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表格复习法(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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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表格复习法(DOC 9页)
《公司法》表格复习法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人数50人以下(第24
条);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第79条)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第26
条);一人有限公
司为10万元(第
59条)
500万元(除保险、
证券、商业银行外)
(第81条)
出资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
本的20%,也不
得低于法定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26条);一
人有限公司由股
东一次性足额缴
纳(第59条)。发起设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第81条);
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
出资限制货币出资金额不
低于注册资本的
30%(第27条)发起设立:书面认足(第84条);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第83条)
募集设立:发起人
认购股份不少与股
份总数的35%(第
85条)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第27条)
验资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有限公司第29条;股份公司第90条)
设立程序募集设立:发起人
认购→制作招股说
明书→签订承销协
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申请批准募股→
公开募股→召开创
立大会→登记(第
84条)
设立登记主体全体股东指定的
代表或共同委托
的代理人(第30
条)
董事会(第84条)
公司资本(1)全体股东认
缴纳的出资额
(第26条);
(2)一人有限公
司的注册资本最
低10万元,须一
次缴足(第59
条)(1)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购(第81条);
(2)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
股权转让(1)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之间可
以互相转让其全
部或者部分股份
(第72条)
(2)股东向股东
以外的人转让股(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138条)(2)记名股票,背书转让,受让人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
出资责任设立责任股本抽回
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72条)(3)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时,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第73条)140条)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141条)(4)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5)高管应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股份总数的不多于25%;股票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
公司收购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本法规
定的分配利润条
件的;
(2)公司合并、
分立、转让主要
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
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股东会会
议通过决议修改
章程使公司存续
的(第75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60日内,
不能达成股权收
购协议的,股东
可自决议通过之
日起90日内起
诉(第75条)股权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
后,其继承人可
以继承股东资
格;但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76条)
新股发行(1)发行原则:同
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27条)
(2)发行价格:可
以按票面金额,也
可以超过票面金额
发行,但不得低于
票面金额(第128
条)
转让场所(1)依法设立的证
券交易场所进行或
者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139条)
(2)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第145条)
转让主体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2)高管应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股份总数的不多于25%;股票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第142条)
公司持有股份(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大会决议;10日内注销。(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大会决议,
6个月内转让或注
销。
(3)将股份奖励给
本公司职工;股东
大会决议,不超过
已发股份的5%,税
后利润支出,1年转
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
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6个月内
转让或注销。(第
143条)
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
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第143
条)
特殊时段限制(1)无记名股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
至闭会期间将股票交存公司(第103条)
(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140条)
股东资格确认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第33条);记名股票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第131条)
表决权股东按照出资比
例行使表决权,
章程规定除外
(第43条)一股一权,同股同权(第10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