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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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尸检报告

交通事故尸检报告

交通事故尸检报告一、概述本文档是针对某起交通事故的尸检报告,旨在详细描述事故现场的情况以及尸体的损伤情况,为事故调查提供必要的依据。

二、事故背景事故发生在某市的城市快速路上,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晚上9点。

当时天气晴朗,路况较好,交通状况较为繁忙。

三、现场勘察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城市快速路上的一段直线路段。

现场勘察发现,涉事车辆为一辆蓝色小轿车,车辆前部严重受损,车头部分完全变形。

周围没有其他车辆的痕迹,初步判断该车辆是独立参与的事故。

四、尸体损伤情况根据尸体尸检结果,死者为一名年轻男性,估计年龄在25-30岁之间。

尸检结果显示,死者头部受到严重撞击,颅骨骨折,脑组织受损严重。

此外,死者胸腹部也受到明显的撞击,多处骨折。

根据损伤特点,初步判断死者是在事故中被撞击致死。

五、分析与结论根据事故现场勘察和尸体损伤情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事故是由于该蓝色小轿车发生单车事故导致的。

2. 事故发生时,死者头部和胸腹部受到严重撞击,造成致命损伤。

3. 根据死者严重的颅骨骨折和脑组织损伤,初步判断是头部撞击导致的。

六、建议针对此起交通事故,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进一步深入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包括小轿车的驾驶员情况、车辆是否存在故障等。

2. 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3. 在该路段增设交通警示标志和限速标志,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

七、总结通过对交通事故的尸检报告进行详细描述和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死者的损伤情况。

这对于进一步调查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根据报告中的建议,采取合适的措施,确保交通安全,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

交通事故相关事项处理的时限大全

交通事故相关事项处理的时限大全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相关事项处理的时限大全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往往会遇到很多时间限制,这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相关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交通事故处理,当事人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超过了处理期限,相关部门将不予处理,当事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一、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道交法第72条第2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二、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检验、鉴定的时限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浅谈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尸体检验

浅谈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尸体检验

亡人员的损伤特征是否符合交通事故所致 ,主要从损伤的类
型 、大小 、分 布部 位 、创 口形态 、方 向和 尸斑 、尸僵 等尸 体
现象予以全面分析 ,再结合现场道路交通环境等情况予以综
合判 断 ,以确 定或 排除 交通 肇事 案件 【 4 J 。
帮助查 明案件性质 、明确死亡原因 ,既可为快速侦破交通肇 事逃逸案件提供有力线索 ,又可为依法追究肇事逃逸行为人
根据公安部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 第 1 0 4号 公安部令 ) 第八十五条第 ( 一) 项规定 ,所谓 的交通肇事逃 逸 ,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为逃避 法律追究 ,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的
行 为 。交 通肇 事逃 逸行 为具 有严 重 的社会 危 害性 ,迅 速侦 破
交通 事故 损伤 一般 属钝 性机 械性损 伤 ,其损 伤 常常表 现
1 案件 性质 的确 认及 其检 验 重点
在 道路 交通 中发现 的人 身伤 亡案 件 ,不一 定都 是 交通 事 故 。有 少数 人 利用 交通 工具 进行 自杀 或杀 人 ,或者 将人 杀 死
后将尸体置于道路上伪装成交通事故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法 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才能明确死亡原 因, 进而确定案件性质[ 2 】 。 对于道路上发现的尸体 ,由于肇事车辆大多并未停放在事故 现场 ,不能 因尸体处于道路上而直接将其认定为交通事故致
的法律 责任 提供 证 据支 撑 ,对此 加 以深入 研究 具有 重要 的指 导作用 和现 实 意义 。
2 死 亡原 因 的确 定 及其检 验 重点
在案件性质确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 ,并不意味着死 者必然是因交通事故损伤致死 ,也可能死于酒精中毒或 自身 疾病等。查 明死者死亡原因事关肇事驾驶人 的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必须通过全面系统 的尸表检查 ,必要时 通过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正确查明死者真正的死亡原因, 为依法追究肇事驾驶人的法律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撑 。

交通事故鉴定主要项目

交通事故鉴定主要项目

交通事故鉴定主要项目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技术职员鉴定的活动,通过交通事故鉴定,可以明确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那么,交通事故鉴定主要项目是什么?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鉴定主要项目1、尸体检验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

