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产品处理案例
胡某涉嫌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一案
疫证 明 、检 疫 标志 的 ,由动物 卫生监 督机构 责令 改 正 , 同类 检疫 合格 动物 、 处 动物 产品货 值金额 百分 之 十 以上百分 之 五十 以下罚 款 。”因为 当事人 违反 了
《 政处 罚事 先告 知 书》 适 用一 般案 件 ) 行 ( ,拟作 出 如 下 处 罚 决定 : 收 剩 余 的动 物 产 品 2 k ; 收非 法 没 5g没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动 物防疫 法》 二十 五条第 三款 之 第
规 定 ( 依 法应 当 检疫 而未 经 检 疫 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
的”。所 以本所 执法人员 一开始认 为应依照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 七十八条 之规定进行如 下行 第 政 处罚 :没收剩余 的动物 产品 2 k ;没 收非 法所 得 5g
文 章 编 号 :0 3 4 8 (0 2 0 — 0 10 l0 — 8 92 1 )10 2— 2
书》并 在《 达 回证》 , 送 上签字 确认 。当事人 在 3日内
21 0 1年 5月 2 5日, 犁州 奎 屯市 经 贸委 、 林 伊 农 水牧 局 、动物 卫生 监督 所等 部 门联合对 奎 屯市 区各 农 贸市场 禽 、 畜产 品进行 检查 。 奎屯 市 中心农 贸市 在 场检 查 中 ,发 现个 体经 营户 胡某 涉嫌经 营未 经检 疫
作 者 简 介 : 豫 新 (9 2 )女 , 族 , 专 , 要 从 事动 物 卫 朱 17 - , 汉 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主
生监 督 案 件 的 办理 , 政 执 法 文 书的 制 作 。 行
9 0元 ;并 处 以剩 余 货 值 金 额 5%( 9 0 下转 第 1 3页 )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违法违规案例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违法违规案例一、病猪混进市场的“惊险之旅”话说有个小商贩老张,他呀,想多赚点钱,就动了歪脑筋。
老张在农村收购生猪的时候,明知有几头猪看着病恹恹的,像是感染了啥病菌,可他还是把这些病猪和健康猪混在一起,打算运到城里的农贸市场去卖。
按照规定,每头猪都得经过严格的检疫,合格了才能进入市场流通。
但是老张觉得检疫又花钱又麻烦,就想偷偷绕过这个环节。
他趁着天还没亮,开着小货车就往城里赶。
可他没想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早就得到了线报,在进城的必经之路设了关卡检查。
工作人员一检查,发现这些猪有些不对劲,很多猪都有发热、咳嗽的症状。
这老张呢,还想狡辩,说这些猪可能是路上着凉了,没啥大毛病。
工作人员可不吃他这一套,直接把这批猪都扣押了,然后送去专门的检测机构检测。
结果一出来,这些病猪感染了一种会传染给人的病菌。
老张这可就犯了大错啦,他这种逃避检疫、企图将病猪流入市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规定,还可能会给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老张被罚款不说,还得承担这批病猪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啊。
二、走私“问题牛肉”的闹剧。
有一伙不法分子,他们觉得国外有些牛肉价格低,要是能偷偷运进来,肯定能大赚一笔。
这伙人就打起了走私牛肉的主意。
他们通过一些非法渠道,从国外弄来一批牛肉,这些牛肉可没有经过咱们国家正规的检疫程序。
要知道,不同国家的动物疫病情况不一样,咱们国家的检疫标准是为了防止国外的疫病传入,保障国内的畜牧业安全和老百姓的健康。
这伙走私分子把牛肉藏在一些隐蔽的地方,像在大货车的暗格里,或者伪装成其他货物的包装。
可是呢,海关和动物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那可是火眼金睛。
在一次联合检查中,工作人员发现一辆大货车的货物清单有点可疑,经过仔细搜查,就把这批走私牛肉给找出来了。
这些牛肉的来源不明,也不知道有没有携带疯牛病之类的可怕疫病。
这伙走私分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进出口相关法规,他们面临着严厉的法律制裁,走私的牛肉也全部被销毁,防止这些“问题牛肉”流入市场。
一起未申报检疫屠宰生猪案件的探讨分析
地^C U J Y\}2021年(第42卷)第11期H秦省紗M命人员管理均由该法规定。
其中关于官方兽医的有关表述除位置出现变动外,另有两处修改,一是“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表述删除,在一 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官方兽医已经明确为动物卫生监督 的官方兽医,二者是绑定论述的,不可分开,不再是其他机 构的官方兽医,包括不再是执法机构的官方兽医,则人员 整体划转至执法机构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法》有关论述,以及官方兽医资格条件中“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 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中执法岗位表述也不再适 用。
二是删除“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表述,在原官方兽医相 关文件中规定官方兽医必须是编制内人员,且必须在相关 岗位上,新版法律实施后将相关表述删除,是否意味着编制外人员也可以纳人官方兽医队伍中来,有待各地进一步 明确。
官方兽医作为动物检疫的具体实施者,由省级备案,各地分别管理,近年来人员文化程度以及职称水平逐步提 高,同时各地也在不断加强培训考核,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和业务能力,目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人民群众 对于生命安全、动物源性食品消费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些 都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官方兽医队伍 的T.作任务也越来越重,同时面对当前机构改革、修法等 新要求,官方兽医如何在未来更好地适应工作,有待进一步探讨。
_______________(收稿日期:2021-02-01)一起未申报检疫屠宰生猪案件的探讨分析张传智(商丘市动物检疫和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商丘476000)中图分类号:S851.34 文献标识码:B 河南某县一生猪屠宰企业停业整顿期间,在未申报屠 宰检疫、官方兽医不在场的情况下屠宰生猪20头,当地畜 牧部门查处后依法进行了处罚,本文对该案的案情、违法 情形、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对此类案件的处 罚事项及处置要点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供基层执法参考。
1基本案情1.1案件经过2019年11月5日,河南某县畜牧部门执法人员在对 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场正在屠宰 生猪,但未见官方兽医在场,执法人员立即向领导汇报,经 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实,该厂从11月1日开始停业整 顿,驻场官方兽医已经撤出屠宰企业,不再实施同步检 疫。
违反动植物检疫法案例
违反动植物检疫法案例案例名称:违反动植物检疫法案例案例背景:2010年,中国连续发生多起违反动植物检疫法的案件,其中一起违法事件在福建省发生。
该案例涉及一名毫不知情的旅客携带濒危动物进入中国境内,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关注。
以下将详细描述该案例的事件经过以及律师的点评。
事件经过:2010年3月15日,一名中国籍旅客小王乘坐航班从泰国普吉岛返回福建福州。
小王平日对动物保护全无了解,他在普吉岛购买了一只银狐作为纪念品,并将其带上航班。
小王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构成了违反动植物检疫法的违法行为。
当地时间晚上20点,小王航班降落在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并接受海关人员的检查。
海关工作人员经过仔细检查后,在小王的随身行李中发现了一只活体银狐。
根据福建省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对于未经审查、未取得相关检疫许可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海关将依法没收并进行相应处罚。
海关工作人员当即对小王进行了询问,小王坦承不知道自己携带的银狐需要进行检疫。
按照程序,福建省海关将该案件移交给福州市检疫局进行进一步调查。
福州市检疫局的工作人员在随后的调查中确认了银狐属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濒危物种,该物种未经许可携带进入国家属于违法行为。
2010年3月18日,福州市检疫局将此案移交给地方法院。
小王被指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法》第34条第1款,并面临相应的法律处罚。
律师将会针对他的不了解法律以及随意携带濒危动物的行为进行辩护。
律师的点评:此案中,小王无意中违反了动植物检疫法,但他并不具备故意违反法律的意图。
针对此类案例,律师应该辩护小王是出于无知和缺乏法律意识导致违法行为,并通过以下几点进行辩护:1.证明小王并没有故意规避检疫程序。
他在进入中国时并没有试图隐瞒携带的银狐,而是将其放在了随身行李中。
2.强调小王是出于纪念品意图购买并携带银狐,并非为了非法交易。
他缺乏对动植物检疫法的知识。
3.引用小王是首次违法行为,没有形成恶劣后果,并且对被告进行法律教育和其他纠正措施的建议,以减轻他的刑事责任。
