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监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完善人身保险监管指标体系,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公式(见附件1),计算责任准备金覆盖率。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5号)中“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不再执行。
二、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红利不得超过按以下公式计算的上限:(V0 + P)×利差水平×红利分配比例其中:V0指本保单年度期初红利计算基础对应的准备金(不包括该时点的生存给付金金额);P指按红利计算基础对应的准备金评估基础计算的本保单年度净保费;红利分配比例统一为70%。
三、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有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263号)填报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表样(见附件2)进行填报并发送至我会联系人邮箱,其他填报要求保持不变。
四、保险公司新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可以继续使用。
五、2020年4月1日起,保险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填报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
2020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最近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同时,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产品分红型人身保险说明书不得继续使用。
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杨娉010-66286501联系邮箱:*****************.cn附件:1.关于责任准备金覆盖率计算公式的说明2.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2020年1月2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2000年7月25日)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展业宣传(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
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
办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3.18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
《评级办法》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搭建风险综合评估体系,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其他等六个维度评价,确定公司综合风险等级。
二是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以定量分析为基础,结合非现场监管掌握的各类信息,对机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预警,实现风险关口前移。
三是科学评估风险等级,根据重要性程度量化风险水平,综合风险等级划分为1-5级,数值越大风险越高,处于重组、被接管等状态的公司直接列为 S级。
同时,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分别设定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级和直接认定为5级的情形。
《评级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强化分类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特色化发展模式和差异化竞争优势,促进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
抓好《评级办法》的贯彻落实,提升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效能,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保监寿险〔2016〕199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做好新形势下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人身保险产品核心竞争力,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
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除明确要求需事前审批的外,均实行事后备案,即在产品销售之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保险公司产品备案材料后即反馈产品收文回执(备案材料清单表)。
保险公司收到产品收文回执,仅代表相关备案材料报送齐全。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监管职责,依法对已收到产品进行事后抽查。
二、中国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退出机制。
中国保监会经抽查发现并认定保险公司备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违规产品、公开披露产品停售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备案产品的经营管理,对于消费者认可度不高、销量不佳的产品,应当主动退出市场;对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公平、不合理等情形的,应当主动退出市场,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中国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问责机制。
保险公司对备案产品负有主体责任。
保险公司总经理对产品开发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并对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报告审核、签发负有直接责任;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产品负有精算审核职责,并对产品设计分类和费率厘定的合理性、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等负有直接责任;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对产品负有法律审核职责,并对条款的公平性、合理性、合规性,条款表述的准确性、严谨性负有直接责任。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保监发〔2016〕11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13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保监会将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应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开业满一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整改。
各公司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
三、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
对于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视情况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支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
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二)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被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高管人员被保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三)被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四)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五)上一年度发生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六)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七)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
人身险差异化监管解读
人身险差异化监管解读大家知道人身险不?这玩意儿在咱生活里可挺重要的呢。
今天咱就来唠唠人身险的差异化监管这事儿。
我有个朋友,叫小李。
小李这人啊,特别有保险意识。
他老早就给自己买了人身险,什么意外险、重疾险都有。
有一天,我们几个朋友聚一块儿聊天,小李就开始吐槽了。
他说:“你们知道吗?我买这个人身险啊,感觉就像在雾里看花。
这保险条款密密麻麻的,我都怀疑自己是不是真的看懂了。
而且啊,我听说这人身险监管好像挺复杂的,也不知道到底对我有啥影响。
”我就接话了:“小李啊,你这可就问对人了。
我最近正好研究了一下人身险的差异化监管呢。
”大家都好奇地看着我,我就开始讲了。
这人身险的差异化监管啊,就好比是给不同的人身险产品穿上了不同的衣服,而且这衣服还都很合身呢。
你想啊,市场上人身险产品那么多,有保障型的,有储蓄型的,还有投资型的,要是都用一样的监管标准,那不乱套了?就像我们去超市买东西,有高端的进口食品,也有普通的国产食品,超市对它们的管理方式能一样吗?肯定不一样啊。
进口食品可能要经过更严格的检验检疫啥的,这就和人身险的差异化监管有点像。
我跟小李说:“你买的意外险,那就是为了应对突发的意外事件,监管就是要确保你真出意外的时候,保险公司能按照约定赔付你。
比如说你出门不小心被车撞了,这时候意外险就得发挥作用。
而监管就是在背后盯着保险公司,不能让他们耍赖皮。
”小李点点头,说:“这我就放心多了。
那重疾险呢?”我喝了口水,接着说:“重疾险啊,那更得好好监管了。
你想啊,一旦生了重病,那可是救命钱啊。
这时候,监管就要保证保险公司对重疾的定义是清晰明确的。
比如说癌症,不能保险公司说不是就不是。
我听说之前就有一些纠纷,就是因为对重疾的定义有模糊的地方。
现在有了差异化监管,这种情况就会减少很多。
”这时候,另一个朋友小王插话说:“那这差异化监管对我们消费者来说,是不是保费会有变化啊?”我想了想,说:“这还真有可能。
比如说一些高风险的人身险产品,因为监管更严格,可能保险公司的成本会增加,那保费可能就会稍微高一点。
人身保险监管
03 人身保险业务
的特殊性
(1)人身保险产品复杂 (2)人身保险产品周期长
三.人身保险监管的目标
01
保证保险人 具有足够的 偿付能力
02
防止利用保 险进行欺诈
03
维护保险市场上 合理的价格和公 平的保险条件
04
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监督 管理,以确保其经营保 险业务的资格和能力
四.人身保险监管的方式
1 公告管理
2 规范管理
3 实体管理
1.2 人身保险监管的内容一 Nhomakorabea人身保险机构监管
01
人身保险公司 的市场准入
02
组织形式的 监管
