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实施方案(最新)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第三章湿地保护、利用和修复第四章鄱阳湖湿地保护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美丽江西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湖泊保护、防洪、水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水路交通运输、渔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濮政〔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濮政〔2020〕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14日濮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工作目标。
按照《暂行办法》和《通知》要求,稳步推进实施我市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20•【字号】金政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金昌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金昌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0日金昌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2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按照甘肃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部署,分年度、分区域、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工作目标按照甘肃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全市水流、湿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字〔2020〕29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7日东营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鲁政字〔2019〕2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统一部署,配合做好全市区域内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
按照自然资源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河流湖泊、矿产资源、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有关公共管制要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其他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主要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
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地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南府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南充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6日南充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顺利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9〕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促进我市自然资源科学管理、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提供坚实的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郴政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发〔202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现将《郴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7日郴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深化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湘政发〔202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清晰界定全市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
二、工作任务(一)建立部门协同机制。
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司法等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收集各类基础资料。
主要包括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地理国情监测等基础成果,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矿产等各类资源调查、确权登记、审批管理等成果,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等成果。
(三)摸清自然资源底数。
主要包括:以自然保护地审批成果确定自然保护地的空间分布;以“三调”成果确定的河流水面、湖泊(水库)水面,结合水利部门相关资料,确定水资源的空间分布;以“三调”成果确定的湿地范围,确定湿地资源的空间分布;采用“三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成果等图层相叠加的方式,获取国有土地所有权范围,并以此为基础确定除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以外其他国有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的空间分布,以及储量数据库的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等确定矿产资源的空间分布。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海南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并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24日海南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明晰自然资源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启动规范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根据《青海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青政办﹝2020﹞4号)要求,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铺开、分阶段进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为泛共和盆地崛起奠定坚实的基础,确保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归确定自然资源各个边界的权利内容。
坚持统筹兼顾,与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等做好统筹衔接、有机融合。
坚持完善体系,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
(三)工作目标。
以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分步骤、分区域有序开展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除国家、省级开展的大江大河、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外,对州级以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重要湿地、河流、湖泊、草原、森林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进中可按后期发布的行使所有权和分级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权力清单进行调整。
惠农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惠农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惠政办发〔2017〕16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驻惠有关单位:《惠农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惠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惠农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13号),全面推进我区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生态立区”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理念,将湿地产权确权作为推进我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探索湿地作为独立登记单元的确权登记方法,明晰湿地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界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明确相应权利义务和保护责任,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湿地产权制度。
(二)基本原则1.坚持权责清晰的原则。
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湿地权属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人民政府所有的湿地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的湿地边界,明晰相应的主体、权利和义务。
2.坚持依法确权的原则。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湿地进行调查、审核、公告、登记,切实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登记无误,推进湿地产权确权法制化。
3.坚持尊重历史和面对现状的原则。
对历史遗留的湿地权属问题,尊重历史已经形成的事实;对当前湿地利用实际存在的问题,要依法合理对待。
4.坚持权利连续性的原则。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宣政〔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24日宣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为扎实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20〕24号,以下简称《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部署,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統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全市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为积极争当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安徽排头兵,聚力建设皖苏浙省际交汇区域中心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市辖区内由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办公桌上,我拿起笔,准备将这十年来的经验和思考倾注在这份方案中。
