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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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作业考核

《刑法诉讼法学》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

1.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答:⑴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⑵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2. 如何认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其地位表现在:

⑴与案件界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对行为人不仅有使其遭受法律谴责和制裁的要求,还有在经济上获得补偿的要求。上述要求在诉讼进程中,处于待确定的状态,与刑事诉讼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⑵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与被告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地位,但由于对其权利的一定限制,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原告人。

3. 哪些情况下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具体规定,被告人没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⑴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⑵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⑶被告可能判处死刑的。

4. 立案的条件。

答: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有犯罪事实(事实条件).犯罪事实指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发生,并且该事实存在一定的证据证明。同时这些证据只要能够证明犯罪事件已经存在即可,无须证明犯罪人是谁,作案的动机、目的、具体手段、方法等,这些是侦查阶段所要查明的事实。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犯罪包括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正在实施的犯罪和预备实施的犯罪。立案只是刑事诉

讼的开始阶段,是启动侦查程序的环节,不可能查明犯罪全部情况,否则就混淆了立案与侦查的性质和任务。(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条件).有犯罪事实,尚不能立案,还必须具备犯罪事实依照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条件,才能立案。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应当立案,即使已经立案追究的,也要撤销案件。

5.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答:鉴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应与成年人案件有所区别。第一,要更加注重教育改造的方针,寓教育、感化、挽救于各个诉讼阶段;第二,要更加注意维护与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国家立法不仅要赋予未成年被告人更多的诉讼权利,而且还要有更多的保障措施;第三,对证据的运用有较高的证明要求,不仅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还要证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家庭、社会、教育等原因;第四,要设置特殊的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第五,要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和诉讼终结后,贯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诉讼后继续教育的措施,防止再犯罪。二、论述题(共25分)

1.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答: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与属于普通程序的二审程序相比,有以下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包括正在执行和已执行完毕的,二审程序审理的是判决和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2)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二审程序则由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依法上诉,或者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而引起;(3)提起的理由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经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实有错误,才能提起,而二审程序对有上诉权人的上诉理由未作限制;(4)提起的期限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法律没有规定期限,二审程序的上诉或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判的法院只能是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6)适用刑罚的原则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二审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三、案例分析题(共25分)

1.被告人叶某,男,26岁,农民,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叶某被交付执行后,以其妻已怀孕9个月,父母年老多病,无人耕种田地等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对叶某的申请能否同意?

答:监狱管理机关应驳回了叶某的请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适用监外执行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第一,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第二,上述罪犯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除外);(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本案中,叶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属于可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再者,叶某也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因此,对于叶某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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