今年畜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畜牧业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法律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以今年发生的几起畜牧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一:某养殖场环境污染案案例简介:某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处理养殖废弃物,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养殖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殖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2. 存在问题:该养殖场未按规定处理养殖废弃物,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3. 处理结果: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养殖场进行了处罚,要求其立即整改。
法律建议:1. 加强畜牧养殖废弃物的处理,推广使用环保型养殖技术。
2. 建立健全环保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案例二:某养殖户饲料添加剂滥用案案例简介:某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饲料添加剂,导致养殖动物出现不良反应。
当地农业部门对该养殖户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2. 存在问题:该养殖户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饲料添加剂,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3. 处理结果:农业部门依法对该养殖户进行了处罚,要求其停止使用未经批准的饲料添加剂,并对养殖动物进行救治。
法律建议:1. 加强饲料添加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2. 加强养殖户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养殖户的法律意识。
四、案例三:某屠宰场食品安全案案例简介:某屠宰场在屠宰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检验,导致部分产品不合格。
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屠宰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屠宰场必须对屠宰产品进行检疫和检验。
对一起未经检疫动物产品处罚案的评析
在 法定 期 限 内 , 该酒 店 既不 履 行 处罚 决 定 也 没 有 申请 行 政
复 议 或提起 行政诉 讼 。 0 0年 5 21 月 5日, 内乡县 动物 卫 生监 督所
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 八条、河南省 实施 中华人 民共 《
和 国动 物 防疫 法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适用 一般程 序 , 报 主管 领 导 同 经
意后 予 以立案 。
2 查处 经过及 事 实认定
该酒 店 经 营依 法 应 当检 疫
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行为 ,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疫法》 第二十五条、 四十三条 第
的 规 定 ,0 0年 1月 1 日 , 21 4 内
况, 对该酒 店执 行 罚款 3 0 0 0元 ,
现 已执行 完结 。
『 1] 2 2 0第 2号 )并 明确 了管 理 0 , 相 对 人 的 陈述 权 、 申辩 权 证 听 权 等权利 。在 规定 期 限 内 , 该酒 店 未进行 陈述 申辩 , 放弃 了听 并 证权 利 。 2 1 00年 1月 2 0日, 县
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 、行政处罚
监督所向该酒店下发 了《 内乡县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内动监罚 【0 0 2 2 1 1第 2号 )同 ,
_
营依法应 当检疫而未经检 疫的
动 物产 品 的违法事 实成 立 , 酒 该
收稿 日期 :0 2 O — 6 2 1一 1 1
立案 后 , 乡县动 物卫 生监 内
督 所 执 法 人 员 立 即对 该 酒 店 进
行进 一步 调查 :现 场检 查发 现 ,
该酒 店后厨 存 有 1 0千 克 鸭 产
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处罚案的评析
量标 准》 的规 定 下发 了行 政处罚 决定 书 。
5 该案 最后 由法 院强制执行 一方 面充分反 映出行政 执 . 4
法 执 行 难 问题 .另 一 方 面 充 分 反 映 出法 院 的 强 制 执 行 是 行
政机关 行使行 政处罚 的坚强后 盾 .通过 强制 执行 既起到 了 震慑作 用 . 也使广 大经营者从 中汲取教训 。
印证 , 确定 了违 法事 实及 违 法 经 营 的时 间 , 为实 施 行政 处 罚 提供 了依 据 53 该 案适 用 法律 法 规 正确 由于 该案 中拟对 当事人 处 . 以 84 6 0元 的罚 款 , 到 了须 适 用 听 证程 序 的条 件 , 达 因此 , 市 监督所 依 据程 序规 定 向当事 人送 达 了《 政 处罚 听证 告 行 知 书》 。最后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动 物 防疫 法》 七十 八 第 条 、河 南 省 实施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动 物 防疫 法 行政 处 罚 裁 《
4 案 件 结 果
根据河 南省 畜牧 局开 展打 击病 害 动物 及其 产 品“ 日 百 行动” 活动 的安 排 部署 .0 0年 1月 7日 . 阳市 动 物 卫 21 南 生监 督所 执法 人员 在南 阳市城 建 区履行 监督 检 查 时发 现 : 南 阳市 卧龙 路 某酒 店 涉嫌 经 营依 法 应 当 检疫 而 未 经检 疫 的羊 肉 、 、 鸡 鸭产 品 。经初 步调查 , 执法 人 员认 为该 酒 店经 营依 法应 当检疫 而 未经检 疫 的动物 产 品的违 法 事实存 在 . 应 适用 一般 程序 . 报 主管领 导 同意后 予 以立案 。 经
南牲 蠢 需 兽鏖
2 年 3 )9 0 ( 1 第期 1 第卷 0
动植物检疫案例
动植物检疫案例
案例
2010年7月21日,阳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法人员接到本市松柏镇畜牧兽医站的电话报告,有中介人员介绍外地客户在松柏镇没有报检购买装运猪苗运输到广州番禺,而且这个中介人员曾经多次帮助客户购买生猪运输到外地逃避检疫,并冲卡不接受公路检查站的检查。
获知这一情况后,检查站执法人员立即与阳春市畜牧局联系,争取到交警部门的协助。
深夜23时,广东高要市蛟塘镇人冼某等人用一辆车牌号码为粤Y165xx的农用车运输生猪冲过检查站执勤点不接受检查。
在交警的协助下,检查站执法人员将冼某等人运输的生猪截获,发现车上装载生猪25头,车上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和车辆消毒合格证明。
案例分析
冼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由于当事人属于明知故犯,并且冲卡拒绝监督检查,情节较为严重,根据当事人违法运输的25头生猪货值27500元,因此对当事人冼某作出“依法补检和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一起经营未经检疫动物案例的分析
题。 从本 案来 看 , 陈某无 疑 是本 案 的直接行 为人 , 常 通
我们 都将 直接行 为人作 为行 政处 罚 当事人 , 由于本 但 案 中陈某 的一再 申明 , 法人 员就 必须 要查 明 陈某与 执 徐 某之 间 的关系 。 笔者 认为 , 谓“ 佣关 系 ”应 当 以 所 雇 ,
中 动 检 0 年 2卷 3 国 物 疫2 1 第8 第 期 1
霭謇 分 瓣 謇
一
起 经营未经检疫 动物 案例 的分析
张汉满 陈 向武 z ,
(. 1 浙江省 临海 市动 物卫 生监督 所 , 江临 海 浙
3 0 法学研究中心, . 山东青 岛 2 6 3 ) 602
陈某于 1 月 3日向本 地村 民租用 , 于存 放收购 的生 1 用
猪 。现场 查获公猪 ( 淘汰) 3头 、 猪 1 ( 母 0 淘汰) 、 头 仔猪 4 O头 , 均为 陈某在 周边村镇收购 , 部分生猪有 皮肤发绀 等症状 , 陈某不 能提供 检疫证 明 , 并承认 上述 生猪未经 检疫 , 同时陈某称其为 A 市徐某 雇佣 的工人 。 同月 1 9日, 徐某 主动 到监 督所 接 受调查 , 承认 并
在规 定期 间内未 申请 听证 , 未进行 陈述和 申辩 , 亦 监督 所 于同年 1 2月 8目送 达 《 行政处 罚决定 书》 徐 某于收 ,
到 《亍 }政处 罚决定书》 的当 日履行 了义务 。 3 体 会 与分 析
3 1 行 政处 罚相对 人 的认 定 。 . 本案 中, 陈某 自始 申明 自己是徐 某雇 佣 的工人 。本案 处理 中 , 定陈 某还 是 认 徐某 为本 案 的行 政 相对 人 , 是执法 人 员首要 解 决 的 问
涉案 人 员分别 制 作 了多份 《 问笔录》 并 提取 了陈某 询 ,
动物防疫执法案例二
案例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案一、案情简介2008年9月4日晚23时左右,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B县到乙市高速路口实施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一车仔猪在B县高速路口下道后,向B县D镇方向驶去,执法人员随即尾随其到B县D镇,发现当事人正在和D镇猪贩子交易,执法人员当即下车制止。