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

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轧尸体,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2、成伤机制鉴定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3、伤残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

4、安全性能检验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5、车辆机械故障鉴定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

6、车辆定型鉴定凡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

7、痕迹鉴定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轧等关系;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爆胎原因;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

2020版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

2020版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

2020版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
2020版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是指我国公安部门根据交通
安全管理和刑事诉讼程序的需要,制定的针对交通事故中涉及的尸体检验的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交通事故尸体检验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公正性,为司法机关提供准确的司法鉴定结果。

2020版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尸体初步检查:包括对尸体的性别、年龄、身高、体表特征等方面的初步观察和记录。

2. 外观检查:对尸体的外表进行检查,包括头部、颈部、胸部、腹部、四肢等部位的损伤情况、皮肤状况、血迹分布等方面的观察和记录。

3. 内脏检查:对尸体进行切割和解剖,检查内脏器官的损伤情况,包括心脏、肺、肝、脾、肾等器官的损伤程度和有无病理变化等方面的观察和记录。

4. 骨骼检查:对尸体骨骼进行检查,观察是否有骨折、骨裂、骨质疏松等情况,并进行记录。

5. 测量和采样:对尸体的各项指标进行测量,包括身高、体重、颅腔容积等方面的测量,并采集尸体组织和液体样本,供后续的法医学检验和鉴定使用。

6. 影像学检查:采用X射线、CT、MRI等影像学技术对尸体
进行检查,观察是否有骨折、脑损伤、内脏损伤等情况,并进行记录。

7. 毒物学检验:对尸体进行毒物学检验,包括采集尸体的尿液、胃内容物、血液等样本,并进行毒物学分析和鉴定。

8. 尸体保存和处理:对交通事故中的尸体进行合理的保存和处理,确保尸体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以上就是2020版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的一些主要内容,具
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行修订和更新。

车祸尸检报告出来后几天出责任划分

车祸尸检报告出来后几天出责任划分

车祸⼫检报告出来后⼏天出责任划分发⽣交通事故后造成⼈员死亡的,这类交通事故⼀般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为了对死因进⾏确定的,可以进⾏⼫体检验,⼫体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那么车祸⼫检报告出来后多少天出责任划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车祸⼫检报告出来后⼏天出责任划分车辆⼫检报告出来后,⾃检验报告确定之⽇起五⽇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现场调查之⽇起⼗⽇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后⼗⽇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起五⽇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在互联⽹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应当保密。

⼆、重⼤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什么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治理部分接到当事⼈或其他⼈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案。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治理部分受理案件后,⽴刻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治理部分根据事故当事⼈的违章⾏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等,做出对当事⼈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4、裁决处罚。

公安交通治理部分应依占有关划定,对肇事责任⼈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职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划定和赔偿尺度,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例,由公安交通治理部分召集双⽅当事⼈进⾏调解。

双⽅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职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

如双⽅当事⼈在法按期限内调解⽆效,公安交通治理部分终⽌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以上的内容可以知道,交通事故死者的⼫检报告出来后,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在⼫检报告出来后5天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当事⼈对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

2020版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

2020版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

2020版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摘要:1.概述2.交通事故尸体检验的标准3.尸体检验的程序和要求4.尸体检验结果的影响5.结论正文:一、概述交通事故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一种意外事件,由于交通工具的广泛应用,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逐渐上升。

在交通事故中,往往会涉及到人员伤亡,因此,对于交通事故尸体的检验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交通事故尸体检验的标准2020 版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是对交通事故中尸体检验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尸体检验的时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2.尸体检验的机构:尸体检验应当由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这些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以确保尸体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尸体检验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的尸检费用一般情况下,是由交警部门承担。

但如果由于对交警进行尸体检验,鉴定结果存有异议,死亡者家属自己提出的尸检所产生的费用,由家属自理。

三、尸体检验的程序和要求尸体检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现场勘查:在进行尸体检验之前,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为尸体检验提供参考。

2.尸体运送: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尸体运送需要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尸体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尸体检验:尸体检验需要由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4.鉴定结论:尸体检验结束后,鉴定机构需要出具鉴定结论,明确事故原因和责任,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索赔提供依据。

