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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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光净化厂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仪表联锁保护系统是确保生产装置安稳长运行的重要保护手段,特别是涉及到生产设备安全的仪表联锁保护系统,对于避免事故发生,保障装置和人身安全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杜绝随意摘除、修改、恢复、新增、旁路仪表联锁保护系统。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联锁包括各生产装置所有的联锁参数的设置及联锁参数的检测及处理设备(适用于DCS、SIS、PLC系统)。
第三条管理原则:联锁的日常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联锁的分类
第四条根据仪表联锁保护的性质,将联锁分为工艺联锁和设备联锁。
第五条根据联锁保护系统的安全性、影响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净化厂的联锁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管理。
(一)Ⅰ级联锁:为净化厂全部联锁;
(二)Ⅱ级联锁;为区域或联合装置级联锁;
(三)Ⅲ级联锁:为装置单元级联锁;
(四)Ⅳ联锁:为单元设备联锁。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六条仪表联锁管理包括联锁参数的修改、联锁仪表、联锁回路的摘除、修改、恢复、新增、旁路等的管理。
第七条仪表联锁系统由机动装备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
第八条机动装备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规程和规定。
(二)组织建立健全仪表联锁保护系统台帐及周检计划。
(三)监督各单位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维护、保养、检修。
(四)负责仪表联锁保护系统备品备件的采购工作。
(五)负责《报警、联锁变更申请》的审批。
第九条技术质量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工艺联锁《报警、联锁变更申请》的审批。
(二)负责工艺联锁值修改的审核。
第十条生产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报警、联锁变更申请》的审批。
(二)负责生产车间和维护维修站的工作协调。
第十一条生产车间职责
(一)负责本车间全部联锁的管理,各生产车间要制定本车间的联锁管理实施细则,做到一个联锁回路一个措施,使净化厂的联锁管理落实到每一个联锁回路中去。
(二)当作为申请人时负责办理《报警、联锁变更申请》,严格仪表联锁系统变动的审批程序,并与生产办公室、维护维修站协调联锁系统变动执行工作的对接。
(三)建立本车间联锁管理台帐,每周对本车间的所有联锁进行一次检查,联锁台帐及所有联锁变动审批表保存到《工艺规程》换版为止。
第十二条维护维修站职责
(一)负责汇总上报仪表联锁系统台帐。
(二)负责仪表联锁系统的现场标识管理工作。
(三)负责汇总审核并上报仪表联锁系统的检修计划。
(四)负责仪表联锁系统中备品备件计划上报、管理工作。
(五)负责处理仪表联锁系统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
(六)协同各车间认真做好仪表联锁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当作为申请人时负责办理《报警、联锁变更申请》,严格仪表联锁系统变动的审批程序,负责与各生产车间和维保单位对接,保证仪表联锁系统动作灵敏、准确、可靠。
(七)新增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做到图纸、资料齐全,由维护维修站负责整理、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维保单位职责
(一)负责编制并上报仪表联锁系统台帐。
(二)负责仪表联锁系统的现场标识管理工作,对缺失的标识要及时补上。