思绪如泉涌,我开始构思:一、背景与目标1.1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为关键环节。
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旨在明确自然资源产权,强化资源保护,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1.2工作目标全面完成市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任务,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为自然资源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二、任务与措施2.1明确任务2.1.1确权登记范围主要包括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
2.1.2确权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的权属、面积、位置、用途、质量、价值等。
2.2制定措施2.2.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2.2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市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
2.2.3技术支撑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如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为确权登记提供技术支撑。
2.2.4政策宣传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认识和支持。
2.2.5资金保障确保工作经费充足,保障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组织与实施3.1组织架构建立市、县、乡三级工作机构,明确各级职责,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3.2实施步骤3.2.1调查摸底对市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
3.2.2确权登记根据调查结果,对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明确权属关系。
3.2.3数据入库将确权登记数据纳入自然资源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3.2.4核发证书对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核发证书,作为产权证明。
3.3工作要求3.3.1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确权登记工作合法合规。
3.3.2确保质量加强质量控制,确保确权登记数据准确、可靠。
3.3.3限时完成按照既定时间节点,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揭府函〔2022〕139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函〔2022〕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揭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23日揭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原则,即坚持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吉政办函〔2019〕143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19〕1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吉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24日吉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要求,全面启动我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筹兼顾的原则,树立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理念,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在完成全省范围内除国家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等水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具体内容以清单划定为准)统一确权登记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
某某县湿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某某县湿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开展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县湿地产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17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20XX年9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今后要开展水流和湿地产权确权工作,并明确在甘肃、XX两省(区)先行湿地产权确权试点。
20XX年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开展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列为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做好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既是一件生态大事,也是一份政治责任。
20XX年,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要求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在20XX年试点基础上,在全区范围推进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
湿地产权确权是推进我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明晰湿地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对湿地开展有效的宏观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湿地资源用益物权交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度,逐步建成湿地相关领域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奠定基础。
(二)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X发〔20XX〕25号)和《国土资源部等8部委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X土资发〔20XX〕192号)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坚持试点先行、改革创新、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在全要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探索湿地作为独立登记单元的确权登记方法,清晰界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和行使代表主体,明确相应权利义务和保护责任,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湿地产权制度,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提供试点经验。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保政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现将《保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30日保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0〕2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根据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和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安排,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加快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二)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对全市除国家和省级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湿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实施方案(最新)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x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x〔x〕17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实施方案的通知》(x〔x〕213号),全面推进我区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x次党代会提出的“生态立区”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理念,将湿地产权确权作为推进我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探索湿地作为独立登记单元的确权登记方法,明晰湿地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界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明确相应权利义务和保护责任,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湿地产权制度。
(二)基本原则1.坚持权责清晰的原则。
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湿地权属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人民政府所有的湿地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的湿地边界,明晰相应的主体、权利和义务。
2.坚持依法确权的原则。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湿地进行调查、审核、公告、登记,切实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登记无误,推进湿地产权确权法制化。
3.坚持尊重历史和面对现状的原则。
对历史遗留的湿地权属问题,尊重历史已经形成的事实;对当前湿地利用实际存在的问题,要依法合理对待。
4.坚持权利连续性的原则。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不改变现有的管理体制,不改变湿地生态空间的既有用途和权属关系,已经明确的各类确权结果直接沿用。
(三)工作目标摸清x区湿地资源底数和权属现状,通过对现有湿地的斑块勘界,明确四至界限和权属现状,并对各项数据资料统一整理、汇总,确定湿地生态空间内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界定湿地相关权利的归属与内容。
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1.湿地的自然状况:主要包括湿地的自然属性和自然要素。
