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表格复习法(DOC 9页)
《公司法》表格复习法(doc 10页)
《公司法》表格复习法(doc 10页)《公司法》表格复习法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50人以下(第24条);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第79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第26条);一人有限公司为10万元(第59条)500万元(除保险、证券、商业银行外)(第81条)出资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26条);一人有限公司由股发起设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第81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第59条)。
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出资限制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第27条)发起设立:书面认足(第84条);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第83条)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与股份总数的35%(第85条)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第27条)验资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有限公司第29条;股份公司第90条)设立程序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制作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申请批准募股→公开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登记(第84条)设立登记主体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第30条)董事会(第84条)出资责任应该出资而没有出资的:有限公司一补缴出资,承担违约责任(第28条);股份公司一补缴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
虚假出资的:设立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设立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95条)股本抽回(1)超过截止期限未募足股份(第90条);(2)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第92条);(3)创立大会决议公司资本(1)全体股东认缴纳的出资额(第26条);(2)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须一次缴足(第(1)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购(第81条);(2)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不设立公司(第92条);(4)公司不能成立59条)股权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第72条)(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72条)(3)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时,通(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138条)(2)记名股票,背书转让,受让人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0条)(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141条)知全体股东,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表格整理-
决定
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司经理的聘任或解聘及其报酬事项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提名)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
议
召集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议事方式
表决程序
除本法另有规定,由章程规定
首次会议
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召集主持顺序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通知和记录
1.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善后义务
含义: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职务
情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3人)
董事会职
权
召集
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执行
股东会决议
制定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增资、减资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第二十五条
其他:股东会认为需规定的事项
股份公司章程内容
常规内容:
1.公司名称、住所
2.经营范围
3.设立方式
4.股份总数、每股金额、注册资本
5.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
7.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
最新公司法总结图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不可)签订出资协议、订立公司章程、确认出资方式对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进行协议作价或委托评发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独资公司、独股公司)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股东(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股东主体)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性质上属于一人公司)国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人缴纳首期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发起人之间关系为合伙关系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上市公司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完全行为能力或者满16周岁完全以自己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合伙人之间不管出资多少,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有限合伙企业商法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发起人职责发起人之间关系公司设立方式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341页三大本第三卷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机构的产生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国家创立大会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创立大会选举出的董事会向登记机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对符合的,发放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由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企业登记机关应该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公司申请设立成立日期公司发行债券条件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述内容股东主体资格设立时要求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0以下最低3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可估计且可转让)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设立时要求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人最低10万1发起人数为 2-200人,而不是股东人数,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记忆表格1-公司法2019
按出资比例 后均摊 有责任人-可主张责任人承担 设立费用和债务对外:全体发起人承担连
带责任
履行设立职责导致的侵权赔偿: 1、对内:无过错发起人向有过错发起人追
偿 对外:公司成立-公司担 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阶段合同责任:以自己名义签-谁签找谁,也可公司承担 以公司名义签-善意或为公司利益
不设股东会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职权 一般职权:可授权董事会行使 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 券: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 产: 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年会: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召开1次
年会:上半年举行
临时会议: 以下须在2个月内召开: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不足章程规定的2/3时 2、未弥补亏 决议-一般决议 法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决议-普通决议 章程约定
决议-特别决议 法定(改章程、增减注资、变形式、合并、分立
、解散)(全体股东2/3以上表决权)
临时会议: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无会监
事
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解 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报酬,制定“基本管理 制度”,执行股东会决议
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3、大股东(持股10%以上)请求 4、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
1、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 2、对外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
开会:召集: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长-副董-半数 3、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对象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
以财产对外担保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出资 登记
变更登记 年报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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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
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第72条)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72条)
(3)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时,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第73条)
(第131条)
表决权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规定除外(第43条)
一股一权,同股同权(第104条)
任职限制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76条)
新股发行
(1)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127条)
(2)发行价格:能够按票面金额,也能够超过票面金额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128条)
转让场所
(1)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139条)
(2)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第145条)
转让主体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
(2)高管应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股份总数的不多于25%;股票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第142条)
公司持有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大会决议;10日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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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E: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条件与程序::公司设立程序公司发行债券、新股、上市的条件与程序G: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与活动:H: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职权一览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职权一览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五十八条)(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是国家公务员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B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主要财务负责人的特定义务: (一)不谋私利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没收违法所得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滥用职权12、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3、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三)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有害或有不当竞争之嫌的活动:1、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2、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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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事务 执行的决议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办法 (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如增减出资;处分不动产、改变名称等,除合伙 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等。 (1)合伙损益。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4.合伙企业 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 的损益分配 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 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1)合伙企业可以从合伙人之外聘任经营管理人员; (2)普 通合伙 企业
①投资人违法行为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 (与营业执照有关的 有5000和3000,骗取 和伪造的是5000以 (6)违 下,不正确使用和不 反个人 领取的是3000以下, 独资企 其他都是2000以 业法的 下,) 法律责 任
(6)违 反个人 独资企 业法的 法律责 任
下,不正确使用和不 领取的是3000以下, 其他都是2000以 下,) 8.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②管理人员对投资人 1.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 2.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 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企业登记机关及其 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 法律责任 ①合伙的概念
③合伙企业财产
另有约定 外,应经全 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无论出资多少) 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 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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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资本绝对多数决: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资本多数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不包括半数)。
