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疫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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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力督:疫苗案办了!
李克强总理近一个时期以来反复强调,现代政府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他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堪称此方面表率。4月13日的常务会,即回应了群众和企业两大关切。一是舆论高度关注的“疫苗案”,二是呼声越来越强的降低企业“五险一金”问题。
当天会议听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决定先行对一批责任人实施问责;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强化制度监管。群众关心这件事,国务院就盯着督办这件事。总理3月22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同时要抓紧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堵塞漏洞。这两方面,落实总理批示如何,给人民群众交代如何,此次常务会给出了初步答案。
3月28日国务院批准组成部门联合调查组,并成立国务院工作督查组。半个月时间,第一阶段调查处理工作基本完成,随即上常务会,向社会公开,可谓“及时”。目前各地已立案刑事案件192起,刑事拘留202人。根据已查明情况,常务会决定,依法依纪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
从中可以看出决心:问责不玩虚的,对公职人员处理实打实,严肃并且精准。更可期待的是,会议明确了,下一步还要坚决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和失职渎职行为,并根据案件查处情况,提出进一步问责处理意见。
总理亦多次强调举一反三和标本兼治。与案件调查处理同步,相关条例高效修改。从此次常务会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看,非常注重以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为导向,在制度设计上堵塞漏洞。健全的制度,构成严格监管的依据和根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增加了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这无疑是对现代政治伦理的一种强烈彰显。《决定》还完善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等内容。这既是对当下群众关切的一种直接回应,长远看也是对社会心理的一种有效抚慰。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决定先行对一批责任人实施问责;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强化制度监管;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据新华社电
先行对一批责任人实施问责
会议指出,我国的疫苗体系总体是安全可靠的,凡发现漏洞,必须坚决堵住。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发生后,国务院批准组成部门联合调查组,并成立国务院工作督查组,深入开展实地调查,推进全国协查联办。目前第一阶段调查处理工作基本完成。初步查明,此次疫苗系列案件涉及面广,性质恶劣,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也暴露出疫苗质量监管和使用管理不到位、对非法经营行为发现和查处不及时、一些干部不作为、监管和风险应对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教训深刻。会议要求抓紧完成对涉案疫苗接种人群的风险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妥善做好后续处置,并加快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疫苗管理长效机制。
目前各地已立案刑事案件192起,刑事拘留202人。根据已查明情况,会议决定,依法依纪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
第二类疫苗纳入省集中采购
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明确一要严
格疫苗流通管理,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坚决制止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二要建立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强化储存、运输冷链要求,增设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三要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对非法购销、未按规定储运疫苗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增设对责任人员的禁业处罚,并严格属地监管职责,增加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决定》还完善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等内容。
■调查进展
疫苗案19批样本送检17批合格
据新华社电3月28日,国务院批准成立部门联合调查组,并同时成立国务院工作督查组。昨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汇报。
2015年4月,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支队,破获庞某、孙某(二人系母女)非法经营疫苗案。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庞、孙二人在未获取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获取二类疫苗购销信息,购入二类疫苗加价销售给下游非法经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的22个银行账户(卡)中,涉嫌非法经营收款金额3.1亿元,支出2.6亿元。
专家组对查扣的12个品种32批次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已完成19批次样本检验,其中17批次样本的效力指标全部合格;一个乙肝免疫球蛋白(不属于疫苗)效力不合格;一个狂犬免疫球蛋白(不属于疫苗),效力合格,但大小蛋白分布指标不合格。
■措施
接种单位禁从厂家购买二类疫苗
昨日,记者从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精神,两部委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研究建立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长效机制。
疫苗流通如何管?
1 改革完善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机制。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集中采购,由县级疾控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辖区内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这将大大减少中间环节,有效解决第二类疫苗流通混乱的问题。
2 加强疫苗冷链管理。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组织制定疫苗生产、储存、运输的操作规范,加强冷链运输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3 推进疫苗全程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疫苗生产企业、疫苗进口单位、配送企业、县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依法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并做到票证一致、票货一致、票款一致。
4 严格禁止非法疫苗销售行为。未取得资质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疫苗买卖、储存、运输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疫苗,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赠送疫苗。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疫苗。
预防接种如何管?
1 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和人员资质,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村医不得开展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同时,规范预防接种设施条件、疫苗和冷链管理、监测和不良反应处理、预防接种告知和宣传行为以及预防接种记录和报告。
2 完善并落实政策保障机制。根据《中央编办、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疾病预防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