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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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匡扶社会正义,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确保其合法权益,使之在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生活上有保障。

经济上不受损失、身体有伤病得到治疗、亲属子女有困难得到照顾。

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敢于挺身而出,积极同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斗争或者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和自然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公开或见义勇为人员本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第六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拨出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医疗、生活等经费。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劳动、人事、卫生、审计、社会保险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

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

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

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对见义勇为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或群体,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享有被救助的权利。

第六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坚持及时、有效的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办法,具体工作由各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

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保险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工作。

宣传、文化广电旅游、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及各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第二章确认第八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事迹。

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到有关反映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情况。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见义勇为行为经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前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一)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二)申报“烈士”称号的;(三)社会反响较大需要征询意见的其他情况。

公民对前款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征询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征询机关提出。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9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9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9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9日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见义勇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由分管公安工作市领导,市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卫生计生局、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见义勇为协会等单位负责人以及市民代表组成。

市民代表可以从律师、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工作者中遴选。

第三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并宣传《见义勇为条例》和本办法。

(二)组织对见义勇为的调查。

(三)提请评定委员会确认见义勇为,确定奖励种类和奖金数额。

(四)组织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五)管理见义勇为专项资金。

(六)市人民政府及评定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需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给予经济补助、先行支付资金二十万元以下的,由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二十万以上(含)的由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评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慰问和宣传活动。

珠海市志愿者权益保障和激励制度

珠海市志愿者权益保障和激励制度

珠海市志愿者权益保障和激励制度是珠海市为了保障志愿者的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这项制度旨在明确志愿者的权益、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持续发展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支持。

一、权益保障
1. 人身安全: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应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因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而受到伤害。

2.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志愿者应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安排,确保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内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3. 工作环境:志愿服务组织应确保志愿者在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激励制度
1. 表彰奖励:对于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志愿者,珠海市将给予表彰奖励,包括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等。

2. 优先服务:对于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珠海市将给予优先服务的机会,如优先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的志愿服务项目等。

3. 培训机会:珠海市将为志愿者提供专业技能培训和志愿服务技能培训等机会,提升志愿者的综合素质和志愿服务能力。

4. 就业推荐:对于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志愿者,珠海市将给予就业推荐的机会,帮助志愿者实现就业目标。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您可以访问珠海市政府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部门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最新版】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最新版】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七条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二)行为人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提交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证明、评残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xx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xx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汕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确认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县级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七条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 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二) 行为人伤残或死亡的,提交伤残鉴定或者死亡证明;(三) 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

(四)提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见义勇为实施办法

见义勇为实施办法

见义勇为实施办法第一篇:见义勇为实施办法见义勇为奖励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地范围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

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已有奖励和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专项经费)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帐户,由综治委负责日常管理。

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专项经费筹集)专项经费通过下列途径筹集:(一)政府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三)其他合法途径。

第七条(专项经费用途)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二)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补助;(三)办理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无记名人身保险。

第八条(评审机构)设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综治委办公室和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医保、财政等部门及精神文明办、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单位组成。

评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二)评定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三)对有异议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行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评定行为进行复核。

第九条(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件)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进行制止或者予以救助的;(二)除受害当事人之外的个人向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为侦破犯罪案件和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的;(三)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公共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3篇)

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非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维护社会正义和道德风尚的重要体现。

为了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奖励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见义勇为的认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认定标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如下:(1)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非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内;(2)见义勇为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3)见义勇为行为是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4)见义勇为行为是合法的,符合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

三、见义勇为的奖励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和保护。

”2. 奖励形式(1)物质奖励: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品或者物质补助;(2)精神奖励: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荣誉称号、荣誉称号证书、荣誉勋章等;(3)荣誉职务: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相应的荣誉职务或者晋升职务的机会。

四、见义勇为的保护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依法给予保护,不得歧视、报复。

”2. 保护措施(1)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如工作、生活、教育等方面的权益;(2)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给予医疗、康复、赔偿等帮助;(3)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打击报复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给予保护,追究打击报复者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4年修订)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4年修订)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8•【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25.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弘扬社会正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三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做好见义勇为有关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牵头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以及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工作。

