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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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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法PPT案例最惠国待遇案例印度尼西亚为了建立自己的汽车工业,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促进国产车生产的措施,其中包括1993年的刺激生产计划、1996年2月和6月的民族车计划。

印度尼西亚还与韩国合作生产民族车,对从韩国进口的汽车整件或零部件免税。

同时对国产车生产提供补贴。

对除韩国之外的汽车整件进口,征收进口关税和奢侈品税。

1993年的刺激生产计划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整车使用部件的当地含量的百分比和使用部件的车型,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减免进口税;根据成品部件的当地含量的百分比和使用部件的车型,对用于制造汽车部件的小零部件的进口减免进口税;对某些种类的汽车免减奢侈税。

1996年2月和6月的民族车计划包括两套措施。

2月计划规定,对满足有关设施所有权、商标使用和技术的具体标准的印度尼西亚汽车公司,授予先锋或国产公司地位,维持先锋地位依赖3年期限内国产车满足不断提高的当地含量要求。

日本、欧洲共同体和美国对印度尼西亚的措施分别提出申诉。

同一专家组对这些申诉进行了审查。

专家组裁定,印度尼西亚违反了GATTl994第1条第1款、第3条第2款,TRIMs 第2款,《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第5条(c)项,但没有违反SCM第28条第2款。

专家组裁定,申诉方没有证明印度尼西亚违反TRIPS第3条和第65条第5款。

各争端方对专家组报告都没有提起上诉。

CEPA2003年大陆分别与香港、澳门签订“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Mainland and Macao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按照协议规定,货物贸易方面,只要符合CEPA的原产地原则,都可经申请享有零关税优惠。

服务贸易方面,协议规定服务行业获得放宽准入;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双方同意在加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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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劳务所得又分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
独立劳务所得是指个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专业性 劳务和其他独立性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固定基地或 停留时间(双边协定中多规定为183天)标准,即如 果是肯定性的,则由来源地征收。其他情况下,居民 税收管辖权优先。
非独立劳务所得是指个人由于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动工 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各种劳动津贴和奖金等。→ 来源国一般有权征税(例外条件:如中国,一个纳税 年度内居住不超过90日+境外雇主支付+不由该雇主在 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所得或收益一般分为四类:
营业所得
劳务所得
投资所得
财产收益
(1)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又称经营所得,营业利润,即指一个人(自然 人或法人)从事工商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原则:国际上一般采用常设机构原则
常设机构的特征:有一个营业场所,包括房屋 场地与机器设备等;该营业场所必须是固定的; 该固定场所必须从事营业性的活动。
匿报应税收入和财产;虚报成本费用和投资额; 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
非法行为
(二)国际避税(technically)
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别或漏洞,采 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各种公开的合法 手段,以减轻或不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纳税主体的跨国转移(自然人控制居留时间) 征税对象的跨国转移(关联企业间转移定价、
依据征收对象的财产或财产价值存在于本国境 内的事实
不动产→实际坐落地
动产→实际存在的地点
船舶、飞机、汽车等动产→注册登记地或价值 存在地
国际双重征税
一、原因
税收管辖权冲突

