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类贷款客户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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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类贷款客户分类
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0
第二章客户分类 0
第三章客户营销 (6)
第四章客户服务 (9)
第五章客户管理 (10)
第六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类贷款客户服务体系,推行客户分级管理,进一步增强我行客户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类贷款客户是指符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相关评定标准,向我行申请消费类贷款的个人客户。
第三条客户管理遵循“规范管理、注重维系、层级服务、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消费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客户分类
第五条分类原则。消费类贷款客户分为一至五类,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年龄、户籍、学历、家庭资产、是否有特殊技能等基本信息;
(二)客户的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所在行业、工作单位、担任职位、薪酬等;
(三)客户的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征信记录;
(四)客户与金融机构的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存款、理财、贷款和客户在银行获得的评级情况等;
(五)其他与客户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一类客户标准:
(一)年龄在30周岁(含30周岁)至55周岁(含5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收入稳定,且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的正式编制公务员,副团级以上(含副团级)军官;
2.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的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员工;
3.公立学校或当地知名私立学校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校领导职务;其中,对于部属高校可以为担任一级学院院领导职务;
4.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获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以上(含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称的正式编制医生(中药、西药人员,护理人员,其它卫生技术人员),或担任院领导、一级科室负责人职务;
5.优质企业总部(在华总部)、省(大区)级分支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和高级技术人员,以及省(大区)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优质企业(下同)包括:
(1)美国《财富》杂志最新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在华一级
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资企业。
(2)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联合评选的中国500强企业。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的“央企名录”内企业。
(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以上企业子公司: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创业板除外);至少保持近三个年度连续良好盈利状况;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25%。
(5)金融、电信、电力、烟草、炼化、港务、盐务,以及跨省经营的律师、会计师行业企业。
(三)本人及配偶社会记录和信用状况良好,本人信用记录等级(如符合调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等级,下同)为正常或瑕疵类,配偶信用记录等级不为禁入类,当前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拖欠贷款。借款人信用记录为次级类的,应下调一个等级。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用记录等级,是指按照我行个人征信应用管理制度规定,对个人信用报告划分的风险等级。
第七条二类客户标准:
(一)年龄在25周岁(含25周岁)至55周岁(含5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收入稳定,且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的正式编制公务员,副营级以上(含副营级)军官;
2.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的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员工;
3.公立学校或当地知名私立学校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正式编制教师;
4.获得公立医院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以上(含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技术职务的正式编制医生(中药、西药人员,护理人员,其它卫生技术人员);
5.优质企业总部(在华总部)、省(大区)级分支机构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保洁、保安及服务人员,下同),以及省(大区)以下分支行机构中级管理人员和中级技术人员。
(三)本人及配偶社会记录和信用状况良好,本人信用记录等级为正常或瑕疵类,配偶信用记录等级不为禁入类,当前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拖欠贷款。借款人信用记录为次级类的,应下调一个等级。
第八条三类客户标准:
(一)年龄在25周岁(含25周岁)至55周岁(含5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教育背景,且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当地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含公立学校和公立医院)、当地知
名私立学校、优质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优质上市公司(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至少保持近三个年度连续良好盈利状况)的正式在职员工(不符合二类客户标准),且具有以下资历之一:(1)在现单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
(2)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在现单位工作2年以上(含2年)。
(3)研究生以上(含研究生)学历。
(4)具有注册会计师、审计师、造价师、资产评估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评估师、律师、注册金融分析师或理财规划师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2.长期稳健经营的自雇人士,经营年限不少于10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以贷款行所属城市分行(或一级分行直接管理的一级支行,下同)为单位,在辖内拥有自有(或共有)产权的经营场所及住房,近一年内经营利润和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
(三)本人及配偶社会记录和信用状况良好,本人信用记录等级为正常或瑕疵类,配偶信用记录等级不为禁入类,当前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拖欠贷款。借款人信用记录为次级类的,应下调一个等级。
自雇人士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