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干辣椒 》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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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调味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辣椒调味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辣椒调味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辣椒调味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干辣椒为原料,辅以食用盐、芝麻、干姜、花生、熟杏仁、熟腰果、紫苏籽(熟制)、白砂糖、瓜子仁、黄豆(熟制)、鸡粉调味料、味精、鸡精调味料、牛肉粉调味料、香辛料、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经菜籽油炒制、配料、混合、粉碎、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辣椒调味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T 1532 花生GB/T 1536 菜籽油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中麸氨酸钠(谷氨酸钠)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1761 芝麻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NY/T 954 小粒黄豆NY/T 1073 脱水姜片和姜粉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SB/T 10513 牛肉粉调味料SB/T 10615 熟制腰果SB/T 10617 熟制杏核和杏仁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 原料3.1.1.1 干辣椒: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

DBS50 016-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传统风干榨菜

DBS50 016-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传统风干榨菜

ICS67.080.20X 26 DBS50 重庆市地方标准DBS50/ 016—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传统风干榨菜2014-10 – 01发布2015 – 07 – 01实施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DBS 50/016—2014前言本标准代替并废止DBS50/ 016-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传统风干榨菜》。

与DBS50/ 016-201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以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水分、食盐指标;——修改了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引用GB 29921。

DBS50/ 016-2013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无。

IDBS 50/ 016—2014 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传统风干榨菜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茎瘤芥(Brassica juncea var.tumida Tsen et Lee )的茎瘤部分(俗称“青菜头”)或带有部分嫩叶的茎瘤部分(俗称“有头菜尖”)为原料,辅以食盐、香辛料(辣椒、八角等)等,经自然风干、筛选、除杂、清洗、脱水、腌制、拌料、包装、杀菌或灭菌等工艺制成的预包装传统风干榨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青菜头、有头菜尖:新鲜、无虫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

3.1.2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固有的黄褐色或深褐色 气味及滋味具有本品固有的鲜香味和酱香味,无异味 外观无胀袋、胀听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容器中,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目测、鼻嗅、口尝 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 检验方法 氨基酸态氮(以N 计)/(g/100g) ≥0.2 GB/T 5009.54 总酸(以乳酸计)/(g/100g) ≤ 1.5 GB/T 5009.54DBS 50/016—20143.4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对蔬菜制品的规定。

辣椒调味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辣椒调味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辣椒调味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辣椒调味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干辣椒为原料,辅以食用盐、芝麻、干姜、花生、熟杏仁、熟腰果、紫苏籽(熟制)、白砂糖、瓜子仁、黄豆(熟制)、鸡粉调味料、味精、鸡精调味料、牛肉粉调味料、香辛料、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经菜籽油炒制、配料、混合、粉碎、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辣椒调味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T 1532 花生GB/T 1536 菜籽油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中麸氨酸钠(谷氨酸钠)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1761 芝麻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NY/T 954 小粒黄豆NY/T 1073 脱水姜片和姜粉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SB/T 10513 牛肉粉调味料SB/T 10615 熟制腰果SB/T 10617 熟制杏核和杏仁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 原料3.1.1.1 干辣椒: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为了适应市场和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公司根据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和《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及其他相关国家标准,结合本公司研制开发的固态复合调味料的特点,申请对本公司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FDJS 0001S-2018《固态复合调味料》进行备案。