《国际经济法案例》PPT课件

《国际经济法案例》PPT课件

到5%。4月30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称已与有关
部门签订了“办证协议”,且已付相应款项,预计在5月
5日可拿到许可证、开出信用证,恳请延长开证期限。时
至5月11日被申请人仍未开出信用证,申请人依约正式向
被申请人提出索赔,要求被申请人于6月30日之前支付
3%的罚金。双方经面谈协商也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国际经济法案例
主讲教师:王祥修
2021/3/8
1
[案例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 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 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 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 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 筑上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
证期间开出信用证。之后,为促使被申请人尽快解决 信用证的问题,申请人提议修改合同的支付条款,修 改内容为:申请人支付10%定金,条款中的罚金从原 合同规定的3%提高到5%。被申请人不同意这项修改, 2故021未/3/8在申请人的提议上签字。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 6
让步,函告申请变更原定开证期,同意将罚金从3%提高
过传真和电话要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
货源,难以交货。同时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
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备货,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
USD7/KG CIF HONG KONG,否则就无货可交。A公司回电
表202示1/3/8,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行的
3
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
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合同签订
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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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还盘对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因 此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也就是一个反要约,因 此合同尚未成立。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
• 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 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农产品300吨,即 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 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7月 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514农产品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 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 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 包装。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电如下:贵方22日电, 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 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行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 成立发生争议。
法律分析
• 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 买方承担。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事实,并按照合 同的规定提交了单据,买方应向卖方付款。货物在 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造成的货物风险属于 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同时 买方可以根据卖方提供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 试问:(1)荷兰阿斯楚德公司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 销,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2)荷兰阿斯楚德 公司与韩国朴氏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
• (1)荷兰阿斯楚德公司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 不可撤销的,故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辩称不成 立。(2)荷兰阿斯楚德公司与韩国朴氏公司之 日发传真:你方12月13日传真木 材1500立方米,同意延至12月20日。马来西亚利亚公 司12月19日回传真:样品收到。你方12月14日传真我 方接受1500立方米,CIF某港USD800/立方米,不可 能撤销即期信用延支付,立即装船。要求提供产地证 书,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韩国朴氏公司12月25 日发传真:你方12月19日传真悉,木材已售出,顺致 良好的问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27日回传真:知 你方木材已售出,我方不能接受。你方12月14日回传 真已将实盘延长至12月20日,我方于12月19日发传真 承诺。我方坚持双方已达成合同。假如你方欲调高价 格,我方可再次与我方的客户商量,但不能保证有结 果。韩国朴氏公司12月29日发传真:你方12月27日回 传真不能接受,你我之间并未订立合同。考虑到过去 良好的合作关系,我方可努力争取新的货源,但非我 方的义务。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31日回传真:鉴于 你方不愿履行合同,我方将在法院起诉,按目前国际 市场上的价格与USD800/立方米的差价向你索赔。

国际经济法ppt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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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案11998年7月20日,新加坡A公司给中国大连B公司发要约称:“鱼粉180吨,单价CIF大连每吨800美元,总价值1764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内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请电复。

”B公司回电,接受,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A公司未回答也未装船。

分析;B公司认为A公司违约了,A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没违约B公司要求立即装船属于实质性修改,属于新要约。

A公司并未承诺案2中国甲公司于2007年5月9日发电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中称:可供白糖1500吨,每吨6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本月内答复有效。

乙公司于6月1日回电:你公司5月9日发盘我接爱,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

甲公司未回答。

请回答: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没有成立。

因为乙公司没有在要约规定期间内做出承诺•案3•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中国的B公司,为此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

B公司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

对此A公司并未答复。

以后,A公司收到公司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

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于是,A公司电请B公司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A公司提出他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请回答:•1、合同是否成立?•2、A公司提出的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没有成立•合理单单相符•案4•一份CIF合同,出售一批散装农产品,从亚洲某港口运往伦敦。

合同规定,“按CIF 条件交货,凭单据支付货款。

”当货物运到时,卖方只提交一份提货单,但没有保险单。

买方以卖方未提交保险单为由,拒付货款。

但卖方认为这是一份CIF合同,或者到货合同,既然已经到货,买方应当付款。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 (2)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 (2)

