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核算办法-理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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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会计处理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会计处理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会计处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的理财业务,或是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亦或是在此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无论理财计划采用何种方式,均有可能需要对汇集的资金、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理财收益的分配等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为更好的针对理财业务中金融工具交易会计处理问题展开探讨,现将银行目前理财产品账务核算的基本流程作简要回顾与梳理:1)、为确保收益,银行于理财产品发售之前已买入事先配置好的投资组合(即标的资产包或资产包组合)(以下简称资产池),以“应收款项类其他投资”归集,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款项类其他投资 (XXX)贷:银行存款等 (XXX)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可将上述分录理解为银行在接受委托后为客户暂时垫付的投资资金。

2)、资金募集期间,客户通过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购买理财产品,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等 (XXX)贷:客户账户 (XXX)结合1)处的会计分录可理解为客户归还了银行为其垫付的投资资金。

3)、资金募集期结束,通过“可赎回账户”归集客户资金,会计分录如下:借:客户账户 (XXX)贷:委托理财基金 (XXX)其中:“委托理财基金”为可赎回账户,设立该账户有两个用途:1、理财产品开立时用于归集客户购买该产品的资金(即上述分录);2、理财产品到期时归还客户本金(作相反分录即可)。

4)、与3)相同时点,将已归集的资产池转入理财资产账户,会计分录如下:借:委托理财 (XXX)贷:应收款项类其他投资 (XXX)以上便是一个独立的理财产品自确定资产配置方案到资金募集结束时会计处理的基本流程,假设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购置资产池,综合上述会计处理可得出以下会计分录(整理分录):借:委托理财 (XXX)贷:委托理财基金 (XXX)“委托理财”与“委托理财基金”均为资产负债表科目,从最终形成的会计分录上我们不难看出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对银行的净资产并未产生影响,所以将理财业务收入归属于“中间业务收入”在会计上有了较为合理的解释。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1、把客户需求作为理财产品制定的重要依据,把客户利益最大化作为理财产品制定的重要出发点,制定合理安全的理财产品。

2、在理财产品设计过程中,尊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遵守客户隐私和合同规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要求。

3、严格执行客户准入规定,确保客户具有完全的认知和自主选择能力,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偏好,提供符合客户需要的理财产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4、严格贯彻营销管理程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营销人员对客户的营销活动,妥善处理营销人员存在的违规行为。

5、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理财业务进行审计,提高银行控制能力。

6、建立灵活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科学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培养人员的职业操守意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要求1、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了解风险传播途径,准确定位风险源,有效控制风险。

2、建立客户识别机制,有效完善客户调查工作,确保账户属实性。

3、建立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将银行的理财产品信息及时向客户公布。

4、完善营销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营销人员的行为,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完善焦点事项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积极做好督察工作,确保理财业务顺利运营。

三、执行办法1、会议程序银行应当每年召开一次理财业务委员会,及时讨论、评估理财业务风险,并作出决策。

2、客户识别确保客户的合法账户身份,银行应当在理财应用上实施客户识别机制,并结合一般门户网络客户识别系统,严格控制客户理财账户权限。

3、风险控制银行应当及时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风险行为进行及时识别和密切监测,制定风险控制办法,提高银行风险防范能力。

4、信息披露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理财服务开展前,应向客户清晰透明的说明理财产品的风险特性及注意事项,并及时准确的披露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5、内部审计银行应当遵守审计规范,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及时审计银行业务,确保其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业务实施质量。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指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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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注意
●在理财产品销售与相关管理过程中,要注 意防范法律风险、声誉风险;
●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要注意防范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
●在内部人员管理过程中,要注意防范操作 风险;
●在理财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上,要 注意防范合规性风险;
●在确定理财业务发展方向上,要注意防范 战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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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及《指引》产生的背景 二、《办法》与《指引》的基本思路 三、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框架 四、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五、个人投资理财产品销售的客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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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提出了一系 列限制性条款
Ⅰ、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 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Ⅱ、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 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 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Ⅲ、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 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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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加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 与客户的合规性管理
◆商业银行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 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及其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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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款:
在未取得客户正式授权时,不得代替客户作出任何投资 性决定;
不得擅自隐瞒个人投资理财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上所列明 的信息或对个人投资理财产品风险作出虚假陈述;
不得在储蓄柜台提供个人投资理财产品或建议; 不得擅自作出对个人投资理财产品市场的预测; 不得对任何个人投资理财产品或市场暗示或保证收益。
险评估与风险揭示、告知 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篇一: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XX]172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分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理财业务的风险特性日趋复杂,为进一步增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现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发售理财计划实行报告制。

