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方案
中国新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欧盟火电厂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说明:1、中国旧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于2004年1月1日实施;新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
2、欧盟标准为截止2008年之前标准,没检索到新标准颁布。
1) 表中上标“(1)”的限值要求是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值。
2) 表中上标“(2)”的限值要求是针对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发电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以及2003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值。
东北电力设计院2011年11月21日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Illustration:1.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GB13223-2003), the oldedition of 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 has been implemented on January 1st2004.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GB13223-2011), the new edition of 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 will be implementing on January 1st 2012.2. The European Standard is adopted with the European Standard version 2008, thenew standard is not searched yet.Note:1) The value shall be execu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limit value for (1) inthe diagram in allusion to the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s of the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hongqing, Sichuan Province, Guizhou Province.2) The value shall be execu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limit value for (2) inthe diagram in allusion to the generation boiler with W type furnace cavity, existed CFB generation boiler, moreover the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 built and operated or approved from environmental impact report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before December 31st 2003.Northeast Electric Power Design InstituteNovember 21, 2011。
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是我国能源行业中重要的发电方式之一,但其排放的污染物也是环境保护的重点之一。
为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我国对火电厂污染物排放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就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两个方面。
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我国对火电厂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都有详细的要求,要求火电厂在生产过程中要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等设备,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而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火电厂在排放废水时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废水中的重金属、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都有明确的要求。
其次,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大气污染物排放会导致酸雨的形成,对植被、土壤、水体等造成严重的污染,对人体健康也会造成危害。
而水污染物排放则会对水生生物和水质造成影响,影响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因此,严格执行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再次,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电厂的监管,确保其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火电厂企业也应当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最后,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参与。
除了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外,广大市民也应当增强环保意识,减少能源的浪费,提倡绿色生活方式,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总之,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共同努力,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国的环境质量会不断得到改善,人民的生活也会变得更加美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2.24
•【文号】环发[2003]214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发[2003]21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现予公告。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以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查询。
自以上标准规定的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是一种重要的能源供应方式,但其燃烧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必须对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下面是有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共计500字左右。
首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由政府或相关环保部门颁布,以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这些标准一般包括对主要污染物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汞(Hg)等的排放限值。
这些排放限值可以根据火电厂规模、燃煤质量和燃烧技术等因素进行调整。
其次,针对SO2排放,通常会根据火电厂的燃烧过程和燃煤质量来制定相应的限值。
这可以通过使用低硫煤和先进的脱硫装置来降低SO2排放。
对于NOx排放,可以通过优化锅炉设计、提高燃烧效率以及使用低氮燃烧技术等措施来减少排放。
颗粒物排放则可以通过安装高效喷射器和电除尘设备等控制技术来降低。
此外,控制汞排放也是重要的任务之一,可以通过采用脱汞设施和使用低汞煤等手段进行控制。
另外,除了限制污染物排放,火电厂还应该实施综合控制措施,如建立废气排放的在线监测系统,以确保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监控工作的有效性。
此外,应加强火电厂的环境监测和数据公开工作,促进公众、环保组织和相关机构的参与。
最后,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规。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监管,并加大对火电厂的执法力度。
同时,火电厂企业也要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积极投资研发和应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总的来说,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的监管和控制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同时,火电厂企业也应该积极主动地改进技术和管理,以尽量降低污染物排放并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 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 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 出力65t/h以上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 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 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 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 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全厂第1 时段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计算
C1、C2、Cn--折算后的第1 时段中第1、 2、n 台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
硫浓度,mg/m3;