与要约内容不完全一致的接受
美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我国B公司发盘, B公司复电,接收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书。两周后,A 公司收到B公司开出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 时,接到本国商检机构通知,称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 产地证书。于是,A公司电请B公司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 地证书的条款,遭到B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提出, 其对提供产地证书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因而无义务提供产地 证书,B公司则坚持A公司有此义务。 [问题]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有无提 供产地证书的义务?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商订中承诺何时生效
1999年9月12日,中国A公司以信件方式向荷兰B公司提出 一项书面要约,以每公吨CIF鹿特丹l 84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 B公司销售某初级产品210公吨,要约规定B公司应在20_天 内作出承诺。荷兰B公司收到要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A公 司发出了载有承诺通知的信件,该信件本来可在承诺期限的最 后一天即10月1日送达A公司,但因适逢十一国庆节信件未能 送达A公司,直至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4日承诺通知 才送达A公司。A公司收到承诺通知后,认为该承诺已逾期, 便未予理睬。后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A公司以B公 司的承诺因逾期而无效为由,认为A、B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 并未成立,A公司不应承担交货义务,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
甲国的A公司与邻国的B公司于1996年10月1日 订立了一项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出售600棵 圣诞树(12月25日为圣诞节),交货日期为12月 15日之前,交货地点为B公司仓库,由A公司负责 货物运输,B公司预付货款的30%,其余货款货 到后电汇。12月10日,A公司通知B公司,由于 存货不足,B公司订购的600棵圣诞树的交货时间 将延至12月22日,A公司愿意为延迟交货而降低 25%的货款。B公司立即回电,要求A公司按合同 规定的时间交货。同日,A公司电告B公司将99年10月20日,我国某医药进出口公司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 订了一项(;BA药品进口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向A公司出售某种 药物200箱,每箱2 000美元CIF上海,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 12月装运。合同还以“不可抗力”为题规定了如下内容:“无论卖 方或买方,如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 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内乱、骚动、严 重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无法预见和不能克服的因素。”11月2 日,A公司通过银行向B公司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不得迟于 12月30日装运,凭即期汇票,随附全套单据于2000年1月15日或 以前到开证行要求付款。12月10日,A公司接到国家卫生部门和外 经贸主管机关的联合紧急通知,称“近半年来已有多个国家因CBA药 物可能具有精神调理作用而禁止其进口……,我国已开始对该种药物 的效用重新进行验定……,在接到新的通知之前,暂时停止该类药物 的进口”。随即,A公司向B公司发去传真,要求取消合同;而B公 司则以已向制药厂下达订单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其有关损失。 1.我国政府禁止该类药物进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A公司是否可以不履行与B公司的合同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经济法案例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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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故申请人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于2000年6月向仲裁
庭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罚金
(合60500美元)及其利息。
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提出了以下抗辩理
由:
1.根据本案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被申请人未能
如期开出信用证时因1999年1月国家主管钢材进口的职能
证期间开出信用证。之后,为促使被申请人尽快解决 信用证的问题,申请人提议修改合同的支付条款,修 改内容为:申请人支付10%定金,条款中的罚金从原 合同规定的3%提高到5%。被申请人不同意这项修改, 2020/12/27 故未在申请人的提议上签字。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8
让步,函告申请变更原定开证期,同意将罚金从3%提高
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合同签订
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
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专卖给C公司。A公司于
199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
毛的信用证。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商上羊
毛价格大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此间A公司曾多此通
果,A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B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责任、赔偿差价
及利息损失。
B公司再答辩中表示:造成如此损失的责任并不完
全再已一方。理由是:一是因为A公司只开出了第一批
货物和第二批货物信用证,使B公司无法履行第三批货
物的交付义务;二是因为B公司已将欲交付的货物备好,
但由于A公司不开立信用证并取消了其与B公司之间签
订的买卖热轧卷板的合同,造成了B公司的重大损失,
2020/12/27因此,B公司决定不交付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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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全套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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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惯例的选择 (1)确定某一做法是否属于国际惯例 区分公法上的惯例与商法上的惯例; 区分国内法中类似的规定与国际惯例 区分一般的标准合同和国际惯例 (2)确定某一惯例是否为我国所反对 (3)确定某一惯例是否会损害本身合法权益
三、国内立法 (一)国内立法的形式 1.国内经济立法 规范政府与私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 律。用以确定政府与经济交往当事人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 表现形式: 专门的涉外立法(如外商投资法); 非专门立法(如证券管理法) 2.国内民商立法 调整私人之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
(7)国际商务惯例取得新发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构成 国际贸易法律(货物买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国际投资、金融、税收) 解决贸易争端的法律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体系庞用国际经济法规范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的方法与步骤 1. 利用共同规则 2. 利用局部适用的共同规则 3. 利用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 4. 利用国内涉外经济法的规定 5. 利用契约自由原则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一)相同点——调整对象有重叠和交叉 (二)不同点 1.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完全相同 2. 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完全相同 国际经济法——财产、经济行为 国际公法:财产、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教育等 3. 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国际公法——平等性、约定性 国际经济法——平等性与不平等性并存 4. 法律渊源不完全相同
1.公平互利说 论据:普惠制(非歧视性;非互惠性)的 出现使公平原则取代了平等原则 2.平等互利说 论据:普惠制尚未形成稳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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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18
谢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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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 约
(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其二,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亦称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 上货物运输公约》亦称《汉堡规则》、《华沙 公约》、《国际货协》、《国际货约》、《联 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
2019-9-18
谢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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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 约
(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其三,是国际支付领域。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
《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2019-9-18
谢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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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
(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虽然由于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存在着一 些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 有了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统一法律规则和制度, 但是,这毕竟只是一定程度上的统一,目前还 没有达到完全的统一。这也就意味着:国际货 物贸易法中的一部分,是由各国关于(国际) 货物买卖的国内法所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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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 法律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主体不同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同 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不同 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
1.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2.调整对象的部分重合 3.某些共同的法律渊源
2019-9-18
谢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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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惯例
2.《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也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银行 等金融机构采用。《托收统一规则》是由国际 商会于1967年制定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on the Collection of Commercial Paper)修订而来。《托收统一规 则》由《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ICC Publication No.322)公布于1978年,并于 1979年1月1日起生效。

