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2016.7.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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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从乙、丙类传染病病例更改诊断为 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删除原 报告卡,重新报告。
需要分型报告的病种
• 炭疽:肺炭疽、皮肤炭疽、未分型 • 病毒性肝炎:甲型、乙型、丙型、丁型、
戊型、未分型 • 梅毒: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 • 疟疾:间日疟、恶性疟、未分型 • 肺结核:涂阳、仅培阳、菌阴、未痰检
按需
临床医生接诊
传染病相关 辅助检查
是否为需 报告传染病

(系统提示)医生 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返修
传染病管理人员 审核报告卡
合格
Leabharlann Baidu录入网络直报系统
否 完成
报告病种
1.法定传染病 甲类2种 乙类26种 丙类11种 国家卫计委决定列入甲、乙、丙类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2.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丙类 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广州市规定报告的传染病:肝吸 虫病 恙虫病 水痘) 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传染病
填报告卡注意事项
• 发病日期: 填写病人在本次就诊疾病开始出现症状的日期。 不明确时,填就诊日期。 病原携带者填写初次检出日期或就诊日期。
填报告卡注意事项
• 死亡日期:死亡病例的报告须是因患传染病死亡的 病例,患传染病但因意外或其它慢性疾病死亡时不 需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 临床医生应死亡证明书跟传染病报告卡同时填写。 例如已在大疫情系统报告的狂犬病病例,死亡后临 床医生应填订正传染病报告卡,填上病例死亡时间, 同时填写死亡证明书。
11.急性多发性肌炎
12.肉毒中毒
13.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 不明)
14.短暂性肢体麻痹
注意:报告的同时还应采集病人粪 便标本
1.采便时间在麻痹出现14天内; 2.采集两份大便标本; 3.两份标本间隔24-48小时;
4.每份标本量约8克; 5.标本需在2~8℃冷藏、运送。
四、 保障措施
•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 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 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 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 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对“急性”或“慢性”诊断不明确的,可 不填写,按“未分类”录入 • 其它传染病按“未分类”
需要报告病原携带者的传染病病种
霍乱 脊髓灰质炎
( 国家卫计委规定的 其他传染病)
三 传染病报告卡填写的注意事项
• 家长姓名:14岁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者家长姓名。 • 年龄:对于新生儿和只有月龄的儿童请注意选择年龄
务的人员 • 乡村医生 • 个体开业医生
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
• 首诊医生负责制 • 网络直报人员负责录入报告卡信息 • 报告地所在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审核 • 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属地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报告 卡 • 对补报的传染病报告卡作为初次报告进行 报告和录入
人且诊断没有变更时,应在登记本上注明“复诊”, 此时不需填写纸质传报卡。 • 责任报告人在跨年度内再次接诊同一慢性传染病病人 且诊断没有变更时,应在登记本上注明“复诊”,此 时不需填写纸质传报卡 。 • 上网录卡时,只要医院已报告过同一慢性传染病病人, 可以不再录入。
简介本院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
• 纸质报告卡填写 • 门诊工作站系统 • 住院部医生工作站系统(嘉和)
等。 (4)结核性胸膜炎(代号:Ⅳ 型):为临床上已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 胸膜炎。在结核性胸膜炎发展的不同阶 段,有结核性干性胸膜炎、结核性渗出 性胸膜炎、结核性脓胸。
2.确诊为陈旧性结核,无结核活动的临床 表现者,不需报病。
3.Ⅰ~Ⅲ型肺结核需要转诊,重症 病人转胸科医院,其余转病人户口所在
地的结核病防治所诊治。
(2)在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结果出 来之前,做好保密工作,告知患者本人有 关HIV带毒情况并签字。
我院HIV初筛阳性临床操作流程
报告的AFP病例种类
• 为继续做好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凡15岁 以下儿童初步诊断为下列14种急性驰缓性 麻痹(AFP)时,请立即报告
1.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
2.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 经炎
一、 传染病的分类
甲类: 2种 乙类: 26种 丙类: 11种
甲类传染病
• 鼠疫 • 霍乱
乙类传染病
1、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
炭疽。 2、其他乙类传染病: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
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 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 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 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 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2013年11月1日新增),并将 (2009年4月30日新增的)甲型H1N1流感合并到丙类传染病流 行性感冒。
传染病报告流程
• 医生诊断传染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收卡、审卡——录入国家网络直报系统
• 医生工作站:医生诊断传染病——录入医 院信息系统——传染病报告管理部门网上 收取报告卡信息——录入或导入国家网络 直报系统
• 节假日的传染病报告运作
传染病报告流程图
HIS等诊 疗业务
可疑传染病患者就诊
病例归属的问题
• 输入性病例的填写规则 –境内常住居民出境旅游、经商等感染,无论在境 内或境外发病,但只要在境内就诊的,病人属于= 本县区或本市其它县区或本省其它地市或其它省 –港澳台或外籍居民,无论在境内或境外发病,但 只要在境内就诊的,病人属于=港澳台或外籍 –上述情况的现住址国标均应填病例发病时实际居 住的地址或便于追踪随访的地址,并且在传报卡 “备注”栏注明输入来源
4.结核性胸膜炎(Ⅳ型)只报卡, 病人可以在本院治疗。
(注:任何肺外结核都不需报传染病卡)
报梅毒的注意事项
• 诊断标准: 隐性梅毒:初筛试验(TRUST)+梅毒特异性抗体
(TPPA)二者均为阳性方可诊断并报卡;病例 分类只能选实验室诊断。 Ⅰ~Ⅲ期梅毒:除试验室检测外,一定要有临床症 状方可下诊断。
广州没有或少见的传染病
• 鼠疫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 炭疽 • 脊髓灰质炎 • 百日咳 • 白喉 • 血吸虫病 • 黑热病 • 包虫病 • 丝虫病
慢性传染病报告原则
• 原则上只报一次。 •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接诊慢性传染病病人时,应在登记
本上注明“初诊”,同时填写纸质传报卡。 • 责任报告人在同一年度内再次接诊同一慢性传染病病