四、尸体检验结果的影响尸体检验结果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索赔具有重要的影响。

鉴定结论可以明确事故原因和责任,帮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同时也为事故双方进行索赔提供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分类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

尸表检验用于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由交通事故所致、查明死亡原因等;解剖检验用于肇逃案、多车碰撞、碾轧尸体等情况,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等。

- 轻重伤鉴定: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

- 成伤机制鉴定: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为分析事故原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

- 伤残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

- 酒精含量检验:车辆驾驶人有酒后驾车嫌疑、一方当事人怀疑或指控另一方当事人饮酒等情况时,需要检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

- 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

- 事故车辆机械故障鉴定: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

- 车辆定型鉴定: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时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

- 痕迹鉴定: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轧等关系。

- 微量物质鉴定:通过对现场勘验的微量物质成分检验,确定该物质与交通事故关系,常见微量物质有油漆、纤维、塑料、橡胶、油脂等。

- 物证鉴定:法医对交通事故现场提取的人体毛发、血液、皮肉组织等样品,通过检验作出结论可为办案确认驾驶人或确定死者身份及认定人体与车辆或物体接触提供证据。

实际鉴定内容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如需了解更详细内容,请咨询专业司法鉴定机构。

交通事故抢救死亡处理鉴定流程

交通事故抢救死亡处理鉴定流程

交通事故抢救死亡处理鉴定流程在发⽣交通事故后应该要第⼀时间抢救伤者,但是有些事故当事⼈没有第⼀时间抢救伤者,导致伤者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死亡,事后死者家属想要去鉴定追究相关⼈员责任,因此店铺为⼤家介绍交通事故抢救死亡处理鉴定流程。

⼀、交通事故抢救死亡处理鉴定流程交通事故发⽣后,进⾏死亡鉴定可能会出现如下两种情况:⼀种情况是当事⼈当场死亡,由法医到现场检查⼫体,检查死者受伤部位、受伤具体情况及死亡原因,并当场摄影或拍照,写出鉴定材料。

另⼀种情况是当事⼈在事故发⽣现场受重伤,后送医院抢救⽆效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诊断书。

在对⼫体进⾏检验时不得在公众场合进⾏;但若需要对事故当场死亡的⼈员进⾏⼫体检验时,可在事故现场由检验⼈员直接进⾏。

在检验时应检查死者的⾝长、体格发育、受伤部位、种类、形状、位置等,在进⾏检验时应做好检验记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31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员死亡的,应经急救、医疗⼈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同时规定:若需要对⼫体进⾏解剖的,必须事先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并且不得在公众场合进⾏⼫体检验。

但若是⽆名⼫体,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批准。

对交通事故死亡鉴定的主体资格,⽬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没有明确规定。

对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的⼈员进⾏的死亡鉴定⼀般由法医进⾏,若没有法医,可由具备相应医学知识的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民警按照我国医学学术上确定的死亡标准,来确定交通事故现场当事⼈是否死亡。

另外,需要进⾏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起三⽇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检验、鉴定。

⼫体检验应在死亡之⽇起三⽇内委托。

⼆、交通事故抢救费⽤谁承担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任务之⼀是抢救受伤⼈员。

要采取各种措施充分保证交通事故受伤⼈员能够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从⽽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伤亡⼈数,保障事故受害⼈的⽣命安全。

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先将医疗机构对受伤⼈员的救助义务规定为⼀项法定义务。

通过DNA鉴定交通事故中炭化尸体尸源认定案件一列

通过DNA鉴定交通事故中炭化尸体尸源认定案件一列

通过 DNA 鉴定交通事故中炭化尸体尸源认定案件一列摘要:一些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会出现燃烧失火等现象,会使事故车辆内尸体发生焚烧,当尸体由于高温及火焰的缘故,发生碳化现象时,死者的面容一般呈毁损状态,所以此类案件在无明确死者身份的情况下,会成为交通事故中的疑难案件,造成破案困难。

但随着DNA技术的发展,通过提取死者的人体组织、血迹及脱落细胞进行亲源认定,对该类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未知名尸体认定提供可靠的依据,本文通过对1列交通事故案情及勘验来阐述车辆焚烧后碳化尸体的提取人类生物学检材提取,DNA比对及身份认定后,确认嫌疑人的过程,最终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可靠依据。