国际经济法课件:信用证案例

国际经济法课件:信用证案例
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注意事项
(1)在出口业务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 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此项规定,欠妥。
(2)装运期为 8 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 7 月底才开始催证,为 时过晚。
(3)8月 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要知道, 简电开证是无效的,开证行不受其约束。
(2)而日商指定 A 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 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 经济效益。
在一般的 D /P 远期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 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该 日商所以提出通过 A 银行代收货款的原因,当然 是该商与 A 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而可取得提 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 的。
6月份出运不能正常结汇。理由如下: (1)根据《UCP500》条款,L/C规定在指定 的期限内分批装运,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 L/C对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除非L/C另 有规定)。 (2)本案中,A公司5月份未能按L/C装运, 银行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有权拒付,所以6月 份装运500公吨已属无效,不能顺利结汇。
案例
我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 8 月份装 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 8 月 15 日。但 8 月 15 日前无船去美,我立即 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 9 月 15 日前装运。 随后美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 也顺延一个月。我于 9 月 10 日装船完毕, 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 绝收单。问银行能否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为什么?
由此可知,本例中开证行开出的未声明 “以邮寄文本 为准”字句的电开信用证文本,完全是有效的信用证文 件,受益人完全应该按照它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 并有权凭符合它要求的单据进行议付和付款请求,而开 证行则不能借口 “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

国际经济法完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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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立场
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基于国家主权 平等独立的原则,是久以确立的国际法原则。 2、坚持国家以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 权,反对限制豁免论。 3、在实践中将国家本身的活动、国库的财产同 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及其财产区别开来,主张 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 不享有豁免权; 4、赞成通过国际条约消除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 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2. 国际经济法与内国法的联系
1) 主体的性质基本相同
2) 调整对象的实质内容和种类相同 3) 法律渊源有相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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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主体 国家、 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 自然人、 法人 经济关系、 人身关系 国内立法等
国际经济法
前二者
经济关系
政治、军事 调整对象 为主,经济 为辅 国际条约、 法律渊源 国际惯例等
1、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 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
2、执行豁免。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作为被告 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未经该国同意, 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根据法院判决 实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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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两种主张
1、绝对豁免主义 (absolute immunity)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
—— 从案例看国际经济法
案例小品 ——美国钢铁进口保障措施案
2002年初,美国布什政府宣布动用美国贸易法 第201条款,启动紧急进口保障措施,对于外国 进口钢材提征80%多的进口关税。从私人交易 角度来看,正当美国政府公布采取紧急进口保障 措施之前,有一家中间商与中国某钢材出口公司 签订了一笔钢材进口买卖合同,决定买进一批钢 材产品并卖给美国某进口方。就在合同生效并到 了履行之际,美国政府对钢材进口实施了保障措 施。

国际经济法的案例

国际经济法的案例

国际经济法的案例(仅供参考)1)A出售一级大米300吨,FOB成交。

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品质。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

到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买方负责风险已转移卖方已完成支付2)我国公司和韩国公司签定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接到货物后,经过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受损严重。

韩国公司出具证明表明, 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但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风险损失由谁承担?卖方没投保有过错风险没发生转移由卖方承担损失3)德国公司与我国公司签定CFR合同,德方向我方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德方在2008年4月20日交货。

德方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舶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方向我方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品质有变。

问:上述损失,谁承担?德方承担因为德方没有及时履行通知货物已发出这个附属义务因此德方有过失风险不发生转移4)我国公司于2006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售一批货物。

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

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问: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上海码头交货时间:4月15日5)一份CIF合同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凭装运单据付款。

合同订立后货物出运,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

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并拒绝付款。

问1: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问2:该案中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问1:买方没有权拒绝支付货款问2:由买方承担损失但是买方可以凭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6)FOB合同。