V1、V2、Vn--第1 时段中第1、2、n 台火力 发电锅炉排烟率(标态),m3/s;
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换算标准中
1μmol/mol(1ppm)二氧化硫相当于2.86mg/m3 二氧 化硫质量浓度。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 1μmol/mol(1ppm)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3 质量 浓度。
自2004年1月1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 电厂建设项目(含在第2时段中通过环境 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 厂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a,在本 标准实施前尚未开工建设的火电厂建设项 目),执行第3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有机硫在煤中均匀分布的,其主要形式是硫茂(噻吩),约占有机
硫的60%,它是煤中最普通的含硫有机结构,其它的有机硫的形式是
硫醇(-SH)、二硫化物(R-SS-R)和硫醚(R-S-R)。低硫煤中主要
是有机硫,约为无机硫的8倍;高硫煤中主要是无机硫,约为有机硫的3
倍。
硫醇RSH氧化反应最终生成SO2和烃基:
(1-30) (1-31)
火电厂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
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
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1)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机轮组执行表1规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2)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机轮组执行表1规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3)自2015年1月1日起,燃烧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注:(2 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以及2003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2、时段的划分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者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1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1997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前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2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自2004年1月1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3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1)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各时段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最高高允排放浓度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第3时段位于西部非两控区的燃用特征低硫煤的坑口电厂锅炉须预留脱硫装置空间。
表2 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m3(1 该限值为全厂第1时段火力发电锅炉平均值。
(2 再标准实施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批复的脱硫机组,以及位于西部非两控区的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锅炉执行该限值(3 以煤轩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标准在本标准实施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批复的第2时段脱硫机组,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400 mg/m3的限值,其中以煤轩石等为主要燃料(入炉燃料收到基地位发热量小雨等于12250KJ/kg)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执行800 mg/m3(2)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第3时段火力发电锅炉须预留脱氮氧化物装置空间。
0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GB13223-1996 1996-11-06实施)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Ⅲ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全国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1996-11-06代替 GB13223-91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Ⅲ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力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括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态指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
标标准中所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均指干烟气标态时的数值。
4 技术内容本标准将火电厂按年限划分为以下三个时段:Ⅰ时段-1992年8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或初步设计已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Ⅱ时段-1992年8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包括1992年8月1日之前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批准、初步设计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Ⅲ时段-1997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4.2 烟尘排放标准4.2.1 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是以除尘器出口过量空气系数为1.7(Ⅰ、Ⅱ时段)或1.4(第Ⅲ时段)时的固态排渣煤粉炉为基础而定。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作为我国主要的能源供应来源之一,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火电厂的排放进行限制和监管。
首先,针对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SO2)污染物,我国规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火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排放不得超过400毫克。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减少二氧化硫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
其次,对于火电厂排放的氮氧化物(NOx)污染物,我国也做出了相应的限制。
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火电厂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排放不得超过200毫克。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控制氮氧化物对大气的危害,减少酸雨的形成,保护生态环境。
此外,火电厂排放的颗粒物也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火电厂的颗粒物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排放不得超过30毫克。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减少颗粒物对大气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大气环境的清洁。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的大气污染物外,火电厂还会排放其他有害物质,如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
针对这些有害物质,我国也有相应的排放标准和限制要求,以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
综上所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火电厂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排放标准,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火电厂排放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排放标准的执行,促进大气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燃煤电厂是我国主要的发电方式之一,然而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却是环境保护
的重要问题。
为了减少燃煤电厂对环境的影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限制燃煤电厂排放的污染物,保护大气环境。
首先,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颗粒物等。
