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表格复习法(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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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表格复习法(DOC 9页)

《公司法》表格复习法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人数50人以下(第24

条);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第79条)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第26

条);一人有限公

司为10万元(第

59条)

500万元(除保险、

证券、商业银行外)

(第81条)

出资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

本的20%,也不

得低于法定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26条);一

人有限公司由股

东一次性足额缴

纳(第59条)。发起设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第81条);

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

出资限制货币出资金额不

低于注册资本的

30%(第27条)发起设立:书面认足(第84条);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第83条)

募集设立:发起人

认购股份不少与股

份总数的35%(第

85条)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第27条)

验资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有限公司第29条;股份公司第90条)

设立程序募集设立:发起人

认购→制作招股说

明书→签订承销协

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申请批准募股→

公开募股→召开创

立大会→登记(第

84条)

设立登记主体全体股东指定的

代表或共同委托

的代理人(第30

条)

董事会(第84条)

公司资本(1)全体股东认

缴纳的出资额

(第26条);

(2)一人有限公

司的注册资本最

低10万元,须一

次缴足(第59

条)(1)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购(第81条);

(2)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

股权转让(1)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之间可

以互相转让其全

部或者部分股份

(第72条)

(2)股东向股东

以外的人转让股(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138条)(2)记名股票,背书转让,受让人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

出资责任设立责任股本抽回

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72条)(3)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时,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第73条)140条)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141条)(4)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5)高管应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股份总数的不多于25%;股票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

公司收购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本法规

定的分配利润条

件的;

(2)公司合并、

分立、转让主要

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

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股东会会

议通过决议修改

章程使公司存续

的(第75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60日内,

不能达成股权收

购协议的,股东

可自决议通过之

日起90日内起

诉(第75条)股权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

后,其继承人可

以继承股东资

格;但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76条)

新股发行(1)发行原则:同

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27条)

(2)发行价格:可

以按票面金额,也

可以超过票面金额

发行,但不得低于

票面金额(第128

条)

转让场所(1)依法设立的证

券交易场所进行或

者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139条)

(2)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第145条)

转让主体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2)高管应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股份总数的不多于25%;股票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第142条)

公司持有股份(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大会决议;10日内注销。(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大会决议,

6个月内转让或注

销。

(3)将股份奖励给

本公司职工;股东

大会决议,不超过

已发股份的5%,税

后利润支出,1年转

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

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6个月内

转让或注销。(第

143条)

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

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第143

条)

特殊时段限制(1)无记名股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

至闭会期间将股票交存公司(第103条)

(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140条)

股东资格确认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第33条);记名股票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第131条)

表决权股东按照出资比

例行使表决权,

章程规定除外

(第43条)一股一权,同股同权(第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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