国际经济法案例PPT参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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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船务公司违反了依正本提单放货的法 定义务,应对由此给马江支行造成的损失承 担责任。因此,马江支行应起诉船务公司。
2021/3/10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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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 美国甲公司拥有在中国成立的乙公司50%的 股权,乙公司又拥有在日本的丙公司20%的 股权。在某一纳税年度,甲公司在美国国内 所得为1000万美元,乙公司在中国的国内所 得为500万美元,丙公司在日本的所得为200 万美元,假设美国、中国、日本的该年度企 业所得税率分别为50%、30%、20%。中美、 中日之间根据协定可享受限额间接抵免的优 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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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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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托运人为了结汇则出据了保函,以要求承运 人签发清洁提单。船长在接受了保函的情况下 签发了清洁提单。货轮于5月23日抵达北海港, 经北海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发现了578包有雨 水污染,并确认货物有短少608包。
• 请问:(1)收货人是否应向承运人索赔,因 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 (1000+252.67)×50%-77.67=548.665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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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 1999年4月,中国北海粮油公司与巴基斯坦 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 12000吨 (240000包)白糖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FR, 每吨单价为437美元。由中方向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北海分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该批货 物由巴拿马籍某轮承运。在巴基斯坦某港 装货的过程中,船长先后向托运人发出书 面声明和抗议,指出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 何遮盖物并发生了雨水的污染,宣布货物 为不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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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乙公司支付美国甲公司的股息:

