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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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讲座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完整内容2022年新制订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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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学习解读新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课件——
主讲人:XXX
对于外部音乐的插入要注意插入的场 合。一 般来说 在欣赏 图片时 或等待 时插入 比较恰 当。这 一点大 部分教 师都不 太会出 错,但 有些音 乐插入 后的播 放有点 问题: 如插入 的音乐 不能播 放,或 不能自 动播放( 特殊要 求的除 外), 自动播 放的音 乐在屏 幕上显 示了声 音图标( 可以在 自定义 动画中 隐藏) ,有的 在离开 插入音 乐的幻 灯片后 ,音乐 还在播 放。这 些都是 在自定 义动画 里可以 解决的 小问题LHJ+FHX。 对于外部音乐的插入要注意插入的场 合。一 般来说 在欣赏 图片时 或等待 时插入 比较恰 当。这 一点大 部分教 师都不 太会出 错,但 有些音 乐插入 后的播 放有点 问题: 如插入 的音乐 不能播 放,或 不能自 动播放( 特殊要 求的除 外), 自动播 放的音 乐在屏 幕上显 示了声 音图标( 可以在 自定义 动画中 隐藏) ,有的 在离开 插入音 乐的幻 灯片后 ,音乐 还在播 放。这 些都是 在自定 义动画 里可以 解决的 小问题LHJ+F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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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规则》的修订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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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2006年第4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2006年第4号令发布)

秩 序 ,保 障人 命财 产 安全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 上 交通 安 全
( ) 舶操 作 手册 ; 二 船
( ) 舶 维修 及保 养 手册 ; 三 船
( 培 训 手册 。 四) 上述各 项 手册 所 应包 含的 内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内河 交通 、《 安 全 管 理 条例 》 有 关 法律 和行 等 政 法规 ,制定 本规 则 。
维普资讯
政 策 与 ; 趣 ・ C MNAO A A In而 去 O UC IS N Rz o M ITNs D DA T
巾华人民共和国
高速客船安呈 管理 规 则
(0 6 月2 20 年2 4日交 通部20 年 第4 06 号令 发 布 )
中 图 分 类 号 :T 6 26 一5. 文献 标 识 码 :E 文章 编 号 :1 0 — 7 6 2 0 )6 0 0 — 2 0 2 4 8 (0 6 0 — 0 8 0
续 ,持 有有 效 的船舶 证 书 。
第九条 高速 客船 投入 营 运 前 ,应 向主要 营运 地 的海 事管 理 机 构 申请 办 理 《 速 客船 操 作 安 高
全证 书》 。
第二章 船公 司
第 四条 经 营高 速客船 的船 公 司 应 满 足《 内船 舶运 输 经 营 国 资 质 管 理规 定 》 要 求 ,取得 相 的 应 的经 营资 质 。
第 五条
船公 司从 境外 购置
( ) 舶 检验 证 书 ; 一 船 ( ) 舶所 有 权证 书 和船舶 二 船
国籍证 书 : ( ) 员适 任证 书 和特 殊培 三 船
或 光租 的二手 外 国籍 高速客 船应
满 足《 旧运输 船舶 管理 规 定》 老 的

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船舶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油船等。

三、安全生产目标1. 预防和减少船舶事故,确保船舶安全运行;2. 保障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3. 提高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组织保障1. 成立船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2. 设立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 船舶船长为船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船舶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1. 船长对本船舶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确保船舶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2. 船员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船舶安全生产;3. 乘客应遵守船舶安全规定,配合船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2. 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3. 对新入职船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七、船舶设备设施管理1. 定期对船舶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2. 对船舶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提高船舶安全生产水平;3. 建立船舶设备设施档案,记录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和保养情况。

八、船舶作业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船舶作业规程,确保作业安全;2. 对船舶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3. 加强船舶作业现场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九、事故报告与处理1. 船舶发生事故时,船长应立即向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2. 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3. 事故调查报告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监督检查1. 定期对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船、渔船、客船等各类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为重点,科学技术为支撑,责任落实为核心。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政策:明确船舶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方针。

