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抵押融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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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矿权抵押的问题

关于采矿权抵押的问题

关于采矿权抵押的问题时间:2009-11-25 15:43:36 来源:中吕律师事务所李艳红点击:402009年7月4日,由我所独家主办的“煤矿兼并重组操作实务及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太原太行大酒店成功举行。

在这次研讨会上,我就采矿权抵押的相关问题做了一个发言,以下是此次发言的主要内容。

今天为什么把采矿权的抵押专门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在这里进行讨论,因为我注意到今天来的不仅有煤矿企业,还有金融部门的同志。

我们知道,对于兼并方来说,要想使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必须有雄厚的资金实力。

但对于现实中收购一个煤矿动辄就需要上亿元的资金来说,大部分兼并方是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的。

那么,现在就有一个问题提出来了,银行给煤矿企业贷款,最看重的是什么?毋庸置疑,是煤矿的资源,即煤矿的采矿权。

去年,我所曾专门就采矿权的抵押向山西省的几大银行作过调研,银行方面表示由于煤矿企业的特殊性,虽然目前法律对采矿权的抵押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他们在操作中一般是慎之又慎,有的银行考虑到采矿权抵押存在的潜在风险,干脆就不开展此项业务。

这样一来,煤矿企业的融资渠道受阻,同时银行也失去了一项业务。

那么,采矿权抵押到底怎么操作?其潜在的风险在哪里?我在下面的环节就此问题和在座的进行交流。

一、关于采矿权抵押的相关法律依据(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由此可见,采矿权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押的财产,因此,可以抵押。

(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4采矿权抵押担保业务操作及风险揭示

4采矿权抵押担保业务操作及风险揭示

4采矿权抵押担保业务操作及风险揭示采矿权抵押担保业务操作及风险揭示内容提要对于大多数矿业企业的企业而言,矿业项目投资较大,资金回收的周期较长,由于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措施,导致难以得到贷款,来促进企业的发展本文将从采矿权抵押出发,探讨采矿权抵押的可行性与操作时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更多的拥有矿权资源的企业可以突破信用担保措施这一瓶颈,促进企业的发展关健词采矿权抵押风险一、开展采矿权抵押贷款担保业务的必要性采矿权是拥有矿权资源的企业除保证担保外能提供最切实可行的抵押担保方式,《担保法》、《物权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采矿权可依法抵押咸阳市矿产资源十分丰富,我公司开展采矿权抵押贷款担保业务,对于解决矿山开采企业资金短缺难题,提高采矿生产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二、采矿权抵押的合法性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国土资源部于XX年x月x日颁布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划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明确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以及“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上述矿业权性质归属的划分以及矿业权人权利行使的明确为采矿权抵押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该《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更为采矿权的抵押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然而,《暂行规定》从法律效力的级别上来说仅仅属于部门规章,依据我国民法的“物权法定”原则,矿业权的有关性质界定以及与矿业权有关的担保物权的明确还需要法律这一层面的立法支持但是从实践以及矿业权制度的发展前景来看,随着《物权法》的出台,矿业权抵押的有关规定在法律上可以得以体现三、采矿权抵押的实际操作 1、采矿权抵押应具备的条件依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因此,采矿权抵押时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国有矿山企业在抵押有关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抵押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设定抵押;采矿权原则上不得进行部分抵押;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矿权价值的确定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抵押的,必须委托具备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进行矿业权评估对于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对于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须由省级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的,经省级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而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参照上述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加以确认对于不涉及国家出资的采矿权抵押的,有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对其进行价格评估,也没有规定不得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来确定采矿权价值但依据《暂行规定》,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具备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进行矿业权评估3、采矿权抵押手续的办理依据有关规定,采矿权的抵押采取登记备案制度,采矿权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为采矿权抵押登记的主管部门采矿权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按照法律以及登记机关的规定,提交文件如下:抵押合同;矿业权许可证;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证明文件;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性文件;涉及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抵押的,须规定提交有关矿业权评估报告,以及相应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涉及国有矿山企业抵押有关采矿权的,须提交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部分主管机关还要求提交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当然,主管机关的不同会导致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尽相同,甚至有的地方性规章还要求相关权利人在抵押采矿权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应当随之抵押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4、抵押权的行使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矿业权的抵押权的行使并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暂行规定》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而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可以通过对抵押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来实现,因此对于矿业权抵押权的处置也可以参考这几种形式来进行但需要注意的是《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对采矿权人的资质有特别规定,因此抵押权处置后矿业权的受让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另外,抵押权人在依法处置有关矿业权后,当事人还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四、采矿权抵押的风险以抵押采矿权作为担保方式时,由于采矿权本身的特殊性,抵押权人应当对有关债权实现的风险加以充分的考虑下列几个因素都有可能会影响到抵押权人债权的最终实现:1、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虽然绝大多数矿产品属于非再生资源,且市场前景看好,但国内市场的供需变化及国际市场的大幅波动都有可能导致矿产品价格的异常变化如果作为采矿权价格评估的主要依据的矿产品价格急剧下降,必将对抵押权人的债权造成巨大的影响2、矿业权人的异常开采由于采矿权抵押仅仅是一种财产权的抵押,因此抵押权人并不能从实际上控制矿业权人的行为如果矿业权人违背有关规律或惯例,对有关矿产进行过度的开采,将从根本上导致采矿权市场价格的下降。

采矿权抵押担保细则

采矿权抵押担保细则

采矿权抵押担保细则采矿权抵押担保细则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采矿业也迎来了快速的发展。

但是,由于采矿业的特殊性质,其投资额庞大、风险大,在开采过程中还面临着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这些因素都给采矿企业的融资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因此,为了解决采矿企业融资的问题,采矿权抵押担保细则应运而生。

