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执行过程中的一些思考
劳动监察问答
1、常听说劳动监察部门是劳动者的维权卫士,劳动监察部门到底有哪些职责啊?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2、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哪些具体问题实施劳动监察啊?他们可以主动去调查单位吗?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下列行为实施劳动监察,主动检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3、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获得听证的权利?答: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可能对用人单位作出吊销许可证、5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的,监察部门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享有听证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答复监察部门是否申请听证。
4、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对我造成了损害,需要对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就赔偿的金额一直无法与单位达成一致,我能否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帮我处理?答: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制作
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的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是行政执法工作合法、有序开展的基本载体,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重要手段,是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影响的法律依据。
正确、规范地运用行政法律文书,能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使行政命令得到有效的执行,从而减少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重点解说日常工作中经常用到的法律文书。
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主要应用在调查取证上,是调查取证的重要手段,是查清案情的有效途径。
做好《询问笔录》是办案的基础,是办案质量的保障。
1、熟悉案情,拟好询问提纲熟悉案情,拟好询问提纲是调查取证做好笔录工作的第一要务。
案件的发生不外乎一是举报(包括电话、书信、电子邮件、转送等);二是自己巡查发现。
这两类获知形式,办案人员都有时间熟悉案情,对案件的性质有起码了解和作出判断,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明确构成违法的要件,拟好询问提纲,有针对性地展开调查取证,查实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询问。
2、应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1)全面收集证据主要指:在证据的种类上既要收集证人证言又要提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还要做好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等。
现场笔录的证明力强,要重视这方面的证据收集,把证据固定下来。
在证人证言的收集上,要尽可能多地收集知道案件真实情况人的证言,防止证据未穷尽,而原有证据又缺乏证明力而无法定案。
因为《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都规定在提起诉讼或复议后,行政机关不可再调查取证,导致案件的败诉。
所以证据多了无妨,证据少了则无法补救。
(2)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所谓客观地收集证据,是指调查取证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要按照证据本来面目如实地收集证据,不能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弄虚作假、断章取义。
所谓公正地收集证据,一要遵循分别取证的规则。
面对众多的证人及行政相对人,在调取证据时,不宜采用集中询问、共同讨论,相互提示的形式,而应当分别单独进行,防止证人之间和当事人之间相互影响,降低证据的可信程度;二要遵循及时取证的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资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劳动保障监察有责任、有义务从源头上预防劳资纠纷的发生,并在劳资纠纷发生后,及时依法解决,维护社会稳定。
一、劳动监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远远不及法院、公安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配合执法的情况,来自劳资双方的抵触情绪对开展执法行动有着直接的消极作用,影响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力。
2、收集证据难,实有投诉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又未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出具欠条,给依法维权办案带来一定难度。
3、施工工地发包分包混乱,少数的工程项目因承包关系不明,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账务不清等现象,导致农民工上访时有发生。
还有的工程项目以承包人工程款等无法收回为由,变相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方式讨要现象存在。
4、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供大于求,导致劳动者就业难普遍存在。
因而一些劳动者,特别是低学历、年龄大的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时,维权意识低,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不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导致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愈演愈烈。
5、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亟待加强,“两网化”管理工作对现有执法人员的管理服务方式、业务流程规范、工作作风改进提出了更高、更强、更严的要求,必须加强执法人员包括协管员的业务培训考核。
二、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对策1、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部门培训结合自主学习、线下学习结合线上学习等多种途径,不断丰富自身的知识储备,当遇到劳资纠纷案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自身的知识及经验找准切入点、高效地解决问题,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
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向用人单位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维权告示牌等方法增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守法意识,提高劳动者的依法维权能力。
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是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执法依据,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近些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总体来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用人单位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等。
根据以上规定,我县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基本杜绝了使用童工现象,较好的执行了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有了新的进展,解决拖欠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也有新的起色,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效果。
但是,总的来说,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起步晚,节奏慢,力度不够,影响不深,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1、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还不到位。
前几年,我县国有企业少,私营企业廖廖无几,职工和其他形式的用工不多,国有企业也能较好的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几乎没有什么劳动争议。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企业“改制”、“重组”,经营管理形式发生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进入和其他经济形式的发展,用工逐步增多,经营管理者为减少企业成本,赚取最大利润,有的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制定了一些有损职工利益和有悖法律法规的内部管理规定及制度条款,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劳动保障和谐监察模式的认识与思考
般监 察模 式 过 于简 单 粗糙 , 部 门对 劳动 保 障 各
监察 执 法充 满 了不 和 谐 的声 音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民共 和 国劳动 法 》 的公 布促 成 了劳动 监 察制 度 在 我 国各 地 的普遍 建 立 。2 0 0 4年 1 1月 1日, 务 国