国际经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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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在提货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人无放货。属 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错误交付承运货物的违约行为。 ※对于无单放货后导致持有人损失的认定,一般采用结汇单证所 反映的提单下货物的销售价款。因为两公司意思表示确定一致 的货价,其中包括合同正常履行基恩仕公司预期可以获得的利 益。由于泛成公司的无单放货行为致使其不能向BTA公司主张货 款,这种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润损失,因此在有报关单证和外 汇核销单证相印证的情况下,应该以基恩仕公司与BTA公司所签 订的外贸合同价格作为货款损失的依据
基恩仕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诉泛 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无单放货 纠纷案
法学1101
案情
• 2000年3月1日,浙江基恩仕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BTA公司签 订5000件皮夹克的销售合同,单价FOB上海,价格每件116美元 ,总价58万美元。同年6月19日,基恩仕公司委托上海新文捷国 际货运有限公司作为货运代理。新文捷公司又委托泛成国际货 运有限公司实际承运。同年6月28日,泛成公司签发了全套正本 提单。提单载明,收货人凭香港华侨工商银行指示,货物的交 接方式是“场到场”等。货物运抵香港后,案外人于同年7月4 日持伪造的华侨银行保函向泛成公司提取货物。因单证不符, 华侨银行于同年7月11日退单。基恩仕公司起诉泛成公司与新文 捷公司,要求赔偿无单放货的货价损失58万美元。2001年4月22 日,香港警方将追查到的部分货物发还泛成公司。此外,泛成 公司在无效放货1年以后,要求原告到香港提取被追回的货物。 原告拒绝赴香港接受泛成公司返还的部分货物,坚持要求原告 赔偿全部货款损失。
问题二解析
※可以 ※首先,基恩仕公司可以拒接被收回的部分货物。根据《海商法》第50 条第4款的规定,承运人虽然事实上已经追回货物,但承运人未能在 明确的时间内,在卸货港交付,并超过该约定时间届满60日内未能交 付,则提单持有人仍有权认为货物灭失而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泛成公司超过了50条规定的期限。因为泛成公司签发以装船海 运提单的时间是明确的,因此其于2000年7月1日将货物运至目的港香 港的时间就是目的港交货的起算时间。而根据案情,泛成公司在无单 放货发生9个月后才追回货物,无单放货1年后才要求返还货物,显然 超过规定的60日 ※其次,涉案的货物具有一定的季节性,泛成公司无单放货1年后返还货 物,已经超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时间,不仅行情变化,而 且也错过了销售季节,从而使合同目的落空,给双方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提单持有人可以拒绝接受被追回的部分货物,继而要求赔偿无单 放货的全部货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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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A公司6月7日向B公司发出的报价是否为一项要约? 2.“实盘”与“虚盘”的区别是什么?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商订中要约何时生效与 失效
中国A公司于某年9月2日致函美国B公司,提出以 每公吨1 80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 400吨咖啡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为14天。同 年9月14日A公司获悉国际市场上咖啡价格上涨了 30%,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发来的表示接受的电 传,B公司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15日, A公司向B公司提出将咖啡豆的售价由原来的每公 吨1 800美元加价至每公吨2 300美元,B公司未 同意。后A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每公吨2 300美元 的价格销售给了另一家美国公司。B公司遂向中国 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 A公司则辩称,其与B公司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 系,B公司的索赔主张缺乏依据。
1.在合同未规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情 况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否适用于一项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否适用A公司与B公司 签订的上述合同?
如何认定一项意思表示是否为要约
2019年6月7日,我国A公司应美国B公司的请求,报出某种 产品1000公吨,每公吨CIF纽约210美元,即期装运、不可 撤销信用证付款的报价,并规定报价的有效期至6月17日。B 公司于6月12日来电表示接受A公司的报价。A公司在收到对 方的电报后,发现拟售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以 “货已售出”为由,通知B公司撤销原先的报价;同时指出, 由于原先的报价中并无“实盘”的字样,因此,应认定为一项 虚盘,而虚盘是可以撤销的。而B公司认为:A公司6月7日的 报价,尽管没有标明“实盘”字样,仍是一项要约;B公司6 月12日的电报是一项有效的承诺;如果A公司拒绝按照报价的 条件交货,则必须赔偿B公司的损失。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商订中承诺何时生效
2019年9月12日,中国A公司以信件方式向荷兰B公司提出 一项书面要约,以每公吨CIF鹿特丹l 84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 B公司销售某初级产品210公吨,要约规定B公司应在20_天 内作出承诺。荷兰B公司收到要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A公 司发出了载有承诺通知的信件,该信件本来可在承诺期限的最 后一天即10月1日送达A公司,但因适逢十一国庆节信件未能 送达A公司,直至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4日承诺通知 才送达A公司。A公司收到承诺通知后,认为该承诺已逾期, 便未予理睬。后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A公司以B公 司的承诺因逾期而无效为由,认为A、B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 并未成立,A公司不应承担交货义务,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问题]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有无提 供产地证书的义务?
接受货物即应付款
美国A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法国B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于 1992年3月4日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自 卖方购买10万件电子产品,每件8美元,托收方式结算, 1992年8月交货。合同订立之后,买方发现该类电子产品销 售不畅,遂通过电话与卖方协商,将定货数量从10万件减少 到6万件,其他合同条款不变。但不知何故,卖方后来仍发货 10万件。买方在未付款的情况下,用提单副本将全部货物提 走,并全部售出,但以卖方违约(多发运货物)为由,长期拒绝 向卖方付款。卖方承认双方曾就货物数量另有约定,但要求买 方按实际收到的货物支付全部货款及其利息损失。
[问题]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1.买卖双方通过电话对合同所做的修改是否有效? 2.卖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3.卖方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合同是否已被解除
买卖双方于1993年5月5日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 同规定卖方必须于1993年6月份一次性交付货物,买方必须 于1993年5月15日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签约后,卖方于5 月10日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不得迟于1993年6月30 日装运,凭即期汇票,随附全套单据于7月15日或以前到开证 行要求付款。6月中旬,该类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卖方 于6月16日函请买方提价10%,并称如果买方在7日内不作出 同意提价的通知,合同即告解除。但随即,市场突然恶化,货 价猛跌,卖方于6月25日装船完毕,于7月2日将全套单据寄 往开证行要求付款。而买方则拒绝付款赎单,并声称:由于它 在接到卖方的提价通知后一直未作出接受提价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的接受
美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我国B公司发盘, B公司复电,接收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书。两周后,A 公司收到B公司开出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 时,接到本国商检机构通知,称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 产地证书。于是,A公司电请B公司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 地证书的条款,遭到B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提出, 其对提供产地证书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因而无义务提供产地 证书,B公司则坚持A公司有此义务。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
2019年7月,营业地位于美国华盛顿州的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 阿根廷的B公司订立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于 2019年7月之前向B公司交付5架AX一400型客机,B公司则 于合同生效后的5年内,分批向A公司支付4亿美元的货款。后 因货款支付问题,A公司于美国某联邦法院对B公司提起诉讼。 由于该合同未就法律适用作任何约定,因此A公司主张适用华 盛顿州的法律,而B公司则认为,由于美国与阿根廷均为《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故该合同应适用该公 约。
[问题] 1.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在买方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卖方能否获得货款?
货物侵权
1990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 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商又将机床转售给美国 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 进口商被起诉,认定其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 利权。法院令被告向专利权人赔偿损失,随 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索取赔偿,而法 商又要求中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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