一、采矿权抵押担保的基本原理采矿权抵押担保是指以采矿权为抵押物的一种担保方式。

采矿企业在获得采矿权后,可以把采矿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融资。

如果采矿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或投资者可以依据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条款,通过司法程序取得担保物权,获得赔偿或者占有担保物。

采矿权抵押担保的基本原理是以采矿权为抵押品,实行担保协议的方案。

采矿企业和金融机构或投资者签署抵押合同,确定担保物的使用与管理,预测未来的风险和期限,明确违约责任,建立管理制度。

当采矿企业无法及时还款时,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可以向司法机构申请采矿权控制权。

二、采矿权抵押担保的优势1、降低融资成本。

采矿权抵押担保可以有效地降低采矿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由于使用采矿权作为担保物是具有很高的价值,而采矿企业可以以采矿权作为抵押物来获得更多的贷款。

2、提高融资能力。

采矿权抵押担保可以提高采矿企业的融资能力。

因为采矿企业获得的贷款越多,就越能够满足其需要,提高采矿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竞争优势。

3、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采矿权抵押担保可以提高采矿企业资产利用效率,使企业以较低的资金投入获取较高的利润。

这也是有效地提高采矿企业的效益和生产效率。

三、采矿权抵押担保的适用条件1、拥有有效的采矿权。

首先,采矿企业必须拥有有效的采矿权。

只有具有有效采矿权的企业才能够在银行或投资者那里通过抵押采矿权获得贷款。

2、具有稳定的开采计划。

采矿企业在获得采矿权后,应该具备具有稳定的开采计划,有足够的产量和收益来偿还贷款。

3、有较好的管理水平。

采矿企业须要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合理规划贷款用途,保证贷款的安全运用。

采矿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

采矿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

采矿权质押贷款| 采矿权质押贷款应该注意的问题一、采矿权证上一般附有有效期限(该期限明显短于可能的开采期限),并规定到期时要年检换证。

极端情况下,采矿权证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年检,银行的抵押权益是否可得到保证?答: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存在使用期限,具体使用期限的长短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约定。

采矿权使用期限一旦确定,出让人不得随意收回,特别是在《物权法》实施后,其保护力度将更大。

年检是对采矿权使用过程的监督,而非采矿权的变更。

如果因采矿权使用不当而导致吊销,其后果由原采矿权人承担,包括抵押损失。

对此,《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8 条已有规定。

二、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已缴清资源价款的采矿权可办理抵押登记,未缴清资源价款(分期缴纳)的只可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

通过对以往备案登记文书的审查,请问针对第二种情况的备案手续对抵押权人的保障程度如何?答: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2 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 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由此可见,“抵押登记”和“抵押备案”在采矿权抵押过程中属同一概念,不存在抵押效力的区别,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是一样的。

另外,我国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

“占有采矿权是以支付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条件。

”原则上,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是不能取得采矿权,但是采矿权出让体现的是合同关系。

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约定采矿权价款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登记机关就不能以未缴清资源价款而拒办抵押登记。

三、针对极端情况,如发生恶性安全事故,所有证照被政府吊销,银行如已办理了采矿权的抵押登记手续,权益是否仍可得到保障?政府将采矿权拍卖后,事故赔偿是否先于银行债权从拍卖价款中受偿?答:因为安全事故等原因,采矿权许可证被吊销,意味着采矿权的丧失,所以直接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人的权益只能通过向抵押人索赔而寻求保护。

XX银行采矿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采矿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采矿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矿权抵押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采矿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其合法拥有无权属争议的采矿权作抵押,向本行申请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信贷业务。

本办法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采矿权抵押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本行的信贷政策。

第四条采矿权抵押贷款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范围。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借款人申请采矿权抵押贷款业务除满足本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矿产资源开发资质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00 万元,借款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含)以上;(二)《采矿许可证》经有权部门颁发且有效期限在5(含)年以上;实行矿业权全国统一配号的地区,还应有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配发的采矿许可证号;(三)借款人矿产开采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且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四)采矿权属无争议,采矿权未出租、未发包、未对外抵押;(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六)须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特定矿产资源开发,应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七)国有矿山企业在抵押有关采矿权前,应当征得其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八)采矿权下的矿产资源具有合理开发的条件,且矿产开发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九)借款人矿山开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其矿产开发生产能力、工艺和技术符合有关规定;(十)在本行信用等级评定A+级(含)或a级以上;十一)借款人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内控管理制度规健全,具备合法安全生产的条件,并已购买工伤保险和矿山安全责任保险;(十二)本行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论采矿权抵押风险防范及权益实现

论采矿权抵押风险防范及权益实现

论采矿权抵押风险防范及权益实现[摘要]本文以采矿权依法可以作为抵押的标的物本身存在诸多风险为研究对象,通过资源储量估算、矿产价值递减、矿业用地、企业许可证被吊销、国家政策调控等风险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采矿权抵押风险的防范和抵押权人权益的实现。

[关键字]采矿权抵押风险防范采矿权抵押是指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权人(抵押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我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矿权可以流转,《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采矿权可以抵押。

因此,采矿权依法可以作为抵押的标的物。

但采矿权作为标的物,本身存在诸多风险。

我国实行采矿权审批分级管理制度,不同的采矿权按矿种和储量规模分别由国家、省、市、县四级国土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采矿权转让审批则由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专属审批。

目前,根据国务院发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的规定,原本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的采矿权转让审批,下放至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

意味着采矿权转让原二级专属审批,也与采矿权登记相同实施了四级审批,对于市、县国土主管部门无疑是一种新的机制和面临新的问题。

1采矿权抵押的条件按照《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业权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