针对这些污染物,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燃煤电厂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这些污染物的排放,以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其次,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与监督是保障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燃煤电厂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排放达标。
同时,对于不达标的燃煤电厂,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督促其改善排放情况,保护大气环境。
此外,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技术和经济可行性。
在制定排放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燃煤电厂的技术水平和经济实力,确保排放标准的执行不会对其生产经营造成过大的负担,同时也要保证环境保护的效果。
总的来说,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护大气环境的重要举措。
通过严
格执行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减少燃煤电厂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排放标准的监督和执行,确保其有效性。
希望未来我国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能够不断完善,为环境保护作出更大的贡献。
火电厂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方案
火电厂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一)一般要求1、火电厂应遵循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污染物控制技术路线,应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
2、火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与本标准不一致时,执行其中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火电厂应燃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的燃料。
(二)大气污染物1、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新建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2)现有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3)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 2 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4)火电厂在启停机、低运行负荷等非正常运行工况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排污许可证进行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应及时按要求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其他源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火电厂其他源向大气排放(或释放)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表3规定。
表3火电厂其他源向大气排放(或释放)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火电厂应在指定区域内堆放和储存煤、粉煤灰、石膏、石灰(石)粉料等可能产生扬尘的物质。
(3)火电厂灰库、渣仓、粉料筒仓等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定期对除尘器进行检修,并保存检修记录。
(4)输送过程中,输煤栈桥、输煤转运站等应采用封闭措施。
(5)火电厂石灰(石)粉料及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粉煤灰装载、输送过程应密闭。
(6)火电厂应加强脱硝装置的运行管理,有效降低烟气中的氨逃逸。
(三)水污染物火电厂废水(含脱硫废水)执行表4规定的污染物浓度限值。
表4火电厂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四)厂界环境噪声1、火电厂执行表5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表5火电厂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2、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3、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4、火电厂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3096和GB/T15190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火力发电行业排放标准
火力发电行业排放标准一、颗粒物排放标准火力发电行业颗粒物排放标准如下:1.颗粒物浓度排放限值:烟尘颗粒物浓度应低于50mg/m³(标态),其中单个颗粒物浓度应低于10mg/m³。
2.颗粒物排放速率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应低于50kg/h(标态)。
二、气态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力发电行业气态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1.SO2浓度排放限值:烟气中SO2浓度应低于200mg/m³(标态)。
2.NOx浓度排放限值:烟气中NOx浓度应低于200mg/m³(标态)。
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地区环境容量和电厂具体环境条件,制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指标:根据燃煤类型和煤质,制定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指标。
三、废水排放标准火力发电行业废水排放标准如下:1.废水排放量限制:火力发电厂废水排放量应低于1.5L/kWh(标态)。
2.废水中有害物质限制:废水中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噪声污染排放标准火力发电行业噪声污染排放标准如下:1.厂界噪声标准:火力发电厂厂界噪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声源噪声控制标准: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设备的位置,采取消声、隔声、吸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
五、固体废物处理标准火力发电行业固体废物处理标准如下:1.废物分类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处理。
2.焚烧处理要求:对不能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应采用焚烧处理,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填埋处理要求:对不能焚烧处理的固体废物,应进行安全填埋处理,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废物转移管理:严格执行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废物转移。
六、节能和资源利用标准火力发电行业节能和资源利用标准如下:1.能效指标:火力发电厂能效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资源利用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采用高效节能设备。
3.余热利用:加强余热回收和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火电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火电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火电厂是我国能源行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
为了控制火电厂的大气污染排放,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以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首先,火电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分别制定了限值要求。
例如,针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我国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火电厂在生产过程中将这些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这些排放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保护考虑,旨在减少大气污染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其次,火电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还对火电厂的排放设备和技术提出了要求。
为了确保火电厂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我国规定火电厂必须安装和使用符合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如烟气脱硫装置、烟气脱硝装置、除尘设备等。
同时,火电厂还需要采用先进的燃烧技术和运行管理措施,以降低污染物排放。
另外,火电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还对火电厂的监测和报告提出了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火电厂需要建立完善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和检测,并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这些举措有助于加强对火电厂排放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排放符合国家的标准要求。