该产品面粉、食用盐、味精、鸡精、鸡粉、白砂糖、冰糖、冰片糖、蕃薯粉、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为主要原料,并添加虾干、香菇干、金针菇干、干贝、罗汉果、黄栀子、黑芝麻、白芝麻、干辣椒、干青花椒、辣椒粉、孜然粉、红卤粉(红曲粉、食品盐)、咖哩粉(姜黄、辣椒、小茴香、生姜、芫荽、香辛料)、十三香(八角茴香、小茴香、花椒、高良姜、橘皮、黑胡椒、肉豆蔻、肉桂、干姜、甘草、砂仁、丁香、白芷)、味鲜味素(氯化钠、谷氨酸钠、白砂糖)、蒸肉粉(优质大米、食用碘盐、酱油、八角、谷氨酸钠)、吉士粉(淀粉、变性淀粉、柠檬黄、日落黄、食品用香精)、黑胡椒、白胡椒、高良姜、豆蔻、甘草、洋葱、花椒、砂仁、黄姜粉(姜黄)、八角、月桂、桂皮、山奈、小茴香、丁香、陈皮、白芷、草蔻、泡打粉(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碳酸钙、磷酸二氢钙、蒸馏单硬脂酸甘油脂、食用淀粉)、食粉(碳酸氢钠、碳酸钠)、松肉粉(碳酸氢钠、碳酸钠、食用淀粉、木瓜蛋白酶)、3A 香粉(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辅料)等辅料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经研磨、配料、混合、包装工艺而制成的非即食的固态复合调味料(以下简称产品)。

本企业标准主要起草人是公司章国仗、陈永浪。

二、编写依据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包括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主要依据 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和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有关标准而制订,其中铅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按照GB/T 1.1的规则起草。

三、与相关标准比较1、感官、理化指标的比较表1: 感官、理化指标的比较项 目本企业标准依据数值依据的相关标准色 泽 具有本产品特有的色泽。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三篇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三篇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三篇篇一:XX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企业名称:XX有限公司标准名称:泡花生仁一、制定标准的任务来源及目的意义: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不同的消费需求,我公司计划生产泡花生仁产品。

由于该产品无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特制定该产品的企业标准,作为产品生产、检验、贮存和销售的依据。

二、企业标准编制过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不同的消费需求,我公司计划生产泡花生仁产品。

由于该产品标准的基本要素参照SB/T 10439、GB/T 5009、GB 4789的要求,产品各项要求按照国家标准的检验进行规划。

三、产品的原料要求:产品所使用的花生仁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盐、泡小米辣椒、白砂糖、味精、呈味核苷酸二钠、酵母、香辛料应符合现行有效的标准要求。

3.1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2花生仁应符合GB/T 1532的规定。

3.3乳酸应符合GB 2023的规定。

3.4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5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6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7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8酵母应符合GB/T 20886的规定。

3.9脱氢乙酸钠应符合GB 25547的规定。

3.10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 2845的规定。

3.11泡小米辣椒应符合SB/T 10439的规定。

四、产品的生产工艺:以花生仁为主要原料,食用盐、泡小米辣椒、白砂糖、味精、呈味核苷酸二钠、酵母、香辛料为辅料,经煮制、浸泡等工艺加工制成。

五、食品安全控制指标的试验验证材料:本企业标准修定后于20XX年5月25日将样品送到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各项指标的检测结果均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制范围内。

六、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与SB/T 10439-20XX 酱腌菜的比较七、引用标准、参考资料: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T 1532 花生GB 2023 食品添加剂乳酸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54 酱腌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0886 食品加工用酵母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QB/T 2845 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SB/T 10439 酱腌菜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XX)《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XX)《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篇二:××××(单位名称)企业标准××××-××-××发布××××-××-××实施××××(单位名称)发布前言本标准是由××××公司依据JB8739-1998《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制定,补充了主回路电阻值、显示功能、断电后放电剩余能量以及电气机械特性值,明确了绝缘水平、短路关合开断电流、短时耐受电流、峰值耐受电流的具体参数。

DBS50 004-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泡椒肉制品

DBS50 004-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泡椒肉制品
——取消了肉含量、食盐指标; ——修改了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引用GB 2762; ——修改了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引用GB 29921; DB50/ 294-2008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无; DBS50/ 004-2011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无。
I
DBS50/ 004—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泡椒肉制品
检验方法
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容器中,在光 线充足的条件下目测、鼻嗅、口尝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目 总酸(以乳酸计)/(g/100g)
表2 理化指标
指标

