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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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中国和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实体,但是,两个国家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经济体制、甚至是司法制度上都是截然不同的:美国在英美法系的道路上已经行进了200余年,而我国虽然法制建设的时间只有几十年,但是已经成为俄罗斯之后的又一个法制建设成绩卓著的大陆法系国家。那么,让我们简单的辨析一下中美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的差异。

一、法官的地位与权责范围不同

在美国,法官更像是一场足球比赛的裁判,主要在于组织与维持一场审判的有序进行,其并没有权力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而只能在陪审团认定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进行量刑的工作。

在我国,法官的职责范围则要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所承担的工作外,在嫌疑人定罪上也会起到极大地作用,特别是在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完全由法官组成,定罪量刑也自然全部由法官承担。

二、基本审判组织不同

在美国,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是陪审团。其它英美法系的国家,也有陪审团,但美国对陪审团的使用尤为大胆与奇特。首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全是普通人组成,说白了,都是群众演员。这样就会导致陪审团里有很多人,没什么知识,没什么文化,也没有能力去审理一个复杂的案件。但就是这样的普通人,在美国历史上无数的重大案件中,一言而定人生死;第二,选建陪审团要经过一个极其繁杂、漫长

的过程。本文由收集整理以著名的辛普森案为例,仅是选定陪审团就历时四个月,所有候选陪审团的人,都要回答若干的问题用于判断是否可能产生偏见。随后,剩余候选人还要经过控辩双方再选一轮的筛选,剩余人员才可能成为陪审团成员;第三,重大案件陪审团人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与外界完全隔离,以保证不会受他人观点影响到自身审判观点,如辛普森案,陪审团人员与外界隔离了九个月之久。

在我国,法庭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其与陪审团有着很大差别。首先,合议庭虽然也有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但是一方面人数较少,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只会存在于一审和对一审提起的再审程序;另外,合议庭的选定不会经过过长的时间,以民事诉讼一审为例,普通程序的全过程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合议庭选定的时间自然不会太长。

三、预审制度不同

所谓预审,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现有证据是否充分的预先审理、判定。其实质是一个刑事听证过程,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私权力不受公权力的无端侵犯。

在美国,预审是由一个人数更多,同样是由普通人组成的大陪审团承担,过程完全不对外公开,只会向外界告知预审结果。另外,应被告人要求,也可以解散大陪审团,由法官进行预审,但过程完全对外公开,例如,辛普森案便是由法官进行预审。

在我国,预审的承担主体是专业的刑侦人员,其实质是公安机关单方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过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四、部分司法原则的相通与区别

中美两国之间虽然分属不同法律体系,但是,在某些基本司法原则仍然会采用相同的观点,只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产生细微的差别。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中美两国都遵守“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法院审判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举证责任都有公诉方承担;同样采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及疑罪从无原则。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美国的《第五修正案》赋予了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在我国,虽然嫌疑人可以不自证其罪,但《刑事诉讼法》第93条却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这意味着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是一种义务必须履行,而保持沉默则可能被认定为态度不好而影响量刑。

再如,中美两国都遵循“一事不再审”的原则,以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扰,同时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同,双方对于其法律精神的理解也是不同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美国继承了其精髓,并将其发展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中国则直接继承了“既决案件”的理论,发展为既判力理论,强调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再理”,并且在刑事诉讼中,建立了刑事再审制度。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并非要辨别中美司法制度孰优孰劣,一方面,双方都有着科学之处,也都存在着需要改进的内容,因而,实在难以分辨哪方更具有优越性;另一方面,我国进行依法治国的时间毕竟还很短,能取得现今的成绩已实属不易。本文只是简单的对比中美两国司法制度的明显差异,以使笔者及论文的读者能更清晰的认识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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