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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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引航员。

船员培训方案

船员培训方案

船员培训方案一、培训项目概况船员培训是为了提高船员的专业技能和海上操作能力,保障船舶安全和航行顺利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培训方案旨在全面提升船员的综合素质,使其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海上情况,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二、培训内容安排1. 理论课程(1)船舶相关知识包括船舶结构、机械设备、航行规则等内容,旨在使船员了解船舶各个部件的功能和使用方法,熟悉航行规则和海上交通规定。

(2)海洋气象学介绍海洋气象基本知识,如海浪、风向、气压等,帮助船员预测海上天气变化,做好航行准备。

(3)应急救援培训船员在意外情况下应急处理的能力,包括火灾、漏水、人员伤亡等情况的处理方法。

2. 实践操作(1)船舶模拟操控通过模拟船舶操控系统,让船员亲自操作,熟悉各种操控设备的使用和调试,提高操作技能。

(2)船舶维护保养培训船员进行船舶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包括机械设备的检修、清洁和润滑等,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三、培训目标1. 培养具备扎实的船舶知识和海上操作技能的船员。

2. 提高船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团队协作意识。

3. 培训合格的船员,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四、培训评估1. 考试评定培训结束后对学员进行考试,考核学员对培训内容的掌握情况,考试合格者方可颁发培训证书。

2. 实操评估通过实操操作考核船员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评定学员完成实操任务的情况。

五、培训机构和师资本培训方案由航海专业培训机构提供,拥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资深的师资团队,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六、总结船员培训是提高船员专业素质和海上操作能力的基础工作,对于船舶安全和航行顺利至关重要。

通过本培训方案的实施,将为船员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船舶和船员在海上的安全运行。

愿更多的船员能够接受系统的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素养,为海上航行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2.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船船员的管理~提高高速船船员适任水平~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9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籍高速船上任职的高级船员和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监督负责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高速船系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小时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小时及以上动力支撑船舶和排水型船舶~但不包括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

第五条高速船的类型和等级:,一,高速船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类型。

,二,高速船分为以下等级:A级为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高速船,B级为未满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的高速船。

第六条凡上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等高级船员~需完成规定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在高速船上任职时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应同时使用。

第七条改上不同类型的高速船任职的高级船员~应在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在相应的高速船上见习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

在完成见习时间后~应持合格证到原发证机关在合格证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进行“适用XX类型高速船”的签注。

第八条凡按本办法的规定需上高速船见习的船员~在第一次上某一类型高速船见习前须到港务监督办理船员服务簿任解职记载。

第九条完成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可在A、B级高速船上任职,完成B 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如需上A级高速船上任职~需参加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游艇操作人员;(四)引航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颁布部门交通部港监局颁布文号 [1997]147号颁布时间 1997-05-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船船员的管理,提高高速船船员适任水平,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籍高速船上任职的高级船员和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高速船系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小时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小时及以上动力支撑船舶和排水型船舶,但不包括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

第五条高速船的类型和等级:(一)高速船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类型。

(二)高速船分为以下等级:A级为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高速船;B级为未满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的高速船。

第六条凡上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等高级船员,需完成规定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在高速船上任职时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应同时使用。

第七条改上不同类型的高速船任职的高级船员,应在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在相应的高速船上见习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

在完成见习时间后,应持合格证到原发证机关在合格证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进行“适用××类型高速船”的签注。

第八条凡按本办法的规定需上高速船见习的船员,在第一次上某一类型高速见习前须到港务监督办理船员服务簿任解职记载。

第九条完成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可在A、B级高速船上任职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如需上A级高速船上任职,需参加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船员的培训种类

船员的培训种类

船员的培训种类
(一)适任证书考前培训:
1.船长、驾驶员考前培训;
2.轮机长、轮机员考前培训;
3.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考前培训;
4.组成值班的水手、机工适任培训。

(二)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特殊培训:
1.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
2.客船及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3.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4.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5.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三)船员专业培训: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3.船舶高级消防培训;
4.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培训;
5.雷达操作和模拟器培训;
6.轮机长(员)精通船电业务培训
7.船舶操纵模拟器培训;
8. 船舶轮机模拟器培训。

(四)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和申请散装液货船、客船、滚装客船、高速船等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的船员保持其适任能力的
培训。

(五)船上培训:即初次申请船长、大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三管轮、船舶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者,为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在船上有资格的人员指导
下完成的技能训练。