1.案例基本材料2020年8月,在昆明某高速公路8KM+8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碰撞后发生自燃,车内尸体高度炭化,现场发现部分尸块。

经公安及交管部门现场勘验。

通过自燃车辆车架号,发现该自燃车辆为一辆黑色XXX大众牌帕萨特轿车,此车为系被盗车辆,通过比对车架号发现该车为一月前车主曾某失窃车辆。

车辆失窃后经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侦查后发现杨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其发布追逃,一月余仍未归案,公安机关怀疑该车辆内发现的尸体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遂委托我所该车辆中发现的未知名尸块进行DNA比对。

(二)检材采集接受委托后,鉴定机构人员赶往现场对车辆和尸体进行检查,发现死者面部高度炭化,局部组织外露,骨骼炭化,残存上部身体胸部部份组织,裸露部位碳化,触及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双前臂残端上举状、炭化,双股骨下端外露、骨折、碳化严重,骨折端周围皮肤软组织碳化,打开胸腔检验见胸腔脏器萎缩,多发挫裂伤口,心脏破裂,无法提取心血,遂用生物检材提取棉签对尸块疑似血样物证进行提取检材一份编号2020-15-1,对肋软骨进行提取一份编号为2020-15-2,通过公安机关提取杨某父亲及母亲李某血样提取检材两份,编号分别为2020-15-3、2020-15-4;1.检验过程1.实验仪器、材料及提取方法ABI-3130序列分析仪,全自动荧光分析仪,9700 PCR扩增仪,离心机,恒温摇床,IdentifilerTM plus试剂盒(美国ABI公司),S imgen(杭州新景生物制剂)微量提取试剂盒2、实验方法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步骤聚丙乙烯基笨树脂法、Chelex-100、蛋白酶K、SDS、DTT)第一步,用聚丙乙烯基笨树脂法提取检材2020-15-3、2020-15-4、2020-14-4中的DNA。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怎么做尸检鉴定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怎么做尸检鉴定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怎么做尸检鉴定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因为事故致人死亡,对于死因存在疑虑的话,就需要进行尸检,尸检需要一定的程序和尸检,那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怎么做尸检鉴定呢?下面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尸检程序,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怎么做尸检鉴定呢?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是严重的交通事故,可能导致人员死亡,在死亡以后可能就需要进行尸检,许多人对于尸检程序不是很清楚,下面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对于交通事故尸检处理程序及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第四十条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二、交通事故死亡尸检所需时间及规定一般不超过20天。

检验、鉴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对于死于交通事故的尸检委托书

对于死于交通事故的尸检委托书

对于死于交通事故的尸检委托书1. 引言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汽车、火车、飞机等车辆与行人、其他车辆或者障碍物发生碰撞或者非碰撞事故的一种情况。

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较高,因此对于死亡者的尸检成为了确认交通事故原因、确定责任、维护正义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介绍死于交通事故的尸检委托书的定义、内容、必要性以及填写注意事项。

2. 死于交通事故的尸检委托书的定义死于交通事故的尸检委托书是由死者家属或相关权益人向司法机关提出的,授权司法机关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鉴定的书面委托文件。

3. 死于交通事故的尸检委托书的内容3.1 委托人信息委托人信息部分包括委托人的姓名、联系号码、住质、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是委托人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和联系的重要依据。

3.2 被委托人信息被委托人信息部分包括死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联系号码、住质、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是司法机关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鉴定的依据,也有助于确认是否为事故中的死者。

3.3 委托事项委托事项部分包括委托的具体要求,如尸体解剖的范围、检验项目的要求、鉴定结果的需求等。

这些事项应该明确、准确并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尸检结果的权威性。

3.4 委托代理人信息委托代理人信息部分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号码、住质、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是指被委托人指定的代表,负责与司法机关进行委托事项的沟通、协商及代理。

3.5 委托人签名及日期委托人签名及日期部分是委托人确认委托事项的真实意愿的重要环节。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上亲笔签名,并写明签署日期。