2. 安全目标: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明确安全管理的要求。

3. 安全责任:明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4. 安全组织:建立科学合理的船舶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5. 安全培训:组织船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6. 风险评估:定期对船舶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7. 安全控制:采取措施确保船舶的设备、系统和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8. 事故报告:及时报告船舶事故和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委托合格的船级社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

第三章船舶设备和系统安全第七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舶的设备和系统安全可靠。

船舶的建造、改装和维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导航设备,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船舶设备和系统的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应符合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时、老化和损坏的设备。

第四章船员安全管理第十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根据船舶运营的特点和船员的工作要求,合理配置船员数量和岗位,确保船员充足和能力达标。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对船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在岗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我国船舶安全管理规则

我国船舶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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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1.1.4的理解要点
❖ SMS的文件化、结构化
❖ “文件化”—表现形式,是指将体系以文件 的形式表现出来,可以是书面、电子文档形 式;
❖ “结构化”—整体化,是指体系文件的结构 化、组织机构的结构化、职能分配的结构化 等。它强调整个体系是由人员、职责、组织 机构、程序、过程、资源等所有与安全和防 污染有关的环节构成的有机整体,强调与安 全和防污染活动有关的所有环节衔接得当, 并能有机地整合在一起。
❖NSM规则的简介 ❖NSM规则理解
1
❖ 全称
NSM规则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 理规则》(2001年7月12日)
❖ 简称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N S M 规则”
❖ 通过
交通部海事局文件: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
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2
(试行)的通知。交海发【2001】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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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规则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层次
性。要学习、理解、熟悉规则才能实 施Βιβλιοθήκη 则—需要各管理层不同程度了解 和认识;
❖ 第五条:规则的核心内容,企业安全
文化。 高层的承诺—基础,各级人员
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
性—决定实施规则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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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M规则条文
1.总则
1.1 定义
1.1.1 “本规则”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 规则”。
❖ 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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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M规则条文
1.2 目标 1.2.1 本规则的目标是保障水上交通安
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 是水域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造成财产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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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运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船运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船运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运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船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船运公司、船舶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船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船运公司应当制定和实施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第五条船运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船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七条船舶应当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通讯、导航等设备,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九条船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第十条船舶在航行、停泊、装卸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船运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船舶在航行、停泊、装卸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海域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三章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二条船运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船运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船舶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船运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应急处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船运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确保员工能够遵守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船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船舶在航行、停泊、装卸等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船运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船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船舶和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国海事局2006-03-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七)培训手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M a ge n fHi h- e d Pa s n e i na me to g Sp e s e g rShps
2揖 2 却 毕A民共和 雹交通 邮部长李盛棘 签发 4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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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营运特点 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为 防止船 员疲 劳的船 员 体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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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搴 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嚣 求的. 予以签发‘ 高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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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 的适合 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 册、 船舶操作手册、 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 手册。 第十条 高速客船 必须按规定耍 求配 备号灯 、 号型、 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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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验、登记第三章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第四章航行、停泊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验、登记第四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海上客运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海上客运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客运安全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上客运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上客运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海上客运业务的船舶、企业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海上客运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主体责任制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海上客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七条海上客运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九条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保障旅客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条船舶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业务技能,熟悉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船舶驾驶人员应严格按照航行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驾驶,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十二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气象、海况等信息,做好应急预案。

第五章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第十三条企业应制定海上客运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处置、救援救援等程序。

第十四条船舶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旅客撤离,并向企业报告。

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六条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七章安全检查与考核第十八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考核。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制定了《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下面是规则的详细内容。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七)培训手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该规则列七章,三十五条,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6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 1996年第13号)同时废止。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国海事局2006-03-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七)培训手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7.05.23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
•【施行日期】2017.05.2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1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
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
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6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修改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

