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门诊申办要求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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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中医门诊部审批大厅、卫生局
受理过程
1.领取执照工商受理
2.申请人提交资料
3.卫生审批名称核准
4.验资
5.审核
6.书面通知
7.发放设置机构批准书、市局备案
8.申请人提交医疗机构建筑设计方案、平面图。
9.审核合格后施工
10.提交执业申请相关资料
11.现场审合
12.申请人填写许可书面通知
13.发证
申请人资质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两人以上合伙人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拟设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需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执业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临床体健康工作五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够亲自主持医疗管理工作
选址
拟设医疗机构应具有独立完整性,具有独立通道。通讯、供电、上下水等公用设施能满足正常开诊需要。
城镇私人开设的门诊部、个体诊所及相同级别的医疗机构选址相互之间无间距限制。但据已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直线距离不少于500米。
设置门诊部级别医疗机构需提供建设管理、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消防环境保护、污水处理验收的合格证书;放射线及放射设置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相关要求
申办中医门诊部条件: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拟选房舍须具有地方房产部门、财政部门核发的独立《房屋所有权证》及《契证》。
应为相对独立建筑,具有完整性、连续性及相对独立性;具有独立通道;具有多层结构的楼层;具有独立通道;具有多层结构的楼层自一层起连续;不得与现存医疗察室、化验室的房间机构混合设置,拟选房屋欲设诊室、处置室、观察室、化验室的房间必须自然采光良好,且光线充足;
拟设化验室空间的要求、布局、流程必须满足开展常规、生化、免疫检查的要求;
诊室、处置室、化验室必须设置上下水,能够流水洗手;
通讯、供电上下水等公用设施能够满足正常开诊需要。拟设医疗机构房屋内生活区与医疗区应明显分界、绝对独立且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申办中医门诊部条件:科室设置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3个中医临床科室。不得开设中医以外的临床科室。
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
设置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及与门诊部所适应的医技科室。每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要设检查室。
各科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以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每床净使用面积、公用面积及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同综合门诊部
申办中医门诊部条件:卫生技术人员配置
1.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少于70%。
2.至少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一名主任(副主任)中医执业医生,一名中级职称的中医执业医师,两名中医执业医师。
3.至少一名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
4.临床工作需要配备护士。
5.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申办中医门诊部条件: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注册资金
30万元以上
1、设置申请书:非政府部门设置中医门诊部冠名为“沈阳+沈阳五区+识别名称+中医门诊部”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门窗、比例、隔断、水池位置)
4、法人身份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证、退休证、失业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所有产权、契证)
申请医疗机构所需要提供材料
一、设置申请
(所有提交材料用A4纸复印一式二份,法人各种证件原件、房产证大厅初审、设置审批场复审)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明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你见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施配备
(9)机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机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预算证明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置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及居民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申请医疗机构所需要提供材料
二、执业登记申请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级机关用房产权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以及技术操作规范
6、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以及复印件:书或者执业证
7、门诊部。诊所需提交附设药房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8、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医疗机构,应当提
9、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提交有关合同书或者协议书。
10、诊所、护理站、卫生所、保健所、应当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其资格证
11、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需按《关于印发辽宁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配备常用药品目录》
12、医疗机构污水、污物消毒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放射线及放射装置应提交环保、卫生监督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13、医疗机构的建筑布局、流程设计、内外装修等应提供市、区公安消防部门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