03
从业人员的 资格认定
04
保险中介人的 监管
05
停业、解散 的监管
06
外资保险企业 的监管
二.人身保险业务监管
01
人身保险业务 范围监管
02
人身保险条款 监管
03
人身保险费率 监管
人身保险
1.1 人身保险监管概述
一. 人身保险监管的概念
人身保险监管是指人身保险监管部门借助于一定的权威、通过制定或采取各种有 效的规章制度和监督方法,规范和影响人身保险市场中各个行为主体的行为,使人身 保险公司具有稳定的偿付能力,保证人身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人身保险监管制度由两大部分构成: 1.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
(2) 偿付能力额度监管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 管的总的要求
对于保险偿付能力监管 的具体要求
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人身保险
四. 偿付能力监管
02 我国现行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
(1)偿付能力定性监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银保监办便函〔2021〕477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477号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人身保险市场治乱象、防风险工作,现决定组织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乱象治理专项工作。
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围绕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和重点风险进行一次专项治理。
通过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背后的贪腐问题,深入剖析问题和风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解决问题、化解风险的根本措施,在此基础上改革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构建防范化解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促进人身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治理重点(一)销售行为。
重点治理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异化产品、管理失当等行为。
一是误导销售。
是否存在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以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夸大收益;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限售、限时、限量”。
二是异化产品。
是否存在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方式变相改变保险期间、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变相突破监管规定;异化保险产品功能,将不同保险产品功能错配,进行捆绑销售。
三是管理失当。
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存在通过指挥、决策、组织、授意他人等形式实施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纠正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2•【文号】人身险部函〔2020〕157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人身险部函〔2020〕157号各人身保险公司:现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请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一、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产品材料问题。
一是报送材料不规范。
如,东吴人寿报送的2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费改信息表无相关人员签字。
二是文件引用有误。
如,复星联合健康报送的某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精算报告引用已废止文件。
(二)产品设计问题。
一是长险短做。
如,北京人寿、瑞泰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和平安养老报送的某万能型年金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设计不合理,存在长险短做风险隐患。
二是预定退保率畸高。
如,合众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前5个保单年度退保率过高。
(三)产品条款表述问题。
一是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
如,北京人寿报送的2款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二是责任相关判定条件约定不合理。
如,阳光人寿、恒大人寿、北大方正、瑞华健康、国宝人寿、昆仑健康、平安健康和友邦人寿等公司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可能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问题。
三是续保约定不合理。
如,恒安标准、东吴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四)产品费率厘定问题。
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保费比例超过监管规定。
如,德华安顾报送的某医疗保险,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比过高,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
(五)其他问题。
保险业人身保险整改报告强化人身保险监管保障人身安全
保险业人身保险整改报告强化人身保险监管保障人身安全保险业人身保险整改报告为了强化人身保险监管以保障人身安全,经过全面调查和评估,本次报告总结了保险业人身保险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建议。
1. 背景介绍人身保险作为向个人提供保障的重要领域,其合规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保险行业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险销售乱象、理赔困难等。
因此,加强人身保险监管以确保人身安全成为当务之急。
2. 问题梳理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以下几个主要问题:2.1 销售乱象一些保险销售人员存在违规销售、欺诈等行为。
他们可能会违反道德底线,以获取更高的佣金或个人利益。
这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2.2 理赔难题个别保险公司存在理赔难的情况。
部分保险公司在保单签订后,对被保险人提出苛刻的要求,并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
这导致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 整改建议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整改建议:3.1 健全监管机制加强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
加大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3.2 优化销售流程规范保险销售流程,杜绝违规销售行为的发生。
要求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产品信息,并确保消费者明确理解产品内容和风险。
3.3 加强理赔监督完善理赔流程监督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
对拒绝无理由或以虚假理由拒赔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4. 结语人身保险是重要的风险保障手段,也是保护人身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整改行业存在问题,我们能够增强消费者对人身保险的信心,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们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和保险公司能够根据这些整改建议,加强人身保险监管,确保人身安全。
以上是本次保险业人身保险整改报告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士有所启示,并促进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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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2.21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
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服务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重点围绕进一步强化法定责任准备金监管、规范分红险红利分配和利益演示机制、健全非现场监测机制等几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进一步强化法定责任准备金监管。
以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为抓手,将其纳入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并与产品监管等监管措施挂钩。
二是规范分红险市场发展。
为更好引导客户合理预期,防范销售误导和恶性竞争,修订完善了分红险利益演示的方法,明确了演示利率上限,并将红利分配比例统一为70%。
三是完善非现场监测机制。
对《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有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保险〔2017〕263号)中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新增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万能险账户基本情况、投连险账户基本情况等,加大负债业务监管力度。
《通知》的实施充分体现审慎监管的核心原则,有利于推动人身保险业着眼长远、稳健经营,落实“保险姓保”要求,提升服务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力和水平。
中国寿险管理师中级资格课程A10《人身保险监管》答案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中国寿险管理师中级资格课程A10 《人身保险监管》No.051000102 A卷单选题100题,每小题1分,共100分。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或是最合适的。
