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法三机构比较表格(2017最新)
公司法修订后的新旧对照比较表
![公司法修订后的新旧对照比较表](https://img.taocdn.com/s3/m/0390610aeff9aef8941e06b6.png)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法全文及对比
![公司法全文及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ed6d187c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c0.png)
公司法全文及对比一、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市场的主体,公司的行为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利益,还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因此,制定和实施公司法对于规范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公司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的种类、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公司的组织机构、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以及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等。
这些内容构成了公司法的核心框架,为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三、公司法对比为了更好地理解公司法的实质,我们可以将其与其他相关法规进行对比。
例如,与合伙企业法相比,公司法更加注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降低了投资风险。
而与证券法相比,公司法更加关注公司的内部治理和信息披露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也存在差异。
例如,美国的公司法体系较为灵活,注重市场机制和合同自由原则;而欧洲大陆的公司法体系则更加注重法定资本制和债权人保护。
这些差异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经济环境和社会需求。
四、公司法的实践与挑战在实践中,公司法面临着许多挑战。
例如,如何平衡公司股东、债权人、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何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行为?如何应对新技术、新业态对公司法提出的挑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公司法制度。
总之,公司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了解和掌握公司法的内容和精神,我们可以更好地规范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公司法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不断完善和发展公司法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最新公司法总结图表
![最新公司法总结图表](https://img.taocdn.com/s3/m/d7cd8c31a32d7375a41780f6.png)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不可)签订出资协议、订立公司章程、确认出资方式对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进行协议作价或委托评发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独资公司、独股公司)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股东(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股东主体)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性质上属于一人公司)国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人缴纳首期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发起人之间关系为合伙关系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上市公司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完全行为能力或者满16周岁完全以自己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合伙人之间不管出资多少,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有限合伙企业商法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发起人职责发起人之间关系公司设立方式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341页三大本第三卷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机构的产生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国家创立大会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创立大会选举出的董事会向登记机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对符合的,发放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由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企业登记机关应该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公司申请设立成立日期公司发行债券条件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述内容股东主体资格设立时要求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0以下最低3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可估计且可转让)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设立时要求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人最低10万1发起人数为 2-200人,而不是股东人数,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比较表
![《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比较表](https://img.taocdn.com/s3/m/646e51cfba0d4a7302763abc.png)
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比较表《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里有很多相似点, 特别是里面的比例、日期、金额、机构职责权限容易搞混,中华会计网的郭考师总结了一张表,我觉得太好了,我根据新规定修订、整理后贴出来,让没有参加网校培训的同学也可以共享。
[#0000ff]出资额转让的比较[/#]企业性质法律规定合伙企业(1)外部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2)内部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
(3)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论内部转让还是外部转让)(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对外转让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2)经董事会会议通过;(3)报原审批机构批准;(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0000ff]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含特殊出资)[/#]一次缴付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1、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2、分期出资的总期限由注册资本的规模决定(必须牢记)。
违约的法律后果1、投资各方均违约的情况:自动解散2、一方守约、一方违约的情况崔告,一个月内未交纳的,视为自动退出合营;可以另找投资者或解散赔偿损失同步缴付出资的问题1、合营各方均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2、如不能同步缴付出资(1)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2)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3)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
股东会、董事会、工会排序
![股东会、董事会、工会排序](https://img.taocdn.com/s3/m/571d439d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75.png)
股东会、董事会、工会排序在现代企业中,股东会、董事会和工会是三个重要的治理机构,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本文将对这三个机构的排序及其职责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一、股东会股东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并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股东会的成员主要由公司股东组成,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目标;2.选举和更换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3.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4.审批公司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合并重组等事项;5.决定公司分红政策;6.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
二、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战略,管理公司日常运营,并对公司内部决策和外部关系进行协调。
董事会成员由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等组成,按照董事会的章程和公司法规行使职权。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公司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2.组织实施公司发展战略,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实现;3.负责公司内部组织架构、人事安排;4.审批公司重大合同、业务事项;5.监督、指导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经营管理;6.向股东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三、工会工会是企业内部员工的组织,代表员工利益,维护员工权益。
工会成员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按照工会法和企业内部规定履行职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1.开展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职工素质;2.代表职工与公司管理层协商、谈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3.参与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化解劳动纠纷;4.组织职工文化活动,增进职工之间的团结友谊;5.监督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四、总结在企业治理结构中,股东会、董事会和工会各司其职,共同维护企业的健康发展。
股东会负责制定战略、监督执行;董事会负责执行战略、管理运营;工会代表职工利益,维护企业和谐。
公司法法三机构比较表格(2017最新)
![公司法法三机构比较表格(2017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88fded0ac8d376eeafaa31ba.png)
①决议无效的情形: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②可撤销的决议:作出决议程序违法;作出决议程序违反章程;决议内容违反章程。
1、股东大会的性质一起组成:股东大会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机关,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有限公司是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大会)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组织机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
①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但股东会是非常机关,即它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而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会作为公司机关存在.
