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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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及时、适当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违反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或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隐患排查的;(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辖。

第六条对跨地区或重大、复杂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辖或指定管辖。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七条行政处罚应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九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第十条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法作出,并明确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和期限。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十一条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监督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许多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该法规定了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并对这些行为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以下是一些违法行为:1.未经安全评价或者未按照安全评价结果执行建设项目的;2.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单位或者其他建设工程的;3.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4.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未按照安全检查结果整改的;5.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作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的;6.未经安全生产许可或者未取得安全标志的;7.擅自停、限、封、挂牌、限制生产、营业的;8.擅自转化、改变、关闭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的;9.违反规定从事限制大气污染、水污染物排放的产业或者工艺的。

行政处罚办法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权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可以是企业、个人等,处罚种类包括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在具体的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进行行政处罚;2.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要公正执行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也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完成行政处罚,既不能拖延时间,也不能过快结束。

在行政处罚实施前,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相关事宜,包括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立案机关等。

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或者申辩,并有权进行举报、申诉和诉讼等。

结语安全生产是每个人都应该关注的话题,任何违法行为都会引起严厉的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实施前,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告知工作,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效力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按照您的要求,以下是一个参考的范本:[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采取法定权力行使和案件审批两种方式,并由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行罚款、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改正等处罚措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处罚第五条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其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等级。

第六条对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依法采取警告、经济处罚等措施。

第七条对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依法采取罚款、责令停产整顿、限制使用设备等措施。

第八条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依法采取最高限度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并包含以下内容:(一)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的认定理由;(三)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四)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五)违法行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六)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八)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不影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职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结尾]附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见附件一。

附件一: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11月3日通过的法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发展和持续改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大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制定的。

一、违法行为的分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将其分为三类: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和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对一般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方式给予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方式给予行政处罚;对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方式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刑事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金额的确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所得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一般在数万元以下;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一般在数万元至数百万元之间;对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一般在数百万元至数亿元之间。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执行等步骤。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听取违法行为人的申辩意见,并依法采取听证等程序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处罚结果的公示和执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违法行为人必须按照处罚决定履行相应的处罚义务,如果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六、其他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还对如何处理违法所得、如何加大对多次违法的处罚力度、如何加强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处罚的公正和严肃性。

以上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简要概述,通过建立完善的违法行为处罚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将有力地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并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范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2.未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3.未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教育培训的行为;4.违反安全生产措施的行为;5.未及时报告和披露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6.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警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较轻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警告,并指出所犯违法行为的错误和需要改正的地方。

2.罚款: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罚款数额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定。

3.责令停产停业: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直到整改完毕并达到安全生产要求为止。

4.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监管部门有权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该单位将不能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5.刑事追究: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

三、加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和检查力度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和处罚执行,应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完善举报和投诉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同时,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登记、记录和追溯体系,对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形成台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为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发生,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劳动者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和安全防范意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产停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未经安全评价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直到问题解决并经部门验收合格为止。

2. 罚款:对于未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建设、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3. 没收违法所得: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规产生的违法所得,有权对其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4. 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多次违法行为、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或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企业,有权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列入企业不合格名单,限制其从事相关行业活动。

5. 行政拘留:对于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6. 其他行政处罚:根据不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还可以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整改、警告等。

请注意,以上为常见的行政处罚措施,并不排除其他可能的行
政处罚方式。

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将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并依法通知当事人执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范本1: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违法行为的认定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未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 未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3) 未按照标准配置、使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4) 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演练或演练不达标准的;(5) 运输、搬运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6) 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整治的;(7) 向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审批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警告;2. 罚款;3. 吊销许可证;4. 暂扣、查封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等。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1. 安全监管机构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立案调查,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2. 安全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形成调查报告。

3. 安全监管机构根据调查报告,依法决定行政处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人给予罚款、警告、吊销许可证、查封等一定程度的制裁措施。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指在特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需要经过安全监管机构审核批准的许可证书。

范本2:一、总则为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依法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确保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所涉及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机构,以及自然人。

第四条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实事求是、量罚必严的原则。

第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公告。

第六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利和义务申请听证、复议,并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处罚第七条对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投入物品等行政处罚:(一)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情节较轻的;(二)因监管部门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三)违反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节较轻的;(四)其他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

第八条对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或者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暂扣安全生产投入物品,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直接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一)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二)因监管部门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三)违反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节较重的;(四)其他违法行为的情节较重。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罚以及申请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载明下列事项:(一)行政机关的名称;(二)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四)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五)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期限。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申请表附件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通知书附件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复议申请表附件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诉讼起诉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生产许可证:指国家出具的允许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证书。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处罚规定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将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同时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将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未进行安全培训等情况,将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备检验、保养与维修等行为,将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按照要求进行隐患排查与整改,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将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未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等行为,将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七、从业人员未经职业教育培训、未取得相应的工作资格等情况,将处以罚款,同时暂停其从业资格。

八、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将处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

以上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主要内容,我们将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安全生产的秩序和社会稳定。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要严守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继续完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既要考虑到处罚的力度和严厉程度,也要针对不同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达到惩戒违法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轻微事故或事故隐患,对其将进行责令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十、生产经营单位故意隐瞒事故隐患、虚假报告、篡改事故报告等行为,对其将追究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可能吊销其从业资格。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一、前言为了确保生产安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持续发展,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领域内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的种类(一)失职行为1.未履行岗位职责,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导致职工安全意识淡漠,发生事故的;3.未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导致事故发生的;4.未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5.未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生产和经营,导致事故发生的;6.未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教育和培训,导致职工受伤或死亡的;7.对生产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不当改装,导致事故发生的;8.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和运输,导致事故发生的;9.对本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未进行必要的协调和合作,造成事故发生的。