选对得1分,多选、不选或错选均得0分1.目前我国人身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是,从业者缺乏自律意识,目光短视,有时为了眼前利益做事不计后果,不能充分认识风险积累的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人身保险监管者就要发挥其强制控制的功能,制定严格的监管规程,形成定期检查的制度,保证人身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这种监管原则称之为()。
A.系统性监管原则 B.连续性监管原则 C.整体性监管原则 D.监管有效性原则(答案:B、连续性监管原则;第39页)2.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为提高业绩,赚取更多的薪金,在向消费者介绍保险产品时,存在故意夸大保险利益的行为,而保险公司不知悉,并导致投诉量上升,影响公司的社会形象。
这是属于不对称信息问题中的哪一种()。
A.旧车问题 B.逆向选择问题 C.委托人—代理人问题 D.道德风险问题(答案:C P19 第5—20行)3.()是人身保险监管的首要和最终目标。
A.维护公平竞争;B.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C.培育保险市场;D.保护消费者利益。
(答案:D P36 第1行)4.对人身保险经营活动应该坚持全程监管,而不是只监管某个环节,把保险监管对象和内容作为一个体系,综合运用各种保险监管的手段.方式.技术和监管指标,从总体上和各项监管内容的实际联系上考察监管质量。
这是指人身保险监管的()。
A.续性监管原则; B.系统性监管原则; C.整体性监管原则; D.开放性监管原则。
(答案:B P39 )5.目前我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是()。
A. 财政部;B.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C.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D.中国人民银行(答案:C P36 )6.以下哪些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a.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b.制定、修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c.监督、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d.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银保监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号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中与本方案不符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2021年1月8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根据银保监会“三定”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统筹监管资源,统一监管规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全面落实银保监会党委对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制。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遵循银保监会制定的统一监管规制,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同步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监管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二)明确职责。
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放在突出位置,清晰划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职责。
银保监会对直接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各银保监局对所承接属地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4号各监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强化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推动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现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监管局要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属地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工作,并结合辖区实际,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监测,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要按照附表要求填报相关数据,首次报送(含2023年年末和2024年一季度末数据)应于2024年4月20日前完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3月18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质效,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人身保险公司,金融监管总局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进行试评级。
第三条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行业数据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掌握的相关情况,按照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的监管过程,是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监管评级。
第二章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包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近年来,产品说明会已逐渐成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重要形式,对于宣传保险知识、培养保险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部分公司对产品说明会疏于管理,保险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时有发生,隐藏着较大风险。
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正当利益,维护行业诚信形象,现就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各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和讲座为主要方式的经营活动。
以宣传或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高端客户沙龙等活动或委托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举办的类似经营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各省级分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原则上产品说明会应由省级分公司或经授权的中心支公司统一管理。
产品说明会应由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具体负责,营销员个人不应举办本意见所称的产品说明会。
三、各省级分公司应制定下发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加强指导和管控。
管理制度应涵盖产品说明会审批流程、宣传材料及课件印制、讲解人员资质审核、文字与声像档案留存等。
四、各省级分公司应对产品说明会实行审批管理,制定合理的审批流程。
各省级分公司在明确授权条件后,可授权符合条件的下一级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产品说明会申请进行审批。
省级分公司应加强明查暗访,对存在审批不严、管理不善的,应取消该分支机构产品说明会的审批权限。
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
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是指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以确保人身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相关机构和部门制定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
一、总则《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是我国人身保险监管的基本法规,其目的是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人身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规定适用于从事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及从事人身保险经纪业务的相关机构和个人。
二、健全经营管理体制规定中强调了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规范经营。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规定还要求人身保险公司每年进行经营计划和风险评估,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
三、保险产品设计与销售《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对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首先,明确了保险产品应当合理、合法,符合消费者的实际需求。
其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真实告知消费者保险产品的利益和风险等。
此外,对虚假宣传和误导销售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禁止。
四、资金管理与风险投资规定中对人身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投资行为进行了规范。
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作。
其次,对人身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合理限制,规定了资金运用的底线和风险控制要求。
另外,规定中还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以避免投资风险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信息披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定中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
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保险信息。
对于消费者投诉,规定中还明确了投诉处理机制和程序,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合法维权。
六、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中明确了监督检查和处罚制度。
