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病患儿治疗
• 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 障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提出治 疗和随诊建议。 •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 病的治疗工作。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协调有关 部门,为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新生 儿提供治疗方面的便利条件。
新筛中心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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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
筛查实验室设在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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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 符合《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责任
•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减少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之一。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开展新生儿疾病筛 查的宣传教育工作。 • 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 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
罚 则
• 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 查实验室检测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七条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 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
新生儿疾病听力筛查管理规定
新生儿疾病听力筛查管理规定一、疾病筛查:1、采血时间应在新生儿出生后72小时(6次哺乳后)进行。
2、采血部位在足后跟内侧或外侧部位,,在刺入周围较大范围稍加压,弃去第一滴血,用滤纸片轻轻接触血滴,让血滴自行吸入滤纸中,血斑直径大于8毫米,最好是10毫米,每个血斑不能重渗,每张标本3个血斑。
3、标本的保存及寄送:血片在室温下自然晾干,避免日照、加热或污染,晾干后装袋密封,放置冰箱保存。
寄送时要仔细核对血片的数量和姓名,并做好登记。
4、特殊新生儿:比如因各种原因提前出院或转院,或出生后72小时未采血者,由出生医院跟踪采血,最迟不宜超过出生后30天。
二:听力筛查:1、出生第二天做听力筛查,初筛不通过者,30天后复查,如果复查未通过,开市级转诊单,并做好转诊记录。
2、转院和转科的新生儿要跟踪筛查,最迟不宜超过30天。
疫苗管理规定:2011年421医院疫苗管理总结我院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管理工作,较好的完成了2011年的工作,全年分娩的活产儿,应种数实种数为,乙肝疫苗接种率为100%。
现将全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强化疫苗管理制度,强化技术培训疫苗的储藏和运输也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疫苗按照品种、批号、分类放,并按照失效期短,对于过期和失效的疫苗应用报表进行登记。
疫苗实现专人管理,有完整规范的登记本,所有的疫苗账目、出入库清晰按照流程合理。
科室新来的同事都要进行了疫苗管理的初步培训。
二:加强冷链管理,保证疫苗的效价冷链设备配置足够,能正确使用,保养冷链设备,有完整的记录。
对疫苗冷链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疫苗冷链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疫苗运输途中,避免高温,从而很好的保证疫苗的效价。
三:扎实的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按照批号短效期先用长效期后用,一次性注射器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出入库账目登记清楚。
十月份开始使用了免费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配套的乙肝疫苗,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进行,疫苗使用要足量、适量的原则,不能缺也不能浪费.2011年疫苗接种后无异常反应发生率为0,转科的新生儿我们也会及时接种。
理办法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降低先天性残疾儿童的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对新生儿期一些危害严重,并有有效治疗方法的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疾病进行筛查,以便早期诊断和治疗,避免对儿童发育造成不可逆损伤而导致残疾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为苯丙酮尿症及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
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增加筛查的病种。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均应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
第五条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是全市新生儿疾病实验室筛查、业务管理、技术指导机构。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下,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相应业务工作。
第七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应积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科普知识宣教,提高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
二、组织管理和职责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规划管理工作,并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收费及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辖区各医疗机构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工作。
第十条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管理、质控、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实验室筛查、可疑病人追踪和患儿的诊疗;负责制定技术规范和宣教;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及推广。
第十一条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管理、质控、业务培训;负责筛查标本的收集、质控、登记和递送;负责可疑病人的追访、负责信息的管理和上报及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开展住院分娩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的采集、递送和相关的宣教工作;并协助可疑病人的追访。
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制度
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制度新生儿疾病筛查是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检测,以尽早发现和治疗可能存在的疾病和隐患。
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新生儿疾病筛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保障新生儿筛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推动新生儿疾病预防和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而建立的一套规范性的制度与流程。
1.筛查对象和范围:明确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出生在该地区所有新生儿,不论是否出生在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新生儿。
2.筛查项目和标准:明确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和标准,包括必测项目和可选项目。
必测项目一般包括遗传代谢病筛查、听力筛查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可选项目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同时,制定相应的筛查标准,明确筛查结果的判定标准和处理流程。
3.筛查机构和人员:明确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机构和人员,包括筛查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必要的技术培训与考核制度,保障筛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4.信息采集与录入: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的采集和录入系统,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采集信息包括新生儿基本信息、筛查项目结果、跟踪随访信息等。