病例分类
责任报告人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计生行业标准)及时 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进行诊断,根据不同传染病诊断分 类,分为:
• 疑似病例(20天之内要订证传染病报告卡) • 临床诊断病例 • 确诊病例 • 病原携带者:霍乱、脊髓灰质炎、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
的其他传染病
病例分类
传染病报告病例按起病缓急分为三类 • 报告乙肝、血吸虫、丙肝时分急性、慢性,
血吸虫病例地址填写
• 现住地址:写感染地址。 • 备注:写现在住的地方。
填报告卡注意事项
• 为配合儿童保健管理工作,新生儿破伤风病例的人群 分类按以下方式选择: Ⅰ.出生场所为医院时(住院分娩)选择“其它”; Ⅱ.出生在其它场所时(住院分娩之外其它方式分娩) 选择“散居儿童”。 此项分类仅仅为了区分婴儿出生场所,无其它统计学 意义。
单位,默认为岁。大于等于1个月、不满1周岁的,按 月龄填写,年龄单位选择“月”;不满1个月的只填 写日龄,年龄单位选择“日”。 • 工作单位:填写患者发病时所在工作单位的名称;学 生(托幼儿童)详填发病时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及 班级名称;干部职员、工人、民工要填写单位及工地 名称。
填报告卡注意事项
肺结核
• 结核病报病要求
• 1.以下四种情况需要报传染病报告卡:
• (1)原发型肺结核(代号:Ⅰ型): 包括原发综合征及胸内淋巴结结核。

(2)血行播散型肺结核(代号:Ⅱ
型):包括急性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急性
粟粒型肺结核)及亚急性、慢性血行播散
型肺结核。
(3)继发型肺结核(代号:Ⅲ型):
包括浸润型肺结核、纤维空洞型肺结核、 干酪性肺炎、结核球及支气管内膜结核
5.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 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 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6.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 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7.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 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 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8.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 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 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 联系电话:填写可与患者保持联系的电话号码,以便追踪、 核实和随访。
• 病例属于:用于标识病人现住地址与就诊医院所在地区的关 系。
• 现住地址:指病人发病时的居住地,可以是家庭地址,也可 以是寄宿、宾馆或旅店地址,而不一定是户藉所在地 。至 少须详细填写到乡镇(街道)。病例如有一处以上住址时, 应填写患病期间能随访到的住址
丙类传染病
•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 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 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 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 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2008 年5月2日新增)。
二 疫情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 •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为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人 • 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
• 报卡时病例分类只能选 :疑似病例或实验室确诊 病例。
HIV检查注意事项
凡遇检查HIV抗体的,特别是门诊病人, 要求在验单的背面留下检查者的联系方 式:电话号码或详细住址。
本院初筛HIV抗体阳性的 要做好以下工作
(1)首诊医师开出查HIV抗体备份血验单, 在验单上注明“送市疾控中心”,血样本 (约5ml)送本院免疫室。
1.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 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 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2.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 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 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 拒绝接受转诊的;
4.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 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 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性病监测需报告:生殖道沙眼依原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2 小时内报告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 • 鼠疫 • 霍乱
乙类传染病
• 肺炭疽
• 传染性非典型肺 炎
• 脊髓灰质炎
• 人感染高致病性 禽流感
2 4小时内报告的传染病
• 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 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诊断为法定传染病时,在完成时跳出如下图 对话框:
临床报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麻疹报病要求 在报卡同时,要开检查麻疹抗体的验单 ,
验单上注明送区CDC 检测,标本送到本院 检验科。
乙型病毒性肝炎报病要求
• 诊断为乙型病毒性肝炎携带者,不 需临床医生报卡。
• 诊断为乙型病毒性肝炎需 报卡。
3.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 神经根脊髓炎)
4.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
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 病
5.神经根炎 6.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 7.单神经炎 8.神经丛炎 9.周围性麻痹(包括低钾软瘫、高钾软 瘫、正常钾软瘫)
10.肌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 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法律法规
• 2004年1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2005年10月1日施行
《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 与技术指南》
• 2016年1月1日施行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版)
主要内容
• 一 传染病的分类 • 二 传染病疫情报告 • 三 传染病报告卡填写的注意事项 • 四 保障措施 • 五 法律责任 • 六 医疗废物
五、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 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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