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

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
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三、将第二十八条中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

四、删去第三十四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导言:船舶安全管理是为了保障船员和货物的安全,并预防船舶发生事故。

本规定的制定是为了加强船舶管理,规范船员工作,确保船舶安全,减少序列事故的发生,死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

第一章:船舶安全管理的基础1.1 船舶安全管理必须遵循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和惯例。

1.2 船舶安全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 船舶安全管理必须遵循船舶类别、船型和用途的不同,采取适当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体系2.1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基于风险管理理念建立,明确各部门责任。

2.2 船舶安全管理应配备专业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2.3 船舶安全管理应当有记录性,并应定期进行审核和优化。

第三章:船舶安全管理工作3.1 船舶安全管理应做好船舶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齐全完好。

3.2 船舶安全管理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灵活处理不可预见的突发事故。

3.3 船舶安全管理应制定合理的船员工作制度,确保船员工作安全。

3.4 船舶安全管理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3.5 船舶安全管理应做好船舶的值班工作,确保船舶24小时监控。

第四章: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守的规则4.1 船舶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航行前、航行中和靠泊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征求执法机关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2 船舶管理单位应对船员进行规定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船员培训档案和考核记录,严格落实船员上岗前的合格证书要求,确保船员合格。

4.3 船舶管理单位应进行船舶保险,防范发生灾难性损失。

4.4 船舶管理单位应遵守海事法规,确保船舶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严格执行救生设备维护规定。

第五章: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5.1 对于船舶安全管理不规范或不严格执行管理规定的,经执法机关认定后应给予整改或罚款等处罚。

5.2 对于船舶安全管理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较严厉的处罚,并由海事部门公布通报。

交通船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交通船的安全运行,保障船员、乘客和货物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公司管理的交通船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交通船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职责:1. 负责制定交通船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技能;3. 负责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负责事故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船长安全职责:1. 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2. 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确保船舶安全运行;3. 组织制定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4.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5. 负责船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船员安全职责:1. 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服从船长指挥;2. 掌握船舶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3. 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4.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5. 配合船长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操作规程第七条船舶开航前的准备工作:1. 检查船舶技术状况,确保船舶适航;2. 检查船舶救生设备,确保其完好;3. 检查船舶消防设备,确保其有效;4. 检查船舶通信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5. 检查船舶备品备件,确保其充足。

第八条船舶航行中的安全操作:1. 保持船舶航行路线的合规性,遵守航行规则;2. 注意航行环境,避免碰撞和搁浅;3. 定期检查船舶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4.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并向船长报告;5. 保持船舶整洁,防止火灾和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船舶停泊和靠岸操作:1. 按照规定进行停泊和靠岸;2. 确保船舶系泊牢固;3. 保障船舶和乘客安全下船;4. 做好船舶防污染工作。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条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则

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则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讲义一、ISM规则的产生1、机构简介:●国际海事组织(IMO)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194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如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建立一个新组织,专门负责国际海上运输特别是航行安全方面的事务,通过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来建立这一组织,即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58年海事组织公约生效,组织正式运转。

1982年5月22日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机构设置: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法律委员会、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技术合作委员会、便利委员会、秘书处。

2、SOLAS公约产生背景:●国际海事组织成立后,围绕着海上航行安全、海洋环境保护、技术合作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在这些国际公约中,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一直被认为是有关商船航行安全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之一。

●SOLAS公约的产生背景:1912年由英国驶往美国纽约港的豪华邮轮“泰坦尼克”号在处女航中由于种种原因沉没,1512人丧身于大海之中。

这次灾难性的事故引起了国际社会对航海安全的广泛关注。

1913年底,在英国伦敦召开了首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13年国家代表参加了会议并于1914年1月20日签订了第一个有关海上航行安全的国际条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在通过之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对公约进行了多次修下,又通过了1929年、1948年和1960年三个SOLAS公约,但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其它一些原因,效果不好。