5.信息传递与共享:建立信息传递与共享机制,确保筛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家长和相关医疗机构,确保新生儿疾病的及时干预和治疗。
同时,建立跨机构、跨地区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筛查结果的分析和评估,为政策制定和疾病监测提供科学依据。
6.信息保护与隐私保密: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的保护和隐私保密制度,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限制非授权人员的访问和使用权限,加强对数据的备份和安全存储,设立追责机制,保障信息的合法使用和高效管理。
7.绩效评估与信息利用: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的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同时,将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与其他相关信息相结合,开展新生儿疾病流行病学研究和健康管理工作,为新生儿的健康成长提供科学依据。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新生儿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制度是指在新生儿疾病筛查过程中,对筛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筛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三)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四)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第四条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领导机构应当由院长或副院长担任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办公室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
质量控制小组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三章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第七条妇幼保健院应当制定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操作规程,明确筛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流程。
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筛查工作的准备和实施;(二)筛查样本的采集、保存和运输;(三)筛查试剂的使用和废弃;(四)筛查结果的判定和报告;(五)筛查工作的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八条妇幼保健院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筛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质量控制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对筛查工作进行内部质量控制检查;(二)对筛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三)对筛查试剂和仪器进行定期校准和维护;(四)对筛查结果进行复核和确认。
第四章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第九条妇幼保健院应当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对筛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信息化管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16•【文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2月16日以卫生部第64号部长令发布。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减少先天残疾发生,推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健康发展,依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作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积极实施干预措施,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实行防治结合。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动员社会广泛参与。
坚持公益性质,注重公平、效率和可及。
坚持知情同意,尊重个人意愿。
(三)工作目标。
到2012年,基本建立以省为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率分别达到90%、50%和40%,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分别达到80%、40%和30%。
努力提高确诊病例的治疗率。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和听力障碍筛查及诊断机构质量控制率达到100%。
以省为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
到2015年,完善以省为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率分别达到95%、80%和60%,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分别达到90%、60%和50%。
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管理制度
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新生儿早期疾病筛查是通过对新生儿进行特定的检查及相关检测,对新生儿常见遗传代谢性疾病、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甲低等疾病进行早期发现与诊断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保障婴幼儿健康、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确保筛查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筛查准确率和及时率,确保新生儿疾病得以及早诊断、及早治疗,最大限度减少新生儿疾病的发生、发展和影响。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听力筛查等项目。
四、制度内容1.项目确定(1)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的范围和目标。
(2)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前期研究和可行性分析,确定具体可开展的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
2.设备准备(1)根据各项筛查项目的要求,采购必要的设备和仪器。
(2)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人员培训(1)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的培训课程,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2)定期组织培训考核,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
4.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标准程序采集新生儿筛查标本。
(2)确保标本的及时送达实验室,确保实验室检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监督和审核实验室工作质量,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5.数据管理(1)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数据管理系统,对每个新生儿的筛查结果进行登记和记录。
(2)对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定期制作筛查工作报告。
(2)对有异常筛查结果的新生儿,及时推送给相关专家进行再次确认和诊断。
7.质量控制(1)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质量评估。
(2)及时反馈和处理筛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良事件。
8.宣传推广(1)定期组织新生儿疾病筛查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筛查项目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2)积极与相关媒体合作,借助广告和媒体报道,扩大筛查项目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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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21)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21)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监督管理,提高筛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2月3日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监督管理,提高筛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