4. 死于交通事故的尸检委托书的必要性死于交通事故的尸检委托书对于交通事故的调查、责任的判定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尸检委托书可以确保尸体解剖、检验、鉴定的权威性。

通过尸检,可以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并进一步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方。

此外,尸检还可以检测出其他与交通事故相关的伤情,为后续的司法程序提供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车辆痕迹与尸体痕迹的关系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车辆痕迹与尸体痕迹的关系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车辆痕迹与尸体痕迹的关系摘要:随着机动车的增长,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特别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有巨大影响,所以交通事故痕迹的鉴定越来越重要。

在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中,车辆和人体碰撞痕迹鉴定极为重要且复杂。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车辆与尸体痕迹在越来越多交通事故案例中,随着道路质量的提高、车辆性能的提升,以及一些人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不完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概率也随之增加。

从鉴定工作实际情况来看,若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只勘验车辆痕迹,忽略尸体损坏痕迹,会影响鉴定报告的全面性;尸体损伤痕迹鉴定作为车辆痕迹的补充,在一些车辆痕迹不明显的鉴定案例中,尸体损伤痕迹勘验价值更高;尸体损伤痕迹勘验有时能进一步验证事故发生时车辆动态状况。

因此,在当前交通事故案件痕迹勘验中,尸体损伤痕迹勘验显得尤为重要,其与车辆痕迹勘验有机结合为鉴定报告的完整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道路交通道路交通是指简称“交通'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的流动及滞留,有时还包括停放车。

对人的流动服务和人对货物的移动,有时还包括货物的储存,则称为“运输”,如旅客、货物、公路、铁路、航空、水路运输等。

以上两者总称“交通运输”或“交通与运输”。

在我国也常简称为“交通”,或简称为“运输”。

二、案例一某地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半挂大货车和一名老人骑行的自行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结果老人倒地后因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自身痕迹来看,半挂大货车全长近17m,因是货运车辆,所以在平时不可能像小车一样细心保养,而且货运车辆行驶的路面相对环境程度有限。

整车均是灰尘和泥土,初步勘验后未发现有价值的碰撞痕迹;在对自行车车身的勘验中,除自行车倒地后与地面刮擦造成的不规则和凌乱的痕迹外,无碰撞痕迹、可疑的附着物质,也无车辆被碾压痕迹。

然而,当殡仪馆勘验尸体的损伤痕迹时有一些重要发现。

在勘验尸体左侧时,发现死者左臀部外侧有一个从后到前类似括号“[”形状的青紫损伤痕迹。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 2 68— 200 1 )(2 0 0 1年1月22日)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鉴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亠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或鉴定。

亠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木标准中引用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亠GA/41—1 992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A GA/5O—1993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A GA/T 14 7—1 996法医学尸体解剖必GA/T148—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9— 1 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 50— 1 996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GA/T1 6 7—1 9 9 7中毒尸体检验规范A GA/T168 —1 997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1 6 9—1 9 9 7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3亠定义必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A 3. 1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P ers o nsk i 1 1 edi n aroa d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死的人员。

3.2 检验鉴定(e x ami n a tionan d i d en t if i cation" 检验鉴定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进行检验,并结合案情,运用法医学理论和方法作出综合性判断的过程。

3. 3检验鉴定人(exam i ne r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鉴定的人员。

山 3.4检验鉴定机构(e x a m i nation a nd i d e nt i f i cati o n i n stitu t ion)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成立或委托的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丿"体检验鉴定的机构。

A 3. 5鉴定结论(i d e n t if i cationc o nc 1 us ion" 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交通事故中尸体的检验、鉴定要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中尸体的检验、鉴定要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中尸体的检验、鉴定要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的检验鉴定项目主要分为4类,对尸体4类检验鉴定项目呈递进关系,通过观察尸体损伤形态来确定尸体损伤类型,从而还原现场对损伤成因进行分析,推定受害人的死亡原因,最终才能对事故责任进行正确的判断。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的检验鉴定项目主要分为4类,第一类是尸体损伤形态,包括擦伤、挫伤、骨折、内脏破裂等;第二类是尸体损伤类型,包括安全带损伤、拖擦伤、撞击伤、碾压伤等;第三类是损伤成因分析,来确定死者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为状态,是步行、驾车或乘车,所乘车位置等;第四类是死亡原因,包括失血过多致死、窒息、重要器官功能衰竭等。

