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由谁举证
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鉴定
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鉴定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自始即确定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从签订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因此,涉及其中的条款,包括工程款的支付,也就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当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时,工程款的鉴定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 确认合同无效: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这是后续所有步骤的基础。
2. 评估工程价值:即使合同无效,但如果工程已经完成或部分完成,需要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价值评估。
这通常需要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进行。
3. 确定支付责任: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法院或仲裁机构将决定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这可能涉及到对原合同条款的调整,以确保公平合理。
4. 制定还款计划:如果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工程款,可能需要制定一个合理的还款计划。
这个计划应当考虑到支付方的经济状况和收款方的实际需求。
5. 法律文书的制作:最终,所有的决定和协议应当形成书面文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以便执行。
在处理无效合同的工程款鉴定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证据保全:在整个过程中,双方都应该注意保存与工程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工程进度记录、通信往来等。
- 法律咨询:鉴于合同无效和工程款鉴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双方各自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 公正客观:在整个鉴定过程中,无论是评估机构还是法院,都应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确保评估和判决的公正性。
- 及时处理:一旦发现合同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应尽快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举证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举证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合同纠纷。
解决这些纠纷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这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确保纠纷能够得到公正解决。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举证责任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效力的认定:如果一方主张合同无效,那么主张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无效的理由。
例如,如果主张合同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那么主张方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
2. 履行合同的情况:如果一方主张对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那么主张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
例如,如果主张方主张对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那么主张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款未支付的事实。
3. 合同解除的原因:如果一方主张解除合同,那么主张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例如,如果主张方主张解除合同因为对方严重违约,那么主张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严重违约的事实。
4. 损失赔偿的金额:如果一方主张损失赔偿,那么主张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大小。
这包括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以及损失的原因。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当事人应当注重保存证据,及时收集和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
同时,当事人可以借助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的帮助,提供有力的证据材料。
总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举证责任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关键。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举证责任的原则和范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确保纠纷能够得到公正解决。
同时,当事人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以便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提供有力的证据材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准确适用法律,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审理指南。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1.当事人以建设工程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如果该开发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以招投标程序违法,或者存在串标、明招暗定等情形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实存在以上情形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3.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以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判断是否为企业的所属职工应以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发放证明等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企业内部职工和下属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问题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工程价款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工程进度款。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案件受理与管辖1、案件受理法院在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应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包括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同时,要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对于无效合同,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相应的处理原则。
2、管辖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则应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二、合同主体审查1、发包方主体资格审查发包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权发包建设工程项目。
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还要审查其立项、审批等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2、承包方主体资格重点审查承包方是否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
对于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三、合同效力认定1、无效合同的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2、无效合同的处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合同条款的解释与适用1、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应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等原则,综合考虑合同的签订背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行业惯例等因素。
2、常见条款的适用(1)工程价款的约定审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支付条件、支付时间等条款。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解读|第三条
【疑难点研究】
如何理解参照合同约定?
1、合同无效与参照无效合同约定并不矛盾,此时的“参照”也并不等于无效合同有效化。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除争议解决条款有效外,其余条款均属于无效约定,合同无效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但此条虽规定了施工合同无效时可以参照合同内容确定损失大小,但此时的“参照”与上述规定即不矛盾,也不是无效合同的有效化处理。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合同一旦发生履行行为,在事实上几乎不能返还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或是没有必要返还,而只能进行折价补偿,而折价补偿参照双方之前协商一致的无效合同的约定更接近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是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而进行的特殊处理。
本条是关于如何处理施工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从条文的内容进行分析:
1、根据无效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总则》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条也明确了施工合同无效以后若主张损害赔偿,应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损失大小及因果关系进行确定,并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
【案例索引】
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657号
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19•【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11期1.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时间等条款如何适用?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款、付款时间、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内容可以参照适用。
2.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如何适用?答: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的,应向其释明主张合同无效后的逾期付款损失赔偿,并可以参照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等内容,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逾期付款损失的大小。
3.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能否参照适用?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并不免除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可以参照适用。
4.由于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款发生变化而另行订立协议,是否属于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答: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主体,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
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