有 区域特 色 的劳 动 保 障 和 谐 监 察模 式 悄 然 兴起
并 逐 步演进 , 大促 进 了劳动 保 障监 察功 能 目标 大
的整体 提升 , 于全 国劳 动及社 会 保 障领 域 的行 对
监察 模式在 全 国的确立和推 广 。 关 键词 : 劳动保 障监察 ; 一般监 察模 式 ; 和谐监 察模 式
中图分类 号 : 9 252 文献标 识码 : D 2 .9 A 文 章 编 号 :0 4 1 0 ( 0 0 0 —0 7 — 0 10 — 6 521 )2 0 2 5
劳动 保 障监 察 在 维 护 劳 动 者 及 用 人 单 位 合
摘
要: 和谐 监察模 式是一般 监察模 式 的演化体 , 本框 架 内容 可 以概括 为 : 六个模块程 基 “
序 结构” “ 、 三个协 同配合 ” “ 、一个 本质性 目标” 。和谐 监 察模 式在 局部 区域 的成功 实践证 明其
具有 典型 示范意 义。应 完善 立 法, 重新修 订现有 劳 动 法律 法规 , 制订 监 察程 序规 则 , 速 和谐 加
政 监察 执法 有借 鉴意 义 。
一
院第 4 3号 令 颁 布 《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 下 称 2 劳 ( 《 例 》 ,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的 适 用 范 围、 责 义 条 )对 职
对解决有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解决有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解决对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等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作出了〘对〖关于请解决有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77号),现予以转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正确确认违法性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根据〘条例〙和国法秘函〔2005〕377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属于三种违法情形。
对这三种违法情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二、正确适用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同时具有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情形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照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三、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完善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附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请解决有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问题的函〗的复函〙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对〖关于请解决有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问题的函〗的复函劳动保障部办公厅:你厅〘关于请解决有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5〕33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们认为应当理解为,只有用人单位同时具有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三种情形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汤辉来源:《山西农经》2015年第03期摘要:劳动保障监察主要是依据法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权力,采用行政干预的手段对社会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是独立于司法体系的一项行政制度。
这项制度已经被社会主义实践证明了是可行的、有效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仍然在不断的遇到新的问题,这也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本文主要立足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常见的、新发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劳动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关系;对策文章编号:1004-7026(2015)03-0102-02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182文献标志码:A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越来越显现出主体多元化及劳动模式多元化的特征。
个别企业主或者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在明知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采取各种违法行为,侵犯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后,劳动者固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同时,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等形式促进问题的解决,节约诉讼成本和诉讼资源,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方便。
1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现在已经过去了20个年头,与劳动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劳动合同法等也均已颁布实施多年,但是在现实中,仍存在大量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手不足,没有足够的精力对辖区内的所有企业进行逐一排查通常情况下,在一个行政辖区内,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可能有千万家,涉及的劳动者可能有几万人乃至几十万人,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到人员编制的限制,无法对辖区内的所有企业进行逐一的排查,去发现可能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
1.2我国劳动法中的违法惩罚措施不够严厉,企业主或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较低目前来看,我国整体的法律执行的情况都还处于较差的阶段,我国的违法惩罚机制也不够严厉。
近几年劳动保障监察遇到的问题
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面临的问题及治理措施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形势近年来,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正在逐步形成以集中式专项检查为推动,以日常巡视监察为基础,以劳动年度检查为保证,以举报、投诉案件专查为重点,以公众和舆论监督为支持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都要进行“劳动用工”、“禁止使用童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特殊保护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近几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建部、公安部、总工会也多次联合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
2007年,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等九部门联合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检查依法领取证照、劳动用工、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实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非法用工事件的发生。
通过以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解决了一批突出的劳动关系问题,震慑了劳动违法行为,促进了地区性劳动关系结构调整和局部地区劳动关系质量改善。
总体来说,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我区已建立起区、镇(街道)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正在不断提高。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体制的快速转轨、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劳动监察执法工作正处于硬碰硬的攻坚阶段。
四是劳动者对依法维护自已合法权益的意识普遍增强。
近几年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不断上升。
劳动者对侵犯自己合法问题的举报投诉的维权行为正在逐年递增。
1、近几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监察执法程序
一、受理与立案
政部门一般不具有主动答复的义务。 ➢ 三是具名举报,并要求答复;在相关行政部门执法实践以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
如果举报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答复的,多认为举报人具有知情权,行政部门应予 以答复。 ➢ 答复方式:由于相关法律未规定答复具体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选择书面、电话等形式予以答复,也可以通过询问笔录的形式进行答复 。但不管采用哪种答复方式,均应注意保留相关答复证据。
一、受理与立案
问题三
▪ 若同一个人反映的问题,既包括举报事项,又包括投诉事项,应如何处理?