总的来说,火电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减少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可以有效降低火电厂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同时,也可以推动火电行业的技术升级和管理改进,促进清洁生产,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级政府和火电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火电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执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火电厂排放行为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同时,火电企业也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提升,积极采用清洁能源和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减少大气污染排放,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作为我国主要的能源供应方式之一,其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控制火电厂的污染物排放,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措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三个方面。
针对大气污染物,我国制定了《火力发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规定了火电厂在运行过程中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对于水污染物,我国也颁布了相关的《火力发电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火电厂废水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监管。
此外,针对固体废物的处理和排放,我国也有相关的标准和规定,以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大气污染物排放会导致雾霾天气和酸雨,对人体呼吸系统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水污染物排放则会对水体生态系统产生影响,影响水质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固体废物的排放也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和人类健康。
因此,火电厂必须严格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最后,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火电厂的监管和执法,确保火电厂严格遵守排放标准。
同时,火电厂企业也应增强环保意识,加大污染物治理和减排技术的投入,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只有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控制火电厂的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综上所述,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
我国在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方面都有相关的标准和规定,火电厂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只有政府部门和火电厂企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控制火电厂的污染物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执行说明(省环保厅总量处王群2014年7月9日在监控网发布)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执行说明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自2014-7-1起,全省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执行新环保标准:
一、已享受环保电价燃煤锅炉
1、现役锅炉(环评时间早于2012-1-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分别执行200mg/m3、100mg/m3、30mg/m3(重点地区执行20 mg/m3)排放限值,新建锅炉(环评时间晚于2012-1-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分别执行100mg/m3、100mg/m3、30mg/m3(重点地区执行20 mg/m3)排放限值。
2、出力小于65t/h的燃煤锅炉或层燃炉、抛煤机炉原则上不享受环保电价,若坚持享受环保电价,则按照以上标准执行,否则可申请退出环保电价考核,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暂未享受环保电价燃煤锅炉
1、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锅炉或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及2003年12月31日建成投产或通过环评审批的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执行200mg/m3排放标准。
2、重点地区中的2013年4月1日以后通过环评的燃煤锅炉立即执行重点地区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分别执行50mg/m
3、100mg/m3、20mg/m3,环评时间早于2013年
4月1日的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山东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2:山东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07)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的基础上,制定的山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战朝、张杰、陈雷雷、韩道汶等。
本标准于2007年2月27日首次发布。
1 适用范围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火电厂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及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各类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与本标准同效。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标准状态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国家正式发布新修订的_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
新标 准 大 幅 提 高 了 火 电 企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 见表 1) ,排放标准的提高也将增加火电行业的环保投 入,这无疑将 使 已 经 连 年 亏 损 的 火 电 企 业 面 临 更 大 的 经 营压力。根据测算,到 2015 年时,需要进行去除氮氧化物 改造的现有机组和新增的机组容量约为 8. 17 亿 kW,估计 需投资 1 950 亿元,年运行费用约 612 亿元; 除尘和脱硫设 施的改造和新建投资费用约需 650 亿元。因此,在火电厂 烟气脱销 电 价 等 电 价 优 惠 补 贴 政 策 尚 没 有 出 台 的 背 景 下,现有火电企业机组改造积极性将受到影响。
表 1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mg / m3
序号 燃料和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限值
特别 限值3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烟尘
1
燃煤锅炉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 以二氧化氮计)
汞及其化合物 烟尘
2
以油为燃料的锅炉
或燃气轮机组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 以二氧化氮计)
烟尘
3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
全部
30 100 2001 200 4001 100 2002 0. 03
30 100 200 100 200 120
5 10 35 100 100 200 50 120
1
20
50
100 0. 03
20 50 100 120 5 35 100 50 1
烟囱或烟道 烟囱排放口
注: 1. 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2. 采用 W 型火焰炉膛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以及 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3. 重点地区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摘 编 自 http: / / www. jsdpc. gov. cn / pub / jsdpc / ywfb /201109 / t20110930 _ 234177. htm、http: / / www. gov. cn / gzdt /2011 - 09 /21 / content _
山东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工作组讨论稿)标准编制组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目录 (i)1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07修订的必要性 (2)2.1 国家、省及其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 (2)2.2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 (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 (3)3电力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3.1 山东省电力行业发展现状 (3)3.2 存在的问题 (5)4修订原则及总体思路 (5)4.1 修订原则 (5)4.2 总体思路 (6)5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5.1 适用范围 (6)5.2 时间段和区域的划分 (7)5.3 术语和定义 (7)5.4 污染物控制项目 (8)5.5 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8)5.6 达标排放技术分析 (14)5.7 监测要求 (15)6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6)6.1 烟尘控制技术 (16)6.2 SO2控制技术 (18)6.3 NO x控制技术 (20)6.4 汞控制技术 (22)7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 (23)7.1 SO2排放标准 (23)7.2 烟尘排放标准 (27)7.3 NO x排放标准 (28)7.4 汞排放标准 (30)8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31)9标准征求意见情况 (32)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为深入贯彻可持续发展观,促进全省空气质量的进一步改善,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火电行业作为排污大户,是影响空气质量和减排目标完成的重要行业。