因此,抵押的采矿权必须符合采矿权转让的相关条件:一是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二是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是已出租、承包的采矿权不得设定抵押;六是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抵押。

2采矿权抵押的申请采矿权抵押,只要满足采矿权转让条件,采矿权人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抵押,办理备案手续。

考虑到法律规定对国有矿山的特别规定,国有矿山在抵押前,也应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许可和批准。

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根据《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资料显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地质找矿不断实现重大突破,至目前为止,中国已探明储量的一百五十九种、矿产地二万多处,整个矿产资源总量较大,约占世界的12%,仅次于美国和前苏联,居世界第3位。

然而,根据国家和各省目前的实际规定,一般要求在出让取得矿业权时一次性支付矿业权价款和矿产资源使用费,造成矿业权投资者巨大资金投入,而一般难以筹集如此巨额资金。

因此,矿产企业为了可持续发展,可通过权利抵押担保获取融资来弥补经营期的流动资金不足,但随着融资需求不断增长,矿业权抵押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其根本原因归结于我国的矿权业抵押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各相关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阻碍了矿业权抵押融资市场的发展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对矿业权深入研究,不仅有促进领域的理论研究走向成熟还可为专门立法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同时也可以对矿业企业和金融企业带来双赢的局面起到积极作用。

然而就当前我国矿业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存在问题:(1)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流转问题,如在矿业权的特殊属性使价值不易确定、矿业权抵押融资信息不对称和矿业权抵押登记时效性差的问题;(2)抵押融资的生效问题,如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薄弱和矿业权二次抵押融资及抵押权生效等问题;(3)抵押融资后的抵押权实现问题,例如行政许可干预民事法律关系而导致冲突、矿业权主体资格限制严格而导致抵押权实现较大、矿业权抵押价值评估体系不完善将影响抵押权实现、已抵押的矿业权许可证被注销将难以实现抵押权以及矿业权抵押与土地权发生权利冲突时的风险等相关问题。

而针对这些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法律风险问题,本文以为:一是要以加快建立矿业权交易信息公开平台减少行政干预作为出发点;二是加强对矿业权抵押融资前的风险体系建设,首先要对矿业权抵押人的尽职调查作为始点,其次是做好减少内控风险和对订立合同时的风险防范,最后是规避矿业权已出租后再抵押融资的风险;三是对矿业权抵押融资生效时的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采矿权抵押贷款法律风险实务分析

商业银行采矿权抵押贷款法律风险实务分析
●刘 斌斌
摘 要: 采 矿权 作 为 煤 炭 企 业 的 核 心 资 产 , 是 企 业 对 外 融 资 的重要 担保 物。文章从银行采矿权抵押贷款 面临的各类风险 出 发 ,从 银 行 贷 款 法 律 实务 的 角度 揭 示 采 矿权 抵 押 贷 款 面 临 的 各
类风险 , 并提 出风 险 防 范措 施
● 经 济 与 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经济t J  ̄ i } 2 o l 4 年第 4 期
第五条规 定 : “ 采矿权 申请人 申请办 理采矿 许可证时 . 应 当向 记 管理机关提 交 下列 资料 : 1 、申请 登记 书和矿 区范 围

商 业 银 行 采 矿 权 抵 押 贷 款 法 律 风 险 实 务 分 析
关键词 : 采 矿 权 抵 押 贷 款 风 险 防 范 中图 分 类 号 : F 8 3 0 . 3 3 , DF 4 3 8 .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4 - 4 9 1 4 ( 2 0 1 4 ) 0 4 — 0 8 6 — 0 2
山西作为煤炭大省 , 2 0 0 9年开始的煤炭资源整合T作是其一 项重大战略决策 。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 , 各整合 主体无论是通过 兼并重组还是进行技改以提升产能 , 都需要F 大的资金支持。在 众多的资金来源中, 银行融资是省 内大多整合主体融资的首选 。 对于各整合主体来讲 , 采矿权作 为矿 山企业的核心资产 , 就 成为企业对外融资的主要抵 押物。 而近年来 , 各银行无论是煤矿 并购项 目还是技改项 目. 也多采用采矿权抵押担保 的信用结构 。 F } } 于我国 月前采矿权抵押法律规定不 够完善 ,采矿 权抵押的规 定多见于各类部 门规章 ,导致采矿权抵押 贷款实际操作 中存在 定 的法 律 风 险 。 采 矿 权 抵 押 的 法律 依 据 1 . 采矿 权的定义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矿 产资源法实施 细则》 第六 条规定 : “ 采矿权 ,是指在依 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 定的范 围内 , 开采特定的矿产资源 行获得所开采 的矿产品的权 利。 取得 采 矿 许 可 的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称 为 采 矿 权 人 。” 2 . 采矿权 的形成和取得 。《 中国人民共和 国矿产 资源法》 规 定: “ 矿产资源属于 国家所有 ,由国务院行使 国家对矿产资源 的 所有权 ,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 法 申请 , 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 登记 ” 。 《 矿业权 【 叶 I 让转让 暂行规 定》 第三条规定 : “ 采矿权为 财产权 , 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 的调 整原则 , 依法取得矿业权 的 自然 人 、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 为矿 业权 人 ,矿业权 人依法 对矿业权享有 占有 、使用 、收益 和处 分 权” 。{ g - 业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第六条规定 : “ 采矿权 申清人 依 法 缴 纳 采 矿 权 使 用 费 ,并 按 规 定 缴 纳 国家 出资 勘 查 形 成 的采 矿权价款 , 办理登记手续, 领取采矿许可证, 成为采 矿权 人” 。 3 . 采矿权抵 押。《 物权法》 第 1 2 3条将采矿权 规定为用益物 权, 且现 行法律 、 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也 未见将采 矿权划 为《 物 权法》 中捉及的禁止抵 押的其他财产 。 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 于印发 《 矿业 权 让转 让管 理暂行 规定》 ( 国土资发[ 2 0 0 0 ] 3 0 9号 ) 的通 知, 矿业权人依法埘矿业权享有 占有 、 使用 、 收益和处分权 , 矿 业 权人可以依 法抵押矿业权 ( 探矿权和采矿权统称矿业权 ) 。其 中, 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 为债 务人以其拥有的