➢ 如果同一个人反映的问题中,既包括举报事项,也包含投诉事项,由于法 律政策对举报和投诉的要求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相应承担的义务存在差 异,应分案处理,即将此人举报的事项和投诉的事项厘清并分开,分别作 为举报件和投诉件处理。
一、受理与立案
问题一
▪ 王某是否可以以“举报”的形式来反映用人单位侵害其自身劳动保障合法 权益的问题?为什么?
如果劳动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其自身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 用人单位侵害的,须采取“投诉”形式而非“举报”形式。
同时考虑劳动者仍在侵害其权益的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若劳动者坚持要求 为其保密,由于履行保密义务会给监察执法带来极大困难,因此须向劳动 者说明举报与投诉之区别,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劳动者以非直接利害关 系人的名义举报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 关于“举报”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常云红(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社局,山西 吕梁 033000)[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发展的步伐,我国从1993年就开始逐步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在我国劳动保障的基础上对于施工人员进行权益保障,维护着劳动者的合理利益。
文章以建筑领域为例分析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施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对策[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7 27 086 劳动保障行为指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利益,所开始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总方式。
劳动保障制度的推行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开展起来的活动,这就是劳动保障与其他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的区别所在。
1 劳动保障的意义劳动保障指的是以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和基本利益为主存在的。
法律地位的前提就是通过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取得的,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就是需要建立独立的法律地位,才可以保障劳动监督的正常进行。
劳动保障第一是需要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本身的法律地位。
劳动者需要独立于国家,独立于每个人,才能成为能够自由使用自己劳动力、使用自己的独立选择权的权利,用人单位也需要独立,不管是对于国家还是个人都要正在的独立起来,成为能够自主经营,拥有自己经营的独立个体经济。
劳动保障其次是要保障主要物质的利益。
维护自身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保障人基本的物质利益。
2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施存在的相关问题2 1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相关法律修订不够完善现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相关法律中是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为管理的主要制度,也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条例在章节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不合理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规定不够明确,在实施阶段也有一定的限制,有待进一步的提升和完善。
在条例的规定中对于用人单位追加的法律责任居多,相对来说对于用人单位主要的复杂人进行的法律约束就比较少,但在实践的过程中,主要是人去实施,所以进行违法的常常是违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此,应该加强这类法律制度的修订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劳动保障监察主要是依据法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权力,采用行政干预的手段对社会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是独立于司法体系的一项行政制度。
这项制度已经被社会主义实践证明了是可行的、有效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仍然在不断的遇到新的问题,这也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本文主要立足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常见的、新发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劳动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关系;对策文章编号:1004-7026(2015)03-0102-02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182文献标志码:A□汤辉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越来越显现出主体多元化及劳动模式多元化的特征。
个别企业主或者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在明知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采取各种违法行为,侵犯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后,劳动者固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同时,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等形式促进问题的解决,节约诉讼成本和诉讼资源,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方便。
1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现在已经过去了20个年头,与劳动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劳动合同法等也均已颁布实施多年,但是在现实中,仍存在大量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手不足,没有足够的精力对辖区内的所有企业进行逐一排查通常情况下,在一个行政辖区内,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可能有千万家,涉及的劳动者可能有几万人乃至几十万人,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到人员编制的限制,无法对辖区内的所有企业进行逐一的排查,去发现可能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
1.2我国劳动法中的违法惩罚措施不够严厉,企业主或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较低目前来看,我国整体的法律执行的情况都还处于较差的阶段,我国的违法惩罚机制也不够严厉。
比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或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处罚措施,但该处罚的标准仅为责令改正,以及按每人1000元至50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
关于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摘要:劳动保障监察是法定机关代表国家对用人机构进行检查、纠正、惩罚等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必须坚持公正、公开、高效的基本原则。
本文针对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了详细分析,以期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质量。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思考分析引言劳动保障监察,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国际劳工组织,又称为劳动监察,亦或是劳工监察,是政府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其特点体现在强制性、专门性、行政性和法定性等方面。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以便民、高效、公开和公正为办原则,秉承事实为根据,坚持法律为标准,将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体、惩处为辅助,办案过程必须公开、公正且透明,接受社会的检察、监督,是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根本所在。
1.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发展历程1919年10月,第一次国家劳工大会通过的若干公约中,就包括一项《劳动监察(卫生机构)建议书》,该建议书呼吁对工人的健康进行保护。
而1923年通过的《劳动监察建议书》则明确了劳动监察的基本原则、监察范围以及监察员的权利地位、监察组织规则等。
