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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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0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必须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文件:(一)所用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灭火疏散预案. 疏散示意图;

(四)其他有关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申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并发给《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2.0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2.1申报条件:

2.1.1.1所用的建筑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2.1.1.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2.1.1.3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1.1.4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2.1.1.5所用的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2.1.1.6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2申报材料:

2.2.1申请报告;

2.2.2 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一份)和《公众聚集场所备案登记表》

(一式三份);

2.2.3所用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2.2.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2.5灭火疏散预案、疏散示意图、场所位置图、场所平面布置图;

2.2.6场所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复印件

2.2.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0收费

3.1收费标准:免费

4.0办理方式及期限

4.1办理方式:限时办结。

4.2承诺办证期限:3个工作日。

5.0审批流程图(附后)

6.0相关表格下载(附后)

6.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6.2《公众聚集场所备案登记表》;

6.3《商场、集贸市场备案登记表》。

7.0相关表格、文本范本(附后)

7.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7.2《公众聚集场所备案登记表》;

7.3《商场、集贸市场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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