采矿权抵押应注意的问题

采矿权抵押应注意的问题

(一)以采矿权质押的,采矿所利用的生产设施设备应一并抵押;(二)抵押人必需与采矿权证照的所有人同一,并已足额缴纳采矿权利用费或价款;(三)采矿许可证必需在有效期内、权属无争议;(四)要求抵押人提供经专业、权威评估机构评估的抵押物价值证明;(五)在抵押合同中列明因抵押人提供资料不实或安全生产事故等原因致使采矿权证照被吊销的补救办法。

大体案例2005年,山西某矿山企业为盘活资金以企业煤矿采矿权为抵押申请银行贷款,审查中银行发觉其采矿权已出租给另一家企业开采,故拒绝了贷款申请。

一年后,该企业又以同一采矿权为抵押向另一家银行贷款,并声明该采矿权出租期满,出租合同已经解除,银行经审查发觉企业声明属实,按规定为其办理了贷款。

2007年,矿山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无力按时还款,银行在预备实现抵押权之前向本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发觉要受让采矿权必需具有相关条件和资质,且该企业未全数缴清资源价款,亦因采矿权证即将到期且有瑕疵未通过年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欲对该企业吊销证照,于是银行对如何实现抵押权产生了疑问。

提出问题一、采矿权可否抵押,有何要求,如何办理?二、已经出租的采矿权可否设置抵押权?3、银行抵押权可否实现?律师分析问题一:关于矿业权的抵押一、矿业权可否抵押?法律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六条第三款矿业权人能够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五十五条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矿业权作为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结论意见:按照法律规定,能够看出,抵押人一般是基于自身债务履行和融资需要设立抵押权,矿业权抵押主体资格法律并无过量限制性规定,抵押物也并非《物权法》和《担保法》禁止的标的物,矿业权的抵押是矿业权作为财产权市场化的必然产物,所以矿业权即探矿权、采矿权是能够抵押的。

浅议矿业权抵押评估的风险与防范

浅议矿业权抵押评估的风险与防范

浅议矿业权抵押评估的风险与防范摘要:矿业权抵押评估存在风险,风险主要来自抵押行为当事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评估理论技术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矿业权自身的特殊性,评估风险一旦产生将给社会各方面造成影响,因此务必要做好评估风险的防范工作,需要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执业过程中特别要遵循谨慎性原则,并尽快完善评估准则体系。

主题词:矿业权抵押评估风险防范措施浅议矿业权抵押评估的风险与防范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6条“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矿业权抵押评估是为抵押行为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由于矿业权抵押评估报告是用于矿业权人的融资、筹资活动中,其存在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一、产生矿业权抵押评估风险的原因评估风险是指由于评估价值区间与客观价值的偏离,以及评估主体行为的失误(非舞弊或违法行为)产生危害评估报告使用者利益及评估者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

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抵押行为当事人抵押行为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或者为了达到某些目的,授意评估机构按照他们的要求出具不实的报告,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误导评估人员,以获得能够满足其目的的评估报告。

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评估工作很大程度上依靠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如果评估人员业务能力有限,选用评估方法不当,选取参数不合理,得出的评估结果就会失真,评估报告的叙述不完善或不完整也会在将来带来麻烦;有些评估机构看重眼前利益,不执行评估规范和要求,无原则的满足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出具不实报告。

3、矿业权评估理论技术不完善我国矿业权评估起步较晚,目前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评估理论体系,评估准则还在陆续制订,矿业权价值的内涵尚在论证当中,还没有一个科学的定义,评估中需运用的一些指标参数如何取值还在研讨中,抵押评估具体用哪种价值类型,评估界还是众说纷纭,有的主张市场价值、有的主张清算价值,而欧洲评估界则提倡运用抵押贷款价值类型,即对抵押品评估,侧重对抵押品价值下限的估计而非当时的市场价值。

2024年煤矿风险抵押金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风险抵押金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风险抵押金制度为了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使全体职工能自觉遵守各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安全上做到“自保、互保、联保”,创造一个安全高的工作环境,责权明确,特制定如下制度。

1、凡被我矿录用的各工种职工,必须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____元,安全抵押金的交纳方式按____%的比例逐月从工资中扣出。

2、交纳的安全抵押金由矿统一保管,煤矿建立帐目明细,不得挪作它用。

3、如果年终全矿不发生任何伤亡事故,煤矿将如数退还职工交纳的安全抵押金。

4、如果个人违章造成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违章者承担损失的____%,直接从安全抵押金中扣出,扣完为止,属于集体违章造成事故,则该班组承担事故损失的____%直到扣完全班组交纳的抵押金为止。

5、凡属于违章造成事故者,除承担第5条规定的损失外,情节严重的可由上级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并承担罚款的____%,所承担的罚款仍由抵押金中扣出。

6、凡因违章被为煤矿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律不退还抵押金。

2024年煤矿风险抵押金制度(二)煤矿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背景煤矿是目前全球最主要的能源来源之一,尤其在国内,煤炭在能源结构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然而,煤矿开采和运输过程中存在着较高的安全风险,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