直到1974年公约的出现,1974年SOLAS公约采用了默认接受程序(规定某个修正案将在某个日期生效,除非在此期间有一定数量的缔约国明确表示反对),才使这一公约在促进海上航行安全方面发挥了作用。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也称ISM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第18届大会于1993年11月4日通过的号决议的附件,1994年6月由《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新增第IX章规定为强制性规则,于1998年7月1日起适用于客船、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于2002年7月1日起适用于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和500总吨及以上其他货船。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适用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全面监督。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建设、安全运营、有效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机关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检查、监测等。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配备足够的技术、设备、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安全措施,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使用者应当按照系统运行规程合理使用系统,不得利用系统进行违法活动,并及时报告系统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设备提供商、维护商应当对设备进行质量控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维修和更新设备,保障系统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采取监测、评价、检查、督办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客船规章制度

客船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船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船舶正常航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航行的客船,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等。

第三条客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客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提高船舶服务质量。

第二章船舶安全与维护第五条客船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

第六条客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七条船舶维护保养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船舶维护保养规程进行,确保船舶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海况变化,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第九条船舶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时,应当根据船舶条件、航区特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旅客的安全教育,提高旅客安全意识。

第三章旅客管理第十一条旅客应当遵守船舶秩序,不得在船舶内吸烟、饮酒、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旅客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上船,应当向船舶管理人员申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旅客应当遵守船舶作息时间,保持船舶安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四条旅客在船上发生意外事故,应当立即报告船舶管理人员,并配合处理。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安全管理,维护船舶秩序,保障旅客安全。

第四章船员管理第十六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

第十七条船员应当严格遵守船舶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八条船员应当参加船舶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船员应当爱护船舶设备,不得擅自改变船舶结构或设备。

第二十条船员在航行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船舶状况,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船舶管理人员。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

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船运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4篇)

船运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4篇)

船运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船运安全生产是指在船舶运输及其他相关活动中,通过制订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船舶及船运作业的安全进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船舶财产的完整。

为了维护船舶运输及相关活动的正常进行,下面是一份关于船运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草案,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运安全生产管理,保证船舶及船舶运输工作的安全可靠进行,提升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船舶运输及相关活动的人员,包括船员、码头工人、港口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船运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船运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保证航行安全、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船舶财产的完整。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船运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船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责任体系第六条船运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责任者为本单位的主管人员或总经理。

第七条主管人员或总经理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船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船舶及相关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员应当负责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及船舶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九条船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船舶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条船舶管理员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船舶管理员应当组织船舶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船舶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员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员应当建立船舶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员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船舶事故,并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船舶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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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分类号】227004199630【标题】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交通部【颁布日期】 19961224【实施日期】 199706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水路运输【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名称】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题注】1996年12月18日经第2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的高速客船,及其停靠港(站、点)、码头、设施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章名】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高速客船公司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营运的高速客船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第五条从境外购入的二手船,其船龄不得超过10年。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保养手册;(四)维修计划;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高速客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章名】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港务(航)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保养手册;(七)维修计划;(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引进新型高速客船的,还应提交该类船舶的下列资料:(一)船舶技术资料;(二)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三)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港务(航)监督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第十条高速客船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号灯、号型、声响信号、无线电通信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等。

高速客船上所有的设备和设施均应处于可随时使用的有效状态。

【章名】第四章船员第十一条在高速客船任职的船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其中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以及被指定为负有安全操作和旅客安全职责的普通船员还必须通过主管机关认可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职务适任证书。

(三)在非高速客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高速客船船长、大副、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应按规定持有相应等级船舶船长、大副、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

(四)取得高速客船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者,在正式任职前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0小时。

(五)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在非高速客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高速客船船长、大副、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时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六)船长、驾驶员的健康状况,尤其是视力、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十二条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高速客船船员的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

有关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由主管机关颁布实施。

第十三条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港务(航)监督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第十四条高速客船驾驶人员连续驾驶值班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两次驾驶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隔休息时间,具体由当地港务(航)监督机构确定。