其后1947年、1969年和1995年国际劳工组织分别通过了《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劳动监察(农业)公约》和《劳动监察公约(81号)议定书》,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工业、商业、农业、教、科、文、卫等各个领域。
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了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为主的劳动监察制度体系。
有学者把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大体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探索起步阶段(1978年~1991年);建立拓展阶段(1992年~2004年);稳步提高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
随着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步入依法监察新的发展阶段。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四项职责、九项监察事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浅析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锐赵远风杜然来源:《人力资源管理》2014年第08期摘要: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是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工单位非法用工孕育而生的。
劳动保障监察实质是运用公权力的介入以维护健康的劳资关系,它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
本文从劳动保障监察在法律、认知和管理层面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改善的对策,试图探索出一条更加合理与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之路。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法律缺陷认知偏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资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无论是富士康员工的跳楼事件还是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从层出不穷的劳资矛盾中我们不难看出,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从分析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问题入手,剖析其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力图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提供理论参考。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述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即过去所称的劳动监察,国外亦称劳动监察。
它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目前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产生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其标志是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各省人民政府劳动局与当地国营企业工作关系的决定》、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暂行条例》和《矿山安全检查条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1993年原劳动部颁布《劳动保障监察规定》,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作出规定。
之后,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在我国普遍建立。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再到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体制日趋完善,监察形式日益多样化、主动化,管理手段趋于网络化、动态化,监察主体逐渐多元化、专业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浅析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浅析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作者:李泰塨来源:《辽宁经济》2020年第02期〔内容提要〕劳动保障监察是指依据相关法律,对劳动关系加以干预与调整的过程,这属于劳动行政行为,促进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但是,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并不完善且存在诸多问题,如并不具备科学有效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领导体制、地方政府没有提高重视度、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素质相对低下以及没有授予行政强制权给劳动保障监察等。
因此,我国政府应选择合理的方案来处理以上弊端,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相对人应该拥有的行政救济提供保障。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法律法规一、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问题(一)部分地区政府重视度不够部分地方政府没有非常重视此项工作。
一些政府将重点集中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中,而忽视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工作。
如轰动一时的富士康实践,实际上当地政府完全了解这一情况,但是为了不给本地区的GDP造成影响,并没有严肃的惩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因为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关注,企业和工会也未严格的配合执法,如果情况严重甚至会丧失劳动者的支持,所以该部门在人们心中发挥的作用极小。
(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领导体制不合理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全国范围和行政区域部分的工作分别交由不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负责。
前者是国务院,后者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后者的相关部门针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起到促进和帮助的作用。
由此可见,当下使用的是双重领导制,该制度连接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政府,这就会涉及到其人员和经费的管理,一旦地方政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包庇或者袒护企业,部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际上也不会对其发声。
(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缺乏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的“法律责任”章节里面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权利,如当场责令其进行改正、口头警告、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吊销许可证等,但是面对众多的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并不具有行政强制权。
劳动保障执法面临的困难及几点建议
劳动保障执法面临的困难及几点建议作者:赵斯秀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年第10期摘要:劳动执法职能部门虽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然面临着一些现实困难,存在着许多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结合实际,提出一些建议,以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劳动执法执法困难策略劳动执法职能部门在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监察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
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然面临着一些现实困难,存在着许多问题。
1 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比较薄弱。
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劳动法律法规宣传,用工双方的法制意识较过去也有所提高。
但用人单位随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劳动者自身依法维权意识也不强。
一些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都不了解。
《劳动法》、《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有待加强。