(六)公司与船舶保安员培训
(七)其他非强制培训
1. 外派船员英语培训
2. 驾驶台资源管理培训
3. 集装箱船运输业务培训
4. 国际航运知识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海船员〔2019〕308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308号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第五条培训合格证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外,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包括:(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二)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四)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五)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六)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七)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八)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包括:(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七)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八)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第三款第(一)至(六)和第(十一)至(十四)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第三款第(八)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外部文件名称: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时间:2015-02-12生效时间: 2015-04-0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和考试,以及《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合格证》类别及适用范围(一)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在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二)内河10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在10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1000总吨以下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三)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四)内河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在1000总吨以下的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1000总吨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海船员[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0号)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以及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址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发证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可授权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其管辖范围内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二、船员参加《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相关项目的培训时,应满足《办法》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关要求。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开展前将上述要求如实全面告知船员,并对船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有关项目的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三、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初次申请不需要海上服务资历的培训合格证书,可由船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提出申请;(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签发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如何加强高速客船船员的安全意识

如何加强高速客船船员的安全意识

如何加强高速客船船员的安全意识2023年,高速客船在海上运营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乘客选择乘坐高速客船出行。

为了保障乘客和船员的安全,加强高速客船船员的安全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培训对于高速客船船员来说,安全是最重要的。

因此,他们需要接受系统化、全面化的培训,强化安全知识。

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熟悉船舶结构和设备。

船员应该清楚知道船舶结构和设备,这有助于他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正确的反应。

2.学习海上法规。

掌握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遵照执行,确保安全。

3.模拟训练。

通过模拟训练,加强船员对危险状况的应对能力。

模拟训练不仅仅是简单的言语指导,还需要实际操作,让船员亲身体验到紧急情况下的反应。

二、制定应急预案高速客船作为一种特殊的运输工具,出现事故的风险较高。

因此,应急预案是不可或缺的。

在制定应急预案时,需要考虑到不同类型的灾害,包括但不限于燃油泄漏、船体裂缝和火灾等。

此外,预案应该包括船员的应急反应步骤,以及乘客撤离的详细步骤。

为了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每个船员都需要熟悉并掌握预案的内容。

三、建立安全文化安全文化可以理解为对“安全”的一种普遍自觉认识和价值观,船员需要从内心深处确立起对安全事项的自觉,才能真正把握住安全的重要性。

因此,作为船公司,应该努力营造这种以安全为核心的企业文化。

船公司可以通过设置奖励机制,鼓励员工提交安全意见或者提供建议,让员工感受到自己提供意见或建议的重要性。

除此之外,船员之间还应该相互帮助,形成团队合作的精神,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整合资源、联合出击。

四、定期维护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可以大大减少发生意外的可能性。

因此,船公司应该建立起设备维护制度,规范化维修、检查和替换设备。

同时,船员需要了解设备的维护情况,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排除安全隐患。

五、提高危机意识船公司还应该加强船员的危机意识。

船员需要认识到,灾害随时可能发生,因此,他们需要时刻保持警觉,并在出现问题时迅速做出反应。

船员培训代码及名称对照表

船员培训代码及名称对照表

船员培训代码及名称对照表
专业培训:
B0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B0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B03—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
B04—高级消防培训
B05—精通急救培训
B06—船上医护培训
B07—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
B08—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
B09—船舶和公司保安员培训
特殊培训:
A01—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
A02—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
A03—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
A04—化学品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
A05—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
A06—液化气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
A07—液化气船船员(安全操作)
A08—客船及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A09—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A10—船员大型船舶操作特殊培训
A11—高速船船员特殊培
A12—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A13—船舶栽装拨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其他规定培训:
C06—GMDSS无线电电子员培训
C07—GMDSS通用操作员培训
C08—GMDSS限用操作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七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八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九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高级值班水手;(九)高级值班机工;(十)普通值班机工;(十一)普通值班水手;(十二)电子技工;(十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四)引航员;(十五)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六)水上飞机驾驶员;(十七)地效翼船船员;(十八)游艇操作人员;(十九)摩托艇驾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1999.04.12•【文号】海船员字[1999]155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155号1999年4月12日)各港务(航)监督:根据《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1992年第34号令)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147号)有关规定,关于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要求和培训纲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执行。

二、对内河高速船船员,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特殊培训、考试合格者,在其《船员服务簿》和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内作相应的签注。

签注方式如下:1.有关港务(航)监督按开展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的授权分工,依据船员所参加培训的等级(A级或8级),对考试合格者在其《船员服务簿》专业训练记载栏内签注“A级高速船特殊培训合格”或“B级高速船特殊培训合格”并注明日期,然后骑盖船员服务簿签证专用章(红色)。