为了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煤矿安全法规与标准。

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是实行煤矿风险抵押金制度。

本文将围绕2024年煤矿风险抵押金制度展开讨论,并详细介绍该制度的背景、实施方案、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煤矿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背景煤矿作为一种资源,其开采和利用存在一定的风险。

煤矿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为了降低煤炭企业煤矿事故的潜在风险以及对社会的负外部性影响,煤矿风险抵押金制度应运而生。

煤矿风险抵押金制度旨在通过物质奖和惩罚机制来推动煤矿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和安全生产。

采矿业中的矿山项目融资与风险控制

采矿业中的矿山项目融资与风险控制

采矿业中的矿山项目融资与风险控制矿山项目作为采矿业的核心部分,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来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矿山项目融资和风险控制两个方面展开讨论,以探讨如何有效地在采矿业中进行项目融资并控制风险。

一、矿山项目融资1. 融资方式多样化矿山项目融资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自筹资金、商业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

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项目规模、资金需求、风险分担等因素,找到最适合自身情况的融资方式。

2. 多方合作矿山项目融资可以通过多方合作来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

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伙伴等合作,可以共同投资矿山项目、共享资源,达到风险分担和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3. 规范化管理矿山项目融资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规范化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的融资管理制度,确保融资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提高投资者的信任度。

二、矿山项目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与预测在矿山项目开展之前,需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与预测。

通过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市场前景评估和风险识别等研究,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 资金风险控制矿山项目中的资金风险主要来自于资金投入的不确定性以及资金流动性的困难。

为了控制资金风险,企业可以建立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优化资金结构,确保项目运营过程中的资金充裕并避免资金链断裂。

3. 人员安全风险控制矿山项目中,人员安全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

企业需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事故预防,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4. 环境保护风险控制矿山项目在开展过程中会涉及到环境保护的问题,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环境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结矿山项目融资与风险控制是采矿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合理选择融资方式、与多方合作、规范管理可以有效实现矿山项目融资的目标;通过风险评估与预测、资金风险控制、人员安全风险控制、环境保护风险控制等措施可以降低风险,保障项目的安全高效运行。

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及办法两篇

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及办法两篇

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及办法两篇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及办法两篇篇一: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适应金融市场需要,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和促进业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是指以采矿权作为抵押在XX银行办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第四条在选择担保财产时,应优先选择风险可控性好的担保财产。

接受采矿权抵押应审慎。

第二章业务对象和条件第五条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项下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原则上须为同一主体。

在国土部门同意办理抵押备案(登记)、当地司法支持的前提下,借款人与抵押人可以不是同一主体,但必须同在湖北辖内且互为母子关系或上下游关系。

第六条以采矿权抵押的,采矿所使用的生产设施一并抵押。

第七条接受采矿权抵押,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二)采矿权可自由转让、可设定抵押、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三)矿种为发生安全事故风险程度较低的矿种;(四)有可靠的地质资料,矿产品位高、经济价值大,未来可采储量丰富;(五)采矿权人有多年开采经验、开采技术成熟、管理水平高;(六)借款到期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且离采矿许可证期满之日不短于三个月;(七)客户主要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八)企业已办理或承诺在用款前办妥安全事故保险、财产保险、矿工人身保险等各项保险。

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其中财产保险应以XX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八条办理采矿权抵押业务的借款人除必须符合XX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及相应的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年销售额不低于8000万元;(二)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三)安全制度健全、安全设施设备完备、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齐全。

矿井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矿井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矿井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随着我国煤炭工业不断发展,矿井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关注。

为了有效避免矿井事故的发生,同时保障煤炭企业能够稳定运营,针对矿井安全风险问题,国家提出了矿井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对于维护矿井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一、矿井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的基本概念矿井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是指,在我国煤炭企业经营期间,为规避矿井安全风险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该措施要求煤炭企业在开展煤炭业务的同时,将一定金额的资金用于抵押,以确保在出现矿井事故等安全风险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保障矿井内员工和设施的安全,并弥补因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矿井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的实施原因1、避免矿井事故的发生尽管我国煤炭企业已经在不断加大矿井安全投入,提升安全设备等级,但是由于煤矿空间狭小,存放了大量的可燃气体,加上地质条件复杂等因素,矿井事故难以避免。

采用矿井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可以将矿井的安全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矿井事故的发生。

2、保障煤炭企业的利益煤炭企业不断加大投入,提升安全设备等级,为矿井安全投入高额的费用。

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导致人员伤亡,而且需要大量的经济补偿。

煤炭企业会因此损失大量资金,一旦遭到打击,则会对煤炭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极大的影响。

而矿井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可保障煤炭企业在出现矿井事故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保障企业的利益。

三、矿井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的具体操作1、煤炭企业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确定矿井安全风险抵押金金额,并在规定期限内上缴到相关部门。

2、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矿井安全风险抵押金金额,同时将金额精确到每一笔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并确认接受煤炭企业的矿井安全风险抵押金。

3、煤炭企业在矿井安全风险抵押金到期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退回。

4、煤炭企业在经营期间,如出现矿井事故等安全风险,便可立即申请矿井安全风险抵押金偿付。

5、煤炭企业在使用矿井安全风险抵押金进行偿付时,同时需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并同时提供完整的申请文件和相关证明资料。

采矿业中的矿山项目融资与风险控制

采矿业中的矿山项目融资与风险控制

采矿业中的矿山项目融资与风险控制在采矿业中,矿山项目的融资与风险控制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议题。

这篇文章将从融资和风险控制两个方面分别探讨矿山项目的相关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了解和指导。

一、矿山项目融资矿山项目的融资是项目实施的首要问题。

在采矿业中,矿山项目的规模通常巨大,资金需求量较高,因此需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融资。