人身险监管约谈谈话提纲
人身险监管约谈谈话提纲
一、背景介绍
人身险监管部门近期对多家保险公司进行了约谈谈话,要求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约谈内容
1. 保险公司销售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2. 保险产品设计是否符合消费者需求;
3. 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是否规范;
4. 保险公司是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保险公司是否对消费者投诉及时处理。
三、约谈目的
1. 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
2. 敦促保险公司规范销售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3. 遏制不良行业风气,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
四、约谈后果
1. 对于严重违规的保险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2. 对于存在问题但能积极整改的保险公司将给予指导和支持。
五、建议和展望
1. 建议监管部门加大对人身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新型业务的审查和监管;
2. 希望各保险公司能够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以消费者为中心,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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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监管 人身保险公司的设立不仅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还必须经保险监 管机构的批准,并在注册机构注册才可成立 人身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监管包括:人身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公 司的设立条件、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保险 公司设立代表处的规定,保险公司海外分支机构的设立等
中国银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和变更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7
(三)人身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 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 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 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由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公司, 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8
(四)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我国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主要包括:代理机构资格的监管、代理 人资格的监管、代理人执业的监管和代理人财务的监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 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2018年5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与《保险公估人监 管规定》
第十二章
人身保险监管
第一节 人身保险监管的目标及 方式 第二节 人身保险监管的主要内 容 第三节 大数据与人身保险监管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
第一节 人身保险监管的目标及方 式
一、人身保险监管的定义 人身保险监管是指国家、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对从事人身保险的保险人、 保险人的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通过制定各种规章,采取各 种有效的监管方法,影响人身保险市场中各个主体的行为,使经营人身 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具有稳定的偿付能力,保证人身保险业健康稳定地 发展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6
(二)人身保险公司变更的监管
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指出,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 中国银保监会批准:(1)保险公司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 (3)扩大业务范围;(4)变更营业场所;(5)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 并;(6)修改保险公司章程;(7)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 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8)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0
二、人身保险公司股权监管 我国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了 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1
三、人身保险业务监管 (一)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的监管 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 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 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 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2
(二)人身保险合同及产品的监管
1.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监管 2.人身保险合同的主、客体监管 3.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 4.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中止和终止的监管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3
(三)人身保险产品设计及销售的监管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4
中国银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问责机制 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退出机制及回溯机制 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机制 加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管理,严格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行为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5
四、人身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我国2018年4月1日施行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明确中国银保监会 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我国建立了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比例监管为手段,差异化监 管为补充,动态调整机制为保障的比例监管体系
中国银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保险公司 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除明确要求需事前审批的外,均实行事后备 案 保险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开发设计人身保险产品,或通过产品设计刻意规 避监管规定的,中国银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内禁 止申报新的产品、责令公司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 严肃追究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等责任人责任。
《经纪人规定》对保险经纪人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 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全面和详细的规定。蒋虹 人身Βιβλιοθήκη 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9
《公估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条件、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 律、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的要 求和程序,规范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要求,并在强化自律管理、严 格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重点明确了“出具虚假公估报 告”的公估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人身保险监管的方式 (一)国家监管 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主要在三个层次上进行:立法监管、司法监管和行 政监管 (二)保险行业自律 (三)社会监督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4
第二节 人身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人身保险机构监管 是对人身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市场准入、变更、兼并、市场退出以及 人身保险中介人实施的监管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
二、人身保险监管的目标 (一)维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是人身保险监管的最根本出发点和首要目 标 (二)审慎监管人身保险业务,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的整体稳定性 (三)发挥人身保险业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建立和谐社会的推动作用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