2.有关港务(航)监督按开展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的授权分工,对完成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具有不少于l个月或50个单航次高速船上的实习资历者,应受理其适任证书适用高速船的签证申请,并根据其所实习高速船的类型在其适任证书的签注(一)栏加“适用XX类型高速船”的签注并加盖港务监督的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8.23•【文号】海船员[2012]625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现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海船员〔2010〕506号)的要求,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内河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客船、高速船、滚装船和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船员的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原有各项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法取得的旧版《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在其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申请换发相应新版《合格证》的,应先完成再有效审验。

持旧版《内河6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内河6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海船船员《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海船船员《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STCW公约关于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要求及我国的履约建议

STCW公约关于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要求及我国的履约建议

STCW公约关于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要求及我国的履约建议王举1,刘升友2(1.广东海洋大学海运学院,广东湛江㊀524001;2.湛江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广东湛江㊀524001)摘㊀要:概述STCW公约和中国相关法规制度中关于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的修订情况,对当前公约和中国制度中关于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标准进行了差异化对比,在此基础上,分析开展客船船员特殊培训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履约建议㊂关键词: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STCW公约;履约中图分类号:U676.2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6-8724(2021)01-0046-05一㊁引言2012年 歌诗达协和 号豪华游轮搁浅事故㊁2014年 岁月 号客船沉船事故教训惨痛,客船安全问题引起航运业界和主管机关的关注㊂同时,事故的发生也直接导致对相关公约和制度的修订㊂客船船员队伍的安全意识㊁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是乘客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如何加强客船船员的培养,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缔约国关心的问题㊂基于此,IMO先后对STCW公约有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进行了4次修订㊂我国作为STCW公约的缔约国,也相应地进行了国内法规制度的多次修订工作㊂从中国知网数据库检索可见,国内已有文献对于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探讨非常有限,自2000年张基杰[1]发表的会议论文‘深化高速客船船员专业培训㊁考试管理的探索“至今,仅有6篇论文与客船船员培养相关[2-6]㊂其中鲍君忠[2]等梳理了STCW公约2016年关于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要求的修正草案的修订原则和主要修订内容,比对修正草案与我国国内法的差异,建议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据该修正案的新增和修订内容做出相应的法规调整㊂其他几篇相关论文主要从客船应急管理与提高船员应急反应能力[3]㊁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4]㊁滚装客船船员队伍建设[5]㊁客船船员情景意识培养[6]等方面展开讨论㊂本文在总结STCW公约和我国相关法规制度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的修订基础上,对比两个现行有效标准之间的差异,分析我国客船船员特殊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履约建议㊂二㊁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和要求的修订为了加强对客船安全的有效管理,STCW公约和我国船员管理制度文件均对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和要求进行了多次修订㊂下文将对具体的修订情况和现行标准做概要总结㊂1.STCW公约中客船特殊培训要求的修订STCW公约先后通过1995年修正案㊁1997年修正案㊁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和2016年修正案对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订[2]㊂修订过程和主要修订情况见表1所列㊂64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航海教育研究㊀2021年第1期第38卷收稿日期:2020-12-20作者简介:王举(1981-),男,实验师,主要从事船员培训与航海教育研究㊂表1㊀STCW公约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的修订修正案修订内容备注1995年修正案明确了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㊁高级船员㊁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特殊培训和适任标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2]第一次修订1997年修正案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客船(除滚装客船以外)上任职的船长㊁高级船员㊁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特殊培训和适任标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2]第二次修订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只将1995年修正案㊁1997年修正案进行合并,未对原客船上船长和船员及船上人员的培训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2]第三次修订2016年修正案对公约附则第V/2条㊁规则A部分第A-V/2节进行了不降低已有标准的修订㊂增加了客船船员应急熟悉培训;增加了航运公司负责客船船员应急熟悉培训的责任;修订了客船密集人群管理培训内容,并增加了相应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表(KUP表格);将客船密集人群管理培训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具有值班资格的普通船员;将涉及客船船员的5类培训按层级重新编排了公约文本顺序2016年海安会97届会议通过,为最新标准㊀㊀经修正的STCW公约附则第V/2条明确了在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上任职的船长㊁高级船员㊁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特殊培训和适任标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对于在从事国内航行的客船上任职的人员是否采用该标准,由缔约国政府主管机关确定[7]㊂根据公约2016年修正案的要求,拟在客船上任职的船员,按照其职务㊁职责和责任需完成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