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法规类别】海洋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6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6.12.24【实施日期】1997.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1996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的高速客船,及其停靠港(站、点)、码头、设施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高速客船公司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营运的高速客船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五条从境外购入的二手船,其船龄不得超过10年。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保养手册;(四)维修计划;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高速客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港务(航)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保养手册;(七)维修计划;(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客船乘客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客船乘客在航行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船长是客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乘客安全负责。
2.船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3.乘客应自觉遵守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服从船员管理。
4.船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安全管理措施1.船舶设备维护保养(1)船舶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船舶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档案,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评估。
2.船舶安全设施(1)船舶应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
(2)船舶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船员培训(1)船员应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船长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乘客安全(1)乘客应按照船员指示,正确穿戴救生衣。
(2)乘客应遵守船舶秩序,不得在船舶上吸烟、乱扔垃圾等。
(3)乘客应自觉维护船舶卫生,不得在船舶上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5.应急处置(1)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船长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船员和乘客进行应急处置。
(2)乘客应服从船员指挥,迅速撤离船舶。
四、安全监督检查1.船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客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船员应接受船舶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安全情况。
3.乘客有权对船舶安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船舶管理部门应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
五、奖惩1.对在客船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集体,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六、附则1.本制度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客船乘客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客船航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各船员和乘客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船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2006年第4号令发布)
秩 序 ,保 障人 命财 产 安全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 上 交通 安 全
( ) 舶操 作 手册 ; 二 船
( ) 舶 维修 及保 养 手册 ; 三 船
( 培 训 手册 。 四) 上述各 项 手册 所 应包 含的 内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内河 交通 、《 安 全 管 理 条例 》 有 关 法律 和行 等 政 法规 ,制定 本规 则 。
维普资讯
政 策 与 ; 趣 ・ C MNAO A A In而 去 O UC IS N Rz o M ITNs D DA T
巾华人民共和国
高速客船安呈 管理 规 则
(0 6 月2 20 年2 4日交 通部20 年 第4 06 号令 发 布 )
中 图 分 类 号 :T 6 26 一5. 文献 标 识 码 :E 文章 编 号 :1 0 — 7 6 2 0 )6 0 0 — 2 0 2 4 8 (0 6 0 — 0 8 0
续 ,持 有有 效 的船舶 证 书 。
第九条 高速 客船 投入 营 运 前 ,应 向主要 营运 地 的海 事管 理 机 构 申请 办 理 《 速 客船 操 作 安 高
全证 书》 。
第二章 船公 司
第 四条 经 营高 速客船 的船 公 司 应 满 足《 内船 舶运 输 经 营 国 资 质 管 理规 定 》 要 求 ,取得 相 的 应 的经 营资 质 。
第 五条
船公 司从 境外 购置
( ) 舶 检验 证 书 ; 一 船 ( ) 舶所 有 权证 书 和船舶 二 船
国籍证 书 : ( ) 员适 任证 书 和特 殊培 三 船
或 光租 的二手 外 国籍 高速客 船应
满 足《 旧运输 船舶 管理 规 定》 老 的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第九条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
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
2024年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全文
2024年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促进船舶旅客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舶旅客运输业务的船舶经营者、码头经营者及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船舶旅客运输业务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第四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码头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旅客的安全。
第二章船舶旅客运输第五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运输资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第六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船舶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船员应当具备相关证书和经验,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和顺利。
第八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旅客和船员的安全。
第九条船舶旅客运输应当按照预定航线和时间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航线或延误航班,确保旅客的出行计划。
第十条船舶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和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旅客的安全。
第三章码头管理第十一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职责,确保码头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码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码头的安全和顺利。
第十三条码头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确保旅客的便利和舒适。
第十四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旅客和员工的安全。
第十五条码头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设备和救援队伍,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旅客带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的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相关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其经营资质。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交通船舶的安全使用,维护船舶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域内从事交通船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交通船舶企事业单位、个体运输船主等。
第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国家对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船舶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加强交通船舶的运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运输安全隐患。
第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保障航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交通船舶的选船与备船第七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选择船舶时应当考虑船舶的注册情况、运输能力、安全设施等因素,确保船舶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购买船舶时应当选择注册船舶,不得购买非法注册的船舶。