1. 自有资金:矿山企业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来开展项目。

这种方式具有独立性和灵活性的优势,降低了对外部资金的依赖,但对企业的现金流和财务状况有更高要求。

2. 银行贷款:矿山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来满足项目所需资金。

银行贷款能够提供大额资金支持,但需要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和抵押物等担保条件。

3. 股权融资: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矿山企业可以选择在股票市场进行上市,或通过私募股权融资来获取资金。

这种方式可以提供相对较多的资金,但需要承担股东权益、股票市场波动等风险。

4. 债券融资:发行企业债券也是一种常用的融资手段。

这种方式能够提供固定收益的资金支持,但需要承担债务偿还及债券市场波动的风险。

二、矿山项目风险控制矿山项目的风险控制是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之一。

矿山项目面临多种风险,包括地质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降低风险并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1. 地质勘探与评估:在项目启动前,进行全面的地质勘探与评估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了解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品质等情况,可以准确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

2. 健全的管理团队:矿山项目需要组建一支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管理团队。

这个团队应具备项目管理、地质勘探、生产运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3. 确定项目合理规模:在规划项目时,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的规模。

规模过大或过小都可能增加项目的风险,因此需要进行科学的论证和评估。

4. 健全的环境保护措施:矿山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较大,需要进行全面的环境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采矿权抵押风险防范措施探析

采矿权抵押风险防范措施探析

采矿权抵押风险防范措施探析
矿业资源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将随着我国经济进入快车道而需求量持续不断的增长。

众所周知工业生产离不开煤炭石油等重要的矿产资源,稀土等珍贵的矿业资源更是高新技术发展中必不可少的。

就采矿权抵押融资业务向我国几大银行的调研过程中发现,虽然目前法律对采矿权的抵押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调研中银行方面表示考虑到采矿权抵押风险非常高,在实际从事这项融资业务时十分的谨慎小心。

甚至有的银行为了避免采矿权抵押风险带来的损失,干脆就不开展此项业务。

根据调研的结果可以看出,虽然我国是允许采矿权抵押的,但是由于采矿权抵押有着巨大的风险使银行不愿意开展矿山企业的采矿权抵押融资业务,这导致了山企业的融资渠道受阻。

随着我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矿山企业的融资需求不断增长,采矿权抵押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然而在理论方面学者关于采矿权的理论著述也十分的少,在现实中大量采矿权抵押纠纷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对采矿权抵押纠纷的法律问题作一些积极而广泛的探讨实属必要,并且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采矿权抵押的案例的方式,重点回答了在采矿权抵押过程中从办理抵押到实现抵押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如何防范在采矿权抵押中出现的风险。

采矿权抵押融资风险防范

采矿权抵押融资风险防范

采矿权(与探矿权统称矿业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6 条第 2 款)。

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大大超过土地资源的评估价值,矿业权市场潜力巨大。

而随着矿业权市场的不断发展 , 采矿权抵押逐渐成为矿业权市场化的必然产物。

客观而言,采矿权抵押融资在充分发挥采矿权的担保功能的同时,有效缓解矿山企业融资担保难的窘况,促进矿产资源融资、开辟的多元化和金融创新。

但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如何根据现行外部法律法规、内部制度规定、区域矿产特点并结合具体实际和操作规范要求对采矿权抵押融资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则是无法回避的一道现实难题。

一、采矿权依法可否作为抵押物?我国《民法通则》第 81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初步确立了我国采矿权的主体及其财产属性。

2022 年 10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物权法》第 123 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从而实质性地确立采矿权作为准物权的法律属性。

从民法理论角度分析,采矿权抵押属于权利抵押——即以所有权以外的不动产物权(含地上权、永佃权等)或者准物权(含采矿权、渔业权和水权等) 为客体而设立的抵押权——的重要类型。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于采矿权抵押的法律效力大多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为依照物权法定原则,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物权,而我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将采矿权列为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据此认定采矿权不得设定抵押。

值得欣慰的是,《物权法》第 180 条在列举可以抵押的财产时虽未明确涵盖采矿权,但却兜底性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财产”均可设定抵押,由此大大扩充了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的范围。

鉴此,参照国土资源部于 2000 年 11 月 1 日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 6 条第 3 款关于“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以及第 55 条关于“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采矿权抵押业务流程及风险控制[优秀范文五篇]

采矿权抵押业务流程及风险控制[优秀范文五篇]

采矿权抵押业务流程及风险控制[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采矿权抵押业务流程及风险控制采矿权评估介绍、应用及案例分析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矿业权评估的应用有:(一)以矿业权出让为目的矿业权出让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矿产资源使用权(含勘查的权利)让渡给矿业权人,赋予矿业权人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和收益权。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出让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必须评估作出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为出让时收取矿业权价款需要进行矿业权价值的评估。

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出让机关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二)以矿业权转让为目的矿业权转让是矿业权在二级市场上的流转。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时必须评估作出了规定。

除此之外,由矿业权人或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转让评估。

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转让当事人双方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三)以矿业权抵押为目的矿业权人因向银行贷款融资或其他举债经济行为等目的将矿业权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时,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依据的,抵押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这是担保法对债权人提供的法律保护,但不是对评估做的强制性规定。

它仍要依据债权人的意愿进行。

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抵押行为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四)其他目的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矿业权作为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从这个定义看,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为自身的债务而提供抵押的情形。

矿业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doc

矿业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doc

矿业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当前,矿业投资正成为一个全球性的投资热点。

一方面,源源不断地资本正在进入或有意进入矿业领域;另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矿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匮乏,正陷入前进无力、后退无路的尴尬境地。