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查实:当事人从甲省A市启运75头仔猪到乙市C县贩卖,在经过B县境内时,未经当地兽医站检疫就到B县境内销售;并且当事人车上实际仔猪数量只有72头,与其出县境检疫证明上的75头数目不符;当事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免疫证》。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就地留验观察。
当事人李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仔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给予李某加强免疫,隔离观察21天,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卷内目录序号文书编号文书日期题名1 B罚[2008]2709003号2008年9月4日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 2008年9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3 2008年9月4日询问笔录4 2008年9月4日询问笔录5 2008年9月4日查封扣押通知书6 2008年9月14日案件处理意见书7 B罚[2008]2709003号2008年9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 2008年9月4日送达回证9 B罚[2008]2709003号2008年9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10 2008年9月14日送达回证11 2008年9月25日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12 处罚收据存根13 2008年9月25日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B罚〔2008〕2709003号案件来源监察发现受案时间2008年9月4日23时左右案由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当事人个人姓名李某性别男年龄35岁住址乙市F区G镇王家湾2组联系电话××××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简要案情当事人李某从甲省A市贩运75头仔猪到乙市C县,在经过我县境内时未向当地兽医站申报检疫,并未经检疫,在我县内销售仔猪45头。
兽医法规案例分析
一例个人不服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决定案例分析-------2010级兽医推广硕士于永原告:李强,男,59岁,汉族,农民,。
被告:霞光农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陈向前,所长。
1989年7月12日至18日,原告李强从青山县先后两次贩入霞光农场黑山羊、绵羊247只,第一批117只,第二批130只,卖给牧民李伍、王明亮。
李强持有青山县树林召乡兽医站出具的两批羊的检疫证:一为7月11日出具的,数量为128只羊,到达地点为霞光农场。
此检疫证,在被告查处的期限内,原告一直未向被告提供。
二为7月15日出具的,羊的数量为120只,到达地点为包头。
原告向被告出示了此检疫证。
霞光农场政府发现了原告李强贩入的第二批羊。
由于该地区属于某地白绒山羊育种基地,未经批准,其他土种羊一律不准进入该地区。
在此之前,李强曾于1985年6月至7月曾贩入黑山羊多次,将“羊瘟”病带入该地区,引起羊瘟病大面积流行,造成50000多元的经济损失,李强所承担的赔偿数额至今尚未交清。
为此,霞光农场人民政府根据《黑龙江自治区良种家畜家禽管理办法》的规定,于1989年7月20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为了防止疫病扩散,对李强这两次贩入的黑山羊全部集中管理,进行检疫、检验,疫情观察,预防注射羊痘疫苗和羊三联疫苗,待一月后确认无疫病时,统一变价处理,其全部费用由李强承担;2.建议伊盟达拉持旗检察院对李强多次贩卖羊只、羊绒进行审查;3.由于李强多次贩羊到霞光农场造成疫病流行,实属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苏木的畜牧业生产发展,破坏了白绒山羊基地建设,污染了草场,给牧民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李强必须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3万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李强第二次所贩卖的羊只进行了重检。
经过检查,未发现有《条例》所规定的疾病(但大部分羊感染了较严重的肠道寄生虫病),检疫结果为合格,出具了检疫证书。
动植物检疫案例分析
动植物检疫案例分析标题:动植物检疫案例分析:非法携带动植物入境事件的法律解决与启示导言:动植物检疫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农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仍有一些人携带未经检疫的动植物进入他国,给当地生态环境和经济带来严重威胁。
本文以一起发生在2010年的动植物检疫案例为基础,详细分析了事件的经过和处理过程,并对类似事件的法律解决方式进行探讨。
案例概述:事件名称:非法携带动植物入境事件时间:2010年月日地点:某国国际机场事件经过:2010年月日,甲某携带一只疑似非法进口的动物从乙国国际机场入境时被海关人员发现。
经检查,该动物属于稀有珍贵的物种,并未获得任何检疫手续。
根据甲某的解释,他是参加一次野生动物保护研讨会的代表,此动物为会议期间的展览品之一。
海关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动物进行了扣押,并通知了国家林业局和植物检验检疫部门。
经过鉴定,该动物确属国家保护动物名录之内的物种,且并未经过合法渠道进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携带、运输、交易极其稀有珍贵动植物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处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携带动植物入境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没收动物并予以合理安置:该动物被国家林业局收回,并安排在合适的环境下进行养护和研究。
2.刑事处罚:甲某作为非法携带者,将受到相应刑事处罚。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于非法运输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物种的行为,可处以罚款或者拘役,情节严重者可判处有期徒刑。
3.行政处罚:甲某还将受到损害国家生态安全和农业发展的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比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律师点评:这起案件涉及非法携带动植物入境,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律师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法携带动植物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但还需要更加注重对于携带人的法律教育和宣传。
以下是律师对该案例的点评和一些建议:1.宣传教育: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让大家了解非法携带动植物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提高社会的法治意识。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违法行为刑罚适用初探
物 、动 物产 品 ,并处 同类 检疫 合格 动 物 、动物 产 品货 首 先要 符合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动 物 防疫法 》 的规 定 , 动物卫 生 监督从 属 于行政 执法 , 须要符 合 《 必 中 值 金额 一倍 以上 五倍 以下罚款 ;其 中依法 应 当检 疫而 同时 , 未 经检 疫 的 ,依 照本法 第 七十 八 条 的规定 处 罚 。该条 华 人 民共和 国行 政 许可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处 款 对依 法应 当检疫 而 未经 检疫 的给予 按照 第七 十 八条 罚 法 》的规 定 。另 外还 要符合 国务 院 以及 国务 院兽 医
疫 而 未经检 疫 的 肉、脏 器 、脂 、头蹄 、血 液 、筋等 ,
12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动 物 防疫法 》第 五十 九 条第 四 符 合 下列条 件 的 , 由动 物卫 生监 督机 构 出具 《 动物 检
项 :对依 法应 当检疫 而 未经 检疫 的动 物产 品 ,具 备补 疫 合格 证 明》 ,并 依照 《 动物 防 疫法 》第 七十 八条 的 检 条 件 的实施 补检 , 具备 补检 条件 的予 以没收 销毁 。 规 定进 行 处罚 ;不 符合 下列 条件 的,予 以没 收销毁 , 不
中图分 类号:¥ 5 .3 文献 标识 码:C 文章编号 :10 —4 X ( 0 2 70 0 —2 81 3 0 59 4 2 1 )0 .0 70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动 物 防 疫 法 》 是 执 行 落 实 动 以下 罚款 ;对货 主 以外 的承运 人 处运输 费 用一倍 以上 物 防疫 、动 物 卫生 监 督等 工作 的根 本法 和基 本 准则 , 三倍 以下罚款 。该条款 对 依法应 当检疫 而未 经检 疫 的
对一起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例的探讨
不能再依据第 七十八 条进行 罚款处
罚 ; 果 张 某 贮 藏 的 鸡 胴 体 经 补 检 如
不合格的。张 某在某冷库贮 藏鸡胴 检 结 果 又 与 处 理 结 果 相 关 ,而 在 本