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规定(3篇)

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遇到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采取措施进行制止或者救助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为了鼓励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规定。

二、见义勇为奖金的定义见义勇为奖金,是指国家、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的物质奖励。

奖金的发放旨在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

三、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见义勇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4.《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条件1.见义勇为行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积极性、时效性。

2.见义勇为行为对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3.见义勇为者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五、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标准1.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难度、效果等因素,确定奖金的数额。

2.奖金数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于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适当提高奖金数额。

六、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程序1.见义勇为者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2.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发放条件。

2017年度珠海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附答案)

2017年度珠海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附答案)

2017年度珠海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附答案)一、判断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前进歌》。

(正确答案:B:错误)2、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起字号。

(正确答案:B:错误)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除外。

(正确答案:B:错误)4、根据《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正确答案:A:正确)5、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没有进行建设、未完成建设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宅基地,一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正确答案:A:正确)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

(正确答案:B:错误)7、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属人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正确答案:B:错误)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正确答案:A:正确)9、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不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正确答案:B:错误)10、根据《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批准。

(正确答案:B:错误)11、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实施的管理,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4篇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4篇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4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 1第八条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四)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五)其他见义勇为的。

第十条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

对工作中发现的见义勇为行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组织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评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信息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第十四条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在行为发生地将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因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十五条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举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需要以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

见义勇为法律规定奖金(3篇)

见义勇为法律规定奖金(3篇)

第1篇一、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行为都给予了明确规定。

其中,刑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的免责原则:“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一方面,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如果因救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如果受到不法侵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 法律责任对于阻碍见义勇为行为,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阻碍见义勇为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见义勇为的奖励措施1. 奖励对象见义勇为奖励对象包括:见义勇为个人、集体、单位和组织。

2. 奖励方式(1)物质奖励: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数额的奖金,以及相应的医疗、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帮助。

(2)精神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如“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等。

(3)荣誉证书:颁发荣誉证书,以表彰见义勇为者的英勇事迹。

3. 奖励标准(1)物质奖励: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给予不同档次的奖金。

(2)精神奖励:根据见义勇为者的贡献,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三、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与管理1. 发放程序(1)申报:见义勇为者或有关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申报。

(2)审核: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

(3)审批:人民政府对奖励建议进行审批,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4)发放: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按照审批结果,将奖金发放给见义勇为者。

2. 管理制度(1)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见义勇为行为。

(2)加强监督管理:对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和使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奖金的合理、公正发放。

(3)公开透明:对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情况,实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珠府办函〔2018〕181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18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法制办《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监〔2018〕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对截至2018年1月15日,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77部政府规章均不存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情形;13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2件文件因效力终止等原因无需清理,剩余128件文件经清理,保留105件,调整15件,废止8件。

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各责任单位对照清理结果,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调整。

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5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单位应对该文件开展全面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及时向社会公布废止的文件清单、调整的文件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和符合例外规定文件的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将相关后续清理工作情况报送市发改局。

附件: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日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截至2018年1月15日,共计130件文件(2件未纳入清理范围)。

见义勇为报酬法律规定(3篇)

见义勇为报酬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见义勇为的定义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非职务活动中,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采取勇敢行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在非职务活动中;2. 面对违法犯罪行为;3.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4. 不顾个人安危,采取勇敢行动。

二、见义勇为报酬的法律规定1. 奖励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以下奖励:(1)颁发见义勇为证书,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2)给予物质奖励,包括奖金、医疗补助、住房补贴等;(3)给予荣誉称号,如荣誉称号、劳动模范等;(4)其他奖励,如荣誉勋章、荣誉证书等。

2. 奖励标准(1)物质奖励: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金。

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2)医疗补助:见义勇为人员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伤的,应当享受相应的医疗补助。

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3)住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

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3. 奖励程序(1)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2)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3)见义勇为人员对奖励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4. 法律责任(1)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2)对违反规定,侵犯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3)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见义勇为报酬的法律保障1. 保险保障(1)见义勇为人员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鼓励社会力量为见义勇为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 财产保障(1)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是指对于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和保护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社会上的爱心人士见义勇为,积极参与救助行动,同时也是对其付出和牺牲的一种回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见义勇为人员有权获得下列救助:
1. 获得奖励金或物质奖励,作为对其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肯定。