1.0
检验方法 GB/T 12456
1
DBS50/ 004—2014
3.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对肉制品的规定。
3.5 微生物指标
ICS 67.120.10 X 22
重庆

DBS50

方标准
DBS 50/ 004—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泡椒肉制品
2014 - 10 - 01 发布
2015 -07 - 01 实施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 布
DBS50/ 004—2014
前言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DB50/ 294-2008《泡椒凤爪(翅)》、DBS50/ 004-201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泡 椒肉制品》。与DB50/ 294-2008和DBS50/ 004-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以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畜、禽肉及其可食副产品、泡椒为主要原料,经整理、煮制、泡制、 包装、杀菌或灭菌等工艺制成的预包装泡椒肉制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泡椒肉制品罐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说明

Q/FJWM 0008S-2017标准编制说明福州有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料,是以鸡精调味料、芝麻、脱水青葱、水、蚝油、食醋、食用植物油、辣椒、蒜头、白砂糖、食用盐、芝麻调和油、川味麻辣酱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为原料,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经相应加工工序制成的调味料系列。

为评定产品质量和产品上市销售依据的需要,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Q/FJWM 0008S-2017)。

本标准的技术指标、参数,是依据本产品的特征并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来制定的。

1.感官要求:依据本产品的特征和配料制定。

2.理化指标: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总氮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酸价、过氧化值指标依据GB 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制定。

3.污染物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

4.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参考SB/T 10371《鸡精调味料》和DBS 51/00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制定,致病菌指标依据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

5.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

1)黄原胶、羧甲基纤维素钠、瓜尔胶、柠檬酸钠、卡拉胶、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2)番茄红素(以纯番茄红素计)使用量≤0.04 g/kg。

3)苯甲酸钠(以苯甲酸计)使用量≤1.0 g/kg。

4)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使用量≤1.0 g/kg。

5)苯甲酸钠(以苯甲酸计)和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本标准编制格式及要求主要按照GB/T 1.1-2009的规定编制。

特此说明。

福州有容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08月30日。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黄锋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黄锋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据和DBS32/005-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方便菜肴》确定了产品的质量内控项目为食盐及相应指标值。

2.2过氧化值:本产品中添加有食用植物油,标准中原拟设立酸价和过氧化值指标,但因为在检测中发现产品配料中添加的辣椒油、花椒油、红油中的辣椒色素和一些酸性配料如酸辣椒、酸柠檬、酸笋等严重干扰酸价的测定,使滴定终点无法判定,难以获得准确的测定结果,因此,本标准仅设立过氧化值作为监测产品是否发生酸败的安全性指标。

2.3畜禽肉方便菜肴、畜禽副产品方便菜肴、水产方便菜肴污染物限量指标参照DBS32/005-2014中5.4.1要求“应符合GB2762相应食品类别下的限量指标”制定;其他(混合类)方便菜肴参照DBS32/005-2014中5.4.2要求制定:2.3.1镉指标:畜禽肉方便菜肴、畜禽副产品方便菜肴(肝脏方便菜肴、肾脏方便菜肴除外)、其他鱼类方便菜肴(凤尾鱼、旗鱼除外)WO.1,畜禽副产品(肝脏)方便菜肴W0.5,畜禽副产品(肾脏)方便菜肴WL0,凤尾鱼、旗鱼方便菜肴W0.3,均是等同采用GB2762-202x中相应类别指标要求。

2.3.2总汞指标:其他(混合类)方便菜肴等同采用DBS32/005-2014中相应指标要求。

2.3.3甲基汞指标:肉食性鱼类方便菜肴等同采用GB2762-202xW1.0指标要求,除肉食性鱼类方便菜肴外的其他水产方便菜肴等同采用GB2762-202xW0.5指标要求。

2.3.4总碑指标:畜禽肉方便菜肴、畜禽副产品方便菜肴等同采用GB2762-202x中肉制品指标要求,其他(混合类)方便菜肴等同采用DBS32/005-2014中相应指标要求。

