商业银行核算办法-理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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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银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会计核算,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会计核算范围包括我行向客户提供非存款类综合理财服务时所涉及的各类理财计划,如我行的“财富宝”系列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同类理财产品。
第二章主要定义
第三条本办法中涉及以下主要定义: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
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上述为客户提供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以及其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不符合转移标准而不能进行表外核算的理财产品。
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上述为客户提供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以及其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符合转移标准而可以进行表外核算的理财产品。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转移是指将我行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与我行理财计划相关第三方的情形。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四条理财产品的会计科目设置
为单独专项核算我行因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建议在“吸收存款”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