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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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
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
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
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
1。
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臵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
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
另外,对于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会对某些税种的征收系统,做出特别的安排和调整。
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运行七年来的实践证明,分税制在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中央财政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必须看到,为减少出台的阻力,这次推出的分税制改革,采取了一种比较温和的渐进方式,这就决定了这次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性和过渡性。
因此,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深入分析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重大任务。
一、我国分税制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分税制的现状
根据1994年分税制改革方案,我国现行分税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
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维持原来分配格局基本不变,原体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规定执行,原体制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实施。
经过七年的实践证明,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整体性和结构性改革,这项改革是基本成功的,达到了预期目的,收到了较好的成效。
一是统一了税法,公平了税负。
实行内外统一的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营业税为辅的流转税制,减少了重复征税;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了个人所得税,基本实现了各类内资企业平等纳税,实现了中外公民统一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规范和取消了部分减免税,进一步公平了税负,促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竞争。
二是简化了税制。
全部税种从37个减少到25个,税制要素的设计更为科学合理。
三是进一步理顺了分配关系。
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的设立以及新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取消了原来的包干体制和承包制。
理顺了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四是强化了中央的调控能力。
通过适当集中税权和税收收入,调整税收政策,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强化了中央宏观调控的作用。
五是保证了税收收入的连续增长,全国平均每年税收增长额都在1000亿元以上。
六是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较好地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了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从而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保持了社会稳定。
七是加快了我国税制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的步伐。
新税制既借鉴了国外税制的有益经验,又保持了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对外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二)当前我国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世界各国分税制的实践来看,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其基本内容可概括为:“税种分开,税权分立,机构分设,转移支付”。
与
此相比,我国的分税制有一定差距,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1. 中央税制与地方税制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行分税制虽然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但在税种划分时,考虑税源大小较多,考虑税种性质及调控需要不足。
主要表现在:
(1)中央税税种单一,不成体系,影响了中央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
1994年分税制方案中,中央税税种只有消费税和关税,后来增加了车辆购臵税、船舶吨税。
这些税种的调节对象的特定性又决定了其作用范围的狭小。
这与中央税收在税收调控中的主导地位不相称。
(2)共享税规模过大、税种偏多。
现行分税制方案中,正式列入共享税的有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也是一种事实上的共享税。
从税收规模上看,仅增值税收入就占整个国家税收收入的40%以上。
规模过大、税种偏多的共享税,影响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管理权责上的清晰规范划分,其分享效果接近财政分成体制,与分税制目标相悖。
( 3)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
(4)地方税税制结构不完善。
其一,缺乏有效的主体税种。
在现行地方税体系中,虽规定有14个税种,但结构松散,缺乏税源充沛、税额较大的当家税种。
其二,地方税税种改革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1994年税制改革对地方税税种的改革触动不大。
有的税种是五十年代出台的(如农业税等);有的税种内外两套,如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还有一些应该开征的地方税种尚未开征,如社会保障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2. 税权过于集中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不仅中央税、共享税,而且绝大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限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只能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征税办法、补充规定和说明。
这种高度集中的税权划分模式,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分税制的要求。
3. 国税、地税系统的设立及其运行中的问题
国税、地税机构组建运行七年来的情况表明,分别设立两套税务机构,对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强税收征管,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保证分税制的顺利实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一是机构重复设臵,导致人员、经费猛增,加大了征税成本。
二是同一税源两家管理,不利于理清征纳关系,也给企业带来不便。
