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司机暴打女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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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司机暴打女司机”的法律分析和反思近日,成都一女司机因快速变道被男司机逼停殴打,打人视频画面曝光,令人发指。舆情一边倒谴责施暴者,并要人肉男司机。但随后男司机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女司机两次突然变道险些酿成事故,第二次更是故意别车,最终激怒了男司机。期间,双方都有“斗车”行为。于是,舆情又开始倒向施暴者,为打人叫好,并要人肉女司机。有一些网友果真这么做了,将女司机以往的开车劣迹晒到网上,但无法辨别真伪。本文首先就“女司机变道”“男司机打人”“网友人肉”等几个角度从法律上分析此次事件,其次,反思本次事件带来的影响。
一、女司机被打事件简要回顾
1、5月3日晚,一段“女司机被暴打”的视频出现在网络,并迅速传播。据称,事件发生于当日下午2点13左右。四川新闻网随即跟进报道:“成都市锦江区娇子立交一十字路口处,一男性司机开车逼停一女性司机,并在下车后将女司机从驾驶室内暴力拉下车,开始了长达几十秒的拳打脚踢。”视频引来大量网友围观转发,对女司机卢某表示同情,纷纷留言谴责男司机:“男司机下手太狠了,得多判几年。”
2、5月4日凌晨3点半,成都锦江公安分局亦于4日凌晨3点半发布情况通报:2015年5月3日14时20分许,在成都市三环路娇子立交桥下,一辆“大众”轿车上的驾驶员张某(男,33岁,本市人),因行车纠纷,对另一辆“现代”轿车上的驾驶员卢某(女,28岁,营山县人)进行殴打,性质恶劣。经审查,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锦江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3、5月4日下午,打人者男司机张某表示,这件事情他很后悔,并表达对受伤女孩卢某的歉意。张某的老婆也表示,希望受伤的女孩,给自己丈夫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4、5月4日晚间,男司机行车记录仪视频曝光。视频中显示,被殴打的卢女士曾两次突然变道险造事故。期间,双方都有互相喊话的举动,疑似斗气。随后,之前几乎一边倒谴责男司机的舆论出现反转。不少网友表示,女司机被打是活该。
5、随后,网友对女司机展开人肉搜索,有网友发帖曝出其此前多次违章。帖子中称,上述车辆还有26次违章尚未处理。而在2011年,就有车主发现该车
天窗有小孩探出头,并随意向他人车窗内扔纸巾的行为。除此之外,帖子中还说女子另有一辆宝马车,也有20次违章没有处理。此外,人肉搜索还涉及到女司机的个人隐私,开房记录也被公开。女司机父亲称将聘请律师追究相关责任人。目前,此事仍在持续发酵中。
二、女司机突然连续变道行为的法律分析
据新闻媒体的报道及视频可以看到,女司机3次变道。正是女司机的突然变道行为,最终酿成了这次事件。当然女司机的交通违规行为需要由交警部门来进行认定和处罚。首先看看交规对于随意变道是怎么规定的:201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给予罚200元,扣2分的处罚。
很显然这个规定仅仅只是对于停车排队或者是缓慢行驶时的变道处罚,并不能约束到所有路面上的机动车随意变道的情形,这也导致了“随意变道”行为不仅十分普遍,且增长迅速。据相关媒体调查,近8成车主表示曾有过“随意变道”行为。虽然各省对于随意变道并不鼓励提倡,有的省份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总体上看来,处罚的力度并不给力。
三、男司机打人行为的法律分析
1、据媒体报道,男司机已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寻衅滋事罪刑法规定:
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从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最终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几率不高,寻衅滋事罪的殴打他人的动机一般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故殴打。而从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若女司机最终伤情构成“轻伤”,则男司机的打人行为更符合“故
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因故意伤害罪的殴打他人的动机是指“基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网友人肉搜索并发布、传播隐私的行为的法律问题分析
1、注意到当前网上传播的一些女司机的个人隐私信息是需要通过一些特殊渠道才能获得,如“开房信息”、“交通违法信息”等,这些信息的持有单位的人员若存在非法提供给他人轻则构成民事侵权,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治安处罚等,重则构成刑事犯罪。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无论发布的所谓“隐私”是否真实,从发布的内容来看,都已构成了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从法律规定来看,隐私内容的发布者、传播者及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要承担侵权责任。在确定是否构成侵权时,无论你是发布者还是转发者,一旦你发布的内容构成侵权,则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
2、另外,要注意,若所发布的“隐私”是真实存在的,最终若构成“情节严重”,则有可能构成侮辱罪,但若发布的“隐私”是虚假的,且构成“情节严重”则构成诽谤罪。具体罪名规定: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