及要求见表2所列㊂表2㊀STCW公约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及要求培训内容适用对象能力保持及证明对应条款修订情况应急熟悉培训服务于客船上的所有人员由公司完成,无须取得书面证明,无须再有效第V/2条第5段㊁第A-V/2节第1段新增安全培训在旅客舱室为旅客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参加相应培训,取得书面证明,无须再有效第V/2条第6段㊁第A-V/2节第2段不变拥挤人群管理培训客船(含滚装客船)的船长㊁高级船员㊁具有值班资格的普通船员和应变部署表中指定在紧急情况下协助旅客的其他人员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客船(含滚装客船)的船长㊁轮机长㊁大副㊁大管轮和应变部署表中指定在紧急情况下对旅客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员旅客安全㊁货物安全和船体完整性培训滚装客船船长㊁轮机长㊁大副㊁大管轮和直接负责旅客上下船㊁货物装卸或系固,或关闭船体开口的人员参加相应培训,取得书面证明,以不超过5年的间隔接受适当的知识更新培训或提供近5年内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的证据第V/2条第7段㊁第A-V/2节第3段㊁表A-V/2-1修订,新增KUP表第V/2条第8段㊁第A-V/2节第4段㊁表A-V/2-2不变第V/2条第9段㊁第A-V/2节第5段不变2.我国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的修订随着STCW公约标准的修订,我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为了有效履行公约的要求也相应地对客船船员的特殊培训标准进行了修订[8]㊂最近的两次修订包括:2012年将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代码A08)和客船及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代码A09)合并为一个特殊培训合格证 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代码T06),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将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T06)按照培训内容和适用对象分为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代码T06-1)㊁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代码T06-2)和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代码T06-3),同时将相应的培训74内容根据公约要求进行了调整㊂当前国内执行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即2019年修订的标准㊂在当前有效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要求: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其中对于T06-3的再有效资历要求是在滚装客船上取得㊂此外,该办法附录1中明确了各个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代码和最长有效期;附录2中按船舶等级和船员职务明确了持证要求;附录3中明确了各个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培训㊁考试要求[9]㊂我国现行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及要求见表3所列㊂表3㊀中国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及要求代码培训合格证名称培训内容培训学时/h培训对象有限期/年T06-1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安全培训㊁拥挤人群管理培训16客船㊁滚装客船普通船员以及服务员等其他船员5T06-2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安全培训㊁拥挤人群管理培训㊁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50客船㊁滚装客船船长及所有高级船员㊁在客船应变部署表中指定的其他在船舶紧急情况下对乘客负有安全责任的船员5T06-3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旅客安全㊁货物安全和船体完整性培训14滚装客船船长及所有高级船员㊁在滚装客船变部署表中指定的其他直接负责货物装卸和系固㊁关闭船体开口及在滚装处所负责乘客上下船的船员5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存在不足及建议通过对比我国和STCW公约关于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标准和要求可发现,我国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内容全面覆盖了公约要求发证的培训内容,关于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标准要明显高于公约标准㊂主要表现在:我国对公约不需要再有效的客船安全培训也设置有5年有效期和再有效的要求;我国要求在客船㊁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员均完成安全培训㊁拥挤人群管理培训;操作级高级船员也须完成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等㊂1.存在的不足国内关于客船船员的管理制度要求高于公约标准有助于提升客船船员的素质水平,有利于辖区水上交通环境的持续稳定㊂回顾相关管理制度实施一年多以来的情况,并对比公约的要求,发现我国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尚存在以下问题: (1)应急熟悉培训未有效实施STCW公约中客船特殊培训标准根据2016年修正案要求,增加了客船应急熟悉培训内容㊂这项培训虽然由航运公司组织实施,且主管机关不签发培训证明文件,但并不意味着该培训内容不重要,反而是任何服务于客船㊁滚装客船上的所有人员在担任其船上职务前必须完成的一项培训内容㊂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没有涉及客船应急熟悉培训的内容,国内相关制度文件也未明确要求公司要落实相应的上船前应急熟悉培训的责任,部分航运公司不了解相关要求,或者未能切实有效做好相应的应急熟悉培训工作㊂(2)对公约部分培训内容未根据情况加以区分采用STCW公约明确了在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上任职的船长㊁高级船员㊁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特殊培训和适任标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对于在从事国内航行的客船上任职的人员是否采用该标准,由缔约国政府主管机关确定㊂我国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对国际航行客船和国内航行客船的船员不做区分,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培训和发证㊂因此,对于国内航行客船船员,尤其是小型客渡船船员来说,直接采用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培训标准,可能导致培训标准难以达到㊁培训资源浪费等方面的问题㊂(3)培训层次不清晰㊁培训重点不突出根据目前我国客船船员的特殊培训和发证要求,将公约要求的安全培训㊁拥挤人群管理培训合84为一项培训,将公约要求的安全培训㊁拥挤人群管理培训㊁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合为一项培训,通过这两项培训后,分别签发T06-1和T06-2两种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㊂这样的设置比较简单明了,在一定程度上便于管理,但将不同的培训内容捆绑在一起培训的方式,也会带来弊端㊂例如:存在船长需参加在旅客舱室为旅客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的培训内容,普通服务员需培训参与值班普通船员或高级船员的培训内容的情况;也存在参加T06-2的培训时,安全培训部分中学习如何有效沟通,在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部分又重复学习该内容的情况㊂此外,按照当前的培训体系,持有T06-1的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如满足晋升条件晋升到三副/三管后,若需取得T06-2,则须再次重复培训安全培训㊁拥挤人群管理培训两方面的内容㊂公约设置的安全培训㊁拥挤人群管理培训以及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的层层递进的关系没有得到体现,针对各职务设置的培训内容未能突出重点㊂(4)证书再有效培训依据标准有待更新我国对于所有类型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包括T06-1㊁T06-2和T06-3)都设置了5年的有效期,且明确了统一描述的再有效要求: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㊂对于经常在船任职,且具有满足条件的相应客船或滚装客船船员服务资历的船员来说,所持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再有效并不是问题;但是对于部分不满足资历条件,需要参加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的客船船员来说,以何标准开展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却是一个问题㊂目前,我国海船船员所持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培训依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 