体 20只 ( 经检疫 )准备销 售的 案中未能体现 ,使得最后处理 结果 后 不 合 格 ,则 构 成 两 个 违 法 行 为 , 0 未 行 为 ,明 显 属 于 贮 藏 依 法 应 当 检 疫 而 未经 检疫 的动物 产 品行 为 。
有待商榷 ,原因如下 :
30元。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 0
督 检 查 时 被 查 获 ,并 做 出 了 以 下 处 罚 : 1 对 张 某 处 60元 罚 款 ,并 () 0 责 令 改正 ; 2 对某 冷 库 处 60 罚 () 0元
1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动物 防疫 值 金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 法 第七十六 条规定 : 反本法第 违
案中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 中
本 法 规 定 , 屠 宰 、 经营 、运 输 的 动 物 未 附 有检 疫 证 明, 经营 和 运 输 动 物 产 品 未 附 有 检 疫 证 明、 检 疫 标 志 的 ,由动 物 卫生 监 督机 构 责 令 改正 , 处 同 类 检 疫 合 格 动 物 、 动 物 产 品 货 分 之 五 十
中依法应 当检 疫而未检疫的 ,依据 构 成 两 个 违 法 行 为 ,但 只 按 本 条 处
本法 第七 十八 条 的规 定 处罚 。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 中 罚,不再适 用第 七十八 条处 罚 。
根据 以上规 定和 解释 ,如果张某
二.对本案存在问盟的探 讨
一起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引发的思考与分析
并拟做 出如下行 规定运输 动物应当经过检 疫 , 附有 徐某 改正违法行为 , 并 强调 因某种 原因没及 时去 政处 罚决定 : 同类 检疫合格动物货 处 2 1 年 4月 4日, 00 北京市顺义 区 检疫证 明, 值 金额 (00 0元 ) 分之 二十 的 罚 5 0 百 希望从轻处理 。 动物卫 生监督所 ( 以下简 称我所) 派 办理检疫 , 驻一 生猪 定点屠宰场 的官方兽 医, 在 3 处理 ( 结 果 罚) 款 ,计 1 0 000元整 。2 1 0 0年 4月 4 根据调查 结果 , 我所 认为 当事 人 日, 在送 达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 的同 入场检疫 关 ,查获一辆 装有 6 头 生 8 告 申辩 和 申 动物 防疫法》 第 时 , 知 了当事人 有 陈述 、 猪 的汽 车。该车货主 为徐某 , 生猪佩 徐某 的行 为违反 了 《 有 00年 4 5 款第 3 项关于 “ 禁止屠 宰、 请听证 的权利 , 效期限至 2 1 戴 有耳标 , 附有 检疫 证 明 , 步认 2 条第 1 未 初 我所未收 到 定 其属涉 嫌运 输 依法 应 当检疫 而 未 经营 、 运输 下列动物和 生产 、 经营 、 加 月 8日。在法定期 限内, 申辩和 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 。 该官方兽 医 工 、 贮藏 、 运输下列动物产 品:三) ( 依 当事人 徐某书面或 口头陈述 、 申请 昕证的要求及相 关材料 , 认为 当 立 即将情 况上报 , 我所 即时派执法 人 法应 当检 疫 而未 经检 疫或 者检 疫 不 事人 已经放弃 了上述权利 。 员 赶到 现场 ,对 现场 情况 进行 了检 合格的 ” 的规定。 对个人 处以 1 0 元 的罚款 , 0 0 0 属 依据 《 动物 防疫 法》 5 第 1 第 9条 查, 制作 了现场检查 ( 勘验) 笔录 。 依照有关规定, 我所组织相 款第 3 项“ 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执行 监 数额较大 , 2 立案调查 根据初 步掌握 的情况 , 经执法 人 督检查任 务 ,可 以采取下 列措施 , 有 关人 员召开 了重大 案件集体讨论会 。 首先 由案件承办人汇报 了案情, 员 申请 , 所领 导批 准立 案 , 依法对 关 单 位和 个 人 不 得 拒 绝 或 者 阻 碍 : 会上 , 并 当事人运 输 的 6 8头生猪 进行证据 登 ( 三)对依 法应 当检疫而 未经检疫 的 并提 出了对 当事人徐某处同类检疫合 记保存 , 即时进行补检 。 动物 实施 补检 ” 的规 定 , 我所依照 《 动 格 动物货值金额 百分之二十 的罚款 , 计 1 0 0 0 元整的行政处 罚意见。经讨 0 执 法人 员 现场 提取 了当事 人 徐 物检疫 管理办法》 4 条 第 2款“ 第 0 符 达成 一致意见 : 徐某多年从事生猪 某 的身份证复 印件 , 并依法对其进 行 合下列 条件 的, 由动 物卫生监督机 构 论 , 理应遵纪守法 。 该案违法事实清 了询 问, 制作 了询 问笔录 。据 当事 人 出具 《 物检疫合格 证 明》 动 ;不合 格 收购 , 证据确凿 、 适用 法律准确 、 执法 程 交代 ,该 6 8头生猪是其 当 日在市 内 的 ,按 照 农 业 部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楚 、 序无误、 自由裁量权把握适度 , 同意案 某 区 县 的养 猪 户购 得 ,货值 5万 元 ( 畜禽标识符合 农业部规 定; 二) 一) ( ( 农业部规 定需要 件 承 办 人 的上 述 意 见 。 整, 未经检疫 。 自驾车将该批 生猪 运 临床 检查健康 ;三) 根据 重大案件集 体讨论记录 , 案 检测 结果符 至 我区屠宰场欲进行屠宰 。 经联系相 进 行实验室疫病检 测的 ,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羊肉产品处罚案的查处与评析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羊肉产品处罚案的查处与评析作者:张楠来源:《中国动物保健》2021年第11期doi:10.3969/j.issn.1008-4754.2021.11.074摘要:2020年5月8日,衡水市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某经营的45kg羊胴体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要将羊胴体销售到C县D饭店,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
经过立案调查,该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动物防疫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文从案件来源、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处罚依据和案件结果进行概述,并对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依法检疫和查处进行评析,以期促进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
关键词:未经检疫;依法处罚;案件评析1 案件来源1.1 行政相对人C县F镇M村李某某。
1.2 行政处罚主体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张某某、赵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在C县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某驾驶小货车,车上载有羊胴体4只,经现场称重共45kg,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经过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初步调查,认为李某某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羊肉产品的违法行为,需要按照违法行为一般处罚程序进行立案和处罚。
2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立案后,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马上对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展开调查和核实:李某某驾驶小货车通过C县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进行检查时,车上载有羊胴体4只,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现场称重共45kg,同时李某某不能提供该羊胴体的动物检疫证明或检疫标识,在羊胴体表面也无任何动物检疫验讫标志加盖。
根据上述情况,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制作了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且拍摄了相关照片。
根据防疫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询问笔录所掌握的情况,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认为李某某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即农(防疫)罚[2022]11号)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即农(防疫)罚[2022]11号)【主题分类】农林渔牧疫情防控【发文案号】即农(防疫)罚[2022]1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2983888693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298388869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29838886935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97838887003000【处罚日期】2022.05.16【处罚机关】即墨区农业农村局【处罚机关类型】农业农村部/厅/局【处罚机关】即墨区农业农村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即墨市【处罚对象】许维国【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1 14:49:54处罚决定书文号即农(防疫)罚[2022]11号案件名称关于许维国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的案件法定代表人当事许维国工商注册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即墨区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2-05-16 00:00:00处罚幅度轻微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29日,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刘秋章、刘明金、郭菁根据即畜牧现移〔2022〕1号对山东省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后北葛村65号许维国养殖处进行执法检查,在其养殖处的东边房间发现有2个羊头,一袋羊骨头,铁板上有一把刀具,地面上有屠宰痕迹,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分析
