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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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考勤与假期工资管理规定
员工享受以下假期,规定假日期间公司照常支付薪金。
1、国家法定节假日。
2、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参加单位组织活动的给活动假半天。
3、员工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节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给假,假期期间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4、员工累计病假30天以内的,假期期间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第十条员工个人申请并经批准参加各类学历教育而请假的、年累计事假8天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按假期期间工作日计减岗位津贴(日岗位津贴=当月岗位津贴/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
第十一条员工以下假期,除月岗位津贴按假期期间工作日计减外,基本工资相应减发:
1、哺乳期:女员工产假期满,确有困难的,请哺乳假(限小孩一周岁以内)。哺乳假6个月(含产假)以内的发基本工资80%,7-12个月(含产假)发基本工资60%。
2、病假:员工请病假(医疗期内)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1)累计病假31天至6个月以内的。工龄3年以内的发基本工资60%;工龄3-8年的发基本工资80%;工龄8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100%。
(2)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发给疾病救济费,工龄10年以下的发基本工资50%;工龄10-20年的发基本工资60%;工龄20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70%。
省级以上劳模病假6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按上述医疗期内待遇规定提高10%发给。
员工请病假2天以上(含2天)需附县区以上医院病历及医生建议休息意见。
员工因工(公)负伤,在医疗期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医疗期终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事假:按照事假天数减发基本工资。(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
第十二条假期天数计算。假期若跨公休日,公休日计算为假期天数,假期减发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计减的天数按实际工作日计。
第十三条原则上不同假期不可套用,请探亲假不跨期使用。
第十四条员工因工(公)负伤,在医疗期期间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照发,医疗期终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员工请假审批
部门主持工作者请假3天以内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单”送办公室备案;请假3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送办公室转呈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部门主持工作者以下员工请假1天以内的(年累计请事假不超过8天)由部门主持工作者审批,“请假单”送办公室备案;请假3天以内的经部门主持工作者签署同意意见后,送办公室审批;请假3天以上或者年累计请事假超过8天的,送办公室转呈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项目部请假制度
由于分公司立足于工程项目建设,员工工不能长时间离开工地,因此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员工可选择以下四种休假形式之一。
(1)季度假。每三个月申请休假一次,每次7天(不含路程假)。
(2)半年假。每六个月申请休假一次,每次15天(不含路程假)。
(3)全年假。每年申请休假一次,每次30天(不含路程假)。
休假应提前三天审批。往返交通工具采用火车软卧、民航、包车和轮船二等及二等以上舱位的的凭票按火车硬卧标准报销;其他正常、合理交通工具的凭票全额报销。
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照发,若全年均未享受休假,则按《员工薪酬试行方法》计算,补发一个月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
员工工作较忙无法休假的,可由配偶来单位或项目部探亲,其路费按上述规定报销。
四、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按国家有关规定给假,假期期间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五、病假:员工因病可电话向部门领导(项目负责人)请假;住院应通知分管领导和分公司经理。请病假3天以上需附县区以上医院病历及医生建议休息意见。
(1)员工累计病假30天以内的,假期期间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2)累计病假31天至6个月以内的,工龄3年以内的发基本工资60%;工龄3-8年的发基本工资80%;工龄8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100%。
(3)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第7个月起发给疾病救济费,工龄10年以下的发基本工资50%;工龄10~20年的发基本工资60%;工龄20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70%。
省级以上劳模病假6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按上述医疗期内待遇规定提高10%发给。
员工因工(公)负伤,在医疗期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医疗期终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年事假累计在8天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按假期期间工作日计减岗位津贴;超过8天的,按照事假天数减发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月平均工作日按21.75天计算)。
七、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未经批准续假的,按旷工处理,不发任何薪金,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给予除名。
八、若预计某员工一个月以上没有工作可安排时,经分公司领导讨论可安排该员工请待工假。待工假期间每天发20元生活补助费,该生活补助费在回单位工作一个月后发放。待工期间必须随叫随到,最多不得推迟5天,否则,超过时间按旷工处理,同时待工期间的生活补助费一律不发。
九、月份考勤由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发后报分公司,分公司汇总后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关于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的解释
婚假
一、[1980]劳总薪字29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丧假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