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宪法原则的产生及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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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秦前红汪自成工作单位式汉大学法学院当下中国的宪法学研究, 在上个世纪末就基本完成了从意识形态向法律科学的演进逐渐重视起了宪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所应当具备的知识体系和理论品格。

其中, 对宪法原则的研究亦是应循此种轨迹。

鉴于宪法乃至宪政都是舶来品, 学界对宪法原则的种种经验归纳和理性抽象无不深刻烙上了西方民主和宪政实践的印记。

目前国内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教科书将宪法原则概括为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等。

, 其他的著述虽然有所差异但却大同小异。

鉴于宪法原则是体现宪法应然价值取向、统合宪法规则并指导全部宪政过程的依据和准则,可以说是主流宪法思想的高度浓缩, 不仅提供了一切公共权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终极判断依据, 而且还为构造正当性权力秩序预设了价值内涵,, 因而对一国的宪政实践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 国内现有宪法学著述虽然对宪法原则的基本内容进行了阐释, 但却未能就宪法原则如何产生以及宪法原则效力问题等进行必要的学术追问。

1宪法原则的产生是为了表征和满足宪法正当性的需要宪法作为人类构建和发现的产物, 是近代市民化和世俗化运动的结果。

为了满足法律自治的需要, 它不能继续依赖于从宗教和天道获得价值和意义, 而必须在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确立其正当性。

前者是抽象的和前瞻式的, 它通过对宪法本身合人类目的性的安排来提供宪法正当性的抽象参照;后者是现实性和后顾式的, 它通过宪法与经验和

社会现实相契合的实证来提供宪法正当性的具体参照。

而这两种安排都离不开宪法原则的构建。

在抽象层面, 宪法要借助于一套制度安排, 解决人类政治统治的三方面问题政治统治的依据在哪里、政治统治的目标是什么、政治统治以何种途径与方式进行。

相应地, 主权在民、人类尊严、有限政府分权制衡只是其中的内容之一就成为了宪法的基本原则理念之所在。

宪法的三理念之间存在一种独特的内在逻辑关系, 而不是可以平行地排列的主权在民是第一位的原则为避免由此而生的大众暴政, 必须树立宪政的价值指向,因此就有了人类尊严原则, 为了使主权者能够真正地与政府相抗衡从而达致个人面对强大政府时的平衡, 必须遵循。

有限政府原则。

在具体层面, 宪法要弥补立法与社会现实的天然缝隙,搭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畅通的桥梁, 满足人们对正义和秩序的良好期待也必须在宪法规则空缺的情况下, 依靠人们对宪法原则的良好把握, 以合理地调适社会现实与宪法规范的不和谐。

2宪法原则的发展是对人类问题意识演进的高度抽象对宪法原则的观察需要建立历时态和共时态两个纬度, 即需要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视角来进行观察。

由此而言, 并没有超越一切时空的普适性宪法原则。即便人们借用语言本身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来企图建立统一的宪法原则叙述范式, 但其实叙述的内核和重心却是各不相同的。

宪法原则学理归类的最重要价值在于简化了人们认识事物的可能性, 为人们智识提供了对接的便利。

比如, 同为人权保护的原则,在近代立宪主义市民宪法时期, 它主要围绕保障自由权, 尤其是财产权、契约自由、营业自由等经济自由权而展开。

即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如杀伤他人、盗窃他人物品等, 任何经济活动都是自由的, 而且契约可以成为限制他人行动和财产的重要根据。

这种人权保护原则是与资本主义的自由放任体制相适应的。而在现代市民宪祛时期, 人权保护原则所采用的理念却是标榜保障一切国民都可以得到无愧于被称之为人的生存、健康的、有文化的、最低限度生活的社会国家、福利国家的思想。

因此它要给予社会经济上的弱者以生存权、劳动权等社会权的保障, 同时对与此保障有矛盾关系的社会经济上的强者的大财产、垄断性经济活动及不能任其追求私人利润的公共性强的事业进行积极的限制, 再比如, 同在一个时间节点的宪法对宪法原则的叙述和阐明也是不同的中国1954 年宪法宣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主权权力的享有者。

但人民的概念却不仅限于生物意义的集合体, 它还包括意识形态

的区隔和道德位阶的判断

通常认为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 人民属于民主的主体, 敌人属于专政的对象。

在上述思想的支配下, 认为国家的功能之一是维护人民所代表的真理和善行, 限制甚至消除错误和恶的持有者。

法国1958年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

或者通过公民复决来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或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同时该宪法第2 条规定, 全体公民, 不论血统、种族和宗教信仰的不同,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由此观之, 法国宪法倡导公民之间的身份平等, 它并不否认多数和少数的存在和相互之间的差异, 但它允许多数和少数之间的相互转化并保障少数的法律地位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认为任何社会成员不得被固定化为特定的少数身份并受到与多数完全不同的待遇。

中国和法国宪法主权原则具体内容的差异, 主要是由制宪权思想的不同所决定的。

中国1954 年宪法的制宪思想是要体现宪法的社会主义属性, 要以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为基础, 从中国特定的社会状况和阶级结构出发, 创建了人民民主国家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法国1791年《人权宣言》作为新旧两个时代决裂的标志, 提出了

未来社会的理论基础和组织原则

这就是国民主权的原则, 宣布了整个主权的本原存在于国民之中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全体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 三权分立的原则,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人权和公民权原则, 自由、平等和反抗压迫是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出版和信教的自由,在法律面前, 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公共职务, 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分摊;法治原则,法律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只有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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