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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促进我省林业事业的发展,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是指用货币表现的森林物质财产、环境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林区内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森林景观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以及森林生态效益等。

第三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作抵押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基本要求是: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机制,规范森林资源资产市场行为,促进森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防范信贷风险,推动林业信贷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项目生产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资金供应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开展贷款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和全省范围内的林业企事业单位或林业承包经营者(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和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的监督管理。

经抵押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信用社(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

经抵押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信用社(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九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为:从事林业生产、森林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

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云银监发〔2010〕71号,2010年3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林权的占有,而将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林权抵押的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云南省辖内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应遵循产权清晰,登记规范,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其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法人组织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二)从事的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定;(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四)用于林业项目投资资本金比率不少于30%,投资其他项目资本金比率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五)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林权贷款抵押办法

林权贷款抵押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阳市中心支行、信阳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阳监管分局、信阳市林业局文件信阳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局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信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林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或转让已经抵押的林权,借款人不能偿还本金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信阳市行政区域内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办理贷款的相关行为。

第五条用于抵押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林地使用权,必须产权清晰,并取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林权抵押登记工作由县级(含)以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应在林权证上记载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抵押林权的范围、条件与期限第六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一)用材林、经济林(含茶林)、薪炭林等商品林;(二)用材林、经济林(含茶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含茶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权。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精简版范文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精简版范文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范围内林业资源抵押贷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范围内的林业资源抵押贷款,指的是以林业资源使用权、经营权、流转权等权益作为质押物的贷款。

第三条
林业资源抵押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林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推进乡村振兴等目标。

第四条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依法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倒卖、转让和买卖林业资源抵押贷款行为。

第五条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应当依法保护贷款人、借款人和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和审查,在确保贷款安全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加强林业资源抵押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林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保障农民和农村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推动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相关政策有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四川省林业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内容,旨在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将林业经营权或森林资源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以获取资金用于林业经营、林地改良、造林等项目。

下面是一个关于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的简要说明:一、方案背景和目标林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但由于其特殊性质,传统金融体系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支持力度较小。

因此,为了加强对林业发展的支持,提高林地质押的融资效果,我们拟定了以下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1. 林权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该方案适用于所有拥有林地的个人、农户、林场和林业企业。

2. 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条件:借款人需要拥有正式的林权证,并能够提供其他必要的贷款材料,如担保和还款能力证明等。

3. 林权抵押贷款的用途: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将贷款用于林地的经营、管理、改良、保护和开发等项目。

4. 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额度和期限:贷款额度和期限将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确定。

5. 林权抵押贷款的利率和费用:贷款利率将依据市场利率和借款人信用评估结果确定,其中可能包括贷款手续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

6. 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控:银行将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抵押物价值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以最大限度减少风险。

7. 林权抵押贷款的前期工作: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需要与银行协商并确定具体的贷款项目和金额,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查。

8. 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批流程:借款人将提供的资料提交给银行进行审批,银行将根据评估结果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

9. 林权抵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10. 林权抵押贷款的监管:银行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要求借款人定期向银行提供贷款项目的经营情况和还款情况报告。

三、方案实施和措施1.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借款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2. 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

3. 建立林权抵押贷款评估机制,确保抵押物价值的准确评估。

林权证能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林权证能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其价值日益凸显。

林权证作为林业资源的法律凭证,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为了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的发展,我国法律法规对林权证的抵押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程序、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林权证抵押进行了规定。

其中,《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动产;(三)船舶、航空器;(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而《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 抵押范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林权证抵押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森林、林木所有权抵押;(2)森林、林木使用权抵押;(3)林地使用权抵押;(4)林业生产设施抵押。

3. 抵押条件林权证抵押应满足以下条件:(1)抵押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抵押物为抵押人合法取得的林权证;(3)抵押物未设定其他担保物权;(4)抵押物价值稳定,易于评估;(5)抵押物符合国家林业政策。

三、林权证抵押程序1. 抵押申请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交以下材料:(1)抵押申请书;(2)林权证;(3)抵押物评估报告;(4)抵押人身份证明;(5)抵押权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抵押物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抵押登记申请,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1)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2)抵押物的权利义务;(3)抵押物的保管、使用、收益;(4)抵押物的处分;(5)抵押权的实现;(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林权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1)

林权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1)