对尸体4类检验鉴定项目呈递进关系,通过观察尸体损伤形态来确定尸体损伤类型,从而还原现场对损伤成因进行分析,推定受害人的死亡原因,最终才能对事故责任进行正确的判断。

交通事故尸体检验的主体。

现场死亡的确定,由急救医疗部门当场检验、出具证明并记入现场勘查笔录。

无法明确死亡的情形下,应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对于交通事故尸体检验的其他方面应由办案民警现场完成,包括衣着、现场遗留物等。

衣着的检验应清理死者衣服中的证件、现金及
其他物品;记录死者衣服的款式、材料、码数、新旧程度、附着物、破损痕迹等,辨明与事故的关系;对死者衣着的完整性,散落碎片位置等其他痕迹物品的位置关系的分析记录。

现场遗留物的勘验包括确定血迹的范围、形态与死者位置的关系;衣着上残留的汽车零部件、碎片等予以妥善保存;事故车辆上附着的血迹、毛发、及衣服纤维等痕迹。

其它勘验还包括死者体表特征、位置姿势等情形,也由办案民警确定记录。

交通事故尸检报告多久能出来

交通事故尸检报告多久能出来

一、交通事故尸检报告多久能出来交通事故尸检报告的公布一般不超过20天,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解剖身份不明尸体,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天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二、交通事故事故定义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在运动中发生。

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4)有事态发生。

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

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

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

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制作式文书,主要由首部、认定内容、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写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字样。

2、编号在标题正下方注出案件编号“第××号”。

3、责任认定的时间及地点如:“时间:1998年10月28日下午2时30分地点:××市××街南段”4、案由过渡语继时间和地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下一段文字:“对于19××年×月×日×时×分发生在××(写明事故发生的路段)的×××(事故一方人姓名)和×××(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经本机关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尸检程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尸检程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检程序是怎样的我们知道,发⽣交通事故后,如果有⼈员死亡的,⽽对死亡有疑问的,可以进⾏⼫检,⼫检报告可以作为⼀种鉴定意见来证明案情。

那么,交通事故⼫检程序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检程序是怎样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九条需要进⾏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起三⽇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检验、鉴定。

⼫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起三⽇内委托。

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起三⽇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起三⽇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

第五⼗条检验、鉴定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

超过三⼗⽇的,应当报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

第五⼗⼆条⼫体检验不得在公众场合进⾏。

为了确定死因需要解剖⼫体的,应当征得死者家属同意。

死者家属不同意解剖⼫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可以解剖⼫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由其在解剖⼫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解剖⼫体通知书上注明。

对⾝份不明的⼫体,⽆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五⼗三条⼫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应当书⾯通知死者家属在⼗⽇内办理丧葬事宜。

⽆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批准,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体,逾期存放的费⽤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于没有家属、家属不明或者因⾃然灾害等不可抗⼒导致⽆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包含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处理程序的词条

包含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处理程序的词条

包含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处理程序的词条致人死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1、报案,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

2、现场处理和调查,交警部门到现场后,会勘查事故现场物搜,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3、检验、鉴定。

4、认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5、索赔,当裤颂事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胡蚂郑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处理流程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一般情况下,处理流程通常是:交警会先收集证据,然后根据证据来确定各方的责任。

接着交警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证明书。

当歼滚事人可对赔偿进行协商氏穗余并履行协议。

如果协商不成,那可到法院起诉解决。

整个流程一般族裂需要九个月到一年的时间。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处理流程和规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处理流程和规定一、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芹岁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某某某或者某某某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死亡事故责任认定前要“听证”

死亡事故责任认定前要“听证”

死亡事故责任认定前要“听证”驾驶人死亡要抽血检验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如果驾驶人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这一新规,主要是为事故原因分析提出科学的依据,了解驾驶人生前是否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无名尸体登报告知时间延长20天以前的规定,对未知名认尸启事登报后10日内无人认领的,公安机关就可以处理。

而《新规定》要求,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省市级以上报刊登载认尸启事。

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之所以延长20天,主要是考虑到有些家属不一定能够及时看到有关报纸。

