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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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行业在我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天津市决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该办法旨在通过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依法竞争,提高工程质量和信用水平。

二、评价对象和内容1. 评价对象本办法所涉的评价对象为天津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如建筑公司、装修公司等。

2. 评价内容(1)企业的法人资质:评价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财务状况:评价企业的财务情况,包括资金流动性、偿债能力等。

(3)工程质量:评价企业的工程质量情况,包括工程管理、项目进度、施工质量等。

(4)信用记录:评价企业的信用记录,包括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等。

三、评价标准和方法1. 评价标准(1)信用评分标准:制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将综合考虑企业的法人资质、财务状况、工程质量和信用记录等因素。

(2)信用等级划分:根据信用评分结果划分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和不良信用等级。

2. 评价方法(1)资料核查:通过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等途径,获取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注册信息、财务报表、工程项目信息等。

(2)现场检查:对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其工程管理、质量控制等情况。

(3)信用记录查询:通过相关渠道查询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记录,包括企业信用报告、法院判决记录等。

四、评价结果与应用1. 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将以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的形式呈现给建筑施工企业。

评价结果涉及的信息将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2. 应用方式(1)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重要参考指标,优秀信用企业将获得优先权。

(2)行业准入和退出:信用等级将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准入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不良信用企业可能被限制参与行业,直至被取消资质。

天津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

天津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

天津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作者:邢瑾牟玲玲韩辰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18年第06期摘要:在全面考虑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水平的各项因素的前提下,结合天津市相关政策要求,论文从基础信息、行为信息两个角度选取了9个层面、46项指标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最后,将此方法应用于某房地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表明该方法实用、准确。

关键词:信用评价信用体系房地产企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构建本文的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开发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开发经营、企业管理、合同履约、奖惩等情况,考虑到各个指标之间的联系,安排了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然后通过指标之间的对比筛选,整理和分析,剔除非主要指标,得出主要的评价指标。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的主要包括:资质等级A1、专业技术人员及信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A2、开发业绩A3、财务指标A4、获奖记录及有关公益活动A5、项目住宅产业化(近三年开工,以施工许可证为主)A6、履约情况A7、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的不良信息A8和其他不良行为A9九个层面初步确定了信用指标评价体系(见表1)。

在评价体系标准确定时,将每个一级指标按照满分100分计算。

在资质等级部分,给定一级资质为100分。

在财务指标部分,货币资金、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三项二级指标按照所占权重确定得分,货币资金与净资产分别为30分,资产负债率最高为40分,对该企业的货币资金按照200万元为单位计1分制,若是不足200万元则不计分。

履约情况指标满分100分,按照所占权重,每项指标约为20分。

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的不良信息这一指标,每一个二级指标都是可能出现的不良信息,为减分项,满分100分。

对于其他不良行为这一指标,一旦出现开发项目出现重大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等问题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工程停工烂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直接降为信用基础分60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韩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社会信用度,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信用考核、公布、使用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全面考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开发经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并运用韩城市房地产信息系统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称信用管理平台)对其信用评价等级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奖惩机制。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和审慎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中的作用。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并管理信用管理平台,负责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日常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结果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对企业信息进行记录、提交、处理、使用和公开。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一)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业身份信息和企业开发项目的历史及动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注册)登记号、专业管理人员和项目情况等信息。

(二)企业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授权的社会组织奖励、表彰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行为的信息。

(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背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经相关部门查实并处理而形成的信息。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津统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统计正文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统计局,市统计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天津市统计局第60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3日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市和区统计局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市和区统计局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统计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全市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统计局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直接认定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

房地产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用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公司信誉,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营销、项目管理、财务、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

第三条公司信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诚信为本,诚实守信;2. 风险控制,预防为主;3. 依法合规,持续改进。

第二章信用管理体系第四条公司设立信用管理部,负责公司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五条信用管理部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公司信用管理制度;2. 建立和维护公司信用档案;3. 开展信用风险评估和预警;4. 监督各部门执行信用管理制度;5. 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信用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公司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2. 员工个人信用记录;3. 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信用事件;4. 公司获得的信用评级和荣誉。