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7、累积投票制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企业规定之比较表
![公司、企业规定之比较表](https://img.taocdn.com/s3/m/e98eabc2360cba1aa911da12.png)
<6>证监会批准<7>募集股份
<8>申请登记
<9>领取执照<10>公告
(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二)、申请时应提吏的材料
三、登记
1、提出设立申请
2、.提交申请的有关文件
3、登记机关登记
4、发给营业执照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设立程序
1、发起人协议
2、草拟章程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4、缴纳出资
5、验资
6、申请登记
7、7领取执照
(1)发起设立;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制定章程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4>申请登记
<5>领取执照
<6>公告
(2)募集发起;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制定章程
<3>行政审核
<4>发起人认购股份并验资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法律性质
法人
非法人
法人设立
自人设立
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承担无限责任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有限责任
公司各权力(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机构详解
![公司各权力(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机构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69a9e1ee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6f.png)
公司各权力(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机构详解公司各权力机构一、公司股东:公司出资人(拥有利润获得权和表决权)1、依照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获得利润分配;2、参加股东会或董事会,按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3、公司终止、清算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二、公司股东会: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公司大方向的决定权,决议通过与否按表决权决定)1、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有决定权;2、决定公司董事、监事及其报酬;3、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决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6、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7、对公司股份变更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合同。
三、公司董事:公司股东会选举的代表公司股东行使管理权的自然人(按照股东会决议执行公司大方向行使各自的管理权利)四、公司董事会:由董事组成的向公司股东会负责的管理机构,在董事长带领下履行各自职责(制定公司大方向的各种方案,供公司股东会讨论决定,方案通过与否按票数决定)1、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董事会决议;3、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9、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0、制定修改公司合同修改方案。
五、公司经理: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任命向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的公司实际管理人员(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内部按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在总经理带领下履行各自职责公司各个权力机构之间关系:股东会(由股东组成,按股份行使表决权)↓董事会(由董事组成,由董事长领导行使方案提交权)↓经理(各部门经理组成,由总经理领导按照董事会方针和公司管理制度对公司进行管理)↓承办员(各部门具体事务承办员组成,由各部门经理领导按照公司总经理管理方针履行各自职责)公司大方向: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财务年度预算、决算;利润分配;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命、解聘和报酬;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股份变更;发行债券。
新公司法设立、组织机构、治理比较表
![新公司法设立、组织机构、治理比较表](https://img.taocdn.com/s3/m/8bf4812c7375a417866f8fc6.png)
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治理比较表一、公司的设立
二、公司组织机构
三、公司治理
注:
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资本绝对多数决:公司法有两种表述:经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4条2款),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04条2款)
③资本多数决:公司法只有一种表述: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不包括半数)。
(104条2款)。
《公司法》修订详细对照表
![《公司法》修订详细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f99b3564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dd11959.png)
《公司法》修订详细对照表
1. 公司类型和设立条件,新《公司法》对不同类型公司的设立
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调整,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对照
表会详细列出新旧法对公司类型设立条件的对比。
2. 公司治理结构,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
调整,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权,对照
表会列出新旧法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具体变化。
3. 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对
照表会对新旧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修改进行详细对比。
4. 公司合并和分立,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和分立的
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调整,对照表会列出新旧法在这方面的具体变化。
5. 公司清算和破产,新《公司法》对公司清算和破产程序进行
了调整,对照表会详细列出新旧法在这方面的对比情况。
通过对照表,读者可以清晰地了解修订后《公司法》的具体变化,有助于企业和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适应新的法律环境,确保
企业的合规经营。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你更全面地了解《公司法》修订详细对照表。
新公司法 董事会 股东会 表格对比
![新公司法 董事会 股东会 表格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28688671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bf.png)
新公司法下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对比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新公司法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董事会和股东会作为公司的两个重要机构,在新公司法下的职责和权限也有了一系列的变化。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公司法下董事会和股东会进行对比分析。
一、成立和构成1.1 董事会1) 在新公司法下,董事会的构成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通常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他们由股东选举产生。
1.2 股东会1)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的构成,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其权利和义务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二、职责和权利2.1 董事会1)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
2) 董事会行使公司的权利,代表公司签署法律文件和合同。