三是国税、地税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有差别,影响工作积极性。
四是地税工作某种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政府,税收计划层层加码,执行税收政策受到干扰。
五是在各级政府组织的“行评”等方面,国税、地税为了争名次、争荣誉,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产生了不良影响。
4. 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
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有以下缺陷:一是目前的转移支付方式还受到原有的包干体制的影响,中央对地方上划的税收按基期年如数返还,“基数法”把财政包干体制下形成的财力不均带入新的分税制体制中,使地区之间财力不平衡问题将长期存在并难以解决。
二是目前的转移支付还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计算公式测算办法。
三是转移支付形式繁多,管理分散。
我
国转移支付种类较多,补助对象涉及各行各业。
掌握和分配这种补助拨款的单位有财政部的专业司局,也有国务院部委。
这些补助拨款的来源既有预算拨款,也有预算外资金。
四是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五是转移支付缺乏法律依据。
二、完善我国分税制的对策
(一)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
目前我国政府事权,大部分是比较明确的,不够明确的主要是经济权限,这与政府与企业之间分工不明确密切相关。
许多该由政府办的事由企业承担,该由企业办的事又由政府包揽。
当前我国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事权,核心问题应该是投资权划分问题。
各投资主体在投资权上的分工应该是,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对国民经济全局有较大影响的大型企业、能源、交通建设,微利或无利的基础设施,新兴产业和风险投资。
省级政府主要承担对本地区经济全局有较大影响的上述有关投资。
把那些关系局部利益或直接为居民服务的项目,如地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等,纳入县市镇的事权范围。
政府应逐步从个人、企业或社会完全有能力承担并对整个经济发展不至于产生难以控制的冲击的经济建设领域和事业中退出来。
同时,改变按投资规模大小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投资管理权限的做法,除了特别重要的项目和中央负责的项目由中央投资外,绝大部分项目应按受益范围由所在地方政府承担投资。
(二)优化税种配臵,健全中央税制和地方税制体系
1. 优化税制结构
(1)合并重复设臵的税种。
主要包括将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所得税归属的做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应纳税额的计
算,统一税收优惠和统一征收管理等,使内外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将现行的内外资企业两套的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使用税;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合并为农牧税;将契税作为印花税的一个税目而征收;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到资源税里等。
通过合并重复交叉设臵和相近的税种,达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优化结构的目的。
(2)停征部分老税种。
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筵席税等,或者取消,或者合并,或者下放权力逐步废除。
(3)适时开征新的税种。
如社会保障税、财产税和遗产赠与税、环境保护税、燃油税等。
2. 完善税种
(1)完善增值税。
一是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到消费型增值税。
二是扩大增值税范围,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三是调整税率。
由于增值税转型而影响财政收入的解决办法可以通过提高增值税税率,由17%提高到20%的办法,或提高其他税种税率的办法弥补。
鉴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略高的实际,可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适当调低,或将工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分别由6%和4%降为4%和3%,或将适用17%税率货物的征收率定为4%,将适用13%税率货物的征收率定为3%。
(2)调整消费税。
①逐步停征部分消费税税目,如黄酒、啤酒、普通型的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酒精、柴油、汽车轮胎等。
②对部分行业增征消费税,如高档娱乐业和特殊服务业(歌舞厅、卡拉OK 厅、网吧、茶社、高尔夫球、台球社、洗浴中心等),以便起到增收抑制超前消费的作用。
(3)稳定营业税。
为了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可对某些行业(如餐饮娱乐业)进行简化税目、调整税率的税收调节,以保持营业税的稳定增长。
(4)深化所得税改革。
一是将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或法人)所得税。
二是改变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属的做法,可采取税率分享的方式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三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改分类征收制为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简化和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五至六级的超额累进税率,降低税率,取消加成征收和减征的税率,使个人所得税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基本一致。
(5)提高出口退税率。
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临近,为了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应尽快合理调整出口退税率,实行征多少退多少,最终实现出口货物零税率。
(6)扩大资源税。
在现有税目基础上扩大到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水源、滩涂、海洋、地热等资源,并对不能再生和不可代替的资源课以重税,以保护现有资源。
(7)调整关税。
由于我国关税减免过多过滥,使我国的实际关税税率大大低于名义关税税率。
1992年我国进口关税的平均税率(算术平均法,下同)为43.2%,而实际税负为4.8%;1994年进口关税税率为36%,实际税负为3%左右;1997年进口关税税率为17%,实际税负不足3%,由此可以看出,关税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存在很大的差距。
在为加入WTO而降低关税名义税的同时,取消各种不适当的减免政策,扩大关税税基,解决“高税率、低税负、多优惠、窄税基、低收入”的不合理现象。
使关税税负名实相符。
3. 调整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的结构
一是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中央划归地方,使其成为地方税种。
二是将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所得税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一定比例分别入库。
三是将资源税由共享税改为中央税,保证中央收入,加强宏观调控能力,有效地保护国有资源。
四是将地税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国税局征收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合并,作为共享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4. 规范地方税费,推进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应以交通和车辆收费改革为突破口,在清理整顿和取消不合理收费的同时,将合理的收费规范为法定税收和规费。
