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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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制度
为确保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及其他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我县农村办理婚、丧、嫁、娶等各种红白喜事时,在非经营性场所开展的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简称集体聚餐)。
二、责任体系:集体聚餐承办人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专(兼)职炊事人员是食品安全的质量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是辖区内食品安全总责任人,乡镇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员和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是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食品安全的监管人员。
三、管理原则:实行乡镇办、村委会和监管部门指导与集体聚餐承办人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工作管理制度。
四、炊事人员的条件:从事集体聚餐的炊事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身体健康,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不得从事炊事工
作。其中从事收费性服务的专职炊事人员应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放的《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持证上岗。
五、集体聚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食品加工、就餐场所应干净、整洁、卫生。
(二)饮用水应符合饮用要求。
(三)食物原料应符合食用要求,禁止使用霉乱、变质等不洁食品。原材料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并索取对方销售凭据,以便备查。
(四)食品制作与储存: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制作凉菜应专人负责、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五)食用餐具、饮具应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六、申报备案程序:集体聚餐50人以上(含50人)的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婚嫁等红事,聚餐承办人提前3天向所在地村委会申报备案;丧事,聚餐承办人在事发当天向所在地村委会申报备案。村委会接到申报后与承办人签订《XX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填写《XX县集体聚餐申请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同时,村委会派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信息员
在聚餐前一天或聚餐当天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督促整改。村委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信息员若发现聚餐承办点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乡镇办报告,乡镇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督导处理,排除安全隐患。聚餐完毕,村委会10日内将《XX县集体聚餐申请备案登记表》及聚餐情况报乡镇办,乡镇办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每季度用电子文本报县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
七、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如遇集体聚餐引发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承办人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办报告,同时,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救治中毒人员。乡镇办接到报告后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做好救治和维护秩序等工作,并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八、集体聚餐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
九、集体聚餐承办人应做好聚餐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烟花爆竹燃放、防火等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十、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