第九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选择的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设施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第十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备船数量和备用船舶的有效使用,确保船舶的运送任务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检查备船船体的结构强度、设备设施完好情况,确保备船的可靠性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二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开展备船的应急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备船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航行安全保障第十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航行前应当进行船舶的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航行规划要求,严格遵守航道、航速和航向,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航行途中的通信设备畅通无阻,确保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和发布必要的通知。
第十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航行需要提前做好燃料、水、粮食和医疗物资等的准备工作,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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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营运特点 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为 防止船 员疲 劳的船 员 体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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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搴 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嚣 求的. 予以签发‘ 高速客
船操作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取得该证 书后 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 的适合 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 册、 船舶操作手册、 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 手册。 第十条 高速客船 必须按规定耍 求配 备号灯 、 号型、 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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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交通船舶的使用安全,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使用管理1. 使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交通船舶的使用。
2. 使用要求2.1交通船舶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只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完好,并有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
2.2交通船舶使用安全事项,应在上岗前进行足够的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操作方法。
2.3在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各项操作规程执行,禁止逾越操作规程执行操作。
2.4交通船舶使用时间限制为每日6:00-22:00。
在特殊情况下,需申请相关部门批准。
2.5非专业人员不得依靠自己的技术和设备,对坐落于内河、港口和海岸线的交通船舶进行修理、加工和改装。
2.6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船舶使用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对于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
3. 维护保养3.1交通船舶使用期间,必须对其进行周期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稳定和正常运行。
3.2交通船舶的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业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并通过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验证。
3.3交通船舶在不使用的时候,必须进行妥善停放,并做好防火、防盗、防倾倒等安全措施。
4. 事故应急4.1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和有关保险机构进行理赔。
4.2交通船舶事故调查处理,应该做到公正、透明,在尊重事实、保障权益的基础上,及时通报相关业务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好善后工作。
三、罚则3.1对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船舶使用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禁止使用、撤销证书等处理。
对掩盖、阻碍调查的严重违法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3.2不遵守本规定的交通船舶使用人员,给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赔偿经济损失。
四、附则本规定解释权归相关业务单位所有,如有需要修改、调整,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审核发证程序指南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审核发证程序指南1.通则1. 1目的旨在完善高速客船(下称“船船”)审核发证的程序,为审核提供相应的指南。
1. 2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审核与发证。
1. 3审核依据.1法规与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IM0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IM0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内河高速船建造与检验规定》(1997);《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及其修改通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4)及其修改通报;《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
参照相关的建议性指南。
1. 4证书.1证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所指的"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度在发证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签注。
证书附带一份“附件”,“附件”是“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附件”中载明了本船在营运区域内的运营限制。
.2证书格式证书格式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格式见本程序附件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格式”。
.3保持证书有效性的条件,(1)船舶按本办法进行了审核和证书签署,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和营运管理,适合预定用途。
(2)船船按证书限定的航区、航线和条件进行运营/作业。
1. 5审核.1初次审核:在船舶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证书之前,对证书有关的所有项LI进行一次完整的审核/核查,以保证这些项U符合有关要求,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签发一张新的证书。
.2年度审核:对与证书有关项日进行总的审核/核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和营运管理,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在证书上加以年度签注。
.3换证审核: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证书有关项LI进行审核/核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和营运管理,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颁发一张新的证书。
.4夜航许可:在船船投入夜航前,对船舶夜航设备的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进行一次完整的审核/核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和操作性,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高速题库判断
高速船试题库一、高速客船的种类和特性1.2.1“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 3.7▽ 0.1667,式中“▽”系指对应实际排水的排水体积(米3)。
A、是B、否1.2.1“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 3.7▽ 0.1667,式中“▽”系指对应满载排水的排水体积(米3)。
A、是B、否1.2.2高速船舶按照船舶总吨或主推进功率,可分为三个等级。
A、是B、否1.2.3. 高速船舶是指内河设计静水航速超过35公里/小时以上及动力支撑船舶和排水型船舶,但不包括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A、是B、否1.2.3.内河设计静水航速超过35公里/小时的船舶,统称高速船舶。
A、是B、否1.2.4高速船中的单体船是指航速较高、耐波性较好的排水型船,它主要可分为滑行艇和半滑行船。
A、是B、否1.2.6. 高速船舶航行的舒适性随船体绝对尺寸及其水面距离的增大而增强。
A、是B、否1.2.6. 高速船舶航行的舒适性随船体绝对尺寸及其水面距离的增大而减弱。
A、是B、否1.2.7高速船舶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
A、是B、否1.2.8高速船功率消耗量主要取决于航速。
A、是B、否1.2.8高速船功率消耗量主要取决于排水量。
A、是B、否1.3.1高速船推进方式通常有空气螺旋桨推进、水螺旋桨推进和喷水推进三种方式。
A、是B、否1.4.1所有高速船的操纵系统都要求自动化程度高,一定要具备驾机合一才符合高速船的要求。
A、是B、否1.5.1高速船由于其特殊的船型和较高的航速,使得它们具有质量较小,操纵非常灵活、方便,适合于海上航行的特性。
A、是B、否1.5.1高速船由于其特殊的船型和较高的航速,使得它们具有质量较小,操纵非常灵活、方便的特性,但其耐波性不太好,所以不适合于海上航行。
A、是B、否1.5.2全垫升气垫船在侧风作用下将会长生侧漂(蟹行)。
关于颁布《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的通知
关于颁布《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7]221号 1997年7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各直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港航监督局:根据交通部《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颁布《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
高速客船公司申请夜航,必须符合《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并经港务监督批准。