执法文书的适用农业部2012年9月新修订颁发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一共有26种,在实际适用当中,很多执法人员往往不知道该适用哪些文书,不该适用哪些文书;一个案件当中到底适用哪些执法文书,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用“简易程序”警告、个人50元以下罚款、单位在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案件只适用一种执法文书即可,即当场处罚决定书;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可适用多种文书;一般来说,一个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普遍适用的文书有8种,即: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询问笔录3、案件处理意见书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6、行政处罚决定书7、送达回证8、行政处罚结案报告除此以外,还要看当事人违反的条款和处罚条款的要求以及实际需要增加其他的执法文书;1如果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等,为使证据不被灭失,除了以上普遍适用的8种文书外,还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3种文书,共11种文书;2如果当事人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项,除了以上普遍使用的8种文书外,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4种文书,共12种文书;需要说明的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同时适用的一组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同时适用的文书;这两组文书不能在同一个案件当中同时适用;3如果处罚条款规定当事人责令改正的要增加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4需要对罚没物品进行处理的,增加罚没物品处理记录;5需要听证的增加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并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一般案件换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6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增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或者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7需要向公安部门移送的增加案件移送函;8需要抽样检验的增加抽样取证凭证;9需要进行产品确认的增加产品确认通知书;执法文书适用顺序执法文书适用具有一定的顺序,每一种执法文书的适用是要根据案件的进展和实际情况而定,一般的顺序为: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来不及立案审批的情况下,此文书也可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之前;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或者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现场记录;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来不及立案审批的情况下,此文书也可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之前;4、询问笔录;5、抽样取证凭证和产品确认通知书;6、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此文书的适用依具体情况而定,若涉案动物、动物产品通过补检是否合格而决定处罚条款适用的,就要在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适用此文书;若不影响处罚条款适用的,此文书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适用;7、案件处理意见书;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或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案件;9、送达回证;1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11、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2、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文书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当事人若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时,3日后适用;13、责令改正通知书;14、送达回证;15、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16、罚没物品处理记录;17、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此文书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时适用;18、强制执行申请书;此文书在下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19、行政处罚结案报告;20、案件移送函;此文书在调查取证结束时一般在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认为案件达到移送条件时适用;案例一案情概述2011年10月21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某街道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73公斤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猪肉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为不合格,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未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蒋某为贪图便宜,将涉案猪肉从甲县某屠宰场购入销售;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73公斤病猪肉、并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蒋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分析:一、本案使用的文书不全本案使用了8种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本案尚缺5种执法文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罚没物品处理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存在的问题一本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表述不正确本案案由填写为“在市场上出售无章无证的病害猪肉”不正确;首先,在立案阶段案由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三部分组成,本案案由缺少“涉嫌”和“案”字样;其次,从“案情概述”来看,本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因而,本案立案阶段案由应填写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2、简要案情书写不规范1本案执法人员书写的简要案情缺少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名称,以及具体的法律条款;就本案而言,简要案情可以书写为:“当事人在甲县某街道市场经营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2本案执法人员未经立案调查,就直接将处罚决定的内容书写在“简要案情”栏,这种写法是错误的;此处不应写处罚决定的内容;3、未写处罚机关意见本案中,