二、商业银行应最迟在发售理财计划(包括总行管理和总行授权分行管理的理财计划)前10日,统一由其法人机构将以下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向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银监会监管部门或属地银监局(以下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一)理财计划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大体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的时间和规模、拟销售的地域、产品投向、投资组合安排、银行资金本钱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计划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管控办法等。

(二)内部相关部门审核文件。

(三)商业银行就理财计划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四)商业银行就理财计划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露书、客户评估书等需要客户进行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

(六)理财计划的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和通过各类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商业银行应由主管个人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理财计划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四、商业银行应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报告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商业银行应依照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从头报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类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类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类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类
一、货币理财
1. 银行储蓄:居民储蓄、企业储蓄、银行卡储蓄、社会保险结算储蓄、特殊储蓄等。

2. 定期存款:活期、定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条约等。

3. 理财产品:大额存单、定期定额存款、结构性存款、加强型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组合等。

4. 金融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二、非货币理财
1. 证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

2. 金融衍生产品:外汇期货、期货头寸还原、汇率互换、利率互换等。

3. 保险:商业保险、家庭保险、重疾险、寿险等。

4. 其他:房地产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投资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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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

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 之一,能够为银行带来丰厚的利润, 提高银行的收入水平。
理财业务的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商业银行 开始开展理财业务,主要以代销
基金、债券等产品为主。
快速发展阶段
2004年以后,随着居民财富的增 加和投资意识的提高,商业银行理 财业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产品种 类和规模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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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委托模式
总结词
客户授权银行进行投资决策
详细描述
全权委托模式下,客户将投资决策权 完全授权给银行,由银行根据客户的 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进行资产配置和 投资决策。客户根据投资结果向银行 支付费用。
资产独立管理模式
总结词
银行管理客户的资产并承担风险
VS
详细描述
在资产独立管理模式下,银行负责管理客 户的资产,并承担投资风险。银行根据市 场情况和客户的投资目标进行资产配置和 投资决策,确保客户的资产保值增值。
详细描述
商业银行将根据客户的年龄、职业、风险偏好等因素 ,提供定制化的理财产品和服务。这将有助于满足不 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
综合化财富管理服务
总结词
为了满足客户多元化的财富管理需求,商业银行将提 供更加综合化的财富管理服务。
详细描述
除了传统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将整合多种金融服务, 包括投资、保险、税务规划等,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财 富管理解决方案。这将有助于提升客户的财富管理效率 和效果。
规范发展阶段
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强对商业银行 理财业务的监管,推动理财业务向 规范化、透明化方向发展。
02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种类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总结词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4•【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00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3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郭树清2018-09-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一、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95年的4283元增长到2006年的11759元,10年增长了近两倍。

个人资产保值增值需求日益旺盛,这为理财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

我国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招商银行推出集本外币、定活期存款集中管理及代理收付功能为一体的“一卡通”,这是国内首度出现以客户为中心的个人理财产品。

此后,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率先在国内银行界成立了私人银行部,客户只要在私人银行部保持最低10万元的存款,就能享受该行的多种财务咨询。

2003年,建设银行以“汇得盈”命名的个人外汇结构型理财产品第1期正式向市场推出,随后,各家银行也相继推出了名目繁多的外汇结构型存款,如汇率区间累计增值存款、阶梯跳跃型存款等。

各家银行还分别在全国各大城市建立了个人理财中心、个人理财工作室以及金融超市,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理财服务。

短短几年间,所有银行都在开拓个人理财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出现了越来越红火的局面。

由于个人理财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并不占用银行资金,银行只是充当中介,并不负担责任,是一项风险小、收益大的优质业务,因此在国际上是一种十分流行的金融服务,被银行看作是取之不尽的“金矿”。