第三章信用风险控制第七条公司对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的信用进行严格审查,包括但不限于:1. 信用调查;2. 资信评估;3. 合同签订;4. 跟踪监督。

第八条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合作伙伴的信用进行评估,确保合作伙伴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

第九条财务部门对资金往来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个人信用进行审查,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四章信用事件处理第十一条发生信用事件时,信用管理部应及时调查、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信用事件处理流程:1. 信用管理部接到信用事件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2. 调查结果经公司领导审批后,采取相应措施;3. 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4. 对内部员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5. 对外部合作伙伴,依法维护公司权益。

第五章信用培训和宣传第十三条公司定期开展信用培训,提高员工信用意识。

第十四条通过内部刊物、网络平台等渠道,宣传公司信用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信用管理部负责解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津政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2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2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29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行为,改进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与市场主体相关当事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以及能够用以分析和判断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单位,研究确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升级、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管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等活动。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7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及信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资质,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定期对企业资质进行考核、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并根据资质考核情况,给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结论;根据信用评价情况,从高到低评定出A、B、C的信用等级。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一)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A级信用评价;(三)二级及以上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第五条设区市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一)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B级(含)以下信用评价;(二)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暂定等级企业不进行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第六条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企业资格:包括企业的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人员、管理制度等情况。

(二)企业业绩:包括上一年度企业业绩等情况。

(三)社会信誉:包括获得表彰、工程质量优劣、建设示范项目、参与保障房建设、社会投诉等情况。

(四)市场行为:包括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合同违约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100分为满分。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意识,完善诚信奖惩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及《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建筑市场实际,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条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的目的是:通过完善施工企业信用定量考核标准,形成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动态考核机制,通过信用产品的运用,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行为,不断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

第三条参与信用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范围:(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天津市且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本市及中央驻津施工企业;(二)评价周期内在天津市承揽过建设项目的外地进津企业。

信用评价评级按承包性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大排名序列。

第四条参与信用评价的建设项目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备案项目为准,未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在评价范围。

第五条参与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采取即时累计积分,实行动态管理。

信用评价评级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其信用级别随时被调整。

第六条信用评价应该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交委)是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

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受市建交委的委托,具体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有:(一)拟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二)起草天津市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三)负责协调、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和各方主体对企业信用进行征信;(四)负责组织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五)负责信用评价系统开发及日常管理维护;(六)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建交中心应设立信用评价管理的日常办事部门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商品房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房的质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建设、交付使用、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

已经出售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再上市的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品房建设应当规范设计,科学施工,严格验收,保证质量。

商品房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遵守法定开发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按期交付合格商品房。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项目资本金证明。

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经批准后,资本金应当用于本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诚信建设、合规经营,加强房地产开发行业监管,提升企业信誉度和公信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发展环境,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等级评定、结果应用等工作。

通过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以及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信用信息由企业基础信息、企业行为信息和历史项目品质三部分组成。

企业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实力、开发资质等级、人员配置情况等方面信息。

企业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业务事项、科技应用、奖惩记录等方面信息。

历史项目品质主要是记录完成竣工验收备案1-5年的项目获得各类奖项、项目科技应用等信息。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由相关部门、开发企业协会、专家等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指导信用管理实施工作。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协会)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录入、汇总核对、系统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分类、记录和储存,建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客观反映企业诚信情况。

开发企业应配备信用管理人员,及时录入、如实申报本企业信用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信用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一)项目手册、统计报表反映的信息以及企业录入的相关基础信息;(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开发项目资质等级、建设计划、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配套、质量安全、交付使用以及节能科技等行为信息;(三)市市场监管、规划、国土房管、税务、金融等管理部门认定的相关信用信息;(四)省部级以上获奖信息;(五)经相关部门核实的投诉、表扬信息;(六)反映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17•【字号】建筑[2008]212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2008]212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以诚信为本的自律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八年三月十七日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以诚信为本的自律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天津市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津政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上报、发布、管理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设备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造价员、劳务队长等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记录。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一)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一)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一)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于近日正式实施。

这一管理办法
主要是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信用管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
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下面,从几个方面来介绍这一管理办法。

一、建立信用档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包括消费者投诉、
纠纷协调处理、处罚等记录。