死亡事故责任认定前要举行“听证”根据《新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这实际上就是举行一个小型听证会,双方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听证。

而在此之前只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事故认定书出来后才可以复印、摘抄有关证据。

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申请复核以前当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只能通过信访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进行申诉,而在公安机关内部没有具体的救济程序。

而《新规定》则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的申请。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的申请。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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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268 —2001)
(2001年1月22日)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鉴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或鉴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A/41 —1992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GA/50 —1993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GA/T147 —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148 —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9 —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
GA/T150 —1996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
GA/T167 —1997中毒尸体检验规范
GA/T168 —1997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
GA/T169 —1997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personskilledinaroadaccident) 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死的人员。

3.2检验鉴定(examinationandidentification) 检验鉴定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进行检验,并结合案情,运用法医学理论和方法作出综合性判断的过程。

3.3检验鉴定人(examiner)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
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鉴定的人员。

3.4检验鉴定机构(examinationandidentificationinstitution)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成立或委托的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鉴定的机构。

3.5鉴定结论(identificationconclusion)
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
判断。

3.6检验报告(examinationreport) 检验鉴定人将检验结果形成的
书面文书。

3.7鉴定书identificationreport 鉴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
和鉴定结构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3.8撞击伤impactinjury 车辆撞击人体形成的损伤。

3.9辗压伤run-overinjury
车辆轮胎辗压人体所造成的损伤。

3.10保险杠损伤bumperinjury 车辆保险杠所致人体的损伤。

3.11轮胎花纹印痕wheelgrainprint 与车辆轮胎花纹的大小、形
状一致的印痕。

3.12拖擦伤haulabrasion 人体在地面上拖擦形成的损伤。

3.13安全损伤seatbeltinjury 车辆安全带在对抗减速力的过程中
形成的人体损伤。

3.14挥鞭样损伤whiplashinjury 车辆突然变速时,车内人员预部的过伸过曲所致的颈部骨与软组织损伤。

3.15伸展创extenionwound 人体皮肤因过度伸展形成的浅表性皮
肤裂创。

4检验鉴定总则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鉴定应当依据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结果,运用法医学理论,对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等作出全面、客观、科学的综合性判断。

4.1鉴定人条件法医师以上职称。

4.2检验人条件有尸体检验知识和经验的事故处理人员。

4.3检验鉴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检验鉴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和法律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进行尸表检验、解剖检验、提取检材等;
c)有权就鉴定需要要求进行现场勘验。

4.4检验鉴定人义务
a)客观、细致、全面地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进行检验和记录;
b)及时作出科学合理的鉴定结论;
c)回答办案机关所提出的有关问题;
d)妥善保存有关的病理检材、痕迹物证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4.5检验报告
a)检验人检验结束后,应当制作检验报告并签名;
b)检验报告应包括一般情况、检验结果等内容。

4.6鉴定书
a)鉴定结束后,鉴定人应根据鉴定结论制作鉴定书并签名;
b)鉴定书应包括一般情况、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等内容。

5现场勘验
5.1现场死亡的确定
a)呼吸、心跳、瞳孔等生命体征的检验;
b)对无法明确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应当送医院抢救;
c)对现场死亡人员的生命体征,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详细记
录。

5.2衣着检验
a)现场清理衣服中的现金、证件等物品在遗物清单上登记;
b)勘验死者衣服的样式、材料、花色、号码、新旧程度、附着物、痕迹、破损部位及形态、辩明与事故的关系,并作衣着记录;
c)勘验死者衣服的完整性,现场散落的鞋、外衣及衣服碎片与死者及有关其他痕迹物品的位置关系。

5.3现场遗留物
a)勘验地面血迹的范围、喷溅方向、形态等特征以及与死者倒地
位置的关系;
b)勘验地面及衣着上遗留的汽车玻璃碎片、灯罩、油漆等车辆散落物并妥善保存;
c)勘验嫌疑车辆上附着的毛发、血迹、人体组织及衣服纤维等痕迹物证,照相固定并提取。

5.4一般勘验
a)勘验死者的位置与姿势,死者与嫌疑车辆及有关痕迹物品的位置关系;
b)死者损伤的程度,判断是单车或多车接触;
c)确定死者为车内或车外人员,确定原始现场或变动现场;
d)确定车辆毁损情况。