2016 685号)中相应的大纲开展[10]㊂但是,该文件里的大纲是基于‘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中的培训内容编制,而现执行的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是基于最新修订的STCW公约要求制定,其中对客船船员的特殊培训内容也相应地进行了修订㊂依照旧版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知识更新大纲开展知识更新,显然达不到培训后满足公约要求的适任能力的要求㊂2.履约建议(1)督促航运公司落实公约要求的培训责任为了落实公约赋予航运公司在客船船员上船前开展应急熟悉培训的责任,主管机关应将相应要求在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做好相应要求的宣贯指导㊂同时,对于体系内的航运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审核活动,督促航运公司建立应急熟悉培训制度要求并实施㊂在航运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可查阅公司的培训开展情况,通过主管机关的监管,督促公约要求的有效落实㊂(2)充分体现国内航行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差异化对于国内航行客船船员的特殊培训问题, STCW公约考虑到了具体实践,给予各缔约国相应的自主权㊂因此,建议在公约的培训框架内,以能力需求为导向,编制国内航行客船船员㊁小型客渡船船员特殊培训大纲,满足特定航线㊁特殊船舶船员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需要㊂通过差异化的培训,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培训资源的有效利用㊂(3)优化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设置或出台免除政策对于当前捆绑进行的客船船员需发证的三类培训:安全培训㊁拥挤人群管理培训㊁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为了避免出现履约难点,解决培训层次和培训重点不明显不突出的问题,建议按照STCW公约的标准,相应地设置三类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㊂客船上担任相应职务㊁承担相应责任的船员,根据其职务和职责选择参加对应的培训,取得对应的培训合格证书㊂如果继续沿用当前的证书设置模式,建议出台相应的培训免除政策,例如持有有效的T06-1的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晋升三副/三管后,在取得T06-2时可免除安全培训㊁拥挤人群管理培训的内容㊂(4)完善证书再有效培训的要求为使经过再有效培训的客船船员满足公约的最新适任要求,建议根据现行有效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要求,对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知识更新大纲进行修订完善,以保证知识更新培训内容与适任标准相适应㊂94四㊁结语我国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覆盖了STCW公约的发证培训内容,且明显高于公约的标准和要求㊂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不同航线不同大小船舶的客船船员的素质需要,建议从公司㊁主管机关层面加强履约实践,各类船员培训机构强化船员培训源头管理,以提升我国客船船员(尤其是国内航行客船船员)的应急能力和拥挤人群管理能力㊂如何进一步优化我国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开展,有待持续跟踪对应客船相关的IMO示范课程的修订和通过动态,并将其应用到我国的具体培训教学实践当中㊂参考文献:[1]张基杰.深化高速客船船员专业培训㊁考试管理的探索[A].中国航海学会海洋船舶驾驶专业委员会.高速船及特殊用途特殊结构船舶航行安全论文集[C].中国航海学会海洋船舶驾驶专业委员会:中国航海学会,2000:6.[2]鲍君忠,张照亿,王西召,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国际标准发展述要[J].世界海运,2016(6):23-25. [3]龚宏达.加强客船应急管理提高船员的应急反应能力[J].中国水运(下半月),2008(1):187-189. [4]郑晓东.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探讨[A].长江海事局㊁中国水运报刊社㊁河南省地方海事局.2009第三届内河海事论坛专刊[C].长江海事局㊁中国水运报刊社㊁河南省地方海事局:中国航海学会,2009:2. [5]赵振德.滚装客船船员队伍建设[J].航海技术,2018(3):87-89.[6]许岩松.论客船船员如何保持安全的情景意识客船 康科迪亚号 和 岁月号 事故的启示[J].世界海运,2016,39(1):27-30.[7]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㊁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0.[8]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EB/OL].(2020-07-06)[2020-11-20]. /zhengce/zhengceku/2020-07/14/content_5526802.htm.[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EB/OL].(2019-09-02)[2020-11-20].https:///page/article.do?arti-cleId=42924EC1-0122-464D-84A7-1AC60804150D.[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EB/OL].(2016-12-19)[2020-11-20].https:///page/article.do?type= hsfg&articleId=d0f17be228194286b2b773cf4ff892b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2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七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八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九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高级值班水手;(九)高级值班机工;(十)普通值班机工;(十一)普通值班水手;(十二)电子技工;(十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四)引航员;(十五)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六)水上飞机驾驶员;(十七)地效翼船船员;(十八)游艇操作人员;(十九)摩托艇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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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颁布部门交通部港监局颁布文号 [1997]147号颁布时间 1997-05-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船船员的管理,提高高速船船员适任水平,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籍高速船上任职的高级船员和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高速船系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小时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小时及以上动力支撑船舶和排水型船舶,但不包括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