2.2 股东会1)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 股东会有权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审议,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调整和监督。
三、决策程序3.1 董事会1) 董事会的决策通常通过董事会会议进行,会议决议需获得多数董事的支持。
2) 对于重大事项,董事会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或监事会审议并决策。
3.2 股东会1) 股东会的决策通常通过股东大会进行,决议需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绝对多数或相对多数支持。
2) 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其决策具有最高效力。
四、监督机制4.1 董事会1) 董事会的监督主要由公司监事会和公司股东会进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公司股东会具有最终监督权。
4.2 股东会1) 股东会通过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审议和决策来行使对董事会的监督权,通过选举或罢免董事来维护自身权益。
五、信息披露5.1 董事会1)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定期披露,保障公司信息的透明度,切实维护股东的知情权。
5.2 股东会1) 股东会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信息,以便行使自身的权利和履行监督义务。
六、责任和义务6.1 董事会1) 董事会成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谋取最大利益。
公司法表格记忆
![公司法表格记忆](https://img.taocdn.com/s3/m/20bf9b796c175f0e7cd1379f.png)
公司法E: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条件与程序::公司设立程序公司发行债券、新股、上市的条件与程序G: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与活动:H: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职权一览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职权一览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五十八条)(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是国家公务员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B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主要财务负责人的特定义务: (一)不谋私利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没收违法所得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滥用职权12、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3、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三)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有害或有不当竞争之嫌的活动:1、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2、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经济法 公司法 企业法 对比
![经济法 公司法 企业法 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d3088f85daef5ef7bb0d3c14.png)
合营企业 × √ 最高权力机构 ≥3人 协商或选举
合作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 × × × 法人设立,非法人设 √ √ 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 √ 最高权力机构 ≥3人 由公司章程规定 可以不设 不超过3年 必须有 ≥5人 指定 不低于监事会 不低于监事会 人数1/3 人数1/3 可以不设
一方担任董事 一方担任董事长,另 长,另一方担任 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副董事长 4年 不超过3年
股份公司 √ √ √ 股东会执行机构 5-19 董事会“选举” 产生 可以不设 每届3年可连任 可以有职工代表 ≥3人 选举 每届3年可连任 不低于监事会人 数1/3
上市公司 √ √ √ 股东会执行机构 董事会“选举” 产生 可以不设 每届3年可连任 可以有职工代表 ≥3人 选举 每届3年可连任 不低于监事会人 数1/3 ≤9人
依章程,章程没 说由“董事长、 执行董事或经理 ” 依章程,无约定 按实缴 √ √ √ √ 出席2/3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通过
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 足5人或者不足公 债权人会议:1.管 司章程规定人数 理人向债权人会议 的2/3时;(2) 主席提议时;2.债 股份公司临时董 临时股东会:① 未弥补的亏损达 权人委员会向债权 事会:①代表 代表1/10以上表 实收股本总额的 人会议主席提议 1/10以上表决权 临时会议 决权的股东;② 1/3时;(3)单 时;3.占债权总额 的股东;②1/3以 1/3以上的董事; 独或者合计持有 1/4以上的债权人向 上的董事;③监 ③监事(会)。 公司10%以上股 债权人会议主席提 事(会)。 份的股东请求 议时;4.人民法院 时;(4)董事会 认为必要时。 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 召开时
监事会
依章程,章程没 依章程,章程没 说由“董事长、 说由“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或经理 执行董事或经理 ” ” 依章程,无约定 依章程,无约定 利润分配 按实缴 按实缴 增减注册资本 √ √ 修改章程 √ √ 合并、分立、解散 √ √ 特别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 √ √ 事项 资产抵押 代表2/3以上表决 出席2/3以上表决 决议方式 权的股东通过 权的股东通过 章程未约定,其 转让条件 他股东过半数同 股权对外 意 转让 是否需要审批 其他股东优先权
公司法(表格比较形式)
![公司法(表格比较形式)](https://img.taocdn.com/s3/m/c64d8b1e10a6f524ccbf85ab.png)
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人数 50个以下股东。
1、应当有2~200人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募集设立的,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最低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募集设立的股东人数不确定)注意:是由发起人制定章程,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否则,公司不能设立); 2)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3) 召开的15日前应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4)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5)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不能成立的情形:未按期募足股份、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则不设立公司,除此以外,不得抽回股本。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不设股东会,由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资委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特殊职权的保留(必须由国资委决定):○1合并、分离、解散; ○2增资、减资; ○3发行公司债券。
须国资委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申请破产。
最低注册资本1、 最低为人民币3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最低为人民币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有限公司 出资方式、时间1、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30%1、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职权比较图表之欧阳音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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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11
创作:欧阳音
股东会职权
董事会职权
经理职权
监事会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时间:2021.03.11
创作:欧阳音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职权比较图表优秀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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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职权比较图表优秀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附录1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财产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的说,就是如何在公司内部划分权力。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公司能否高效运转、是否具有竞争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采用“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独立董事)。
