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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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名称 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 性,由商标法、通用名 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商标名 通用 属性 名 名 阿芙 保湿 乳液 哎呀呀 护手 霜 贞采源 定型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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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允许使用非注册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 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 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 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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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化妆品标签标识涉及主要法规
序 标准(规定)名称 号 1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2006-6-1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5-5-30 7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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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1 中华人民共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2009年10月1日 检疫总局 第100号令《化妆品 2007-07-24 起各级质量技术 标识管理规定》 监督部门予以查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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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卫生许可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标注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要 求。 (9)生产许可证号及QS标志 属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及 QS标志。 (10)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 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产品)需标注特 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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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 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39号) 2010年第39号
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新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现将有关的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事宜公告如 下: 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 (贴)。企业使用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 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自2010年6月1日起,之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 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产品标准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 卫生许可证证编号及标志
可视面或说明书上
可视面 可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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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 可视面 化妆品批准文号等
安全警告用语
可视面
宜标注内容:使用指南、储 可视面 11 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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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部外能被消费 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化妆品在不破坏包装的情况下,消费 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 2008-06-17 2009-10-01 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 2010-02-05 2010-02-05 命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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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解析 --化妆品标识强制标注内容及具体标识位置
序号 标识内容 标识位置
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因包装原因 无法标注时,也可以标注在可视面 上。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 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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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化妆品定义 二、化妆品标签标识涉及主要法规 三、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解析 四、化妆品标识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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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定义
以涂抹、洒、喷或其它类似方式,施于人体 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 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 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分类方式:使用目的(清洁、基础护肤、美 容类等);剂型(液体、乳液、膏霜、块状、 粉类等);年龄和性别分类(男士化妆品, 婴儿化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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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标注净含量(Qn)的量限 质量 计量单位 g(克) kg(千克) mL (ml)(毫升) L (l)(升) ㎜(毫米)或者㎝(厘米) m(米) mm2(平方毫米) 或者 cm2(平方厘米) d㎡(平方分米)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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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baidu.com
Qn<1000克 Qn≥1000克 Qn <1000毫升 Qn≥1000毫升 Qn <100厘米 Qn≥100厘米 Qn <100平方厘米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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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类特殊用途化妆品
育发 染发 烫发 脱毛 美乳 健美 除臭 防晒 祛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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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化妆品标签常见质量问题
使用医疗术语或绝对用语 特殊化妆品无批准文号 外文无中文 品名无属性名 执行标准错误 字体高度不够 漏标部分强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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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或分装的化妆品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 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 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 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 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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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成分标注
依据: 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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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成分表
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要求。 本 条款是对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配料时加入的成 分以及标注方法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为了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便于政府的监管。 化妆品成分标注时,如 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应以中文标 签为准。 标签上的成分表应冠以“成分:”,
体积
长度
面积
1平方分米≤Qn <100平方分米
Qn≥1平方米
b 标注字符高度
标注净含量(Qn )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2 3 4
Qn≤50g Qn≤50mL
50g <Qn≤200g 50mL<Qn≤ 200mL 200g<Qn≤1000g 200mL<Qn≤1000mL
Qn>1kg Qn>1L
(11)合格证明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12)安全警告用语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 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 注安全警告用语。 (13)使用指南、储存条件(宜标注内容)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 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 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 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 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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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1)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 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 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应拼写正确。 2)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 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 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 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 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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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 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 15毫升的,可仅标注“化妆品的名称”、“生 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化妆品 成分表”、“保质期”,化妆品成分表可标注 在其它说明材料中。 4)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 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只需标注“化妆品的 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保质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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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际生产加工地 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完成产 品最终制作工序的所在地。由“引导语:+至少 到省级地域名称”构成。引导语应为“实际生 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地”、“生产地”或 “产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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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界定,根据产品的特性, 可有以下5种情况: 1.不需要特殊工艺灌装的产品,如乳液、膏 霜、化妆水等产品,其内容物制造完成地为该 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2.需要填充推进气体的气雾剂类产品,以其 最终制造工序“向内容物填充气体并灌装”地 为其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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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 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 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2)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 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 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 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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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品标准号
该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 案的企业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 (6)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 用日期) 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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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采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 装”等引导语,按4位数年份、2位数月份、2 位数日的顺序标注,保质期标注为“保质期× 年”或“保质期×月”。 生产批号由生产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采用 “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限期使用日期” 等引导语,按4位数年份、2位数有份、2位数 日的顺序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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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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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可视面 实际生产加工地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 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净含量 可视面,生产批号除外 展示面,如因包装原因无法标注时 也可标注在可视面上。 可视面,如无法按要求标注时可参 照本条指南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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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成分表
序 标识内容 号
标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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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 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3)净含量
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 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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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 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 商品的净含量。 2)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 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三个部分组成。 3)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 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 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 表示的计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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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要特殊灌装或组装工艺的产品: 需要成型的产品,如唇膏、粉饼、化妆笔等, 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成型前内容物的制造”地 为该产品的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面贴膜类,以其将“无纺布浸泡入原液”为 最终制造工序,其企业据地为该产品实际生产 加工地。 胶囊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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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灌装前需在中间产品中添加部分原料的产品, 则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添加部分原料”地为该 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5.其他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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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 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 以相同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 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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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 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生产 者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也可以不直 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的合法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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