2、当事人主张以诉前达成的结算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审查处理?当事人诉前达成结算协议,经审查协议有效的,应当以结算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对结算协议及其效力的认定应当重点审查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1)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结算协议,一方仅以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否认结算协议效力,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不予支持;(2)双方诉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或者接收造价报告但未达成书面结算协议,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不能认定为结算协议;(3)存在多份结算协议的,应结合当事人双方的主XXX举证,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3、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故意迟延提交审计或妨碍审计条件成就,以及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约定的审计期限三个月,仍未作出审计结论、评审意见的,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准许。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工程量增减的,如何处理?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未超出约定施工范围的,应当适用固定价结算。
工程施工纠纷找什么部门
工程施工纠纷找什么部门一、寻找政府部门1. 土地与房产管理部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纠纷涉及土地使用问题或者房产所有权问题,可以向当地的土地与房产管理部门求助。
该部门有专业的工作人员负责土地使用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可以帮助解决土地使用权、产权证明等问题。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果工程施工纠纷涉及建筑材料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该部门有权对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测和认定,并对不合格产品和不良商家进行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举报。
该部门有专业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可以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对不合格工程进行处罚,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如果工程施工中出现用工纠纷或者拖欠工资等问题,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求助。
该部门有权对用工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施工的正常秩序。
二、寻找行业协会和组织1. 建筑业协会建筑业协会是全国建筑行业的自律组织,拥有权威性和公信力。
在工程施工纠纷中,可以向建筑业协会求助,寻求专业的建议和协助。
该协会有专业的建筑工程师和律师团队,可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解决方案。
2. 工程承包商协会工程承包商协会是专门为承包商服务的协会组织,有着丰富的案例和实践经验。
在工程施工纠纷中,可以向工程承包商协会咨询,寻求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
该协会有专业的承包商团队,可以为承包商提供法律援助和技术指导。
3. 建筑工程施工协会建筑工程施工协会是专门为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师服务的协会组织,有权威性和专业性。
在工程施工纠纷中,可以向建筑工程施工协会咨询,寻求专业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该协会有专业的工程师团队,可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技术支持和实际操作指导。
三、寻找法律援助机构1. 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设立的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有资深的律师和法律顾问团队。
工程合同纠纷归哪个部门管
工程合同纠纷归哪个部门管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程合同纠纷。
简而言之,它指的是在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的理解、执行或者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各方之间产生的争议。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工程质量、工期延误、费用结算等多个方面。
面对纠纷,首要的做法当然是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双方通过沟通可以达成共识,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就需要借助第三方力量来进行调解或裁决。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工程合同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一些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般性争议,可以首先考虑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企业的市场行为,包括合同的履行情况。
它们可以提供初步的调解服务,帮助双方达成一致。
2. 仲裁委员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在纠纷发生后同意提交仲裁解决,则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是一种相对快速、专业的解决方式,其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3. 人民法院:当其他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时,最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后手段,它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4. 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某些特定行业的工程合同纠纷,还可以向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例如,建设领域的纠纷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反映。
在选择解决途径时,需要考虑纠纷的性质、复杂度以及双方的意愿。
一般而言,仲裁和诉讼是较为正式的解决方式,适用于复杂或金额较大的纠纷;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调解则更加灵活、快捷。
无论选择哪种途径,准备充分的证据和材料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往来函电、会议纪要、工程进度记录、质量检验报告等。
聘请具有专业背景的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和代理,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原意速读
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因非承包人原因,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原意速读
多份施工合同实质性容不一致时,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其他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合同无效。
第二条【发包人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与施工合同效力】
条文容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主价款优先受偿权】
条文容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意速读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只要质量合格,承包人也可就其承建部分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一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围】
条文容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围的规定确定。
原意速读
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一审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付费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建筑工程在如今这个建设发展的社会中最为常见,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对于这类纠纷的解决方法,我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施工合同纠纷由谁办理解决
施工合同纠纷由谁办理解决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逐年增加,施工合同纠纷也日益常见。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双方可能会发生纠纷,如何解决这些纠纷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纠纷的办理和解决方面进行探讨。
一、施工合同纠纷的办理1. 合同双方协商解决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首先应由合同双方尝试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充分沟通,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决纠纷。
2. 第三方调解如果合同双方协商未果,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
第三方调解可以由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行业组织或者有关政府部门进行。
调解过程中,第三方应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引导双方理性沟通,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 仲裁解决如果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仲裁条款,当发生纠纷时,可以按照仲裁条款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仲裁具有保密性、快捷性和执行力度强的特点,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4. 诉讼解决如果合同双方未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解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遵守法院的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依法举证,接受法院的审理。
二、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1. 明确合同条款为防止施工合同纠纷的发生,合同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合同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条款应当具有明确性、合法性和公平性,以免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2. 完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机制合同双方应在施工过程中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加强沟通,有助于预防纠纷的发生,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3. 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保存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加强证据收集和保存。
对于工程进度、质量、变更事项等,应当及时签订书面文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发生纠纷时,这些证据将起到关键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法条原意
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一审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付费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导致一审未鉴定,二审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发回重审。
【原意速读】
承包人已按约定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但未获发包人确认的,有权主张工期顺延。符合约定视为工期不顺延情形的,不能主张工期顺延,除非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有合理抗辩。
第七条【发包人因质量问题提起反诉】
条文内容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条 【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条文内容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意速读】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方面不同时,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十五条 【法院准许鉴定申请后之职责】
条文内容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原意速读】
针对鉴定中超范围鉴定、鉴定事项不明确、鉴定期限过长等弊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对上述要素加以明确,并组织双方对争议鉴定材料质证。
建筑工程司法解释适用问题
相关知识(四):工程项目建设前“四证”
项目建设前有4个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相关知识(五):“四证”不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上述约定可知合同是无效的,但起诉前取得 的除外。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因此,用 地许可未取得效力同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我国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大幅上升,新类型案件、新问题不断 涌现、亟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司法解释,指导 全国法院审判工作。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启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起草工作,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 求听取有关方面及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后形成《解释》(二) 送审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 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到期债权的代 位诉讼问题