1.2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够到位。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现象仍严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合同内容不够规范。
某些企业,只与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普通劳动者大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二是最低工资未得到全面执行,工资拖欠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
从调查的情况看,服务、餐饮行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比较长,工艺品行业采用计件工资,用人单位对计件工人的劳动时间不作限制,许多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未参保,参保面不广。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难点与对策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难点与对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行政执法行为。
它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面临着许多困难问题,一些问题甚至还相当突出并带有普遍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难点(一)缺乏社会的广泛认同,是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关键。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难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究其原因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缺乏社会广泛认同。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本质是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在我国现实实际中企业与劳动者利益是不同的,企业的目的是营利而劳动者的目的是生存,在规避风险方面,双方存在非常大的不平等,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所面临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企业,规避风险的能力又远远低于企业。
与此同时,我国人口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就业矛盾也是十分突出,因此,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便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
这样,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企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就产生了矛盾,不论是各级政府还是社会群众,从心理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是将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要地位,而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放在次要地位。
这种缺乏社会广泛认同的观点,必然影响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开展。
(二)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抵触情绪大。
目前,大部分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只顾生产和经济效益不重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对国家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置若罔闻,存在短期行为,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放在第一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致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
劳动保障监察对象普遍具有法不责众的心理,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抵触情绪强烈,往往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事项或置之不理,或到处找关系托人说情,或威胁撤资停办企业,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予积极配合,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常常处于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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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适用过程中的一些思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认为,这条规定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用人单位存在(一)、(二)、(三)、(四)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另一方面, 用人单位存在(一)、(二)、(三)的,除了责令改正,还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我们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经常引用这条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和对其进行处罚,然后该案件算是结案了。
乍一看,
这条规定和这种执法模式很符合逻辑,没有存在什么不妥,但是细看就发现,这样虽然对用人单位进行了处罚,但没有实现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察。
因为还没对用人单位进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质性监察,案件就已经结案了,这样容易导致用人单位以通过程序的违法规避实体上的违法,以小的受惩罚的代价换取大的违法用工利益。
这样就达不到我们立法和执法的目的即规范用人单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出现这样的情况我想主要是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立法上的不完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上没有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存在第三十条行为进行处罚之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要继续对该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监察,如发现存在违法用工进行要依法进行处理。
二是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市场经济决定了企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能规避法律而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他们是肯定要优先考虑的。
比如,在企业的劳动用工中,他们权衡认为违法用工的利益比缴纳罚款金利益高,那么它当然选择缴纳罚款金,换取违法用工。
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存在理解上的偏差。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为对存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后,案件就结案了,再也没有本部门的事了,执法任务就完成了。
解决该条法规的不足,我想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制度。
建议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对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行为除进行处罚外,还要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用工行为进行监察,对发现存在违法用工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此外,现行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处罚偏轻而且自由裁量权过大,该法条规定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所得往往比这个罚款金额大,所以他们乐于接受罚款,也不愿意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其进行规范劳动用工。
建议缩小罚款数额的自由裁量额度,同时提高处罚的基数。
二是加重用人单位责任的承担。
市场经济决定了所有的企业运作都是利益驱动的,他们追究利益的最大化,尽量降低自身的成本,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有效约束他们的行为。
因此,应该加重用人单位对存在第三十条行为的责任承担。
使他们不愿意去冒这个风险,承担这个结果。
三是加强执法人员执法培训。
通过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准确执法,不能简单、机械地执法,更不能为罚款而执法,而更应该着重于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是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