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医学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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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医学部
苏大医[2013]14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医学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学院、各办公室(中心)、各实体科研机构:
《苏州大学医学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业经学部二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医学部
2013年11月12日
苏州大学医学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学校苏大委[2013]48号《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文件精神,医学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将以“以岗定薪、优绩优酬、按劳分配、兼顾公平”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各单位及广大教职工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积极性,为医学部的发展集聚正能量。
二、实施范围
医学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为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学校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和人事代理制人员。实行协议年薪制人员按其聘用协议的约定执行,不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实体科研机构按学校政策标准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根据业绩情况进行奖励。
三、组织机构
学部成立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学部党政领导及各学院主要负责人、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医学部绩效工资具体方案和工作。
四、基本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1、基本工作量分为三个部分,即基本教学工作量、基本科研工作量、
基本社会服务工作量。基本工作量要求如下:
2、基本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能用其他工作量抵充。经本人申请、学院及医学部批准后,教学、科研工作量可相互1.5倍抵充。社会服务工作量不能抵充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基本社会服务工作量可由教学、科研工作量相互1.5倍抵充。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组成
医学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一)岗位奖励:根据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和基本科研工作量情况核发。
(二)全勤奖励:根据考勤发放,发放标准比例为正高(正处级):副高(副处级):中级(科级):其他=1.3:1.2:1.1:1.0。
(三)业绩奖励:根据教学和科研超工作量情况核发。
(四)社会服务工作量奖励:根据完成社会服务工作量情况核发。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原则
1、医学部各类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按苏大委[2013]48号文附表2《校部机关、直属单位和实行一级分配的教学科研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年度奖励岗位系数表》执行。
2、学部年终根据财力及学部职工岗位总系数确定系数值。学部实施分配时,岗位奖励占岗位总系数的50%,业绩奖励占40%,社会服务工作量奖励占10%。
其中社会服务工作量奖励(系数的10%)包干到各单位,由各单位根据社会服务工作量情况发放。
3、岗位奖励及业绩奖励中的教学、科研经费划分比例为1:1。
4、医学部按单位将岗位奖励、业绩奖励、社会服务工作量奖励核发到各单位,由各单位根据情况具体负责分配;全勤奖励由医学部根据每月的考勤情况核发到个人。
5、为充分调动和激发各单位创收积极性,从业绩奖励总额中划出一定比例通过创收贡献进行分配。
七、岗位奖励和业绩奖励分配办法
(一)岗位奖励
1、教师:按岗位数确定各单位的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完成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的单位岗位奖励按标准全额发放,未完成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的单位根据完成的比例核发岗位奖励。
2、其他专技人员及行政人员考核合格后,岗位奖励按标准核发至各
单位。
3、岗位奖励可根据各单位的要求由学部按月预发。
(二)业绩奖励
各单位的业绩奖励由以下二部分组成:
1、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各单位教学、科研超工作量情况及业绩奖励总额进行核算。
2、行政人员:根据考核情况核算行政人员的业绩奖励。
行政人员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上述核算结果中,80%部分直接核发到单位,其余20%通过创收贡献统筹核算分配。
(三)实验中心和实验动物中心自行制定分配办法。所在单位教职工都应确定基本工作量或明确岗位职责,并核定岗位奖励,根据超工作量或考核结果核算业绩奖励。分配办法报工作小组审核后按标准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苏大医[2010]13号文件中有关岗位绩效津贴部分不再执行。
八、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中有关具体情况说明
1、聘在学部及下属各单位的“双肩挑”人员可选择教师岗位或行政岗位,“双肩挑”人员按选择的岗位计发绩效奖励;选择教师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基本教学工作量减半,基本社会工作量视同完成,其担任行政工作按对应行政岗位的岗位系数的40%核算;选择行政岗位的“双肩挑”人员,不计算基本工作量,按教学、科研工作量的50%核算业绩奖励。
2、聘用在校部机关的“双肩挑”人员不设基本工作量,不计发岗位奖励及全勤奖励,按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量计发业绩奖励。
3、经学部确认的以创收为主的教师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减半,基本社会工作量视同完成;经学部确认的以创收为主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标准核发业绩奖励;在创收机构担任科室主任及以上者,基本社会工作量视同完成。
4、在国内外在职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公派出国(境)访问和工作的教师,不设基本工作量,不计发岗位奖励及全勤奖励,按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计发业绩奖励。
5、聘在学院的特聘教授团队人员可以向学校申请转为专职科研人员,转岗后按专职科研人员核算。
6、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执行基本教学工作量减半,基本科研工作量按1.5倍计算的办法。
7、新进人员在一年内不计算基本工作量。
8、参加省帮扶工作队、科技镇长团等挂职锻炼的教师挂职期间不设基本工作量;受聘国家基金委流动编制项目主任,在受聘期间不设基本工作量。按标准计发岗位奖励和全勤奖励,按教学科研工作量的50%计发或按标准发放业绩奖励。
9、当月病假超过5天、事假超过3天,全勤奖励扣除50%;当月病事假超过10天、事假超过7天,全勤奖励不发放。
10、根据考核结果核发绩效工资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人员,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