第五条高速船的类型和等级:(一)高速船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类型。

(二)高速船分为以下等级:A级为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高速船;B级为未满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的高速船。

第六条凡上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等高级船员,需完成规定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在高速船上任职时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应同时使用。

第七条改上不同类型的高速船任职的高级船员,应在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在相应的高速船上见习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

在完成见习时间后,应持合格证到原发证机关在合格证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进行“适用××类型高速船”的签注。

第八条凡按本办法的规定需上高速船见习的船员,在第一次上某一类型高速见习前须到港务监督办理船员服务簿任解职记载。

第九条完成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可在A、B级高速船上任职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如需上A级高速船上任职,需参加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第十条凡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有高一等级职务适任证书;在海船上的可持同等级或以上适任证书;轮机长、轮机员可持较低一等级职务适任证书。

第三章申请培训第十一条凡申请参加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高级船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二)船长、驾驶员的视力、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应符合相应的要求;(三)持有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且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凡申请参加培训的船员应向港务监督提交以下资料:(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申请表》一份;(二)船员服务簿和影印件一份;(三)船员适任(职务)证书和影印件一份;(四)近期二寸证件照片4张,要求免冠、正面、光纸。

第四章考试和发证第十三条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

理论考试满100分,合格为60分;实操考试分及格、不及格两种。

第十四条理论考试试题类型分单项选择和简答题或简单计算题,其中单项选择题不少于30题,分数占60%;简答题分数占40%。

实操考试分为口试和实船操作。

第十五条凡完成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具有不少于一个月或50个单航次高速船上的实习资历,给予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并根据所实习高速船的类型在合格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进行“适用××类型高速船”的签注。

同时在其船员服务簿“专业训练记载”栏内予以记载。

第五章证书再有效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自签发或审验日期起每隔三年须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在三年期满前的六个月内进行。

审验合格者给予证书再有效,并在证书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予以签注。

第十七条证书再有效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的要求;(二)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高速船实际任职服务资历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评估;(三)任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八条凡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得继续在高速船上任职。

第十九条对由于不能满足第十七条(一)、(二)款要求而未通过审验者,在一年内如能满足第十七(一)、(二)款的有关要求可申请再审验。

否则需重新参加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条审验工作由主管机关授权发证的港务监督进行。

第六章培训机构第二十一条凡申请开展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须满足本办法附录1所列有关师资、设备、设施的最低标准,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实操训练程序。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内容应不低于本办法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内部要有行之有效的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对培训的全过程实施充分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的师资力量。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凡被吊销合格证者,如需重新上高速船上任职,可于被吊销证书之日起两年后再参加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

第二十七条在高速客船上任船长、驾驶员者不得超过55周岁。

第二十八条“摩托艇机驾人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由主管机关或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航)监督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凡申请参加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实施。

