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新建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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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新建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新建项目核准的管理,规范煤矿开发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第11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4年本)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煤矿新建项目核准管理。
第三条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和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应的煤矿新建项目核准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概况翔实,包括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资产负债、现有生产能力等;拟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
(二)符合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三)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四)符合合理用能标准;
(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符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及发展需要;
(六)符合省有关保护生态环境相关规定;
(七)符合经济安全、优化重大布局。
第五条需提交的材料
(一)核准请示文件;
(二)相关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一式五份);
(三)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及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初审意见;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七)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八)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九)申请煤矿新建项目核准的企业对其所提供资料和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和承诺;
(十)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
第六条各级职责及办理程序
(一)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隶属关系受理辖区内煤矿新建项目核准申请;
2.审查煤矿新建项目核准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并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企业所提供资料存在资料不全等情形的,不予以受理;符合规定的上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二)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1.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受理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上报的煤矿新建项目核准文件和资料;
2.审核煤矿新建项目核准所提供资料和文件并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企业所提供资料存在资料不全等情形的,不予以受理并按照隶属关系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属企业;
3.对煤矿新建项目核准申请提出复审意见并上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三)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煤矿新建项目核准文件和资料;
2.审核煤矿新建项目核准所提供文件和资料并核实其完整性;对于企业所提供资料存在资料不全等情形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
日内书面通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审,专家意见符合技术要求的,出具向安全核准部门征求意见的函;
4.根据安全核准批复、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对煤矿新建项目核准申请进行批复;
第七条审批程序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情况及时反馈),决定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向安全核准部门征求意见的函,收到安全核准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或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技术评审,收到技术评审意见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于符合核准的项目,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批复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将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属于国家核准的项目,在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