将相关记录录入信用档案,加强对行业
从业人员信用认知,提高行业参与者的信用意识。

二、推行信用承诺
房地产经纪企业应当签署房地产经纪信用承诺书,承诺遵守《房地产
经纪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升行业整体信用水平。

三、实施信用评价
通过信用评价,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既是对行业健康发展的监督,也是对诚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褒奖。


取信用等级分类评定的方式,对信用等级不达标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
从业人员予以红黄牌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罚措施。

四、加强信用监管
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捆绑消费、强制购买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同时也要
倡导诚信经营,树立正确的商业道德观。

五、依法追究行业失信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及从业人员,将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强信用惩戒机制,让不守诚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最后,我们相信随着天津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25•【字号】•【施行日期】1997.09.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1993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9月2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市房地产经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含附属物)及其相关土地使用权的买卖、租赁、互换、抵押均适用本规定。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私下交易。

第四条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凡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二章房地产买卖第六条房地产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及其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给付原房屋所有权人约定价款的行为。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房屋产权分割转让的,各房屋所有权人按相应的比例占有土地使用权,但同一幢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八条出售的房地产(不含商品房),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包括期房(含境外销售),售前均须到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出售期房,必须是完成主体工程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竣工后仍未售出的房屋,应按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购买期房以后,在房屋竣工以前需要转让的,应予以公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津建房〔2017〕537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建房〔2017〕537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开发企业:
经研究,现将《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12月29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津政办发[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6日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过规范促进信用信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信用信息分为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

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的信息为企业信用信息;能够反映个人信用的信息为个人信用信息。

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坚持政府引导、依法管理、健全制度,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启发自觉、坚持自律,强化监管、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主要包括征信、评级、担保、中介、金融交易、格式合同、登记等与信用相关的机构和业务,以及相关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产品。

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业务坚持依法保密、依法公开,自愿征信、强制征信,客观征信、审慎评级,资信登记、公开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业务管理第五条社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构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8.26
•【字号】津政发〔2015〕21号
•【施行日期】2015.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5〕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8月26日起,对40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23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附件:
1. 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2015年8月26日附件1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快推进我国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进行。

第三条信用评价指导思想: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信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信用评价基本原则: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为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管理,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房协)领导、行业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信用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管委),领导信用建设和信用评价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根据房地产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信用建设发展规划;(二)制定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建设工作内容和事项;(三)确立信用评价工作原则,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四)制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五)制定社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招标选取办法;(六)审定并公布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六条信管委组建信用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其主要职责是:(一)配合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做出专业解释;(二)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为信用评价提供操作方面的技术指导;(三)审议企业信用等级初评、动态监测结果并提交信管委审定;(四)对企业信用评价中存在异议的问题进行复审;(五)参加评标选取评价机构;(六)对行业信用建设及信用评价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信管委下设信用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管办),负责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等日常工作。

《天津市建设信用系统评价办法》

《天津市建设信用系统评价办法》

《天津市建设信用系统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xx﹞19号),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奖惩机制,促进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提高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奖惩,是指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信用良好的建筑市场主体的奖励激励措施,以及对存在失信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管理工作。

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管理、分类实施。

第五条市建委发布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纳入工程招投标活动资信评审内容。

第六条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以下奖励性政策支持:(一)免予当年资质动态核查;(二)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诚信推介;(四)其他奖励性政策支持。

第七条对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失信惩戒,应当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实施,不得以失信惩戒代替行政处罚。

第八条对于存在以下失信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一)在企业、人员、业绩等信息入库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二)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在本市参加招投标活动资格的;(三)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因工程质量、拖欠劳务费等问题引发投诉、举报,不配合调查处理的;(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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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诚信建设、合规经营,加强房地产开发行业监管,提升企业信誉度和公信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发展环境,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等级评定、结果应用等工作。

通过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以及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信用信息由企业基础信息、企业行为信息和历史项目品质三部分组成。