美国私人银行过去几年里个人理财业务每年的平均利润率高达35%,年平均赢利增长12%~15%,远远优于一般的银行零售业务。

随着2006年底银行业的全面开放,我国国内金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个人理财业务成为各家银行竞争的重点。

当然在理财业繁荣的背后我们也可以看到像华尔街金融巨头麦道夫的“庞氏骗局”,看到理财业中潜在的各种风险,妥善地处理好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提高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风险的管理水平,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管,是保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基础。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四条(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第八条(保本和非保本产品)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

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保本浮动收益和保证收益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开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业务,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指本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和专业化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本行理财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是制定单项理财业务或某业务环节管理办法和规定、操作规程及细则的依据。

第四条本行开展理财业务遵循授权研发、归口销售、统一管理、审慎尽责原则。

授权研发指各级行、各部门、各理财业务岗位应在授权范围内分别从事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推广和投资运作;归口销售指面向个人客户或通过网点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其销售准入和销售活动由个人金融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面向公司、机构类客户的理财产品,其销售活动由相应客户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统一管理指有关理财业务的业务授权、发展规划、风险策略、总体销售计划、重要产品发行等重大事项统一由全行产品创新与管理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慎尽责指本行开展理财业务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要求,充分考虑客户利益和本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从事各项理财业务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指本行从事理财产品研究设计、销售推广、咨询顾问、投资运作、风险管理及运营支持等相关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和境内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本外币理财业务。

海外分支机构在满足当地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办法报备总行后执行。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七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本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综合理财服务两大类。

理财顾问服务,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本行可按约定向客户收取一定理财顾问费用,客户根据本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解析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解析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解析作者:薛恒敏来源:《债券》2013年第04期摘要:在银监会对理财产品的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方法十分重要,本文对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会计核算流程及其风险管理进行了具体解析,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理财产品会计核算风险管理随着银监会对理财产品的监管日趋严格,以及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自营业务需要规范的会计核算与风险管理,理财产品也同样需要,应将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以量化的形式反映进理财产品会计报表和监管报表,以达到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内在要求。

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理财产品按收益特征可分为:保证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类。

以下,本文将对前两种产品的会计核算进行账务分析。

(一)代理业务负债向居民或企业募集的保证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资金,在“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内核算,包括以下5项:1. 代理业务负债—募集资金本金本科目用来核算商业银行向客户售出的理财产品本金,属资产负债共同类,发售时募集资金增加反映在贷方,到期后居民前来兑付本金时反映在借方,所有客户兑付完毕后余额为零。

2. 代理业务负债—募集资金应付利息本科目用来核算商业银行向客户售出理财产品后按约定的预期收益率每月计提的应付利息,贷方反映按月计提的应付利息,借方反映到期实际支付时冲销的利息,余额在贷方,所有客户兑付完毕后余额为零。

3. 代理业务负债—募集资金利息调整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是平价募集资金还是溢折价募集资金,溢折价的部分需要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溢折价摊销。

4. 代理业务负债—募集资金公允价值变动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在存续期内所遇到的理财产品发行市场的同品种剩余期限市场收益率的变化所对应的资金价格变化。

5. 代理业务负债—理财产品委托客户的收益本科目核算应属于客户按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应收到的利息,贷方反映应付居民的利息,借方反映计提出来的应付利息,贷方反映冲销的收益。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习题(含)答案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习题(含)答案

《银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习题(含)答案一、多选题1.国内银行对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方式主要包括()A.将该存款所挂钩的衍生工具确认为嵌入衍生工具B.确认挂钩的衍生产品与主体是可进行区分的,将衍生产品单独进行核算处理C.将该存款所不挂钩的衍生工具确认为嵌入衍生工具D.无需确认挂钩的衍生产品与主体是否可区分,将衍生产品单独进行核算处理E.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判断题1.理财产品到期时,银行无需支付客户相应的本金和收益,完全清偿对客户的负债,此时也无法终止确认理财资金负债。

