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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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办理程序?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1.政策规定和主要依据: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8〕850号)
2.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享受此项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中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的具体范围,在适用此项优惠时应加以对照。
3.税收优惠方式:税收减免
4.税收减免管理类型:备案登记类
5.纳税人需要提交的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营业执照;(3)企业关于其全部经营项目核算情况的说明;(4)其他有关资料。
6.办理备案机关: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在省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500万元的,在市级、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在县级税务机关备案。
7.办理程序和时限:纳税人向县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办理减免税事宜。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登记后,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返还纳税人。具体程序咨询当地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