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税收洼地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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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是必要的前提,并且它的目标和企业经营的目标应该保持一致。一般来说,税收筹划拥有合法性、前瞻性、综合性三个特征。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意味着其一定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才行,并且要把明确的法律条例作为基础与依据,从而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相关工作,还需要体现税收政策的导向才行。

1、根据00《关于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9号)(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在苏州工业园区从事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及配套设施等交通、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苏州工业园区以外,苏州市内从事上述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报经我局批准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江苏税收洼地税收优惠,财政扶持奖励高达70%:对于各服务型企业在保持现有的经营地址和经营模式不变的前提下,只要将企业注册在江苏,其增值税(营改增)或营业税以纳税总额的50%-70%予以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中央财政所得60%,地方财政所得40%)的50%-70%予以奖励。核定征收对于入驻园区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可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利率所得税 0.5-3.5%),招商模式新颖,以总部经济招商,不改变企业现有的经营地址和经营模式,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在同一地区,也可以享受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

3、按照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苏州市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可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在苏州工业园区从事铁路、公路、电站及配套设施等交通、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优惠,但个别规模巨大,情况特殊的项目,需要给予更多税收优惠待遇的,可根据批复第三条的规定精神,另行报批。

4、负责江苏开发建设的中新合资开发公司主要从事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可按设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税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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