附录:1、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机构师资、设备、设施配备最低标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附录: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机构师资、设备、设施配备最低标准一、师资(一)担任驾驶主要内容授课的教师应具有航海类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在高速船上实际担任大副以上职务不少于12个月;(二)担任轮机主要内容授课的教师应具有航海类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在高速船上实际担任大管轮以上职务不少于12个月;二、设备和设施(一)有规范的教室;(二)理论教学用投影仪一台;(三)教学用电视、录放相机、幻灯和收录机等相应的视听设备;(四)教学用的教具、挂图等;(五)实际操作训练用高速船一艘。

三、教学计划、教材、有关法规文件等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A级高速船船长、驾驶人员培训纲要内容课时第一部分理论知识(不少于30个学时)一、高速船特性6学时(一)各类型高速船舶的性能和特点(二)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类型、结构和工作原理(三)操纵系统:机驾合一、自动化设备(四)高速船的操纵特性、局限性、航行和避让上的要求二、驾驶台监控系统的仪表种类、功用2学时(一)监视主、副机运转的各项仪表名称和功用〖BH](二)舵系统各项仪表名称和功用(三)主操纵系统、应急系统各项仪表名称和功用(四)报警后的处理方法三、主操纵系统8学时(一)驾驶台操纵盘、按钮、操纵手柄的工作原理(二)应急操纵系统的基本原理及使用的条件(三)驾驶台遥控起动主机的条件、工作原理(四)“机舱集中控制”与“驾驶台遥控”相互转换的条件、工作原理(五)驾驶台遥控主、辅机等设备运转的监控要求(六)闭路电视的设置部位和作用(续表1)内容课时四、电罗经(海船驾驶人员免培)6学时(一)电罗经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其作用(二)电罗经的启动注意事项(三)电罗经的误差及其生产原因五、消防、救生、通讯4学时(一)消防总布置图防火器具及系统的处所及使用(二)救生设备的存放处所及使用(三)逃生应急出口的处所和作用(四)客船上应急情况下旅客撤离程序(五)水密门的防水泵操作方法(六)驾驶台通讯和航行程序(七)应急情况下通讯联络的方法(八)客船上应急情况下与旅客联络的方法(九)货船上的货物及车辆存放区域紧固方面的知识六、高速船安全生产和管理规定4学时(一)高速(客)船船员开航前的准备工作(二)高速(客)船开航前的准备工作(三)高速(客)船应变部署及演习制度(四)防洪、枯水、雾季、浅窄航段安全航行注意事项(五)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和当地港口规章第二部分实际操作(不少于14学时)一、操纵系统1学时(一)舵系统的启动(二)驾驶台操纵盘、按钮、操纵手柄的操作方法(三)“操纵盘”与“联合操纵手柄”相互转换使用和操作方法(四)闭路电视监控的操作二、助航仪器1学时(一)雷达的启动和操作程序(二)雷达避碰、定位操作(三)电罗经的启动程序(续表2)内容课时(四)测深仪的启动(调试)三、船舶操纵10学时(一)靠泊操作1、靠泊环境风、浪、码头空档余位、周围船只密度2、车、舵的使用3、靠泊角度的控制选择4、余速淌航的控制5、带缆先后次序6、前后位置的调整7、闭路电视监控工作(二)离码头前准备1、舵系统启用2、雷达、测深仪启动3、闭路电视的启动4、前、后位置的观察5、风向、风速、涨落潮的判断6、舷外情况7、外档情况(三)离码头操作1、解缆先后次序2、信号、号灯的使用(黄色闪光灯、汽笛)3、车、舵的使用4、开头(尾)角度、船尾(首)离码头距离5、碰擦情况6、港内使用速度(主机转速:……/分至)……转/分7、闭路电视监控工作(四)进出港操作(航向、航速、距离的控制) 