(二)违法行为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2.非法生产、销售和运输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或使用已经过期的工艺材料和设备,导致事故发生的;3.将生产、经营活动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导致事故发生的;4.未履行生产安全生产责任的,或者未及时整改安全已知隐患的,导致事故发生的;5.在因极端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事故中,不遵守有关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6.隐瞒、污染、销毁和篡改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或者向监督检查人员提供虚假资料的;7.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的保养和维修,导致事故发生的;8.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管理,造成火灾等事故的;9.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年检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数据,或者擅自篡改证件和记录,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行政处罚措施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决定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一)警告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应当给予警告。

(二)罚款1.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可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和情节轻重,决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金额进行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我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法规,旨在规范和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下面是我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办法:一、对于发现的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

对于自行消除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免予处罚;对于未能按照限期进行改正的,可以给予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确定。

二、对于发现的一般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确定。

三、对于发现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吊销行政许可证等处罚。

罚款金额不低于一万元。

四、对于人员伤亡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和损失大小等情况,可以给予罚款、暂扣相关证照或者吊销相关行业资格证书、撤销项目资金支持等处罚。

五、对于违法行为人拒不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令,阻挠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可以给予罚款、拘留、吊销办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或者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六、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暂扣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措施,同时可以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信用不良记录。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实施旨在强化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治理,提高安全生产的规范性和责任性。

只有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才能够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以震慑其他违法行为人,使其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一、法律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行政处罚。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运行,本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2.1 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2.2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工具或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告事故或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用工行为等。

2.3 行政处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本办法规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警告:对违法行为单位或个人作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 罚款:对违法行为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扣划;- 停产停业整顿:对严重违法行为单位,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顿,直至达到安全标准;- 强制停工停产: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责令立即停工停产,并进行整改;-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可以暂扣或吊销其相关许可证照。

2.4 行政处罚程序本办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处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立案调查:根据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将立案进行调查;- 事实认定:通过勘验、调查取证等方式,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并形成调查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调查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机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违法行为单位或个人;- 法律申诉:违法行为单位或个人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行政诉讼。

三、实施与监督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并及时公示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例,以起到警示作用。

受处罚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整改,并按时缴纳罚款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落实相关管理制度;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3.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对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监督检查;4.不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或者不提供安全劳动用品;5.私自改变工艺、设备、原材料等,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变更生产规模;6.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或处理;7.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不组织应急演练或者不按照预案处理突发安全事故;8.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隐瞒安全生产事故;9.违反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妥善进行。

第五条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1.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依法定罪处罚;2.从严原则:对严重危害安全生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丧失人身健康、生命的行为,依法严惩;3.公正原则:处罚决定应当公正、透明,严禁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第二章处罚主体第六条安全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

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安全监管部门的权责包括:1.监督检查违法行为;2.验证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3.依法作出处罚决定;4.监督处罚执行。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并向当事人告知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对申辩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处罚决定应当明确罚款数额、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期限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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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1. 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责令限期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以罚款,并在重大情况下暂停生产活动。

2.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设施的维修和更新: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处以罚款,并在恢复生产前进行检查和验收。

3. 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责令立即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处以罚款。

4. 未按照规定购买安全生产保险: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投保并补缴保险费,处以罚款。

5.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行政处罚:责令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若不整改,处以罚款。

6. 未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事故,处以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结果1. 行政处罚的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相关执法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2) 根据调查结果,执法部门应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违法行为当事人;(3) 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4) 执法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行政处罚的结果(1)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违法行为当事人;(2) 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及时整改和缴纳罚款;(3) 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规定1. 持续违法行为的处罚如果违法行为持续存在,每日处以罚款,并可以采取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

2. 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3. 公示和记录执法部门应当将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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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 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 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的;
3.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生产或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和定期检验检测的;
4. 未按照规定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或者未安排专人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
5. 超越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准文件范围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6. 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义务,或者对已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7. 未按照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建立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的;
8.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可能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扣押非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对于特别严重的或者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还可以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单位和违法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和行政拘留等措施。

最后,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创建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做出贡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和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分类及处罚方式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分类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后果,将其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个分类。

第二条轻微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但后果较轻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行为。

第三条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造成事故隐患或轻微事故的行为。

第四条严重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大的行为。

第二节处罚方式第五条对轻微违法行为,可采取警示教育、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扣除安全生产信用等处罚方式。

第六条对一般违法行为,可采取警示教育、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等处罚方式。

第七条对严重违法行为,可采取警示教育、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取缔停产整顿、刑事责任追究等处罚方式。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第八条违法行为的认定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和本办法,通过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方法,认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查阅证据等,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安全监管部门可采取即时处理方式,及时向当事人予以警示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理,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听证程序,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依据听证结果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听证程序,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依据听证结果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并根据情况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有重大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违法行为者,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者,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旧版)共六章七十八条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六) 阻碍. 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修订施行时间2008年1月1日重点: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培训教材第一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重点掌握:1、什么叫安全生产?是指通过改善生产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使人身和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的生产过程。

2、当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3、安全生产的基本任务是什么?是发现、分析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防止发生事故和职业病,避免各种损失,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从而推动企业生产的顺利发展,为提高企业的径济和社会效益服务。

4、什么是安全管理三结合工作制度?P105、什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P15第四章: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第一节一、安全生产五大原则P49(一)生产与安全统一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二)三同时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其安全卫生设施要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五同时原则:企业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四)三同步原则:企业在考虑经济发展、进行机制改革、技术改造时,安全生产方面同时规划、同时实施、、同时投产;(五)四不放过的原则:发生事故后,要做到事故原因没查清、当事人和群众未受教育、整改措施未落实和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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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

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二十二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

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

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十八条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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