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公证学第二章 律师职业的含义、性质和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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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业模式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分业模式 , 是指各种法律 职业从各自就职伊始就有明确的分工 , 各种职业 之间联系 较为 松散 , 原则上不存在升任或转化的 关系 。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这种模式 , 法律家 ( Jurist ) 的范围比英美法系更广 , 包 括司 法官 ( Magistracy , 兼指法官 和检察官 )、 律师 、 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法律工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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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职业的特征 虽然各国的国情各不相同 , 各种法律家具体 从事的工作内 容也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 , 但法律 职业仍然存在一些共同的特征 : 1. 法律职业相对独立 , 形成了法律职业共 同体 2. 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形成分工协作关系 3. 法律职业教育和培训日益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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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模式 世界各国的法律职业都形成了特定的共同体 , 他们奉行同样的法律精神和职业道德 , 具有相 同的价值观和法律思维方式 , 并遵循着同 样的 法 律规则和 程序 , 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职业利益 。 1. 混业模式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混业模式 , 是指尽管各种 法律职业内 部存在分工 , 但相互之间联系较为紧 密 , 并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和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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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公众事业说 美国律师基金会研究顾问雷蒙德曾撰文指出 , 法律实务是一项公众事业 , 对于从事律师 、 医生以及牧师等职业的人来说 , 最根本的价值是 为 公众服务的精神 , 其职业义务的内 容尤其强调 利他主义和伦理性 。 ( 三 ) 维护人权与司 法平衡说 日 本 《 律师法 》 第 1 条就规定 :“ 律师 以维护基本人权 , 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 。” ( 四 ) 保护当事人权利说 林达在其所著 《 历史深处的忧虑 》 一书中 指出 :“ 律师只 是类似于一个咨询加上服务的机 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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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的性质
一 律师的含义 我国 《 律师法 》 第 2 条规定 :“ 本法所 称律师 ,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 接受委托 或者指定 ,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 ” 二 西方国家关于律师性质的界定 律师的性质 , 实际上指的是律师的职业性质 , 是指一国 法律所规定的 律师职业区别于其他职 业的本质属性和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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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律师的社会功能
一 律师的社会功能概述 自 从律师职业产生以来 , 律师对人类社会历 史的推动 , 对社会秩序的建构 , 对社会正义的维 护 , 对民主政治制度的确立 , 都无可争辩地显示 了其应有的 、 巨大的 、 积极的社会功能 。 ( 一 ) 社会规则的制定与实施说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罗 伯 特 ·C ·克拉 克曾 指出 :“ 什么是律师的本质? 律师的功能是 什么 ? 我的回答是 : 他们操作着定义人们之间以 及组织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的规则和标准 。
第二章 律师职业的含义、性质和 社会功能
第一节 法律职业 一 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职业,亦称法律家,或法曹,是指专门 从事司 法及其他法律活动,具有国家授予的专业 资格的职业法律工作者。法律职业有广义和狭义 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职业,特指从事法律实务 工作的法律家,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广义 的法律职业,还包括其他法律职业(例如仲裁员 、调解员、公证员等) 以及立法者和法学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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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时对律师性质的规定 及其历史背景 1980 年 8 月 26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暂行条例 》( 简称 《 律师暂行条例 》), 该条 例第 1 条规定 :“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 ” 四 我国法学界对律师性质的讨论 我国法学界围绕律师性质的重新界定问题 , 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 : 一种观点认为 , 我国律师的性质应当 是社会 法律工作者 。 另一种观点认为 , 我国的律师应界定为 自 由 9 职业者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 律师是推进民主政治的主力军 法律和政治同属上层建筑 , 法律从属 于政治 、 服务于政治 、 不断革新政治 , 律师作为庞大 的社会法律职业群体从来就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 联系 。 三 律师是市场经济的守护神 市场经济是高度自律的经济形态 , 高度发达 的市场经济离不开高度完备的法律制度 , 更离不 开高度自律的律师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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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业务性 。 律师职业不同于官方法律 职业 , 它具有业务性 , 即 其所从事的是一种业 务活动而非官方的职务活动 。 ( 2 ) 平等性 。 律师在从事业务活动中 , 不具有行使权力 的内 容 , 因 而他与当事人之间 是一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 是通过契约即委托合同加以确定的 。 ( 3 ) 有偿性 。 律师向 当事人提供法律服 务是有偿的 ( 法律援助 除外 ), 表现为一种等 价交换的关系 。 ( 4 ) 自 律性 。 律师职业的管理不同于行 政管理 , 主要是通过律师协会进行自 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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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法学家 。 主要是指在各种科研院所 、 大专院校从事法学研究和 法学教育的法律学者 、 法学教授 。 ( 5 ) 其他法律职业者 。 这主要是指具有 专门资格或受当事人委托提供特定法律服务的专业 人士 。 ( 6 ) 立法者 。 立法者分为 两类 , 一类 是专门行使国 家立法权的 立法机构中的议员 , 另 一类则是专门为立法机构或政府制订立法草案的职 业法律家 。
五 我国现行律师制度对律师性质的界定 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其基本的性质 。 《 律师法 》 中 将律师的 性质界定为 : 依法取得 律师执业证书 , 接受委托或者指定 , 为当事人提 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 1. 律师是取得律师资格 , 持有律师工作执 照的法律专业人员 2. 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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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法官 。 即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官员 , 主要是指普通法院 、 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等法院 中的职业法官 。 ( 2 ) 检察官 。 检察官是行使国 家公诉权 、 侦查权 、 法律监督权的 国 家官员 , 是代表公 共利益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 。 ( 3 ) 律师 。 是指获得专门 的执业资格 , 为 当 事人和 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 专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