企业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实力、开发资质等级、人员配置情况等方面信息。

企业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业务事项、科技应用、奖惩记录等方面信息。

历史项目品质主要是记录完成竣工验收备案1-5年的项目获得各类奖项、项目科技应用等信息。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由相关部门、开发企业协会、专家等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指导信用管理实施工作。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协会)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录入、汇总核对、系统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分类、记录和储存,建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客观反映企业诚信情况。

开发企业应配备信用管理人员,及时录入、如实申报本企业信用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信用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一)项目手册、统计报表反映的信息以及企业录入的相关基础信息;(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开发项目资质等级、建设计划、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配套、质量安全、交付使用以及节能科技等行为信息;(三)市市场监管、规划、国土房管、税务、金融等管理部门认定的相关信用信息;(四)省部级以上获奖信息;(五)经相关部门核实的投诉、表扬信息;(六)反映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新成立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暂定资质证书30日内录入相关基础信息。

7月1日后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并根据我市行业发展、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根据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行为信息和历史项目品质信息,依据《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计算的分值,确定开发企业信用等级。

企业基本信息120分,企业行为信息200分,历史项目品质80分。

信用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警示)、D级(失信)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直接评定为D级:1、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2、列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严重失信企业的;3、对特别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4、发生房地产开发恶劣事件,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5、因开发企业未履行施工合同约定,导致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7、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的。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评定一次。

企业填报信息应于次年2月份完成,开发企业协会次年3月份核实企业填报的信息,形成初步评定结果报工作组审核,全部评定工作在次年4月份完成。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程序:(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市参评开发企业名单,参评企业报送相关信用信息,相关部门同步完成相关信息录入工作,开发企业协会进行整理、汇总。

(二)参评企业核对信用信息,发现信用信息数据与企业信用状况不符的,及时向开发企业协会反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无误后修改信息。

(三)根据信用信息和评价标准,信用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信用分值。

工作组对信用分值进行审核评定,确定企业信用等级,并将评定结果在城乡建设网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参评企业对本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属实,对信用分值或信用等级进行变更。

(五)公示期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天津建设网发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及其关联企业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

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可作为相关部门在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市场准入、行政监管、表彰评优及联合惩戒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管理部门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并加强联合监管。

(一)A级企业:免予当年资质年检,支持企业资质升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开发项目予以融资支持;在评选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实施相应的激励措施。

(二)B级企业:简化资质年检手续,缩短年检时限;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推荐;重点帮扶晋升A级。

(三)C级企业:列入相关部门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提高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相关负责人业务培训。

(四)D级企业:1、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通报市市场监管、规划、国土房管、金融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2、视情形对企业资质进行降级或注销;3、限制参与土地竞买;4、视情形限制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选址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5、作为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6、对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相关负责人有关情况记入不良记录,不得在本市从事开发、施工、监理等建设相关行业工作,计入个人征信报告。

第十七条依据《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的相关意见,市场监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税务及金融机构对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实时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均纳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接受公众监督,如对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认定、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如查证属实,并足以影响相关企业信用评级记分,应对相关企业信用等级重新评定。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一、企业基础信息(满分120分)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参加该项评分。

评价指标(分值) 记分标准信息时效资质等级(15分) 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15分(1)一级资质企业:100分;(2)二级资质企业:80分;(3)三级资质企业:60分;(4)四级资质企业:40分;(5)暂定资质企业:20分;本项最高100分,最低20分。

上年末人员配置情况(15分)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15分(1)满足现有资质等级要求的:60分;不满足资质等级要求的计0分。

(2)满足现有资质等级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高级职称人员:10分;每增加1个中级职称人员:5分;到满分为止。

(3)配备信用管理人员:10分本项最高100分,最低分据实计算。

上年末企业实力(30分)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30分(1)上市公司、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布的全国500强企业、由天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布的天津100强企业:(100分)(2)上市公司、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布的全国500强企业、由天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布的天津100强企业的全资子公司:(80分)(3)上市公司、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布的全国500强企业、由天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布的天津100强企业的参股公司:(80分×持股比例)(4)非以上情况的公司计:0分上年末开发经营业绩(30分) 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30分,依据项目手册填报数据计算分值(1)上年度新开工面积(满分40分)每开工1万平方米:2分(依据施工许可证面积计算分值)(2)上年度竣工面积(满分40分)每竣工1万平方米:3分(依据竣工验收备案书面积计算分值)(3)上年度累计施工面积(满分30分)每在建1万平方米:1分(依据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书面积计算分值)(4)上年度开发投资规模(满分30分)每完成开发投资1000万元:1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数值计算分值)以上,各项汇总记分,最高100分,最低分据实计算。