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未书写立案意见,意味着该案的处罚未经立案审批;本案虽然在执法机构意见栏书写了“同意立案”的意见,但执法机构仅为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内设机构,该机构的意见不具备法律上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效力;“处罚机关意见”栏应由立案审批权的领导签署是否立案调查的审批意见,如需要立案调查的,还应当明确承办人的姓名;三重新整理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存在的问题1、形式要件不合法现场检查勘验时,执法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人表明身份,显示其具有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权力和资格,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表明身份的方式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没有表明身份的记录,其形式要件不合法,该证据材料不合法,不具有证据效力;2、内容不全面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地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以及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准确的记录;本案中,执法人员虽然记录了所检查物品的名称,但数量笼统的记录为73公斤,猪肉和猪蹄数量分别为多少,没有进行区分;未明示所检查的猪肉和猪蹄是否有包装物;现场的具体地点在甲县某街市场的什么位置以及现场状况等内容,都未记录全面;此外,检查勘验机关名称填写不准确,应当填写单位全称;三重新整理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四、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二存在的问题讯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本案中的调查笔录,有些事实没有查明;1、被询问人情况不完整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未填写被询问人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等内容;如果被询问人没有工作单位和职务时,应当填写“无”,不得空项,也不得用斜线表示;2、未“核对身份、收集证据”事实上,询问笔录首部中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来源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通常还应当反映在询问笔录正文中;但本案中询问笔录的正文未体现,也没有核对和收集被询问人身份证明材料的表述;3、未经调查认定违法行为人本案中,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从该询问可以看出,执法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被询问人就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有明显的主观臆断;4、未调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5、发现违法线索未追查本案中询问笔录表述:“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答:是从甲县xx 屠宰场进的”;如果涉案的是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屠宰场销售该猪肉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明与该屠宰场交易的时间、具体地点、人物、事实经过等内容,但本案的执法人员未进一步询问;6、询问笔录无证明力询问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在形式上必须符合四个法定条件,一是询问人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二是询问时必须表明身份,三是必须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盖章,四是必须要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本案中执法人员未在制作的调查笔录中签名盖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因而该询问笔录无证明力,不能作为本案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7、存在的其他问题一是用语不规范;如,“问:有没有两章一证”,“两章一证”是哪两章哪一证,应当表述清楚,不能简略;二是询问内容对认定案件事实作用不大的,可以不问;如,“问:没有两章一证的猪肉为何要卖”,当事人只要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就构成违法行为,至于为什么要卖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三是用语不准确,导致当事人无法回答;如,“问:你准备怎么出售这头猪肉”,该询问可能会有若干个答案,如整片出售、分割出售、批发、零售等等,而本案中被询问人的回答是“我准备在市场上出售”;这种询问方式让人一头雾水,无法回答,而且询问的内容也与认定违法事实无必要的关联性;三询问笔录五、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本案没有使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文书,存在执法文书使用不全;若对查获的不合格猪肉不予控制,可能将会使证据灭失,因此,本案中必须使用此文书;补作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六、案件处理意见书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填写不正确本案执法人员在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时,将案由填写为“蒋某:在市场出售无章无证的病猪肉”不正确;案由区别于文书归档时制作的封面中载明的题名,封面题名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王某经营染疫动物产品;分析本案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本案的案由应定性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2、当事人栏填写不规范本案是个人违法,因而,执法人员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中当事人一栏中“单位”栏的内容,应当用斜线划去;3、案件调查经过填写不正确“案件调查经过”栏应填写案件由来和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的经过;本案中,执法人员填写了案件的违法事实,未填写案件由来和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的经过;4、关于所附的证据材料本案中所附证据材料有:2012年10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2年10月2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从处罚程序来看,上列证据材料形成于立案审批之前;立案是适用一般程序开始或启动的标志,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应当符合先立案后调查的基本要求;在实际办案当中,有的案件在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赶到现场或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证据,为防止证据毁灭或灭失,而采取先行证据登记或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掌握初步的证据,然后,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启动立案程序,再按照调查取证程序进一步收集证据;简言之,立案之前允许有证据存在,但不能所有定案的证据全部形成于立案之前;因而,本案先调查后立案的行为违反程序;此外,由于本案中执法人员未收集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涉案同类检疫合格物货值金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因而,本案中当事人是否适格以及罚款的计算基数均存在瑕疵;同时,执法人员在询问蒋某时,其供述涉案的动物产品来源于屠宰场,但执法人员未进一步收集该屠宰场的证据,导致本案的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涉案动物产品来源和数量等事实存在瑕疵;5、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填写不正确1执法人员未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述案件中所列的证据,哪些证据证明蒋某为本案适当的当事人、哪些证据证明蒋某的违法行为存在,执法人员未进行分析认定;2认定违法事实的法律依据不正确本案中,执法人员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而第三项和第五项分别规定了四种违法情形,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检疫不合格的、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但从本文“案情概述”和本案的询问笔录问:为什么你这头猪肉没盖章