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疾病筛查,以及遗传性耳聋基因筛查或应用串联质谱等先进技术开展遗传代谢病筛查,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应用串联质谱技术开展多种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的,纳入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管理,原则上在省、市两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开展,不得擅自外送至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应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网络建设,并成立专家团队。
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包括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网络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网络由省、市两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市县级管理机构和各采血机构组成;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由省、市、县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中心、听力诊治机构和各听力筛查机构组成。
全省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健全由血片采集、递送、筛查、诊断、治疗等医疗保健机构共同参与的服务体系和省、市、县三级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实施干预措施,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儿童健康水平。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生儿疾病防治法》,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科学精准;
(二)科学规范,质量可靠;
(三)严格管理,持续改进;
(四)综合协调,统筹实施。
第三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应当实行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确定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内容和方法;
(二)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定新生儿疾病筛查报告书,确保筛查质量;
(三)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指导,指导家庭对新生儿的健康管理;
(四)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新生儿健康的重视程度。
第四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机制,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的投入,制定完善的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1一、新生儿访视时,询问产妇孕产期是否有高危因素,对于筛查出的高危儿童进行建档管理,并增加新生儿访视次数。
二、对所有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筛查出遗传代谢性疾病的患儿,并及时转诊到上级部门进行治疗。
三、利用耳声发射方法对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凡初筛未通过者,通知42天复查,复筛未通过者,转听力诊断中心,以确保出生后3个月内对听力障碍患儿给予明确诊断。
四、一岁内每3个月进行一次52项神经运动发育检查或高危儿脑损伤筛查,及时发现运动发育迟缓或早期脑瘫。
五、发放儿童保健手册,按照“4—2—1”标准,定期进行儿童健康管理,发现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等高危儿童。
对口腔发育异常(唇腭裂、高鄂弓、诞生牙)、视力低常或听力异常儿童应及时转诊。
六、随访体检的.同时,给予早期教育知识辅导,做好高危儿家庭监测的宣传工作。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2一、设专职质控员、采血员、并指派专人负责送检标本的交接和质控。
二、积极开展新筛健康宣传,在实施血片采集前,将新筛的项目、条件、方式、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监护人,并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
三、严格掌握新筛采血时间,采血时间为出生72小时后,7天之内,并充分哺乳及7个工作日内递送妇幼保健院。
四、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技术和程序,采集足跟血,制成滤纸干血片,置于塑料袋中,保存在2—8度的冰箱中。
五、认真填写采血卡片,做到字迹清楚,登记完整,卡片内容包括:采血单位、母亲姓名、住院号、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新生儿姓名、孕周、出生体重、出生日期及采血日期等。
六、因特殊情况未按期采血者,及时预约或追踪采集血片,最迟不宜超过出生后二十天,对退回不合格血片做到及时重新采集送检。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随访与管理
定期随访
对确诊患儿进行定期随访,了解 病情进展和治疗效果,为后续治
疗提供指导和支持。
健康管理
建立健康档案,对患儿进行系统 的健康管理,包括饮食、运动、
药物治疗等方面的指导。
预防措施
向家长宣传相关疾病的预防知识 和措施,降低疾病发生的风险。
03 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病种与 标准
筛查的病种
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 新生儿苯丙酮尿症
隐私保护
新生儿及家庭的隐私信息应当严格保 密,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法律问题
立法保障
规范操作
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生儿疾 病筛查的管理办法、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 。
筛查过程应遵循医疗规范,确保筛查结果 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误诊和漏诊。
侵权责任
执法监督
因筛查导致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听力障碍
筛查的病种
先天性心脏病 先天性髋关节发育不良
神经管缺陷
筛查的病种
01
02
21-三体综合征
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
03
地中海贫血
04
其他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障 碍
筛查的标准与流程
01
02
03
04
采集足跟血
新生儿出生72小时后,由专 业医护人员采集足跟血样。
检测方法
采用酶联免疫法、荧光法等检 测技术进行血液样本检测。
制作通俗易懂的内容
02
将专业术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公众更好地理解新生儿
疾病筛查的重要性和相关知识。
开展公益活动
03
组织公益活动,如免费筛查等,吸引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对新
生儿疾病筛查的关注度。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9.06.04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海市儿童医院、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 为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管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制定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筛查网络,组织好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本市各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要按照《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好筛查技术的质量控制,提高筛查质量。
上海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一篇: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一条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之一。
为防治儿童智力低下和疾病性智力伤残,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的健康素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及《广东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某些危害严重的先天性、遗传性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是: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简称甲低)、苯丙酮尿症(简称PKU)、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陷症(简称G-6PD缺陷症)。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本办法实施和组建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