【章名】第五章航行安全第十五条高速客船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以防止发生碰撞和浪损。

高速客船进出港口及航经特殊航段时,应遵守当地港务(航)监督机构有关航速的规定。

第十六条高速客船在航时,值班船员必须在各自岗位上严格按职责要求做好安全航行工作。

驾驶台负责了望的人员必须保持正规了望。

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

第十七条高速客船在港口及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时,应主动地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

高速客船在海上航行及高速客船与其他高速船舶之间避让时,应按避碰规则的规定采取措施。

高速客船在特殊航段航行时,应遵守港务(航)监督机构公布的特别航行规定。

第十八条港务(航)监督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为高速客船推荐或指定航路。

高速客船必须遵守港务(航)监督机构有关航路的规定。

第十九条遇有恶劣天气或能见度不良时,港务(航)监督机构可建议高速客船停航。

第二十条高速客船未经批准,不得夜航。

确需夜航的高速客船,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航行条件,并报当地港务(航)监督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高速客船应按规定的乘客定额载客,禁止超载。

高速客船禁止在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

【章名】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二十二条高速客船码头应满足船舶靠泊的基本条件,码头的设置应尽可能选择不易对他船造成浪损的地点,并避开港口通航密集区和狭窄航段。

第二十三条高速客船应在专用的码头上下旅客,如需使用非专用码头时,应经港务(航)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高速客船专用码头上下旅客设施应畅通、牢固,符合安全条件,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冬季应采取防冻防滑等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高速客船对旅客携带物品应有尺度和数量限制,旅客的行李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严禁高速客船载运、旅客携带危险物品。

第二十六条高速客船应每周进行一次应急消防演习和应急撤离演习,并做好演习记录;每次开航前,应向旅客讲解有关安全须知。

第二十七条高速客船应建立开航前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开航前安全自查表并进行对照检查,港务(航)监督机构可对开航前安全自查表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高速客船应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并缴纳规费。

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每天至少应办理一次船舶签证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出口岸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高速客船发生交通事故、遇险或人员落水,应采取措施积极自救,并立即向就近港务(航)监督机构报告。

【章名】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港务(航)监督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扣留或吊销证书、证件,并可对船舶处以5000元至30000元、对行为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一)未取得或未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的;(二)船舶的实际情况与其证书所载不相符合的;(三)未按主管机关规定的航路行驶,或未遵守航行安全的有关规定,超速、超载的;(四)在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或未经批准夜航的。

第三十一条高速客船违反本规则经港务(航)监督机构处罚仍不改正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可责令其停航。

第三十二条港务(航)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章名】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中的中国籍船舶,系指载客12人及以上,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及以上的排水型船舶和动力支承船舶,但不包括常规客船、客滚船和旅游船;外国籍船舶系指符合《高速船安全国际规则》高速船定义的船舶。

第三十四条外国籍高速客船不适用本规则第二、三、四章的规定,但应满足船旗国主管当局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录: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一、沿海及国际航线-----------------------------------|安全配员|P<200人|P≥200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T<2H|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2H≤T<4H|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普通船员3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T≥4H|驾驶员2人轮机员1人|驾驶员2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普通船员3人|-----------------------------------注:1、普通船员中应至少有1人为水手。

轮机员可以由电机员替代。

2、船员中应有1人持有报(话)务员适任证书,否则还应配备1名报(话)务员。

3、T-单航次航行时间P-载客定额二、内河航线-----------------------------------|安全配员|P<100人|P≥100人||-------|------------|------------|||船长1人轮机员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T<2H|驾驶员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2H≤T<4H|驾驶员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T≥4H|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驾驶员2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普通船员2人|-----------------------------------注:1、普通船员中应至少有1人为水手。

2、配备轮机长和轮机员各1人时,轮机员可以由电机员替代。

3、T-单航次航行时间P-载客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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