(三)负责编制并上报仪表联锁系统的检修计划。
(四)负责仪表联锁系统中备品备件计划上报工作。
(五)负责处理仪表联锁系统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六)所有联锁的摘除、修改、恢复、新增等联锁操作执行必须在维护维修站的领导下进行,在接受由维护维修站统一开出的《仪表(报警、联锁)作业票》,由维保单位负责按作业票要求操作执行。
(七)维保单位要作好联锁仪表校验、维护、摘除、修改、恢复、新增等工作记录,并保存到下一次《工艺规程》换版为止。
第十四条联锁台帐和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联锁仪表运行情况。
(二)联锁值的修改情况。
(三)联锁仪表的摘除、恢复情况。
(四)联锁仪表的旁路情况。
(五)联锁回路新增的记录。
第十五条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7-2004)要求进行。
第四章联锁值的修改
第十六条工艺联锁值的修改:如确因生产需要变更联锁或调整联锁设定值,由生产车间值班工程师提出。对于Ⅰ级或Ⅱ级联锁须经生产车间、生产办公室、维护维修站、技术质量办公室、机动装备办公室同意后,由生产车间上报主管生产厂长批准之后执行;对于Ⅲ和Ⅳ级联锁须经生产车间、生产办公室、维护维修站批准之后执行;在完成审批后由生产车间、维护维修站、机动装备办公室备案,执行时由生产办公室向维护维修站签发指令,维护维修站仪表值班人员向维保单位开出《仪表(报警、联锁)作业票》,在维护维修站仪表值班人员的授权和监护下由维保单位负责执行并备案。
第十七条设备联锁值的修改:如确因设备需要变更联锁或调整联锁设定值,由所负责设备的维护维修站技术人员提出。对于Ⅰ级或Ⅱ级联锁须经维护维修站、生产车间、生产办公室、机动装备办公室同意后,由维护维修站上报主管生产厂长批准之后执行;对于Ⅲ和Ⅳ级联锁须经生产车间、生产办公室、维护维修站批准之后执行;在完成审批后由生产车间、维护维修站、机动装备办公室备案,执行时由生产办公室向维护维修站签发指令,维护维修站仪表值班人员向维保单位当班人员开出《仪表(报警、联锁)作业票》,在
维护维修站仪表值班人员的授权和监护下由维保单位负责执行并备案。
第五章联锁的摘除
第十八条Ⅰ级或Ⅱ级联锁系统的摘除,由于工艺原因摘除的Ⅰ级或Ⅱ级联锁必须由生产车间提出《报警、联锁变更申请》,经生产办公室、技术质量办公室和机动装备办公室同意后,由生产车间上报主管生产厂长批准之后方可执行;由于设备或仪表原因摘除的Ⅰ级或Ⅱ级联锁,维护维修站主管工程师提出,经维护维修站、生产车间、生产办公室、机动装备办公室同意后,由维护维修站上报主管生产厂长批准之后执行;在完成审批后由生产车间、维护维修站保存《报警、联锁变更申请》,并报机动装备办公室备案,执行时由生产办公室向维护维修站签发指令,维护维修站仪表值班人员向维保单位开出《仪表(报警、联锁)作业票》,在维护维修站仪表值班人员的授权和监护下由维保单位负责执行并备案。
第十九条对于长时间(14天以上)摘除Ⅲ级联锁,摘除的程序与摘除Ⅰ级或Ⅱ级联锁系统相同。
第二十条对于短时间(14天以内)摘除Ⅲ联锁,由于工艺原因摘除的,由所在装置的值班工程师提出,经生产车间同意后,报生产办公室、技术质量办公室、机动装备办公室批准之后执行;由于设备或仪表原因需短时间摘除的Ⅲ联锁,由所在装置的维保单位专业负责人向维护维修站专业主管反应,由维护维修站专业主管提出,经维护维修站同意后,报生产办公室和机动装备办公室批准之后执行,在完成审批后由生产车间、维护维修站备案,执行时由生产办公室向维护维修站发出指令,维护维修站仪表值班人员向维保单位开出《仪表(报警、联锁)作业票》,在维护维修站仪表值班人员的授权和监护下由维保单位负责执行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于长时间(14天以上)摘除的Ⅳ级联锁管理,与短时间摘除Ⅲ联锁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二条对于短时间(14天以内)摘除Ⅳ级联锁,由于工艺原因摘除的,由所在车间的值班工程师提出,经生产办公室批准之后执行,维护维修站备案;由于设备原因需短时间摘除的Ⅳ级联锁,由所在装置的维护维修站提出,经生产车间值班长同意,经生产办公室批准之后执行;在完成审批后由生产车间、维护维修站备案,执行时由生产办公室向维护维修站发出指令,维护维修站仪表值班人员向维保单位开出《仪表(报警、联锁)作业票》,在维护维修站仪表值班人员的监护授权和下由维保单位负责执行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