国内高速客船公司申请国内航线夜航,应向船籍港(如船籍港不是夜航航线始发港则向始发港)港务监督申请,并抄报抵达港(含经停港)港务监督,由船籍港(或始发港)港务监督牵头,会同抵达港(含经停港)港务监督审批,境外高速客船公司申请抵达国内航线夜航和国内高速客船公司申请抵达境外航线夜航,分别向抵达港和始发港港务监督提出申请,由该港务监督初步审核后,转报我局审批。
附件: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业要求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一、夜航设备1.夜视仪高速客船夜航需配置经船舶检验机关认可的夜视仪。
两部图象显示屏应分别放置于船长工作台和夜航员工作台前,显示摄像机所摄取的图像资料。
2.雷达至少应配置一台雷达,雷达显示器应放置于船长工作台前,大副工作台前须装配副雷达显示器。
大于或等于500总吨、或核定载客450人以上的高速客船,或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小于500总吨或核定载客450人以下的高速客船,至少应配备两台雷达。
大副工作台和无线电接收工作台均须设有独立照明灯,能发生可调校明暗的红色灯光,以供航程中使用。
3.驾驶室通信和录音设备高速客船需配备通信设备,便于驾驶台所有组员互相联络,包括靠泊和启航时在航艏、尾值班的船员。
此外,还需另设训练人员和考试官员专用插座,并提供单耳塞的轻便耳机。
高速客船还需装配录音系统,连接通话系统,以录音带将驾驶室组员的所有谈话全部记录下来。
录音应保留不少于10天,港务监督可要求抽查。
4.驾驶室灯光控制(1)所有面向船艏的客舱窗,均需有遮光窗帘,避免舱灯反射至船艏。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制定了《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下面是规则的详细内容。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七)培训手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该规则列七章,三十五条,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6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 1996年第13号)同时废止。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国海事局2006-03-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七)培训手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7.05.23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
•【施行日期】2017.05.2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1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
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
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6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修改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
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
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
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
三、将第二十八条中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
四、删去第三十四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导言:船舶安全管理是为了保障船员和货物的安全,并预防船舶发生事故。
本规定的制定是为了加强船舶管理,规范船员工作,确保船舶安全,减少序列事故的发生,死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
第一章:船舶安全管理的基础1.1 船舶安全管理必须遵循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和惯例。
1.2 船舶安全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 船舶安全管理必须遵循船舶类别、船型和用途的不同,采取适当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体系2.1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基于风险管理理念建立,明确各部门责任。
2.2 船舶安全管理应配备专业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2.3 船舶安全管理应当有记录性,并应定期进行审核和优化。
第三章:船舶安全管理工作3.1 船舶安全管理应做好船舶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齐全完好。
3.2 船舶安全管理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灵活处理不可预见的突发事故。
3.3 船舶安全管理应制定合理的船员工作制度,确保船员工作安全。
3.4 船舶安全管理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3.5 船舶安全管理应做好船舶的值班工作,确保船舶24小时监控。
第四章: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守的规则4.1 船舶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航行前、航行中和靠泊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征求执法机关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2 船舶管理单位应对船员进行规定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船员培训档案和考核记录,严格落实船员上岗前的合格证书要求,确保船员合格。
4.3 船舶管理单位应进行船舶保险,防范发生灾难性损失。
4.4 船舶管理单位应遵守海事法规,确保船舶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严格执行救生设备维护规定。
第五章: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5.1 对于船舶安全管理不规范或不严格执行管理规定的,经执法机关认定后应给予整改或罚款等处罚。
5.2 对于船舶安全管理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较严厉的处罚,并由海事部门公布通报。
海事执法知识竞赛试题
海事执法知识竞赛试题海事(共108题)一、选择题(共31题,其中单选20题,多选11题)(一)单选题(2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规定,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或者记录文书。
A、防污文书B、轮机日志C、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D、船舶签证簿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地()收到海事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A、交通主管部门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C、安全生产监督部门D、公安机关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处以罚款处罚。
A、船舶B、船员C、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D、船舶代理人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舶装运危险品运输的,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船舶可以运输一级毒品B、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应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C、船舶在装卸危险货物时,在装卸作业现场一律不准明火作业D、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得进行过驳作业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安全检查的中国籍船舶,一般()个月内不再检查。
A、三B、六C、十二D、十八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规定,船舶必须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予以纠正和改善,并且()。
A、申请重新检查B、申请到下一港复查C、申请复查D、申请免检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规定,中国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A、1000元B、750元至1000元C、200元至1000元D、200元至750元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规定,《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使用完后,应在船上保存()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交海发〔2001〕383号各有关单位: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
该规则对其他船舶的具体生效日期另行通知,原则上对油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交通部二○○一年七月十二日前言: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
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
4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第一部分实施1 总则1.1 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1.1.1 “本规则”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如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3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
1.1.4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公司,表明该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明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被证实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客船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船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船舶正常航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航行的客船,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等。
第三条客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客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提高船舶服务质量。
第二章船舶安全与维护第五条客船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