上年度财务指标(30分) 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30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计算分值(1)货币资金(满分30分)1)每200万元:1分;2)不足200万元:0分。

(2)净资产(满分30分)1)每300万元:1分;2)不足300万元:0分。

(3)资产负债率情况(满分40分)1)资产负债率为75%:20分;2)每增加1个百分点减1分;3)每减少1个百分点加1分;以上各项汇总记分,最高100分,最低分据实计算。

上年末二、企业行为信息(满分200分)项目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文件,且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或竣工验收备案未满1年的开发企业参加该项评分。

评价指标(分值) 记分标准信息时效业务如无以下不良行为,按各项相应分值记分;不良行为据实扣分,扣完为止。

上事项(120分)规划(10分)1、违反建设规划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行责令期限拆除、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决定的:-10分2、由于企业原因发生规划变更的:-2分/次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10分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要求实施建设的:-10分5、未申请规划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10分6、依法下达停工通知后拒不停止建设的:-5分年度资质计划(10分)1、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10分2、弄虚作假、出租出借等扰乱资质证书管理秩序的:-10分3、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2分4、未按规定办理开发建设方案及建设计划的:-5分5、未按照开发建设方案及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的:-10分勘察设计(10分)1、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压缩合理审查周期、提供虚假资料、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的:-10分2、保障性住房项目未报送初步设计审查的;-5分3、勘察设计文件发生重大变更后未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5分工程发包(5分)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应办理直接发包手续而未按规定办理的:-5分2、其他违反工程发包、合同备案法律法规的:-2分配套(10分)1、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分2、未按规定完成配套方案论证的:-5分3、未按配套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10分4、项目红线内配套设施滞后影响入住的:-10分5、未按规定组织配套公建设施建设的:-10分施工(10分)1、未按规定办理、伪造涂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施工许可证的:-10分2、文明施工被通报,开发企业负有责任的:-5分/次3、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土方施工,接受过10万元上限处罚,开发企业负有责任的:-5分/次4、未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意见书》,擅自组织土方施工,开发企业负有责任的:-5分/次质量安全(10分)1、 1、未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登记或安全措施备案的:-5分2、 2、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5分3、 3、未按施工图组织施工,开发企业负有责任的:-10分4、 4、未组织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开发企业负有责任的:-10分5、 5、未进行现状调查的:-2分6、 6、未履行工程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重大事故-10分;较大事故-8分;一般事故-5分7、 7、发生质量投诉经确认开发企业存在过错的:-2分/件节能 科技(10分)1、使用列入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开发企业负有责任的:-10分2、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建设,开发企业负有责任的:-5分3、未按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标准和供热计量标准组织验收,开发企业负有责任的:-5分4、建筑运行能耗高于指标或者定额的,不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的:-10分交付 使用(10分)1、未按规定办理《新建商品住宅准许交付使用证》,违规入住的:-10分2、未按规定发放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的:-5分3、入住时,未在项目现场公示《新建商品住宅准许交付使用证》的:-2分/次4、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5分5、未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10分金融 税务(10分) 8、 1、金融机构公布存在不良信贷记录的:-10分 2、至评定期末,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的:-10分3、存在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5分/次 市场 销售(10分) 1、无证售房、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10分2、委托未备案经纪机构售房的:-5分3、收取购房款未纳入资金监管账户的:-5分4、销售现场未公示销售许可证等材料:-2分5、销售抵押房屋未履行告知义务:-2分工商 价格(10分)1、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10分2、在标价和公示收费之外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10分3、虚假广告宣传的:-10分4、强制捆绑销售或附加条件售房的:-10分5、列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异常企业名录的:-5分统计信息(5分)1、不及时、不准确填报项目手册的:-2分/次2、不及时、不准确填报统计报表的:-1分/次科技应用(20分)此项最高20分,加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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