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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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结
构优质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甬建发[2011]205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11〕205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招标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延伸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切实提高我市建筑结构工程质量,鼓励建筑企业争创一流建筑结构工程,特制订《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领导重视,切实做好优质工程创建工作
实施质量强市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作为质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加强工程质量建设,不仅是工程建设领域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快实现我市从建筑大市向建筑强市发展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促进建筑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提升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提高人民居住水平、改善生活质量、保障群众安全健康的根本要求。优质工程创建是加强工程质量建设的重要举措,建筑工程结构优质评选是优质工程创建的重要载体。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工程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围绕工程质量建设工作目标,严格工程管理,狠抓工程质量,切实推进优质工程的创建工作,促进我市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完善措施,确保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全面展开
(一)明年起,我市开展“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活动,并将“结构优质奖”作为评选“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的前提条件。
(二)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评审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须全数参加“结构优质奖”的评选。目前已创出“市文明标化工地”的,可以参加2012年度“结构优质奖”和“甬江杯优质工程”评选;在基础阶段施工的,应当补报“结构优质奖”、“文明标化工地”、“甬江杯优质工程”创建计划。
(三)自2011年11月1日起,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及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应明确工程创“市文明标化工地”、“结构优质奖”和“甬江杯优质工程”条款,同时应确定合理的工期、工程造价、监理费,设立对等的工程创优奖罚条款。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市文明标化工地”创建计划,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交“结构优质奖”、“甬江杯优质工程”创建计划。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大纲应有相应的“市文明标化工地”、“结构优质奖”和“甬江杯优质工程”监理规划。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所承接的符合《评审办
法》规定的工程,其“市文明标化工地”、“结构优质奖”、“甬江建设杯”的创出率必须达到规定的指标。其中,当年竣工项目“市文明标化工地”的创出率不低于50%,“结构优质奖”的创出率不低于30%,“甬江建设杯”创出率不低于20%。未达标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应取消备案资格,二年内不予受理进甬备案手续;未达标的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应对企业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进行重新审核评估,重新审核评估期间暂停建筑施工业务的承接。
(五)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结构优质奖”等“创优夺杯”活动的支持和指导,严格执行评选程序,严肃评选纪律,确保优质工程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附件
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工程参建各方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建设工程质量,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质工程)评选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