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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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购车业主应树立在小区内有偿停车、有限行车的观念,购车时应充分考虑停车位成本。
第三十三条 童车、轮滑、滑板车等不准在主干道、(行车)停车区域内玩耍,违者造成的损失由监护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通过后,由委托方授权物管处执行和监管。物管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要求,大胆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通过后,对个别条款有不同意见的业主,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共同遵守本规定。在试行过程中,对本规定的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方式提交物管处(或业主委员会),供统一修订时研究、参考。
第十五条 取得车位使用权的业主不得私下转让车位使用权。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其车位使用权。
第四节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六条 小区内建立(出入)停车证制度,凭(出入)停车证进入小区,按停车位对号停车,因故停放在影响其他车辆出行的,需将车钥匙交保安员管理。
第十七条 小区内行车道路等非停车区域不得随意离人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物管处应及时建立并更新业主车辆档案准确统计业主车辆号牌、联系电话、停车位号,非本小区业主的车辆禁止停放在小区停车位过夜。
第二十三条 为了减少噪音和尾气污染,临时等候停车的机动车辆应及时关闭发动机。夜间上下车关门时动作要轻,防盗报警器采用静音设置,避免影响周围业主。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停放应注意安全,人离车时须将车内贵重物品带走,并关好车窗,锁好车门,否则后果自负。
第五条 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以及各种腐蚀性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第六条 建立非机动车出入牌制度。业主拥有的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及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以下统一简称非机动车),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出入牌。无出入牌的,须向保安员说明被访业主的房号、姓名,由保安员核实后方准许进入。短期内需经常出入小区的外来人员(如装修人员、送水送餐人员等),须办理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进入。非机动车出入牌和临时出入证由业主向物管处申请办理。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停放在门楼、楼道以及单元门口等非停车位置。
第五节 对违规行为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乱行车、乱停车等行为,是对小区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侵害,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除采取群众监督、批评教育、公开曝光等教育手段以外,还可以依据“小区车主公约”之内容,用经济手段和强制手段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业主的财产安全,驶出小区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携有体积较大物品时,保安员有权询问和检查。遇到情况可疑的人员和物品,可将物品暂行滞留,请业主本人到场说明情况后放行。业主搬家或运送大件物品驶出小区,须由业主本人到物管处办理出门证,保安员在验明货物后方可准其驶出。
第二节 机动车行驶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辆在小区内必须按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遵循行人优先的原则,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二十七条 进入小区的任何机动车,如擅自占用别人停车位(保安员临时调度除外)或在非停车区域违反本规定停车,保安人员可以对车辆采取闭锁措施。违规车主必须在递交致歉书后,保安才可开锁放行。违规三次以上(含三次),保安员可以拒绝该车辆进入小区。
第二十八条 对在行驶、停车中破坏公共设施的机动车Biblioteka Baidu必须收取赔偿费。业主违规由业主缴纳;来访者违规,由来访者缴纳,来访者拒缴,由被访业主缴纳。对不愿意交纳者,可在小区宣传栏等明显处公开曝光。
第三条 营业出租车不得进入小区。如遇有行动不便(老幼病残)人员乘车,或有大件随身物品,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乘坐出租车的业主或来访者,在向保安员说明业主(或被访者)的房号、姓名,经保安员核实后方准许进入。如有业主预约出租车接送病患等紧急情况,业主可事先通知物管,由保安员及时放行。
第四条 货车或10座(含)以上客车不得进入小区。遇业主搬家入住或运送大件物品进入,在向保安员说明业主的房号、姓名,经保安员核实后,方可进入。其他特殊情况,经物管处同意方可进入。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试行,由物管处(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碾压、损坏绿化带以及公用设施、设备,违者赔偿。
第十条 小区内禁鸣喇叭,禁止进行机动车辆的教练。
第三节 停车泊位管理
第十一条 经相关部门批准,本小区地面设有停车位个,作为业主固定停车位管理,业主车辆按照统一为其划定的固定车位停靠车辆,不得越位、跨线和占用他人车位。
《**公寓小区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小区秩序,保持道路通畅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全体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和整体权益,创建一个安静、整洁、有序的文明小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车辆进出小区管理
第一条 建立机动车出入(停车)证制度。凡业主自备车、公务车、接送车等需经常出入本小区的机动车辆,业主必须向物管处申请办理《机动车出入(停车)证》,凭证进入停车。
第二十条 临时进入小区的来访机动车辆应服从保安员的指挥,根据换取的临时停车证上指定的车位临时停车。保安员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向停车者收取临时停车费,出具收据。杜绝乱收费。
第二十一条 无停车证的机动车辆不允许在小区内过夜停车,特殊情况确需临时过夜停车的,须用驾驶证(或行驶证)换取临时停车证,在临时停车证指定的停车位停放,离开小区时用临时停车证换回驾驶证(或行驶证),并按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临时停车位已满,保安员在大门口公告,不再允许临车辆进入。
第十八条 需短时间(不超过15分钟)在临时停车的,在进入小区入口时,应主动向保安员说明情况,在指定的停车位临时停车。超过规定时间的,保安员有权要求其立刻离开,严重超时的按照违规停车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有出入证或停车证的机动车辆,在驾驶员不离开且不影响其它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短时间内(不超过15分钟)可在行车道上靠右临时停车等候、卸物。需较长时间等候的,有停车位的,应回停车位;无停车位的,应在保安员指定的临时停车位停靠等候。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方停放,保安员可以就近搬入车库,并进行闭锁。违规车主必须在提交致歉书后,保安才可开锁放行。
第六节 其 他
第三十条 凡进出本小区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都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业主在申请办理本小区机动车(出入)停车证时,应认真学习本规定,并签署“小区车主公约”。
第三十一条 全体业主应共同维护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小区内任何业主都有劝阻、投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固定停车位使用业主由物管处核对信息并组织实施,车位安置结果在小区明显位置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获得车位使用权的业主,凭身份证件、车辆证件到物管处办理停车位手续,并按照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凡取得车位使用权的业主,享有优先停车权,在不停车的时段内,保安员可以对车位临时调度,安排临时停车。
第二条 临时来访的机动车辆,必须向保安员说明被访业主的房号、姓名,由保安员核实后方准许进入。车辆进入时,驾驶员必须用驾驶证(或行驶证等有效证件)换取临时停车证,并在保安员的引导下,按临时停车证上指定的停车位临时停车。车辆离开小区时,用临时停车证换回有效证件。临时车位已满,保安员不再允许临时来访车辆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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