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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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的发展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当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中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过程(过去)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中国对金融业的监管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这就是最初的混业管理。
随着金融机构种类的多样化和金融业务品种的快速发展,在分业经营格局基本形成之后,1998年中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权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给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多头”监管模式。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三家机构的监管职能有着明确的具体分工。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的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它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其合法运行。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建立,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依法统一监管保险市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这种模式很快就
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使中国人民银行风险监管的意识逐渐加强,特别是《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颁布,更加促使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考虑如何对银行业实施更加有效监管的问题。因为在原有的监管模式下,中央银行监管银行业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中央银行要负责货币政策的稳定,要密切关注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又要注意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具有充分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
由于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在于制定适当的货币政策,以保证币值的稳定,因此,客观上存在着中央银行只注意货币政策而忽视监管银行金融业务的可能。特别是当货币政策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之间产生目标冲突时更是如此。为此,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经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银监会自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是国务院直属事业机构。根据授权,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由此,中国形成了以“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
金融监管体系。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行情况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中国自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先后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初步形成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见课本》但从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全球化的进程来看,当前中国的金融监管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协调主体的定位不明确
1.监管主体的各自局限性明显。
中国的分业监管体制是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监管,三大监管主体各负其责,业务交叉极少。这种现象在基层表现的尤为突出,因此,在监管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和局限性。
一是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主业分别由一个监管部门监管,容易出现死角和政出多门,可能会影响审慎监管的效率。如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问题,仅靠人民银行一家监管,没有证监会(局)的配合,监管肯定存在缝隙和漏洞。
二是随着金融机构和业务边界的模糊,提供类似金融产品的金融
机构由完全不同的主体来监管,而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和达到一致目标方面则出现差异。如银行监管是为了保护存款者的利益,而证券监管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假若商业银行是上市公司,则证监会监管银行,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银行股东的利益,而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为了保护存款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两监管主体就存在着监管摩擦。
三是证监会和保监会在绝大多数的地级市没有设立分支机构,上级监管部门更多采取的是非现场监管方式,基层证券业和保险业违规操作以及上报假报表、假数据的现象较为普遍。而人民银行既无代理监管的职责,又无与之沟通的机制。
2.监管主体中部门和利益集团的“私心”。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部门不总是社会正义的代表者。在利益集团的影响下,她们也会有“私心”;在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的冲突时,某些部门也会在“私心”的驱使之下采取一些有利于本部门而有损于其它部门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利益的行动,具体表现为不同监管主体争夺监管对象与监管权力。在美国,以格林斯潘为首的美联储一直主张由美联储统一行使对全美金融机构的监管,这当然遭到其它监管机构的强烈反对,造成了美联储与其它监管机构的紧张关系和相互协调的困难。国内监管机构间也难免出现这样的博弈关系。
3.监管主体不足。
虽然统一监管从某种意义上已成为世界潮流,但这并不等于说监管机构越少越好。需要多少监管机构,取决于监管主体的监管能力和提高监管有效性与效率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监管主体尚不足。从狭义监管协调的主体来看,中国还缺少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存款保险机构;从广义监管协调的主体来看,还缺少在全国范围内有相当影响的金融业自律组织——金融业公会;同时,还缺少一些规范经营的专业服务公司,如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监管主体的不足,既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与效率,同时,由于监管资源的有限,也使富有成效的金融监管协调难以发挥作用。
(二)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
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范围应该包括各类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在中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却存在着以下问题:
1.中国当前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
2.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前的监管还属于空白。对于金融体系来说,一个强有力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合并、关门或清盘)应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同样重要。而中国当前尚缺乏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中国的金融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部分规定得比较粗,市场退出法律存在严重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