山东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07实施以来,对控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电力行业的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个标准总体宽松,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2012年1月1日,国家环保部颁布了新标准GB13223—2011,大幅收紧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限值,针对重点和环境敏感地区制定了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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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一、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一般要求
1、火电厂应遵循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污染物控制技术路线,应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
2、火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与本标准不一致时,执行其中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火电厂应燃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的燃料。
(二)大气污染物
1、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新建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2)现有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 2 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火电厂在启停机、低运行负荷等非正常运行工况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要求由排污许可证进行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应及时按要求通报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
2、其他源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火电厂其他源向大气排放(或释放)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表3规定。
表3火电厂其他源向大气排放(或释放)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火电厂应在指定区域内堆放和储存煤、粉煤灰、石膏、石灰(石)粉料等
可能产生扬尘的物质。
(3)火电厂灰库、渣仓、粉料筒仓等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定期对除尘器进行检修,并保存检修记录。
(4)输送过程中,输煤栈桥、输煤转运站等应采用封闭措施。
(5)火电厂石灰(石)粉料及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粉煤灰装载、输送过程应密闭。
(6)火电厂应加强脱硝装置的运行管理,有效降低烟气中的氨逃逸。
(三)水污染物
火电厂废水(含脱硫废水)执行表4规定的污染物浓度限值。
表4火电厂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四)厂界环境噪声
1、火电厂执行表5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表5火电厂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2、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3、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4、火电厂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3096和GB/T15190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5、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5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排放限值。
(五)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
1、火电厂应积极开展粉煤灰、脱硫副产品、袋式除尘器废布袋等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工作。
2、火电厂应按标准对脱硫污泥等废物进行检测。
3、火电厂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置危险废物。
二、污染物监测要求
(一)一般要求
1、火电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建立火电厂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安装烟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记录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2、对火电厂排放污染物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位置进行采样监测。
3、对火电厂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按照规定执行。
(二)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1、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运行、数据审核和处理、技术要求等应符合规定。
2、对火电厂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按规定执行。
3、对火电厂其他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点的选取按照规定执行,监测频次按照规定执行。
4、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6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表7烟气污染物排放最低监测频次
6、火电厂对其他源污染物排放监测点位及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见表8。
表8其他源排放最低监测频次
7、实测的火电厂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16157规定,按下列公式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燃煤发电锅炉、燃汽轮机组的基准氧含量按表1的规定执行。
21-Φ(O2)
C = C′×
21-Φ′(O2)
式中:
C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下排放浓度,mg/m3;
C′——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Φ(O2) ——实测的烟气氧含量,%;
Φ′(O2) ——基准氧含量(见表1和表2规定),%。
(三)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1、废水集中对外排放的火电厂,采样点(监测点)应设在总排放厂界外出口处;废水分多路对外排放的火电厂,采样点应设在各路废水排放厂界外出口处。
列
入GB8978第一类污染物的,监测位置应选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2、对火电厂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DL/T414、HJ/T91的规定执行,监测频次每
季度不低于1次。
3、对火电厂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9所列的方法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
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
污染物的测定。
表9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4、火电厂安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应满足HJ/T353、HJ/T354、HJ/T35
5、HJ/T356的规定。
5、火电厂应按照DL/T414、HJ820的规定,定期对排放的水污染物状况进行监测。
回用、复用的废水可不进行监测。
各类排水重点监测污染物种类见表10。
表10火电厂各类排水重点监测污染物种类
(四)厂界噪声监测要求
1、对火电厂厂界噪声的监测方法采用GB12348规定的方法。
2、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五)灰场地下水监测要求
1、灰场地下水的监测按GB18599的规定执行,监测方法采用GB/T5750规定的方法。
2、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至少应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运行过程中和封场后,每年按枯、平、丰水期各监测一次
三、实施与监督
1、火电厂应向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排污清单。
2、本标准由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