为此,融资成了这些企业摆脱困境、寻求生存和发展的不二选择。

然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资本的特性决定了它永远不可能充当活雷锋。

伴随着资本的引入,融资企业必然面临着权利义务的重新变革、自主权的部分丧失、发展的不确定性、新风险的产生等问题。

对于有意融资或正在融资的矿业企业而言,在融资过程中如何把各种法律风险降至于最低水平,是摆在管理者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矿业企业融资的特点一是高义务性。

矿业是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

鉴于此,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信贷机构,对于矿业企业的融资需求都表现得十分谨慎。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资金安全,投资人或信贷机构在谈判的过程中以及在正式签订的融资协议中,都会对融资企业刻以繁多地、近乎苛刻的义务。

二是融资时间上的急迫性。

探矿权和采矿权都有一定的期限,且权利人每年在登记的矿区必须完成国家规定的最低投入。

因此对于矿业企业而言,不能迅速筹得资金即意味着面临灭亡。

三是融资额度大。

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需要较大的投入,从矿业权的取得(目前在一级市场上,大多数矿种的矿业权是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企业须通过竞价的方式取得矿业权),到矿井巷道的建设,以及设备的添置、技术的引进、各种税费的承担,加上资源整合政策对企业提出的新的要求,矿业企业普遍面临着很大的资金压力,资金缺口较大。

四是可供担保的财产少。

矿业企业的固定资产较少,能够在市场上顺利地流通、变现,从而适合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更少。

企业最重要的资产无疑就是矿业权。

然而由于矿业权评估工作的不确定性,矿业权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公信力尚未被社会所普遍认可,因此,将矿业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目前还不能为大多数债权人所接受。

五是较强的行政干预性。

2024年度采矿权抵押融资政策

2024年度采矿权抵押融资政策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采矿权抵押融资政策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采矿权抵押融资政策概述1.1 采矿权的定义与范围1.2 抵押融资的基本概念与原则1.3 抵押融资的政策依据与目的第二条:采矿权抵押融资的主体资格2.1 采矿权人的资格要求2.2 融资方的资格要求2.3 担保方的资格要求第三条:采矿权抵押融资的程序与流程3.1 融资申请的提出与受理3.2 采矿权评估与价值确认3.3 抵押登记与合同签订3.4 融资资金的发放与使用3.5 还款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第四条:采矿权抵押融资的风险管理4.1 风险识别与评估4.2 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4.3 风险责任的承担与分担第五条:采矿权抵押融资的监督与检查5.1 监管机构的设置与职责5.2 融资过程中的监督与检查5.3 违规行为的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六条:采矿权抵押融资的合同解除与终止6.1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6.2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后果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与途径7.1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程序第八条:违约责任与赔偿8.1 违约行为的认定与处理8.2 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与计算8.3 赔偿金额的确定与支付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9.1 合同生效的条件与时间9.2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9.3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后果第十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0.1 合同履行的期限与要求10.2 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10.3 合同履行的变更与调整第十一条:合同的争议解决11.1 争议的解决方式与途径11.2 争议解决的程序与时间第十二条:合同的违约责任12.1 违约行为的认定与处理12.2 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与计算12.3 赔偿金额的确定与支付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3.1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3.2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后果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附件与补充协议14.2 合同的保管与使用14.3 合同的修订与更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采矿权抵押融资政策概述1.1 采矿权的定义与范围本合同所称采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国家矿产资源开采权,包括但不限于固体矿产、地下水、矿产地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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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抵押融资风险防采矿权(与探矿权统称矿业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围,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

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大大超过土地资源的评估价值,矿业权市场潜力巨大。

而随着矿业权市场的不断发展, 采矿权抵押逐渐成为矿业权市场化的必然产物。

客观而言,采矿权抵押融资在充分发挥采矿权的担保功能的同时,有效缓解矿山企业融资担保难的窘况,促进矿产资源融资、开发的多元化和金融创新。

但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如何根据现行外部法律法规、部制度规定、区域矿产特点并结合具体实际和操作规要求对采矿权抵押融资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则是无法回避的一道现实难题。

一、采矿权依法可否作为抵押物?我国《民法通则》第81 条第2 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初步确立了我矿权的主体及其财产属性。

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物权法》第123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从而实质性地确立采矿权作为准物权的法律属性。

从民法理论角度分析,采矿权抵押属于权利抵押——即以所有权以外的不动产物权(含地上权、永佃权等)或准物权(含采矿权、渔业权和水权等)为客体而设立的抵押权——的重要类型。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于采矿权抵押的法律效力大多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为依照物权法定原则,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物权,而我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将采矿权列为可以抵押的财产围,据此认定采矿权不得设定抵押。

值得欣慰的是,《物权法》第180条在列举可以抵押的财产时虽未明确涵盖采矿权,但却兜底性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财产”均可设定抵押,由此大大扩充了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的围。

鉴此,参照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11月1日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6条第3款关于“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以及第55条关于“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矿业权作为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的规定,以采矿权设定抵押显然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采矿权抵押的设立要件1.抵押采矿权的适格特征采矿权抵押以采矿权的流转为最终实现方式,因此,采矿权抵押的设立须同时符合采矿权的转让条件——《暂行规定》第36条即相应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参照《物权法》、《担保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于设定抵押的采矿权必须具备以下特征:一是采矿许可证经有权部门(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且处于有效期间;二是采矿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三是采矿权属无争议;四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五是采矿权不存在已出租的情形(《暂行规定》第50条规定:“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2.采矿权抵押的公示方式采矿权抵押的公示是指采矿权抵押本身得以设立应当享有的具有公信力的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目的在于将采矿权抵押存在的事实披露予外部第三方知晓,从而产生相应的优先受偿及对抗效力。