第四条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由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组成。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的成员单位;市、区(县级市)妇幼保健机构组成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设在广州市妇幼保健院。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第五条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的成员单位应承担的任务(一)为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提供有效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康教育,履行知情告知义务;(二)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每例活产新生儿血标本的采样工作;(三)召回需要复查的新生儿,重新采集筛查血片和寄送检验;(四)确定专职质控员,核查每份血标本的质量及登记,落实血标本的寄送、费用收缴、筛查复检及协助筛查阳性召回事宜;(五)做好标本采集的统计工作,使用《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上传信息。
第六条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分为市级和区(县级市)级两级质控。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重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并将其列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
为了有效控制出生缺陷,防治儿童智力低下和疾病性伤残,提高我县出生人口素质,依据《X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各助产机构要规范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率以本单位年度活产数为基数,助产机构筛查率要达到90%以上。
二、实施办法(一)采血: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采血由各助产机构承担,助产机构采血应在婴儿出生72小时充分哺乳6次后,按照卫生部《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采血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采血,制成血样标本,并做好卡片登记和资料保存等工作。
(二)血样收集:各助产机构收集到的血样标本,冰箱4°C以下保存,一周内递至县妇幼保健院。
县妇幼保健院将收集的血样标本集中保存,初审血片合格后寄送至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由其进行检测。
(三)治疗和跟踪随访:县妇幼保健院接到筛查中心可疑性电话通知后,应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婴儿的监护人,促其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携婴儿进行复诊,对确诊患儿,筛查中心将建议其立即进行治疗,对阳性患儿追踪,并做好患儿随访资料的建档保存工作,定期进行跟踪随访。
因地址不详或拒绝随访者,县妇幼保健院应当详细注明原因,并告知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备案。
(四)经费管理:按照X市新筛中心要求,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由项目款支付,免费向群众提供,具体收费标准(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CH)为每例44元,(复查CH每例收费18元,复查PKU每例收费26元),其中9元为助产医疗保健机构采血、保存费用;4元为县妇幼院管理费用,其余为实验室检测费用(含成本和管理费用)。
各助产机构在递送血样标本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检测费(每例扣除9.00元后)交县妇幼保健院代收,县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将代收的全部检测费(每例扣除4.00元后)转账到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冀卫妇[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妇〔2009〕13号)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管理办法》冀卫基妇字(2004)5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及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进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技术服务。
第三条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目前确定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工作部署及全省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
市卫生行政部门增加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须报省卫生厅批准、备案。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推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技术服务的管理,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筛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五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工作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动员群众参与和支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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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管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卫生部根据需要对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条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程序包括血片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包括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第五条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之一。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工作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或者听力筛查阳性病例确诊、治疗;
(二)掌握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
(三)负责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相关的健康宣传教育;
(四)承担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病例信息,协助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做好前款工作。
第八条诊疗科目中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
不具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听力初筛和复筛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及听力筛查。
第九条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设在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二)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符合《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发现新生儿遗传代谢病阳性病例时,应当及时通知新生儿监护人进行确诊。
开展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的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疑似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通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进行听力确诊。
第十一条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
医疗机构在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签字同意。
第十二条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保证筛查质量。
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提出治疗和随诊建议。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新生儿提供治疗方面的便利条件。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的治疗工作。
第十四条卫生部组织专家定期对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进行抽查评估。
经评估不合格
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其资格。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应当接受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监测和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公布后6个月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考核,指定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