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司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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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宏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 项目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确保项目公司业务符合总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宏吉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项目公司”系宏吉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项目公司及相对控股、参股的项目公司,包括:
(一)全资项目公司,即公司持有100%股权的项目公司;
(二)控股项目公司分为绝对控股的项目公司和相对控股的项目公司;
1、绝对控股的项目公司,即公司在该项目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超过其总股权份额的50%;
2、相对控股的项目公司,即公司在该项目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份额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或其他原因,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财务报表之中。
3、参股项目公司按《公司法》及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程序,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参股公司,即公司参与项目公司的投资但不具有控股地位。
第三条项目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设置最少为二级结构,机构设置必须完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含副职)、总经理(含副职)、总监为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各部门经理(含副职)为中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总公司委派至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以及总公司各职能部门须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公司在总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总公司对项目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项目公司应按时召开经营管理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经理会成员和会议记录人签字。
第七条经理会形成决议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总公司存档。
第八条由总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被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总公司负责。总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总公司经营计划在项目公司的具体落实,同时将项目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情况及时向总公司反馈。
第十条总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总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财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人事管理
第九条项目公司人事由总公司综合部统一管理。
第十条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行为。
第十一条非经总公司委派的控股项目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项目公司应在其任命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励制度,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应按照总公司要求,及时将以下信息上报总公司备案:
(一)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二)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三)部门主管人员年度薪资实际发放情况;
(四)在公司定员范围内,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五)项目公司应制定员工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
(六)其他需要报备的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总公司委派到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总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执行总公司对项目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十五条总公司向项目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给总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总公司对项目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执行绩效考核机制,项目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每年须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填报绩效考核表,以企业当年设定的战略经营目标为绩效考核标准。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法规,并根据总公司总体发展
规划、经营计划,制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十八条项目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和经营部门职责。根据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总公司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生产经营情况报告上报总公司。报告主要包括月报、季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月报上报时间为月度结束后10日内,季报上报时间为季度结束后10日内,半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每年7月15日前,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
第二十条项目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公司日常的经营情况外,还应包括市场变化情况, 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重大诉讼及仲裁事件的发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字, 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项目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由总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项目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二)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相关的管理工作措施;
(三)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
(四)当年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总公司要求说明或者项目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项目公司应依据总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接受总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行政事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行政事务由总公司综合部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公司的重大合同、重要文件、重要资料等,应及时向总公司报备、归档。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公务文件需加盖总公司印章时,应根据用印文件涉及的权限,按照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