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对策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对策

——以XX市为例

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的推进,经过对全市互联网企业的摸排走访,发现全辖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分别为信息不对称风险、监管真空风险和高经营性风险。笔者在对上述风险成因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的监管政策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不对称是风险累积的首要因素

(一)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规性信息不对称

经过对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网页的浏览发现,各家网站上均标示有“互联网金融行业认证”、“诚信龙头单位”、“诚信示范网站”等认证标志,经过了解,这些所谓的认证标示均为“山寨标示”,缴费即可使用。以诚信认证类型为例,包括三种档次:标准基础版,提供的服务包括诚信网站图标以及诚信网站电子证书,并将网站信息收录在诚信网站数据库中,费用为1500元/年,最低缴费期限为10年;诚信示范企业版,提供的服务除了包括诚信示范网站图标以及诚信示范企业电子证书和牌匾外,还包括防拷贝、数据加密等技术,一年费用为5000元,最低缴费年限为5年;诚信龙头单位,提供的服务包诚信行业龙头图标、单位电子证书等,费用为2万元/年,缴费年限不得低于3年。这类认证实际

为某些平台的圈钱工具,收费才给证书,所评价的信息极为基础,对企业的合规合法真实性没有任何的证实意义。

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宣传自身为某某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通过查询“中国社会组织网”发现很多协会为“山寨协会”,其专业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得到保障。而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主要来源于网页,这些山寨信息无疑加大了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是否合规的难度。

(二)产品信息的不对称

金融业务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金融消费者很难获得金融机构在产品创新、产品定价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完备信息,尤其是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宣传中又刻意加重了这种信息的模糊性,延迟或拒绝披露相关信息,再加上互联网交易的分散性,使得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严重。

(三)监管方式导致信息不对称

目前的审慎监管原则,主要是从经营者角度,从各方面规定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以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却很少从消费者的角度制定监管规则,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信息量爆炸性增长,现行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已不能满足消费者和市场的需要,除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还应剔除信息噪音,从而为金融消费者提供较为完备、清晰的信息资料,维持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保持市场秩序和市场信心。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真空”亟待重视

(一)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

现有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而制定的,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和规范的行为非常清晰,监管的主客体及相关职责非常明确,但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为仍然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这就容易形成监管“真空”,造成主体缺失风险,一方面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形成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无序竞争”,另一方面金融行业必然会有风险,随着规模和业务品种的不断增多,造成各类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快速集聚。经过实地走访,“标金投资集团”是一家现货交易中心的代理商,主要业务是为“宁夏招金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营销客户,代理宁夏招金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而“宁夏招金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为“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16号会员,即为现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经过调查,标金投资公司只能提供由宁夏金融办向“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回复的相关批文,至于作为现货公司的代理商是否应取得相关资质批文,以及取得批文的主管部门,企业表示不清楚,目前关于现货公司代理的主管部门,监管政策都尚未明确。

(二)监管体制不健全

通过走访,一家宣传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在其网站和APP虽未明确承诺最低收益率等违规内容,但其合同和宣传册中的产品介绍极为复杂,一般的客户根本无法理解,也就无从得知其投资手续和范围是否合规。怎样的风险提示才算是合规,尤其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产品风险说明和提示标准如何,目前都还未有明确规

定,而由此带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更是刻不容缓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三)监管手段不完善

XX市的消费分期信贷公司,其主营业务是与家电、手机门店进行合作,为消费者办理消费分期。通过查阅合同发现,一笔5万元的贷款,担保费高达8000元,如何对其利率、担保费用、手续费等进行有效监管,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在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下还没有有效手段。

三、互联网金融企业“高风险”运营

(一)逆向选择风险

根据了解,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客户基本上是被银行排除在外的“劣质客户”,以P2P为例,目前XX市的P2P客户因为资产及自身信用状况不好,无法从银行取得信贷资金,只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而根据风险定价原则,P2P 机构为了覆盖风险,则会对客户进行高定价,而过高的定价也会进一步削弱客户的还款能力,从而加大信用风险。从近年的情况看,机构要控制好风险非常不容易,经营2年左右时间出现业务开展难以为继的情况是大概率事件。

(二)硬件技术风险

一方面,与传统商业银行具有很强独立性核心业务系统不同的是,互联网企业往往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中,TCP/IP 协议自身的安全性面临较大的非议,确保开放环境下的信息安全,必须要有持续的高投入,无疑会加大企业运营成本。另一方面,目前XX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后台支撑

的信息系统极为简陋,存在技术安全漏洞,极易出现客户信息丢失、资金账目出错等安全负面事件;容易爆发信息泄露等风险。

(三)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增加了金融市场风险传播的可能性,使得金融风险传播的速度更快、范围波及更广,而且还容易引发交叉感染。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缺乏必要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更容易引发市场失控。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转变监管方式,注重行为监管

行为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包括信息披露要求、反欺诈误导、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打击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规范广告行为、合同行为和债务催收行为;促进弱势群体保护;提升金融机构的诚信意识和消费者的诚信意识;消费争端解决等,围绕这些制定相关规则,建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体系,促进公平交易,维持市场秩序,增强消费者信心,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健运行。

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不同。审慎监管主要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健康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即金融市场的供给方;行为监管主要关注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是否得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尊重,即金融市场的需求方。审慎监管侧重于对那些可能影响金融稳定、危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行为监管着眼于对购买或投资金融产品的消费者进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