6尸表检验
6.1尸表检验应当在专门或指定的尸体停放场所进行。

6.2检查尸斑、尸僵和角膜混浊度等尸体现象。

6.3检查死者性别、身长、体型、瘢痕、色素班、痣疣等体表特征。

6.4检查和鉴别尸体全身生前伤和死后伤情况。

6.5检查体表损伤的部位、类型、形态、大小和性状,检查创面、创缘、创壁及创底的粘附物和散落物,注意发现和描述特征性损伤。

6.6检查全身骨骼的骨折、关节脱位情况、离断肢体的形态,创面情况。

6.7检查损伤部位的附着物的性质、形态等特征,并根据需要提取
检材进行检验、鉴定。

7解剖检验
7.1解剖检验的适用范围
a)对死亡原因不明或
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进行尸体解
剖检验;
b)对生前伤与死后伤并存,伤病关系难以认定等案件性质不明的
应当进行尸体解剖。

7.2解剖检验的原则
a)解剖检验应客观、全面、运用科学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b)解剖检验应在尸表检验的基础上,对与交通事故相关的疑点进
行分析研究,取得科学、合理的结论。

7.3解剖检验的基本要求
a)解剖检验应当严格按照解剖检验的程序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
规进行;
b)解剖检验应当全面、细致、完整。

7.4解剖检验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a)解剖检验的尸表检验基础上根据需要分别剖开颅腔、胸腔、腹
腔,检查各内部器官的病理改变;
b)解剖检验应根据需要提取重要脏器如脑、心、肝、胰、脾、胃、
肾等器官组织作法医病理学和毒理学检查。

8几类特殊人员的主要检验项目
8.1机动车驾车人的检验
a)死者在车上的位置、姿势;
b)制动器、离合器、油门踏板上留下的鞋印;
c)车辆上散落毛发、喷油血迹、附着的衣服纤维;
d)安全带损伤和死者衣着、体表上安全带压痕的方向;
e)面部、胸部、腹部、上肢、下肢等与驾驶盘、挡风玻璃、仪表盘及其它驾驶座附近车辆物件接触形成的特征性损伤;
f)驾驶盘和变速杆上的指纹;
g)挥鞭样损伤;
h)酒精、毒品、药物等检材的提取和检验。

8.2乘车人的检验
a)在车辆上的位置和姿势;
b)车辆上毛发、血迹和衣服纤维;
c)安全带损伤和安全带压痕的方向;
d)挥鞭样损伤;
e)与车内及前排靠背等物件形成的特征性损伤。

8.3行人的检验
a)损伤到足跟距离与事故车保险杠或事故车其它部位高度的比对;
b)死者衣服、尸表和损伤创口中附着的事故车油污、油漆、碎玻璃等车辆物品;
c)死者损伤形态与可能的车辆致伤物的比对;
d)事故车上附着的血痕、毛发、组织和衣服纤维,车身表面上与
人体有关部位相似的印痕;
e)撞击伤、拖擦伤、辗压伤、保险杠损伤、伸展创的检验。

8.4非机动车骑车人的检验
a)撞击伤高度与事故车相关物件高度的比对;
b)死者衣着、尸表和损伤中附着物与车辆附着物的比对;
c)会阴部、双下肢内侧损伤与骑乘交通工具的关系;
d)死者主要损伤及主要受力面的方向。

8.5路上无名尸体的检验
a)确定交通事故死亡或非交通事故死亡;
b)确定是第一现场或死后抛尸;
c)现场痕迹物证、车辆地面遗留物、死者损伤中附着物与嫌疑车
辆痕迹的比对;
d)损伤的程度,确定是单车或多车接触;
e)死者个人特征、衣着、携带物的检验。

8.6群死事故尸体的检验
a)死者的编号;
b)每一死者生前在车辆上乘坐位置;
c)驾驶员的确定;
d)生存者的证人证言;
e)每一死者的损伤,应当注意具有特殊意义的损伤;
f)死者体表特征及携带物、饰物的检验。

9附则
9.1有本标准未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死亡者,可根据案情、依照法律、法规,应用现代科学手段,作出科学合理的鉴定。

9.2对在“非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的尸体检验,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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