2.3.5无机碑指标:鱼类方便菜肴等同采用GB2762-202xW0.1指标要求,除鱼类方便菜肴外的其他水产方便菜肴等同采用GB2762-202xW0.5指标要求。

2.3.6锡指标:等同采用GB2762-202x中相应指标要求。

DBS50 021-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麻辣调料

DBS50 021-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麻辣调料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指标 3.5 0.25
3.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对调味品的规定。
检验方法 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容器中,在光 线充足的条件下目测、鼻嗅、口尝
检验方法 GB/T 5009.56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 3.1.2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色泽 气味及滋味 杂质
要求 具有本品固有色泽 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和相关公告的规定。 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其他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相A关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
GB 4789.2 GB 4789.3
检验方法
2
2014 - 10 - 01 发布
2015 -07 - 01 实施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 布
DBS50/ 021—2014
前言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DB50/T 327-2009《麻辣调料》、DB50/ 311-2009《水煮鱼调料》。与DB50/T 327-2009 和DB50/ 311-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以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固有色泽气味及滋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容器中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目测鼻嗅口尝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重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味面制品编制说明

重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味面制品编制说明

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味面制品》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一)任务来源根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渝卫办疾控发[2014]18号)的要求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等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味面制品》的修订工作。

(二)简要起草过程本标准的修订工作从2013年8月份开始,由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原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重庆好媳妇食品有限公司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单位共同承担。

起草人:屠大伟,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高级工程师;何国卿,重庆好媳妇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先亮,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工程师;周纯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工程师;黄思瑜,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工程师;王利刚,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工程师;李沿飞,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原标准DB50/ 320-2009《面制素食》是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9年发布实施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332号)及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12年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渝卫食综[2012]9号)对该标准进行修订。

该类食品的归属分类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主要是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

2014年国家标准委发布了GB/T 30645-2014《糕点分类》,将该类产品划归到糕点的大范围之内,被确定为“挤压类糕点”,所以本标准的修订最初是参照GB/T 30654-2014来界定该产品的,标准名称确定为《风味挤压糕点》。

2015年4月22日,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委托地标委秘书处组织由重庆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重庆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庆市食品工业研究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7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召开了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风味挤压糕点》专家审查会,并一致同意通过审定。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泡椒蔬菜制品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泡椒蔬菜制品

DBS50/ 005—201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泡椒蔬菜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泡椒蔬菜制品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蔬菜为主要原料,辅以泡椒,经整理、煮制、泡制、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泡椒蔬 菜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DBS50/ 005—2011 3.8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配方、同一批原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同一批产品。

指标 5000 3.0 不得检出
检验方法 GB 4789.2 GB 4789.3 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
3.5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公告的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和相关公告的规定。
4.2 抽样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kg,随机抽取6个独立包装样品
(总量不少于1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 4.3 检验分类 4.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食盐、总酸、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净含量。每批产品应经厂(公司) 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明后才能出厂。 4.3.2 型式检验

团体标准《腌渍辣椒制品》编制说明

团体标准《腌渍辣椒制品》编制说明

团体标准《腌渍辣椒制品》编制说明一、团体标准制定的背景《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发酵辣椒制品》DBS52/012-2016(代替DB52/457-2004)的发布实施,得到了全省辣椒制品生产企业的广泛应用。

但是,近期由于我省辣椒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小米辣泡椒”产品在使用贵州地方标准“发酵辣椒制品”时,发生同一产品由于各地监管部门和检测机构对执行标准归类的理解不同,使得检测判定为合格或不合格的完全相反结论,造成监管部门监抽这类产品时把握的标尺不统一,如此将会对我省几十家类似生产企业生产的泡椒、糟辣椒等产品行业造成巨大的损害。

“泡椒、糟辣椒”产品的在工业化生产时,大多须要加防腐剂,才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稳定性和产品货架期。

