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与决定的异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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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与决定的异同辨析
决议与决定的异同辨析
郑立新
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党政公文种类有15种,其中就有“决议”与“决定”。
“决议”这一公文名称是建国前后开始使用的,原来在党政机关中都使用。1993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修订时,取消了“决议”这一文种。主要是考虑在行政机关的实际行文中,“决议”已很少使用,一般都用“会议纪要”来代替。决议原来在党的机关公文中排列首位,是一种重要的下行文,是党的机关对于重大事项或事件的处理,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会议讨论表决通过所形成的意见,并据以制定和发布的会议文件。
而“决定”这一公文名称,最早见于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地方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条例》之中,是当时九个公文文种中的一个,以后时废时用。198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又将“决定”列为正式公文文种。决定主要是各级党政机关安排重要事项,或对重要问题、重大行动进行决策部署时使用的具体规定性和领导指导性的公文。当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使用决定,其内容应为本机关单位中相对重要的事宜。
新颁布的《条例》重新确定,党政机关均可以使用决议与决定,并明确规定,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但由于决议和决定性质、作用、写法等方面有其相似或相近之处,在实际使用中,特别在党的机关公文写作中容易混淆。因此,要注意比较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正确选用文种,规范使用文种,提高公文质量和表达效果。
一、相同点辨析
决议和决定同有一个“决”字,有决断、裁决之意,都是对重大事项或行动做出决策安排的指挥性下行公文。其主要相同有:
1、文体性质相同
决议是党政机关对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时使用的领导指导性公文;决定是各级党政机关安排重要事项,或对重要问题重大行动进行决策部署时使用的具体规定性和领导指导性的公文。由此可见,决议与决定同属决策性、指挥指导性公文。如《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1996年10月1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这类决议问题重大、涉及面广,理论阐述多,篇幅宏大,影响也比较深远。再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9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这类决定的内容必须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要与有关的规定保持一致,对决定中提出的各项原则与措施务求观点正确、政策界限清楚。
2、具体作用相同
就其反映的内容和发挥的作用来说,基本上大体相近是相同的。决议与决定都是对某些重要事项、重要问题的处理或重要工作的安排,一般都要求下级机关坚决贯彻执行。其中,决议一律要求下级机关执行。而决定中虽然只有部署性决定才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宣告性决定只起知照性作用,一般不要求下级机关执行。但是,它们都带有决策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一经公布,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3、行文方向相同
决议与决定一样,都是公文种类中比较典型的下行公文。上级党政领导机关一旦对某些带有全局性的重要事项、重要问题作出处理或对一些重要工作、重大行动作出部署安排,就要及时迅速向下级发文,要求贯彻执行,起到领导、指导作用。如《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4、写作模式相同
决议与决定的写作模式基本相同。标题拟写与其它公文一样,决议和会议通过的决定要在标题之下标明题注,即注明会议通过的时间、会议名称,如《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标题之下正文之前一般不写主送机关。其正文一般由缘由、事项和结语三部分构成,视内容多少采用篇段合一式、分条列项式、自然分段式、总分式等结构形式。
二、相异点辨析
1、制作程序不同
决议和决定的制作程序不同。决议必须产生于会议,它所要贯彻的决策事项,是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而决定则不然,有的也产生于会议,是会议集体讨论并按照法定程序表决的结果,也有的是由领导机关直接做出的。
凡属几个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几个人研究决定下来的重要决策事项,以使用决定为宜;集体会议按法定程序决定下来的重要决策事项,则应使用决议。当然,集体会议按法定程序决定下来的重要决策事项,也不是千篇一律的都要用决议,如属于直接认可或否定的,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的,具有原则性、号召性、指导性的重要决策事项,以用决议为妥;而对那些既有原则性要求又有具体性规定,特别是涉及某一重要行动安排的重要决策事项,则应用决定。
2、性质用途不同
决议和决定的内容性质不同。决议的内容多是比较重大的关系全局的重要事项,宏观性、原则性较强,大多旨在简要地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履行法律程序,肯定会议成果,统一思想认识,指导有关部门遵照办理;决定的内容多数涉及重大事件、法定事件或较具体的工作事项,比较单一、集中、具体,处理性和针对性强。它往往侧重于对某事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履行法定的权力,强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决议经常用于由会议审议批准某项议案、重要报告、法规,或审议机构成立或撤销,所审议批准的条文作为决议的附件;决定则常用于由会议或领导机关直接制定发布行政法规,或给予表彰奖励或给予处分。3、使用范围不同
决议比决定的使用范围相应窄一些,决议一般由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正式公布,而且决议涉及的事情一般是比较重大的;决定的使用范围比较宽泛,决定不限于会议通过的,也可以是某个单位、某个组织或者某个人确定的。决定所关涉的,可以是重大的事情,也可以是普通的事情,而且决定不一定公布,可直接告知相关人员。
4、类型划分不同
决定可分为分指挥性决定和奖惩性决定、知照性决定两类。其中,指挥性决定是针对某方面的工作、某一类问题或某项重大行动所作出的安排,它偏重于确定某方面的方针政策,以统一认识和行动;奖惩性决定决定用于某一件事、活动过程完结之后,表彰好人好事或批评处理坏人坏事,目的在于树立榜样与吸取教训;知照类决定又称宣告性决定,这类决定的使用范围较广,主要是领导机关,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一些重要事项所作的安排、会议的重要决定,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等,这类决定的特点是重在宣告、知照,只要求下级机关、单位及人员知道此事就行了。
决议可分为批准文件的决议、重大问题的决议、专门问题的决议。其中,批准文件的决议,一般说来,公布较高一级代表大会期间讨论通过的会议文件,如重要的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决算等,按照惯例,都应同时公布经大会讨论通过的这一类型的决议;重大问题的决议是指经会议讨论通过的全面总结历史或现实的重要经验教训,阐明重要理论观点的文件,其特点是方针政策性强,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和重要的历史文献价值;专门问题的决议是会议上就有关专门问题讨论决定后而发布的决议。
5、正文写法不同
不同类型的决议和决定,其正文写法不同。如指挥性决定正文一般要分为决定的依据或原因、决定事项、注意事项或执行要求三部分来写;奖惩性决定,正文包括:情况介绍;决定内容;期望或号召。其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