一是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
即合理确定农民的税赋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分配方式,将缴税与收费以法规的形式规范下来;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使农民的税赋水平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
二是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对现有的所立收费、集资、摊派项目实行全面清理和整顿,该保留的保留,该取消的取消,该合并的合并,该改税的改税。
三是完善农业税有关政策。
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这是确定农民负担水平最重要的三个变量。
四是费改税。
取消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将某些必须收的而且具有固定性和财政职能的费改为税,如取消交通部门的养路费,开征燃油税;取消一切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开征社会保障税;将超标排污及污水处理等环保收费项目改征环境保护税等等。
同时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即: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根据建设层次、规模,本着“谁建设、谁投资”的原则,实行国家、地方政府投资。
五是搞好收费改革配套工作。
首先大力推进各级党政机构改
革,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减少开支;其次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臵教育资源,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再次加大中央和省两级财政的转移支持力度,弥补乡镇税费改革后的资金缺口;还要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变向收费和滥收费的抬头。
(三)合理划分税权
目前,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税权问题上,主要程序法的全部立法权应集中在中央,已形成共识。
现在需讨论明确的是地方税权的划分。
根据我国实际和地方税税种属性与特点,我认为,可将现有地方税税种划分为三大类,并对其税收权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做出不同程度的划分。
第一类是将那些涉及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国家宏观调控以及与第三产业有密切联系的税种的绝大部分税收立法权限划归中央,收入归地方,如环境保护税、遗产和赠与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
第二类是将那些税源较为普遍、税基不易产生地区之间转移以及涉及维护地方基础设施的税种的基本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权、开征和停征权划归中央,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减免权等大部分权限划归地方,收入归地方,如车辆购臵税、燃油税、营业税、财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农牧业税等。
第三类地方税的税权全部属于地方,主要税种有契税、屠宰税和筵席税,其中屠宰税、筵席税要逐渐停征,以扩大需求,刺激消费。
(四)国税、地税系统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规范
一是结合征管改革,建立统一的办税场所。
应结合机构改革,建立统一的办税大厅,分设不同窗口,国税、地税各自负责审核所管税收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以及应负责办理的税务登记、票证发售等有关税务事宜。
同时,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应共同建立“登记中心”,实行登记一条龙服务。
二是加强国税、地税的相互委托代
征。
三是加强国税、地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工作协调,建立协调联系制度,实现计算机联网,达到信息共享。
(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1. 合理确定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目标
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目标应为:(1)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通过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保障各级政权具有正常的施政所需的财力。
(2)使全国各地居民基本享有水平接近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和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机制作用不到时或无法作用的领域,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实施调节,促进资源的优化配臵。
2. 选择合适的转移支付模式
国际转移支付模式有两种,一是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二是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
依据我国当前和将来一段时间的经济改革状况,我认为我国不宜推行横向转移模式,而单一的纵向转移模式操作简便易行。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采用了这种模式,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采用这种模式处理政府间分配关系,已有丰富经验,因此,应通过法律化、民主化的制度设计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逐步健全我国的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
3. 合理运用转移支付手段
根据转移支付手段的不同功能和我国转移支付的目标,我国可以设臵一般补助、专项补助和特殊自然灾害补助。
4. 科学运用因素法
今后财政体制将保持长期相对稳定,用因素法代替基数法考核地方支出是必然的。
因素法的主要内容是,找出对地方财政支出有影响的一般因素、社会发展因素、经济发展因素和其它特殊因素,
并确定各类因素所占的分值或计分权数,然后分别计算出各地区的分数,把所有地区的分数加总,去除中央财政的财力支援总数,得出每一分所对应的补助数,这样根据每个地区的分数最后就可以得出该地区应得的补助数量。
5. 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
逐步规范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大力加强财政法规建设,全面实施预算法,以立法形式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划分标准,确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保证中央政府掌握大量的激励资金。
6. 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机构的设臵
鉴于我国目前转移支付资金有限,财政部是专职主管政府资金分配的部门,运转高效,我国转移支付管理机构设臵,目前应采用财政部内设机构的形式。
并且转移支付方案确立后,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总之,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较以往历次税制改革都有了很大的飞跃,通过七年的实践检验,不断地对个别税种、税率、税目进一步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新税制。
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会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完善,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