我省DBS52/ 012-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发酵辣椒制品》,由于标准名称上有“发酵”二字,有的检测机构就按照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发酵蔬菜制品要求,不得检出防腐剂。

为了贵州省辣椒制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原贵州省卫计委为此发布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发酵辣椒制品》(DBS52/012-2016)第1号修改单(2018年5月3日第1号公告)。

修改内容为:将原DBS52/012-2016中5.6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相关规定”修改为“5.6.1产品分类为4.1.1–4.1.4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 2760中腌渍的蔬菜的规定;5.6.2产品分类为4.1.5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 2760中酱及酱制品规定。

”修改单明确了“糟辣椒(剁辣椒)、风味油酸辣、泡椒、辣椒酱”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 2760中腌渍的蔬菜的规定。

根据GB 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术语和定义中2.1酱腌菜“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腌渍和酱渍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如酱渍菜、盐渍菜、酱油渍菜、糖渍菜、醋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发酵酸菜和糟渍菜等”。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组装自煮火锅类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食药监食生产〔2017〕97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组装自煮火锅类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食药监食生产〔2017〕97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组装自煮火锅类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组装自煮火锅类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食药监食生产〔2017〕97号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各片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近期,部分企业咨询自煮火锅及类似包装的食品办理生产许可事宜。

经研究,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一家企业将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进行简单的组合包装后,作为一个销售单元进行销售,若组合包装的所有食品均为外购,不涉及对食品本身的生产加工,则不属于食品生产活动,无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若生产其中的部分或全部食品,且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则应按照相应产品审查细则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二、企业的上述包装行为,必须保持内含食品的原有状态(即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不得对其原包装进行拆分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改变。

三、经上述组合包装形成的最终销售单元若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其标签标识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要求。

四、企业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证所采购原料(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自热包等其它非食品原料)来源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对其组合包装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30日——结束——。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部分食品生产许可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部分食品生产许可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部分食品生产许可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部分食品生产许可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各片区食品药品检验所:针对近段时间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现就部分食品生产许可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白酒及配制酒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的材质要求白酒及配制酒生产企业用于储运酒类产品的容器、管道不得使用塑料材质制成。

已使用的,各分局应立即督促相关企业更换为不锈钢等不含塑化剂的材质;审查组开展现场核查时应严格执行本规定,企业一经使用,即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二、关于出厂检验项目的有关要求1.针对出厂检验项目包括酸价的食品生产企业,若按标准规定应配备自动电位仪,则新办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已获证企业最迟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毕。

各分局应结合市局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核实相关企业设备到位情况。

2.白酒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甲醇指标的出厂检验,原则上按标准规定配备气相色谱仪,确实无能力配备的,也必须配备甲醇快速检测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

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者验证。

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配备甲醇快速检测设备。

新办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未配备的,分局不得登记;已登记的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最迟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毕。