()三、会计分录题1.中国农业银行2011年推出了“金钥匙•汇利丰”理财产品。

投资币种为人民币,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理财期限29天,挂钩标的为欧元/美元汇率,认购开始日2011年7月30日,认购结束日2011年8月1日,产品起息日2011年8月2日,产品到期日2011年8月31日,产品认购规模30亿元人民币。

产品收益:(1)如在观察期内,挂钩标的汇率始终位于参考区间(1.1270,1.7270),则到期时投资者收取4.90%的年化收益率。

(2)如在观察期内,挂钩标的曾经突破参考区间(1.1270,1.7270),则到期时投资者收取4.50%的年化收益率。

投资人理财收益=理财资金×到期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本理财产品到期日后1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到投资者原理财账户,遇非银行工作日时顺延。

业务管理费:若产品到期实现的投资收益超出投资者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年化收益率计算所得的收益,超出部分将作为中国农业银行的销售管理费。

销售管理费=理财资金×理财资金投资收益率-投资者获得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1)初始确认时经办行客户认购的会计分录,分行确认的会计分录。

(2)8月31日估值,公允价值计算,8月2日-8月31日挂钩变动汇率始终位于参考区间内,请计算此时的期末公允价值,并估值入账,建立会计分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3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9月26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理财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进行的理财业务。

三、定义1、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指商业银行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它单位提供的投资存款、理财产品和服务,通过经营者提供给客户的框架或建议,让客户可以接受投资服务,获得投资收益的业务活动。

2、经营者:指商业银行通过理财在线或其他方式经营理财业务的活动者或实体。

3、投资存款:指客户将一定金额的存款给银行投资,并以一定利率、一定期限获得收益的金融活动。

4、理财产品:指经营者按照客户的投资需求提供的有限期限,有一定投资风险的金融活动。

四、经营者的资质1、经营者必须具备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资质条件;2、经营者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取得注册金融投资咨询师资格所需的条件,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审查经营者的业务人员的相关资质,一旦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及时撤回;4、经营者应当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客户保护相关规定。

五、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1、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客户披露有关理财业务的有关信息,如产品名称、收益、投资期限、投资风险等;2、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披露托管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理财产品的收益状况;3、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办理客户申请赎回的手续;4、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资需求,向客户提供与其资金实际状况相符的理财建议和服务,以及有关的投资责任和风险警示;5、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反馈机制,定期参与客户满意度调查,持续提高客户满意度;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受监督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有。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产品管理办法,控制理财业务风险,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等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得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金融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辖内各支行、营业部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总行零售金融部负责所辖机构发售理财产品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向监管部门申请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制定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规章制度并报备上级单位;(三)负责理财产品报备工作及当地监管机构、合作对象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四)指导、监督、管理辖属分支机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及时向上级单位上报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合作机构等情况;(五)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协商有关条款及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负责协调、处理与合作机构的日常业务。

第六条各支行、营业部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理财产品的柜面销售业务。

第三章运作机制第七条产品报备。

发行的理财产品,由总行零售金融部在产品销售前10日向当地银监局报告。

报告通过后,方可进行产品销售。

第八条产品销售。

各支行、营业部负责理财产品销售。

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误导销售,销售产品时,应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二)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内部协调机制。

总行零售金融部负责将拟发行理财产品报备到当地监管机构。

因业务需要,总行可以代销省内其他合作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活动,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现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慎尽职地对销售理财产品汇集的资金(以下简称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地投资管理。

二、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理财资金投资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商业银行应在充分分析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基础上,确定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

四、商业银行应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

五、商业银行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标明所适合的客户类别;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四条(产品独立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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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提供的标准表格或申请书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不建议直接使用,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后再使用,就该文本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国内银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会计核算,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会计核算范围包括我行向客户提供非存款类综合理财服务时所涉及的各类理财计划,如我行的“财富宝”系列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同类理财产品。

第二章主要定义
第三条本办法中涉及以下主要定义: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
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上述为客户提供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以及其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不符合转移标准而不能进行表外核算的理财产品。

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上述为客户提供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以及其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符合转移标准而可以进行表外核算的理财产品。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转移是指将我行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与我行理财计划相关第三方的情形。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四条理财产品的会计科目设置
为单独专项核算我行因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建议在“吸收存款”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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