《物权法》对于抵押登记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为主、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其中不动产抵押主要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动产抵押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而根据《暂行规定》第3条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的规定,采矿权抵押依法应采用登记要件主义。

然而,《暂行规定》对采矿权抵押登记的规定异常模糊, 该法第58 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 日,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严格从该条款的文义上分析,采矿权抵押并未遵循登记要件主义,设定采矿权抵押只需采矿权人持抵押合同和采矿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至于对“备案”可否产生物权的公示效力则未有明文规定,且结合《暂行规定》全文总共出现3次的“备案”(详见《暂行规定》第43条、第44条和第58条)的语义分析,客观上亦难以推定第58条规定的“备案”即指物权公示意义上的登记——依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备案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通常而言,备案是审查制度的基础环节,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相关材料到主管机关审查,由主管机关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则视不同情况区分处理。

鉴此,严格而言“备案”并不必然等同于“登记”。

但同时应当予以强调的是,一旦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受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并留存有关资料后,采矿权抵押备案即在客观上具备相应的公示作用,且鉴于我国目前的抵押权登记制度仍有失完善,因此,简单以《暂行规定》规定的“备案”的性质及效力不明为由否定其物权公示效力,势必导致采矿权抵押权人的应有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而,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之前,委实有必要赋予“备案”以采矿权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认定依照《暂行规定》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后即可相应产生采矿权抵押的物权公示效力。

参照《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前各级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的通行做法,采矿权人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时通常须提交以下材料:①抵押备案申请;②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③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抵押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④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⑤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⑥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采矿权评估文件;⑦抵押合同;⑧采矿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发证机关经审查后核准备案的,即在相应采矿权登记表上注明抵押事项、在采矿许可证上做他项权利记载,并最终开具采矿权抵押备案证明。

三、采矿权抵押的潜在及现实风险1.采矿权价值的不确定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商业银行确定授信融资金额的重要依据。

但在实践操作当中,抵押采矿权的价值往往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具体原因有二:一是矿产资源具有流动性以及不可再生性特征,矿产资源数量和经济价值随着不断开采将随之缩减乃至最终消失,由此势必导致无法准确界定采矿权的价值;二是依照《暂行规定》第56条规定:“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但由于采矿权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矿体的信息获知情况,而矿床开采的技术特性和经济特性与其他一般资产不同,其价值评估理论和方法存在与具体应用相结合且须不断完善和改进等问题;同时,受托评估机构是否严格执行《矿业权评估指南》、其资信程度以及评估的独立性亦将对采矿权价值的确定产生较大影响。

鉴此,发生采矿权评估不当进而导致财产价值失真的可能性不可谓不大,抵押采矿权的价值面临无法准确计量的现实难题。

2.采矿许可证被查处吊销采矿许可证被查处吊销是采矿权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由审批管理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方式之一。

采矿许可证在申请、受理、审查等审批环节存在瑕疵(譬如采矿权人提供资料不实、主管部门违规审批、采矿许可证因各种原因未能通过年检等)均可能导致采矿许可证被查处吊销,同时,由于矿产开采尤其是中小矿山的开采属于高危行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法定情形,处于有效期的采矿许可证亦可能随时被查处吊销。

尽管《暂行办法》第58条规定“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但由于采矿许可证被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后,抵押物即不复存在,商业银行所享有的抵押权必然面临落空风险,其合法权益仅能通过向债务人追偿和∕或要求抵押人在其过错围承担赔偿责任而获得保护。

3.实现抵押权时对受让方的资质限制归因于矿产资源的数量有限、埋藏深、开采复杂、危险系数大等特性,我国对采矿权资质的取得设置相应的准入限制,仅有具备特定的行为能力及实质要件后方能成为采矿权主体。

《管理办法》第7条即相应规定:“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该“条件”的形式体现为采矿权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证明以及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等,实质容则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开采围与受让方的开采能力、矿山服务年限是否相适应;二是受让方对拟开采的矿产资源是否实施合理的开采方案;三是受让方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大小;四是受让方是否具有承担与开采矿产资源直接相关的其他责任能力。

与此相契合,《暂行规定》第58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

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鉴此,归因于受让方资质的法定限制,抵押采矿权在客观上势必面临难以甚至无法变现的特殊难题。

四、商业银行的风险防措施建议1.合理审慎选择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采矿权的价值依法构成设立采矿权抵押的前置程序。

而由于采矿权的客体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较强的复合性,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的不同对采矿权的价值确定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商业银行应当选择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价值评估,且选择评估机构时的具体要求包括:一是审查其营业执照的围是否包含矿业权评估;二是审查其是否具备有权机关签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书》并确已按时进行年检;三是通过多种信息渠道了解该评估机构的诚信状况、评估能力水平。

同时,商业银行尚应在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实地勘查鉴别评估价值的合理性与真实性,采取收益途径、成本途径和市场途径等多种方法反复计算采矿权价值,确保资产评估质量,进而合理确定抵押融资金额。

2.确保采矿权抵押的有效性与前文所述的抵押采矿权的适格特征相匹配,商业银行在接受采矿权抵押时应当通过以下方面确保抵押的有效性:一是结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大型以上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关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规定,核实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性及有效年限,包括采矿权人、法定代表人、地址、矿产种类、矿区面积、已开采储量及后续可开采储量、批准使用年限、年度审查情况等;二是对采矿权属是否存在争议(包括是否存在共有或转让受限等)予以明确,要求抵押人提供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三是落实采矿权是否已出租,以有效规避采矿权已出租给他人导致采矿权抵押无效的法律风险;四是接受国有矿山采矿权抵押时,事先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或获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五是了解采矿权的资费缴纳情况,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已足额缴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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