3.以下出厂检验项目可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蜂蜜中羟甲基糠醛(按标准规定须配备液相色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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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农红缨朝天椒 南川
艳椒 425
石柱
艳椒 425
石柱
艳椒 425
石柱
艳椒 425
石柱
历年植物源残留监控的样品
表 3 指标确定及检测数据统计(数据列表见附件 1 中附表 2)
项 目 水分/(g/100g) 总灰分/(g/100g) 酸不溶性灰分/(g/100g) 总砷(以As计)/(mg/kg) 铅(以Pb计)/(mg/kg) 镉(以Cd计)/(mg/kg) 黄曲霉毒素B1/(μg/kg)
(二)简要起草过程
本标准在制定的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辣椒及其制品的产品标准 、检验方法标准。 经过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根据重庆市的辣椒生长 、加工、储藏的本土特点制定了各项技术 指标及规定了指标的限量,对本标准进行编写。
1、调研阶段:2010 年 6 月-2010 年 8 月 在这一阶段,起草小组收集整理了有关辣椒及辣椒制品的国内外标准,收集了相关的检测 方法标准。通过对近几年对重庆市辣椒的植物源残留监控的结果数据的分析和对重庆市辣椒 使用农药情况的掌握,确立了标准的编制内容。 2、起草阶段:2010 年 8 月-2011 年 3 月 对标准中涉及的项目进行实验。 起草组认真阅读了标准制定的一系列文件,对标准制定的格式、内容、术语表达方式等进 行了深入的学习,并根据国家标准 GB/T 1.1-2009《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和格式, 应用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开发研制的《标准编写模板》软件,进行标准起草,先后修改了数稿。 3、征求意见阶段:2011 年 3 月-2011 年 4 月 在完成该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写工作后,将征求意见稿分别送达有关辣椒的生产企业、辣 椒的使用企业、西南大学食品学院和其他农业部门的专家,征求修改意见。 4、送审稿完成阶段: 2011 年 5 月-2011 年 7 月 根据专家所提的意见进行标准文本的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总灰分和酸不溶性灰分是《GB/T 15691-2008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中要求的指标, 该标准要求总灰分≤10 g/100g,酸不溶性灰分≤5 g/100g。但本标准按照GB 5009.4规定的 方法进行检验,所检20个批次产品,总灰分结果范围为4.1 g/100g -7.8 g/100g ,其合格率 为100%,所以根据实际检测的结果将其定为≤8.0 g/100g(严于GB/T 15691-2008)(检测结 果分布如图 2);按照GB/T 12729.9检测酸不溶性灰分,结果范围为0.004 g/100g -1.6 g/100g ,其合格率为100%。所以,起草小组将酸不溶性灰分指标定为≤1.6 g/100g(严于GB/T 15691-2008)。
4
测定方法分别按照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中 铅的测定》和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执行。
另外,标 准 起 草 小 组 对 辣 椒 样 品 中 的总汞也进行了检测 ,检 测 范 围 为<0.01mg/kg -0.032mg/kg。由于目前对汞的检测主要集中在水产品中,因此本标准中就不对总汞做出要求。
干辣椒的质量分级标准可直接 通过目测来评定。 对原料应有的滋味和色泽进行检验的判 定标准为:红色,具备正常的色泽、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霉变椒、虫蛀椒。同时, 不同干辣椒产品中断裂椒、黑斑椒、黄梢、花壳、 白壳和外来杂质的 含 量多少也是其质量等 级划分的依据。
2、指标说明
按照我国调味料产品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干辣椒的生产工艺及产品特点,本标准起草 人在本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首先通过进行市场调研和请教重庆市农业科学院蔬菜所的专家, 确认了重庆市的干辣椒品种和种植区域,确定了种植面积较大的几个品种进行实验(见表2)。 然后,标准起草人调研了重庆市辣椒种植过程中常用的农药品种,结合目前干辣椒及其制品 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技术指标(见附表1),确定了检测项目。最后标准起草人根 据测得的实验数据,确定了本标准的各项技术指标(测结果见表3)。
指标 样品批次 结果范围 合格率(%) 检出限
≤ 14
23
6.04-15.3
91.3