隆义(厦门)担保有限公司林权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进一步扩展服务“三农”的内涵,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规范林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担保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防范风险,确保担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隆义(厦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手册》及《业务流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林权贷款担保业务必须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

第四条??林权贷款担保业务即为借款人向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用于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业务。

借款人(即担保申请人)以林权向担保公司作抵押反担保的担保业务。

借款人(担保申请人)或其他提供抵押的林权所有人为抵押人,担保公司为保证担保人,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担保公司为抵押权人、收益人。

第二章担保申请人业务受理条件第五条林权贷款担保业务的对象为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自然人受理担保的条件包括: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具有居住地合法有效居留证件,具有固定的住址和联系方式;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属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范围;3、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4、有正当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

5、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银行、信用社发生过经济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和不良经济经营等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湖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文号:鄂林产〔2010〕1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以借款人或第三者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而发放的担保贷款。

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由贷款银行自行决定。

第三条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产权明晰,并取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湖北现代林业科技产业园区企业、省级林业产化龙头企业和其它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贷款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了《林权证》,并办理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文书;(二)贷款项目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林业产业政策;(三)符合承贷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贷款用途:(一)营造用材林、经济林;(二)开展多种经营,包括种植、养殖、采掘加工等;(三)林产品加工项目及生产流动资金;(四)符合承贷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贷款额度、抵押率、期限、利率第七条抵押率。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50%;具体比例由贷款银行根据业务实际自行确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期限不超过抵押林木的林地使用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符合《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承贷银行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由借款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贴息事宜。

第四章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设定、登记与保险第十条森林资源资产的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应为用材林、经济林。

幼龄林不能单独用于抵押,林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用于抵押。

森林或林木资产作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且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范文精简版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范文精简版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1. 引言林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林地使用权证明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手段。

为了规范四川地区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风险管理水平,保护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地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林地使用权权属人和借款人。

3. 林权抵押贷款的基本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所有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各参与主体必须遵守合同约定。

- 风险评估原则:金融机构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和林地使用权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 公平公正原则:金融机构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不得歧视借款人,要确保所有操作过程公平公正。

- 风险防控原则: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如合理设置贷款额度、合理抵押率等。

4. 林权抵押贷款流程4.1 申请阶段- 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林权抵押贷款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 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

4.2 抵押评估阶段- 金融机构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贷款额度和抵押率的依据。

4.3 合同签订阶段- 当借款人的申请通过评估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林权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4.4 贷款发放阶段- 在合同签订后,金融机构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借款人开始使用贷款。

4.5 还款阶段-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按时还款。

5.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等方面。

- 金融机构应定期检查林地使用权的有效性,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借款人信息管理机制,包括收集、保存和管理借款人信息,保护借款人隐私。

- 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活动,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抵押贷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权抵押贷款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包括依法取得林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林权证书;(二)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以下资料:(一)林权证书;(二)借款人身份证明;(三)贷款用途说明;(四)财务状况报告;(五)其他贷款人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贷款意向后,应签订书面的林权抵押贷款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三)林权的描述和评估价值;(四)违约责任;(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林权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依法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十一条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应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管,确保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的林权。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四川省范围内林权抵押贷款的管理,推动农村林业发展,保障农民林权产权安全,提高资本的流动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活力,根据《林业法》(以下简称《林业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农村林权抵押贷款活动管理。

第二章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机构第三条省级管理机构省级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四川省范围内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管理机构市级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级管理机构)依据省级管理机构的指导,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参与林权抵押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三章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和手续第六条权属清晰抵押贷款的林地必须具备权属清晰的条件,所有权和使用权应符合法律规定。

第七条林权评估林权抵押贷款需进行林权评估,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贷款合同及抵押登记拟贷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并与登记机关进行林权抵押登记,确保借款人的权益和抵押权的效力。

第四章林权抵押贷款的管理第九条资金用途监督金融机构需对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进行资金用途监督,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林业经营和开发项目。

第十条贷款风险防控金融机构应严格控制贷款风险,加强抵押品的评估和管理,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贷款风险。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省级管理机构和市级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对金融机构的林权抵押贷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贷款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加强与林权登记机关的信息共享,及时更新和核对抵押物的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违法违规处罚。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追究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林权抵押贷款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级农业农村厅所有。

林权抵押的贷款管理办法

林权抵押的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信用社、营业部:为进一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促进我社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山西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并结合xxx市联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切实把控贷款风险。