2. 受到法律的照顾和保护,不承担因救助行为而引发的责任或风险。

3. 获得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的补偿,在救助过程中受伤或者导致经济损失所造成的费用可以由相关单位进行支付。

4. 享受一定的社会关爱和帮助,包括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就业帮扶等。

根据具体情况,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的实施主体可以是、相关部门、公益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制度的具体实施和操作细则需要通过法律、和规定来确立和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主动行为,出于个人的判断和善意帮助他人的行为。

而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制度的设立,旨在为其提供应有的奖励和保护,以进一步推动社会正能量的传播和弘扬。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2012年11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个人自愿提供的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行为。

第三条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提倡和鼓励公民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志愿服务组织第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包括依法登记成立、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的团体。

第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应当包括名称、宗旨、志愿服务范围、志愿者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内部管理制度等内容。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组织。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志愿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二)招募、注册、培训、管理、表彰志愿者;(三)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与物资;(四)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五)开展志愿服务宣传和交流活动;(六)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评估社会需求,制定志愿服务项目,拓展志愿服务领域。

第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项目需求招募志愿者。

招募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等。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送审稿)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送审稿)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2.2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匡扶社会正义,鼓励见义勇为并确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审计、司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

评审委员会由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其安排的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九条省、地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没有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协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正文:----------------------------------------------------------------------------------------------------------------------------------------------------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经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7月19日通过,2002年10月13日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1月6日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02年7月19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解危救难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障,也适用本条例。

人民警察、武装警察、现役军人和其他公职安全保卫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的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条例进行奖励和保障。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社会救济与社会抚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公安部门办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人事、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7.26【实施日期】201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4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7月26日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14年5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实施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且表现突出的。

包括下列行为:(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二)积极协助有关国家机关抓捕或者扭送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员;(三)抢险、救灾、救人等。

保安员、治安巡防队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的行为,符合前款规定的,确认为见义勇为。

第四条鼓励公民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见义勇为。

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

第五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教育、住房、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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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在调查、审核、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有义务为见十二条 见义勇为行为经确认后,由市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颁发证书,同时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表彰;
(二)记功;
(三)颁发一次性奖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解危救难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
第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或者牺牲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或者丧葬费等,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确实无能力承担全部费用的,不足部分从见义勇为保障费用中支付;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及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但其确实无能力承担的,应当从见义勇为保障费用中支付;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认为有关行政机关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确认、奖励、保障职责的,依据有关法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21106(颁布时间)
20030101(实施时间)
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
第三章 奖励
第四章 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2002年7月19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用于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费用应当列入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拨付奖励保障费用,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鼓励并接受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的捐助,捐助款项用于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章 确认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表现英勇、事迹突出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障,也适用本条例。
人民警察、武装警察、现役军人和其他公职安全保卫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的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条例进行奖励和保障。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社会救济与社会抚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公安部门办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人事、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给予办理残疾、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残疾、退休待遇;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按工伤保险的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不能享受本条前款规定待遇的,有本市常住户口,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介绍就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未能安排就业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民政部门按照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补助。无本市常住户口的,按照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等级标准从见义勇为保障费用中支付一次性补助金。
第八条 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审核、确认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第九条 个人或者组织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同时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见义勇为行为,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或者举荐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审核,并做出是否确认的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六十日。
第二十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同等条件下,在就业、入学、入伍、住房、工资晋级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因见义勇为牺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市人员,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劳动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升学等,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照顾,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者致残的以及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应当进行慰问。所需经费从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保障费用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公安、司法机关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抢救、治疗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单位应视同出勤,其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且生活有困难的,从见义勇为保障费用中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十八条 因见义勇为而致残的,其伤残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评定。
在评残过程中,民政、卫生等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四)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并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市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材料,办理革命烈士报批手续。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遗属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烈属待遇。
第四章 保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一)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二)不顾个人安危,抓获或者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抓捕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员;
(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挺身救助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评定办法、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粤常备[2003]7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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