通过权力的制衡,使三大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职权比较图表总结可言,即我国企业采取的是“三会一总"、“四权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三会一总指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以经理为代表的经理层。
四权则是指公司的所有权、经营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托管给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励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选举产生董事会的同时,为保证董事和经理人员合规经营,还选举产生了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经营和投资分配等。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规章制度发布通知(2021版第51号)《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制度》已于2021年9月4日通过公司制度建设领导组审批,现予发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签发人:王超2021年9月4日规章制度控制表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制度(政工【2021】第21号)1 目的规范公司系统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充分发挥职工董事、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中的作用。
2 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职责3。
1 职工董事的权利3.1。
1 董事会在讨论决定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对比图-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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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 一个自然人或法人
最低限额10万元
一次缴清
国有独资公司
一个主体(国家)
最低限额3万元,法律、行政 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依其规定。
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 有限 任公
司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2至200人,其中 须有半数以上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
最低限额500万元,法律、 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依其
规定。
产生。
A:董事由创立
可设副主席,
必设监事会, 由全体监事
同上
人数同普通 有限责任公
过半数选举 产生,其他
同普通有限责 任公司
三、治理形式
公司形 态
有限责 任公司
股份有 限公司
分类
普通
一人公 司
国有独 资公司
发起设 立和募 集设立 相同ຫໍສະໝຸດ 股东会(大会)会议召集
主持
A:首次会议由出资最 多的股东召集;
股东会/大会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董事会/一名执行董事
人数
任免
任期
人数
监事会/1-2名监事 任免
任期
提议召开
主体:①
A:股东代表
普 通
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
代表1/10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 ②1/3以上 的董事; ③监事会 或不设监
3至13人, 国有全资 公司中应 有职工代 表(无比 例)
A:董事由股东 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由职 工民主选举 (多方式)产 生;B:董事长 副董事长产生 办法由章程规
B:董事会/执行董事。 其不能或不履行职务 ,由监事会或不设监 事会的监事召集;监 事会或监事不召集的 ,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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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累积投票制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⑩修改公司章程。
⑪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以上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股东会的召开
①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有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而召开。
8、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同有限责任公司
9、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同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2、股东会的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注意:经营方针很虚,喊口号之类的,例如:以打造世界一流企业为目标)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注意:是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职代会选,不是由股东会选和换。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不是股东会选和换,只是董事和监事。)
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6、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注意:3-6的审批权在股东会)
⑦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注意:7-9都是决议全在股东会)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大会的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
3、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②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i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ii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iii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③股东会的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股东会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可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方式另行加以规定,而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事情,钱决定;章程可另行规定)。
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
①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但股东会是非常机关,即它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而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会作为公司机关存在。
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
5、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①决议无效的情形: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②可撤销的决议:作出决议程序违法;作出决议程序违反章程;决议内容违反章程。
1、股东大会的性质一起组成:股东大会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有限公司是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大会)
全体股东对股东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大事2/3表决权,此为法定主义,章程无权自行决定)
5、会议的通知
①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以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前通知各股东。
②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③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议题和具体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