第二十五条 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 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 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 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知识(五):代位权诉讼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 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相关知识(三):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 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 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标准及法院裁判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标准及法院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标准及法院裁判观点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是关键因素。
如何确定证据的有效性,是法院裁决的基础。
本文将从证据标准和法院裁判观点两个方面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标准及法院裁判观点。
一、证据标准1. 证据的充分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的充分性是关键因素。
证据越充分,越能够证明一方当事人的主张。
例如,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2.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判决案件的基础。
如果证据不真实,就无法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的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
3.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如果证据是非法的,那么法院是不能够采纳的。
例如,一些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窃听、偷拍等,是不被法院承认的。
二、法院裁判观点1. 合同约定原则法院在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通常会遵循合同约定原则。
如果施工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相关事项,那么法院会按照合同约定来裁决。
2. 公正原则法院的裁决必须是公正的。
如果有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违约,那么法院必须给予保护。
3. 实质公正原则法院在裁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必须要考虑实质公正原则。
这意味着法院必须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权益。
如果一方当事人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履行,那么法院可以作出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裁决。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标准和法院裁判观点都是非常重要的。
当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必须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并遵守法院的裁判观点,才能够获得胜诉的机会。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处理和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处理和责任承担作者:覃向都时间:2014-03-27浏览量5116建设工程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我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建设工程合同若被认定为无效,不仅会给合同双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制。
一、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和在实践中的应用,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我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该法条明确禁止没有资质或低于最低级别资质要求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另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第1、2款“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认定无效”。
可见,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2、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最高院《解释》第一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
此外,原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均作了相应规定。
最高法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 -9 第三条: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2
第三条 [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背景依据]二、条文演变与起草过程(二) 起草过程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关于承包人资质、招标投标的规定出现了不少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项目不同于普通物品,用途有特定性,通常不适于返还,而折价补偿又涉及鉴定等问题,费时耗力、成本高昂,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虽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一)》第2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支付作出了规定,但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停工、窝工导致的损失如何赔偿却无明确标准。
我们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大量无效合同的背景下,应以《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建设工程领域的特点,明确相关赔偿标准。
征求意见稿第6~8条分别规定了合同无效时承包人的赔偿责任、发包人的赔偿责任和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标准。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观点认为,征求意见稿第6~7条分别对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作出规定。
该规定与《民法总则》第157条、《合同法》第58的规定不尽致,建议进步研究。
我们也认为,原来的表述不妥当,故将征求意见稿第6~8条整合为一条。
对于文字表述,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是“规定的质量标准”“规定的工期”,后改为“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表述,主要原因是,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包括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合同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的,属于合同文件的当然组成部分,合同当事人不能排除适用,但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比强制性标准更高的标准,故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表述更为适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举证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环节。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公平。
本文将从《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举证责任进行分析。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举证责任《解释》第三条规定,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明确了发包人在办理审批手续方面的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发包人在起诉时应当承担已具备办理审批手续条件的举证责任。
如果发包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具备办理审批手续的条件,那么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对于承包人的举证责任,《解释》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在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承包人在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的过错、损失大小以及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其赔偿请求将难以得到支持。
二、工程鉴定的举证责任《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需要进行工程鉴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起鉴定申请。
这意味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要求进行工程鉴定,那么他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当然,如果对方不同意鉴定,那么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定才能进行。
在进行工程鉴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鉴定结论必须具备客观性和科学性,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不能随意主观臆断。
如果鉴定结果被当事人质疑,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要求重新鉴定。
三、未申请鉴定的后果根据《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没有主动申请做相关的工程鉴定,那么他就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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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由谁举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而民事诉讼举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应该由起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1、建设工程施工和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
取得的对方财产比如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等,应当予以返还;造成损失的,双方按照过错承担。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已经完工的:
(1)在价款结算方面,因为承包人的建筑材料和劳务活动已经物化为工程实物,无法简单的恢复到原状,因此只能折价补偿,那么如何折价补偿呢?是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还是按照市场价格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发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工程质量方面,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因合同的无效而免除。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在质保期内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3)在其他损失的索赔方面,因为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均归于无效,因此对于各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的请求方应提供相应的实际损失的依据。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尚未完工的,之后也不再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参照工程完工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4、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因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不依赖合同的有效而存在,因此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承包人的法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