≤ 8.0
20
4.1-7.8
100

≤ 1.6
20
0.004-1.6
100

≤ 0.5
19
<0.01-0.34
100
0.01
≤ 0.5
19
<0.1-0.3
3
比例(%)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0
<9
9-11 11-13 13-14 >14
水分含量(g /100g)
水分结果
图1 水分结果分布图
2.2、总灰分和酸不溶性灰分
总灰分是指食品中矿物质和无机盐或其他无机混杂物。在一定的温度下把样品中的有机 物灼烧氧化后,将残余的白色物质称量,即得总灰分重量。如果干辣椒总灰分含量过高,则 表明干辣椒中可能混有沙粒、灰尘或其他物质,因此,规定总灰分不能超过一定限量。酸不 溶性灰分是指污染的泥沙和食品中原来存在的微量氧化硅等物质。酸不溶性灰分含量高,是 矿质元素夹杂物过多的表现,表明干辣椒品质差。
綦江
艳椒 662
綦江
艳椒 425
武隆
艳椒 425
武隆
艳椒 11 号
武隆
艳椒 425
巴南
艳椒 425
巴南
艳椒 425
长寿
艳椒 425
长寿
艳椒 425
渝北
艳椒 11 号
巫山
红椒 589
大足
朝天红
石柱
朝天红 1 号
石柱
朝天红 3 号
石柱
本标准的编制格式符合 GB/T 1.1-2009 的要求,设置的项目限量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 性标准均没有冲突,见表 1。
表1 本标准与国内外标准的关系一览表
项 目
与国内外标准的关系
水分/(g/100g)
等同 GB/T 15691
总灰分/(g/100g)
严于 GB/T 15691
酸不溶性灰分/(g/100g)
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干辣椒》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的制定工作,是按照《关于下达重庆市 2010 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计划项目的通 知》(渝卫食综(2010)5 号)文下达的任务而进行的,项目名称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干辣 椒》,由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庆市进出口食品安全工程中心、重庆市石柱县辣椒产业办公 室共同承担起草任务。
表 2 采集样本的信息
序号 1 2
品种 艳椒 425 辛香 8 号
产地 南川 南川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50
艳椒 417
綦江
艳椒 425
100
0.1
≤ 0.2
19
≤ 5.0
50
0.06-0.43 <1.0-4.8
89.5 100
0.001 1
2.1、水分
水分是一切生物化学反应的介质,产品中的水分含量与霉菌数呈显著正相关,因此水分 含量对控制干辣椒中霉菌数有一定的意义。同时,产品的水分含量也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和 卖相,水分含量过高,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保证干辣椒产品质量,本标准中干辣椒的水分限 量等同采用《GB/T 15691-2008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对香辛料干品的水分的限量。起 草小组对23个批次产品进行了检测,其中91.3%可以达到要求,检测结果分布如图 1。根据检 测结果,将“水分”指标设为≤14 g/100g是合理的。检测方法依据GB 5009.3规定的第一法 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每年设立植物源残留监控专项针对辣椒等 30 余种农产品进行普查。辣椒中农 残的检测项目包括百菌清、吡虫啉、多效唑、毒死蜱、敌敌畏、甲胺磷、氧乐果、对硫磷、喹 硫磷、三唑磷、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高效 )氰戊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氟氯氰菊酯、 二硫代氨基甲酸酯(以 CS2 计)和克菌丹等近 20 种。从近几年的监控情况来看,辣椒中的对硫 磷、氯氰菊酯、三唑磷、毒死蜱等有检出。国家卫生部对于使用硫磺熏蒸干辣椒事件也特别关 注,曾专门下达文件[卫监督发〔2005〕127 号]对此事件做出指示,称使用漂白剂处理干辣椒违 反食品卫生法。
比例(%)
70 60 50 40 30 20 10
0 4-5
5-6
6-7
灰分(g/100 g)
7-8
灰分结果
图2 总灰分结果分布图
2.3、重金属-铅、总砷、镉
铅、总砷和镉是食品污染物限量中的重要指标。起草小组参照 GB 2762《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和 NY 5229《无公害食品 辣椒干》的规定,对收集的样品进行了检测,总砷(以 As 计)的检测范围为<0.01mg/kg -0.34 mg/kg,合格率 100%;铅(以 Pb 计)的含量的检测范围 为<0.1mg/kg -0.3 mg/kg,均<0.5 mg/kg,合格率为 100%;镉(以 Cd 计)的检测范围为 0.06 mg/kg -0.43 mg/kg,合格率为 89.5%。所以,起草小组将铅的限量定为≤0.5mg/kg,砷的限量 定为≤0.5mg/kg,镉的限量定为≤0.2mg/kg。
食品添加剂
等同 GB 2760和相关公告
净含量
等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标志、标签
等同 GB 7718和GB/T 191
四、确定各项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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