表二: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形态
分类
股东会/大会
董事会/一名执行董事
A、普通事项: 章程规定;
B、重大事项:公司资本绝对多数决①。有: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除公司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实行一人一票制。
同发起设立
同上
A:董事由创立大会/股东大会(登记前/登记后)选举产生;B: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同发起设立。
三、公司治理
公司形态
分类
股东会(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
召集
主持
表决规则
召集
主持
表决规则
召集
主持
表决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
A: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
B:董事会/执行董事。其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
募集设立
同 上
同 上
一 次 缴清,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注:
F101: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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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表决权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44条)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04条)
特别表决事项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44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108条)
决议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22条)
决议撤消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股东(第22条)
撤消权行使方式
请求人民法院撤消(第22条)
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76条)
新股发行
(1)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127条)
(2)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128条)
转让场所
(1)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139条)
(第147条)
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商业银行法》第27条)
(1)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购(第81条);
(2)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
新公司法记忆图表修订稿
新公司法记忆图表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新公司法记忆图表表一:公司设立注: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①资本绝对多数决: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资本多数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不包括半数)。
表二:公司组织机构三、公司治理面试:07年民商法复试按初试总分分成三个小组。
第一组是360以上的同学。
这一组的老师有5个,崔吉子老师、孙维飞老师、张礼洪老师。
还有两个忘记了。
总体上老师们都很和善。
不过去年倒是出了个状况——初试第一名被问哭了出来。
关于这个问题,论坛上好像也有过零星的讨论。
不过大多可能是道听途说。
在这个问题上,我想我是有发言权的。
在此不想发表长篇大论以正视听。
不过,可以告诉大家以下事实:据当事人自己说,面试问题中有一个问题是关于取水权的,她在这个问题上蒙住了。
我想可能这是导致她心情波动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其次,作为第一名,第一个进去面,紧张肯定是有的。
而且小姑娘不容易控制自己的情绪也是非常正常的。
其实,如果碰到这样类似的问题,大家完全可以捣浆糊,把自己知道的说出来就可以了。
但千万不要不懂装懂!就拿取水权的例子来说吧。
她当时出来后我就想,如果问我相同的问题,我该怎么回答我的回答是:“关于取水权,我了解地还有所欠缺。
首先可以定位的是,取水权是一种准物权。
所谓准物权,是指。
关于准物权的问题,在我们国家研究地并不多。
根据我的阅读范围,比较有影响力的着作是清华大学崔建远教授的《准物权研究》。
这本书我已经买了,但还没有仔细阅读。
公司法笔记表格
公司法E: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条件与程序::公司设立程序公司发行债券、新股、上市的条件与程序股票债券的发行与上市159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自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G: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与活动:H: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职权一览表:(公司法第38条、第46条、第50条、第54条)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职权一览表:(公司法第103条、第112条、第119条、第126条)I:公司的董事、经理、主要财务负责人的任职限制与特定义务: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主要财务负责人的任职限制与特定义务:A: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主要财务负责人的任职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五十八条)(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是国家公务员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十七条)B: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主要财务负责人的特定义务:(一)不谋私利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五十九条)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九条)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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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表格复习法(DOC 9页)《公司法》表格复习法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50人以下(第24条);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第79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第26条);一人有限公司为10万元(第59条)500万元(除保险、证券、商业银行外)(第81条)出资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26条);一人有限公司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第59条)。
发起设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第81条);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出资限制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第27条)发起设立:书面认足(第84条);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第83条)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与股份总数的35%(第85条)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第27条)验资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有限公司第29条;股份公司第90条)设立程序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制作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申请批准募股→公开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登记(第84条)设立登记主体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第30条)董事会(第84条)公司资本(1)全体股东认缴纳的出资额(第26条);(2)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须一次缴足(第59条)(1)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购(第81条);(2)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股权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第72条)(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138条)(2)记名股票,背书转让,受让人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出资责任设立责任股本抽回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72条)(3)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时,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第73条)140条)(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141条)(4)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5)高管应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股份总数的不多于25%;股票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公司收购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75条)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起诉(第75条)股权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76条)新股发行(1)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127条)(2)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128条)转让场所(1)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139条)(2)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第145条)转让主体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2)高管应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股份总数的不多于25%;股票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第142条)公司持有股份(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大会决议;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大会决议,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大会决议,不超过已发股份的5%,税后利润支出,1年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第143条)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143条)特殊时段限制(1)无记名股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闭会期间将股票交存公司(第103条)(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140条)股东资格确认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第33条);记名股票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第131条)表决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规定除外(第43条)一股一权,同股同权(第104条)任职限制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147条)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商业银行法》第27条)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的情形:(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证券法》第108条)违反任职限制的后果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聘任公司高管的,该选举、委任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高管任职期间出现本前述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147条)共同义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8条)特有义务公司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违反特有义务的后果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149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0条)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第152条)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5以上股份的股东(第152条)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第152条)股东会会议(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39条)(2)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第40条)(3)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第40条)(1)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2)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第101条)(3)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第103条)(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103条)会议召集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代表1/10董事会、监事会、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第41条)股份的股东(第102条)主持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股东(第41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第102条)表决权的行使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104条)特别表决权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44条)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04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特别表决事项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44条)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第104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第122条)累计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第106条)会议记录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42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108条)决议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22条)决议撤消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表决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第22条)提起撤消权人股东(第22条)撤消权行使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撤消(第22条)董事会3-13人(第45条),任期不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第46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3-13人,任期不超过3年,应当有职工代表(第45条),董事会成员由监管机构委派;但其中的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董事长由监管机构指定(第68条)成员为5-19人,可以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第109条)董事长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5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68条)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110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推举的董事(第48条、第110条)董事会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