四、应急操作2学时(一)在驾驶台遥控装置进行“紧急换向”的操作(二)在驾驶台遥控装置进行“紧急停车”的操作(三)“应急操纵”的操作程序与方法(四)应急消防泵的启用B级高速船船长和驾驶培训纲要内容课时第一部分理论知识(不少于22个学时)一、高速船特性4学时(一)各类型高速船舶的性能和特点(二)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类型和结构(三)操纵系统:机驾合一、自动化设备(四)高速船的操纵特性、局限性、航行和避让上的要求二、驾驶台监控系统的仪表种类、功用2学时(一)监视主、副机运转的各项仪表名称和功用(二)舵系统各项仪表名称和功用(三)主操纵系统各项仪表名称和功用(四)报警后的处理方法三、主操纵系统8学时(一)驾驶台操纵手柄的工作原理(二)驾驶台遥控起动主机的条件、工作原理(三)驾驶台遥控主、辅机等设备运转的监控要求四、磁罗经(海船驾驶人员免培)2学时(一)磁罗经的工作原理(二)磁罗经的使用和保管五、消防、救生、通讯设备2学时(一)消防总布置图防火器具及系统的处所及使用(二)救生设备的存放处所及使用(三)逃生应急出口的处所和作用(四)客船上应急情况下旅客撤离程序(五)水密门的水泵操作方法(六)驾驶台通讯和航行程序(七)应急情况下通讯联络的方法(八)客船上应急情况下与旅客联络的方法(九)货船上的物货及车辆存放区域紧固方面的知识六、高速船安全生产和管理规定4学时(一)高速(客)船船员职责(二)高速(客)船开航前的准备工作(续表1)内容课时(三)防洪、枯水、雾季、浅窄航段安全航行注意事项(四)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和当地港监口规章第二部分实际操作(不少于12个学时)一、操作系统1学时(一)主机遥控起动操作程序(二)舵系统的启动(三)驾驶台操纵手柄的操作方法二、助航仪器1学时(一)雷达的启动和操作程序(二)雷达避碰、定位操作三、船舶操纵10学时(一)靠泊操作1、靠泊环境、风、浪、码头空档余位、周围船只密度2、车、舵的使用3、靠泊角度的控制选择4、带缆先后次序5、前后位置的调整(二)离码头前准备1、主机启动2、舵系统启用3、前、后位置的观察4、风向、风速、涨落潮的判断5、舷外情况6、外档情况(三)离码头操作1、解缆先后次序2、信号、号灯的使用(黄色闪光灯、汽笛)3、车、舵的使用4、开头(尾)角度、船尾(首)离码头距离5、碰擦情况6、港内使用速度(主机转速:……/分至)……转/分(四)进出港操作(航向、航速、距离的控制) 高速船轮机长和轮机员培训纲要(其中标有★标记的对B级轮机人员不作要求内容课时第一部分理论知识(不少于32个学时) 一、高速船概况2学时(一)高速船的种类和特性1、动力支撑船舶2、排水型船舶(二)高速船的操纵特点二、高速船动力装置6学时(一)主机的类型和特点1、高速柴油机2、燃气轮机(二)推进装置的组成和原理1、喷水式推进装置的主要组成和工作原理★2、风动推进装置的类型和特点(三)舵的类型、特性、组成和工作原理(四)减速齿轮箱的类型和工作原理★(五)船舶艏、艉提升(防浪)装置的结构和基本原理三、轮机自动化4学时(一)轮机自动化基础知识(二)主机遥控装置的主要功能(三)机舱重要设备的自动控制原理(四)机舱报警系统的工作原理四、高速船主操纵系统7学时(一)起动、停车系统及工作原理(二)调速系统工作原理(三)换向系统工作原理(四)操舵系统及工作原理(五)操纵方式转换条件及转换程序五、高速船备用操纵系统2学时(一)备用操纵系统蹬组成和工作原理(二)备用操纵系统的功能六、高速船应急操纵方法2学时七、高速船操纵系统的工作电路(续表1)内容课时(一)操纵系统的主工作电路(二)操纵系统的应急电源八、高速船监系统3学时(一)监控系统的常用仪表和仪器(二)监控系统的检测功能(三)监控系统的报警功能(四)监控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九、高速船常见故障的分析和排除3学时十、高速船轮机管理3学时(一)高速船的有关安全法规(二)高速船轮机部职责(三)高速船轮机日常管理(四)高速船消防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和有关救生规定第二部分实际操作(不少于20学时)一、驾驶台轮机操纵系统的按钮和功用二、驾驶台驾驶操纵系统的按钮和操纵手柄的功用三、驾驶台机电设备监控系统仪表、仪器的功用以及声、光报警时的处理方法四、机舱操纵系统按钮、操纵手柄的功用以及声、光报警时的处理方法五、机舱机电设备监控系统仪表、仪器的功用以及声、光报警时的处理方法六、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起动条件、起动方法以及运行方法七、主机正常起动和应急起动的操作方法八、主机紧急停车和重新起动的操作方法九、驾驶台/机舱操纵方式转换的操作方法十、操作系统电源供电操作程序十一、操纵系统应急电源供电的操作程序十二、应急舵的使用和管理十三、舵机的使用和管理十四、机舱消防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十五、救生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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