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答:屠宰场检疫员经检查发现皮下有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所以没盖章,也没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蒋某不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只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未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在执法实践中,如果某法律规定了多项权力义务内容需要选择适用时,必须选择适用违法行为与权力义务相对应的内容;如,当事人经营染疫动物,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但第四项规定了两种违法行为,即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在适用时应当以类似表述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五条四项,即禁止经营染疫动物的规定;3处理意见填写不正确一是执法人员在处理意见书中写明的“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元整;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表述不正确;对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何种形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只有建议权,决定权由执法机关的主管领导行使;二是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但执法人员未提出责令改正的意见;三是关于罚款的基数和倍数问题;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三项行政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动物产品和并处同类检疫合格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由于蒋某尚未销售而没有违法所得,因而执法人员未建议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正确;但建议给予蒋某“罚款壹仟伍佰元整”执法文书中的编号、时间、价格、数量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行政处罚意见,由于案件中缺少认定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证据材料,故“罚款1500元”缺少计算依据,同时,未写明罚款的计算方法,也未说明给予罚款幅度的倍数和理由,通俗的讲,就是罚款1500元的计算基数是什么、罚了几倍、自由裁量的理由是什么;本案询问记录虽然查明了动物产品批发、零售过程中的相应价格,但不能作为认定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在适用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处罚时,不能以当事人供述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价格,作为计算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价格,以免当事人逃避惩罚;四是执法人员在处理意见中写明的“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的处罚意见表述不准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没收”的行政处罚种类,而本案中执法人员所称“销毁”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销毁”是对没收物品的一种处理方式;“没收”和“销毁”有时间上的间隔;通常情况下,对没收后需要销毁的物品,执法人员应当单独制作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执法文书,记录对罚没物品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罚没物品的名称、数量,同时参与处理的执法人员及执法机构负责人需要在记录上签名,该文书需要同案件其他处理一并归档保存保存;6、关于审批意见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未设执法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机构意见”和“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不填写意见,应当用斜线划去;二是“处罚机关意见”栏主管领导签署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7日,按照法定程序,当主管领导在案件处理意见书签署“同意处理意见后,执法人员才能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本案中送达回证载明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早于主管领导审批的时间;主管领导审批时间和送达时间的颠倒矛盾,揭示了本案程序违法;三整理后的案件处理意见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在的问题一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存在的问题1、描述的违法事实不正确,且描述不完整本案执法人员在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对违法事实描述不正确,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本案当事人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未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对违法事实的描述不完整,仅描述为“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病猪肉的行为”,缺少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后果等;2、没有列举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该文书中,执法人员没有列举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任何证据;3、违反的法律条款应用不正确本案中,执法人员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而第三项和第五项分别规定了四种违法情形,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检疫不合格的、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但从本文“案情概述”和本案的询问笔录问:为什么你这头猪肉没盖章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答:屠宰场检疫员经检查发现皮下有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所以没盖章,也没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蒋某不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只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未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4、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种类的表述不准确一是未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罚款金额的幅度;本案中,该文书只告知当事人拟罚款金额的数额为1500元,但根据执法人员适用的处罚依据条文,对该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应当在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幅度内;本案中罚款1500元是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的几倍,执法人员没有注明;二是拟给予的“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的处罚种类表述不准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没收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种类,而本案中执法人员所称的“销毁”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应当在此注明;此外,本案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尾部“处罚机关印章”处,应当有执法机关的署名;三整理后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八、送达回证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送达回证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填写不正确,应当填写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2、送达地点填写不正确,应当填写具体地点,“现场送达”显然不是送达地点;3、本案的送达回证是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本案中无当事人的不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书面申请,故不能同时送达;能否同时送达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书面申请不陈述申辩或不听证的,可以同时送达;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只能先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期限或要求听证期限3日过后,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较为妥当;三整理后的送达回证九、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本案没有使用此文书,存在执法文书使用不全;此文书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间新增加的一种执法文书;以本案事实为基础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十、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不正确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案由书写为“市场出售无章无证的病猪肉一案”不正确;分析本案询问笔录等相关。