第六条客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七条船舶维护保养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船舶维护保养规程进行,确保船舶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海况变化,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第九条船舶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时,应当根据船舶条件、航区特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旅客的安全教育,提高旅客安全意识。
第三章旅客管理第十一条旅客应当遵守船舶秩序,不得在船舶内吸烟、饮酒、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旅客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上船,应当向船舶管理人员申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旅客应当遵守船舶作息时间,保持船舶安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四条旅客在船上发生意外事故,应当立即报告船舶管理人员,并配合处理。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安全管理,维护船舶秩序,保障旅客安全。
第四章船员管理第十六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
第十七条船员应当严格遵守船舶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八条船员应当参加船舶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船员应当爱护船舶设备,不得擅自改变船舶结构或设备。
第二十条船员在航行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船舶状况,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船舶管理人员。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
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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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海事局
2006-03-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
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
(一)航线运行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
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船舶检验证书;
(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航线运行手册;
(五)船舶操作手册;
(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七)培训手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第十条高速客船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号灯、号型、声响信号、无线电通信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等。
高速客船上所有的设备和设施均应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四章船员
第十一条在高速客船任职的船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其中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以及被指定为负有安全操作和旅客安全职责的普通船员还必须通过主管机关认可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职务适任证书。
(三)取得高速客船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者,在正式任职前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
(四)男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在非高速客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高速客船船长、大副、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时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五)船长、驾驶员的健康状况,尤其是视力、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十二条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客船船员的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
有关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由主管机关颁布实施。
第十三条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第十四条高速客船驾驶人员连续驾驶值班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两次驾驶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隔休息时间,具体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五章航行安全
第十五条高速客船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以防止发生碰撞和浪损。
高速客船进出港口及航经特殊航段时,应遵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速的规定。
高速客船在航时,须显示黄色闪光灯。
第十六条高速客船在航时,值班船员必须在各自岗位上严格按职责要求做好安全航行工作。
驾驶台负责了望的人员必须保持正规的了望。
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
第十七条高速客船在港口及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时,应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
高速客船在海上航行及高速客船与其它高速船舶之间避让时,应按避碰规则的规定采取措施。
高速客船在特殊航段航行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航行规定。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为高速客船推荐或指定航路。
高速客船必须遵守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路的规定。
第十九条遇有恶劣天气或能见度不良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建议高速客船停航。
第二十条高速客船应按规定的乘客定额载客,禁止超载。
高速客船禁止在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
第六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高速客船应在专用的码头上下旅客,如需使用非专用码头时,应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高速客船应靠泊符合下列条件的码头:
(一)满足船舶安全靠泊的基本要求;
(二)高速客船靠泊时不易对他船造成浪损;
(三)避开港口通航密集区和狭窄航段;
(四)上下旅客设施符合安全条件;
(五)夜间有足够的照明;
(六)冬季有采取防冻防滑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高速客船对旅客携带物品应有尺度和数量限制,旅客的行李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严禁高速客船载运或旅客携带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高速客船应每周进行一次应急消防演习和应急撤离演习,并做好演习记录;每次开航前,应向旅客讲解有关安全须知。
第二十五条高速客船应建立开航前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开航前安全自查表并进行对照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可对开航前安全自查表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六条高速客船应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并缴纳规费。
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每天至少应办理一次船舶签证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高速客船不得夜航。
但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夜航。
第二十七条高速客船发生交通事故、遇险或人员落水,应采取措施积极自救,并立即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高速客船违反本规则经海事管理机构处罚仍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停航。
第三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3.7▽ 0.166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米3)。
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
本规则所述“船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船舶的营运责任并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组织。
第三十二条外国籍高速客船不适用本规则第二、三、四章的规定,但应满足船旗国主管当局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1996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同时废止。
附录: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
一、沿海及国际航线
安全配员P<200人P≥200人
T<2H 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
2H≤T<4H 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3人T≥4H 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2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2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3人
注:1.普通船员中应至少有1人为水手。
2.客运部和无线电人员的配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海船最低安全配员表进行核定。
3.T——单航次航行时间P——载客定额H——小时
二、内河航线
安全配员P<100人P≥100人
T<2H 船长1人轮机员1人驾驶员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2H≤T<4H 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2人
T≥4H 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2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
注:1.普通船员中应至少有1人为水手。
2.客运部人员的配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进行核定。
3.T——单航次航行时间P——载客定额H——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