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新的业务品种,贷款风险较大,请你们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业务,确保业务合法、合规。

二、认真组织员工学习。

各部门、营业部、各分社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本办法,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附件: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双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银发【2009】1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行为。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就抵押林权优先受偿。

第四条在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辖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且具有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信用社(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适用本办法。

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规定(全文)

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规定(全文)

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规定(全文)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规定(全文)一、绪论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林地所有权抵押给贷款机构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为了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的操作流程,保护各方权益,制定本工作规定。

二、贷款申请与审批1. 贷款申请材料(1)借款申请书: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等。

(2)林地所有权证明材料:提供有效的林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等。

(3)抵押物评估报告: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林地价值评估报告。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借款人征信报告、还款能力证明等。

2. 贷款审批流程(1)贷款机构收到贷款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

(2)进行抵押物评估,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标准对林地进行价值评估。

(3)贷款机构根据借款人的资质、抵押物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批准贷款。

(4)若审批通过,贷款机构将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三、抵押物管理与评估1. 抵押物登记(1)贷款机构在同意贷款后,应当及时办理林地抵押权登记手续,并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

(2)林地抵押权登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2. 抵押物评估(1)贷款机构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林地价值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2)评估机构应按照标准程序对林地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贷款管理与风控1. 贷款发放(1)贷款机构在确保抵押物登记和评估合规的前提下,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2)借款人在收到贷款后应按时按量使用,并履行还款义务。

2. 还款管理(1)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并确保还款金额的准确性。

(2)贷款机构应妥善管理还款情况,对拖欠还款的借款人及时采取催收措施。

五、风险防控与法律责任1. 风险防控措施(1)贷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2)借款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001林权抵押登记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林业局2004年《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林权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第三条在001行政区域内具有林权证的法人和公民和其他组织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第五条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根据抵押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

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001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章抵押登记第七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抵押登记工作,林权抵押登记办理后,应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第八条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非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非林地无权抵押,但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非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取得林权证的;(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办理林权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四)签订抵押合同;(五)申请抵押登记;(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第十一条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操作,根据《森林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笫三条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笫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信合银行(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签订一抵押合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期限、范围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抵押合同期内,抵押人对抵押物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管护,不采伐流转。

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进行采伐生产。

同时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监管。

抵押期限内,抵押物不得重复抵押和流转。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山县林业主管单位的林业要素市场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抵押物笫六条可作为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七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公益林;(二)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防护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四)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三章抵押程序笫八条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程序如下:(一)抵押申请与受理;(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U的核准、备案;(四)签订抵押合同;(五)申请抵押登记;(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四章抵押登记第九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使用渠道,优化信贷投放结构,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防范信贷风险,配合全省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为符合《贷款通则》、《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中规定的客户。

第四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二)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三)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四)有农村信用社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人或第三人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林权抵押的范围第五条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座落在信用社经营辖区境内,抵押人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业产权证明,并有拟抵押林地明确的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止、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相关资料供农村信用社审核.第六条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且无山林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七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七)国家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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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x农信联发〔201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省银监局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x银监发〔2013〕112号)和省联社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非循环使用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条件
第四条林权抵押贷款对象是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含专业合作组织)、个人和法人企业。

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周转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重点满足农户等主体的林下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为农户、个人类客户的:
1.贷款人服务区内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
2. 有稳定、合法的第一还款来源,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和按期自主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原则上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
3.从事的生产经营、日常消费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4.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5.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贷款发放和本息收回;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为农村经济组织、法人企业等客户的: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3.用于项目建设的,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4.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相关财务指标符合授信要求;
5.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抵押人依法取得且权属明晰的林权资产,除具备市场上拍卖、流转等变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以共有林权和以承包经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提供抵押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以共有林权抵押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应出具的书面同意抵押和处置意见书;
2.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林权提供抵押的,应提供承包合同;
3.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提供抵押的,应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和发包方同意抵押意见书。

(二)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和林业专业合作社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林权提供抵押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提供抵押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和处置的书面声明;
2.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的,要提供理事会同意抵押和处置的决议书;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要提供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最高权力机构出具同意抵押和处置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八条下列林权可以设定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三)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具体抵押范围由借款人、抵押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以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的,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

第九条依据国家林业部门确定相关树种的采伐年限,树龄接近或超过该品种树木采伐年限的人工林优先办理林权抵押贷款。

第十条下列林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未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护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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