姚小贵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产品案(庆农(动监)罚〔2021〕29号)
姚小贵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产品案(庆农(动
监)罚〔2021〕29号)
【主题分类】农林渔牧疫情防控
【发文案号】庆农(动监)罚〔2021〕2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298388869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100838887006100
【处罚日期】2021.09.22
【处罚机关类型】农业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农业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庆元县
【处罚对象】姚小贵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7:53
行政处
庆农(动监)罚〔2021〕29号
罚决定
书文号
被处罚
姚小贵
对象
法定代
表人
处罚事
姚小贵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产品案由
处罚结
果当事人姚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产品(生猪产品21千克、猪头11.4千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处罚决
定日期
2021-09-22
处罚机
关
【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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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产品处理案例
刘国辉(辽宁省北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122100)
1案件概述
1.1案件来源
2017年3月2日上午,北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 对巴图营集市监督检查时发现,王某某经营的鲜牛肉未有检 疫印讫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1.2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执法人员到集市上对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 意。
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某某经营的鲜牛肉未有 检疫印讫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做了现场 笔录,询问笔录,并且拍照取证,对其牛肉进行先行登记保 存等相关证据提取,认定为是一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 疫的动物产品的案件。
1.3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依据以上事实,当事人供认不讳,认定当事人王某某的 行为违反了《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 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院(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 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 据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先 行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防疫法》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 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 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依据《XX市畜牧兽医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 准》当事人违法行为较重,处以动物金额50%罚款,当事人 经营的牛肉金额为肆仟元(4000元),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 人王某某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的决定。
1.4案件结果
当事人王某某的牛肉不符合补检条件,做了没收,销毁 处理。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自动履行了各项义务,并且缴纳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冤。
2思考与分析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阶段,当事人说此牛肉是从锦州市 进来的,只承认是别人送来的,并不能提供送肉人的具体情 况信息,办案人员曾怀疑过此牛肉是在家私自屠宰的,是否 属于非法屠宰案件。
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王某某家里查看并没 有发现屠宰现场,只能定性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 物产品案。
当事人的牛肉予以没收销毁处理,主要依据《动物 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货主提供不了牛肉输出地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从案件来源上,该案体现了执法人员例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性。
从该案的调查处 理过程看,经营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没有足够 的认识,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打击逃避检疫行为是职 责所在,加大对管理相对人的宣传教育,提髙管理相对人知法 守法的自律意识,这样才能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2.3落实惠民政策,建立补偿机制
国家的养殖惠民政策在基层要坚 决落实,提髙养殖户的积极性,在开 展工作中给予支持。
同时,政府及业 务部门应积极探讨,建立起给予监测 单位一定数量的资金补偿机制,并及 时落实,加上大力宣传此项工作的意 义,削减养殖户的抵触情绪,促进基 层单位和防疫员更好的开展工作,与 养殖户之间的摩擦小了,工作效率和 准确性就会提髙,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水平监测工作就会开展得更加顺利。
3总结
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水平监测工作
对于反映某区、某个养殖场(户)的
动物免疫质量髙低具有重要的指导意
义,在养殖户和基层工作的大力配合
下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对于抗体监测
工作来说更有价值,在提髙养殖户和
基层工作者的认识、加大经费投人、
落实惠民政策的基础上,相信抗体监
测工作会更加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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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问题和建议[J].现代畜牧兽医,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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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3] 马秀霞,杨永信,许卫戈,滕进礼.简谈
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水平监测工作存在的问
题及建议□.黑龙江畜牧兽医,2012(6):167-
168.
2018.7中圓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