湿地确权方案
湿地确权方案湿地是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自然资源,对于维护地球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湿地的特殊性质和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湿地的合法权益和管理问题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湿地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湿地确权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至关重要的。
一、湿地确权方案的背景与意义湿地现状:简述全球湿地现状、重要性与问题;湿地确权的意义:保护湿地的重要性、确权的目的和价值。
二、湿地确权方案的原则科学性:根据湿地科学研究和调查为基础,确立确权指标和方法;权益平衡:尊重湿地的集体与个体权益,保护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可行性:确保湿地确权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施性,结合实际考虑不同地区的特殊情况。
三、湿地确权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步骤1. 确定确权范围:按照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类型、湿地类型等确定确权边界,包括湿地边界和管理边界。
2. 湿地资源调查与评估:采集湿地相关数据,包括湿地生态、水文、土壤、动植物资源等,并进行湿地评估与分类。
3. 定义湿地使用权: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湿地特点,明确湿地使用权的内容、权限和义务。
4. 确定湿地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湿地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力,负责湿地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5. 制定湿地管理规划:根据湿地特点和评估结果,制定湿地保护与管理的长期规划,包括湿地生态修复、环境监测、科普宣传等。
6. 确定湿地确权程序:明确湿地确权的程序、条件和流程,确保确权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7. 参与利益相关方:加强湿地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包括农民、当地政府、科研机构和社区组织等,形成湿地确权的多元化决策机制。
8. 湿地确权阶段评估:在确权过程中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修正和改进湿地确权方案。
四、湿地确权方案的推广与落实1. 宣传推广: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湿地确权方案的认识和支持。
2. 法律法规支持:建立与湿地确权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湿地确权提供法律保障。
3. 资金保障:从国家和地方财政中划拨专项资金,为湿地确权方案的实施提供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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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x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x〔x〕17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实施方案的通知》(x〔x〕213号),全面推进我区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x次党代会提出的“生态立区”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理念,将湿地产权确权作为推进我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探索湿地作为独立登记单元的确权登记方法,明晰湿地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界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明确相应权利义务和保护责任,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湿地产权制度。
(二)基本原则1.坚持权责清晰的原则。
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湿地权属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人民政府所有的湿地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的湿地边界,明晰相应的主体、权利和义务。
2.坚持依法确权的原则。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湿地进行调查、审核、公告、登记,切实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登记无误,推进湿地产权确权法制化。
3.坚持尊重历史和面对现状的原则。
对历史遗留的湿地权属问题,尊重历史已经形成的事实;对当前湿地利用实际存在的问题,要依法合理对待。
4.坚持权利连续性的原则。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不改变现有的管理体制,不改变湿地生态空间的既有用途和权属关系,已经明确的各类确权结果直接沿用。
(三)工作目标摸清x区湿地资源底数和权属现状,通过对现有湿地的斑块勘界,明确四至界限和权属现状,并对各项数据资料统一整理、汇总,确定湿地生态空间内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界定湿地相关权利的归属与内容。
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1.湿地的自然状况:主要包括湿地的自然属性和自然要素。
湿地自然属性是指湿地的类型、地理位置、四至边界、面积等;湿地自然要素是指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矿藏等自然资源。
2.明晰湿地权属状况:一是湿地权属类型,指所有权、用益物权。
明晰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边界,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湿地生态空间各种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具有多样性和可分离性的特点,可以在一个特定自然资源上存在多个内容不相冲突的物权;二是权利主体,即确权给国家、集体还是私人;三是权利客体,即权利对应的特定自然要素。
二、主要任务(一)确定确权湿地范围以x行政区域全境作为湿地产权确权范围。
包括国营x农场、x 监狱、x自然保护区x区段,全面开展湿地统一确权调查工作。
(二)划分确权湿地登记单元以x年x土地利用现状图作为工作底图,将全国第二次湿地调查成果图件进行套合,结合国家、x、x市相关规划,划分湿地确权登记单元。
(三)调查确权湿地自然状况利用制作的湿地调查单元基础图件,开展资源调查,查明试点范围内湿地的自然属性和自然要素。
湿地自然属性包括湿地类型、地理位置、四至边界、面积等;自然要素包括湿地生态空间内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矿藏等自然资源。
(四)调查湿地权属状况利用制作的湿地调查单元基础图件,调查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
一是所有权状况。
明晰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边界及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明晰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行使代表主体以及代表行使的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
二是巳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状况。
包括林权、草原使用权、“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国有林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不同类型权利的权利主体、边界、面积等信息。
(五)制作湿地登记附图根据调查的湿地单元内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制作自然资源登记簿附图,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登记范围界线、面积,所有权主体名称,己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界线,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面积等信息。
制定的湿地登记附图,连同湿地调查资料,共同征求环保、x水务、林业、规划等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审定确认后最终形成湿地登记附图。
(六)湿地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调查单元确定后,区人民政府进行通告。
调查结束后,区国土资源分局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管辖权限分别对辖区内湿地调查结果、登记附图和相关审批文件等进行审核。
审核无异议的,将湿地登记事项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大厅进行公告。
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国土资源分局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湿地)登记簿。
三、实施步骤x区湿地产权确权工作自x年10月正式启动,x年2月底结束。
(一)前期筹备(x年10月)1.成立机构。
成立x区湿地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
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林业和生态建设管理局、国土资源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x水务局、环境监察大队、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x国营x农场、x监狱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和生态建设管理局,区林业和生态建设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各乡镇、街道,林场、农场及相关单位开展湿地产权确权工作。
2.宣传发动。
x区湿地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湿地产权确权启动部署会,传达学习中央、x关于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的有关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和职责分工,推动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人员培训。
对区林业和国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对参与本次工作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干部开展培训。
(二)实施阶段(11月—12月)1.登记通告。
由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湿地登记通告。
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湿地登记单元的预划分、登记的期限、类型和范围、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
2.现场勘察。
由x区湿地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本次湿地产权确权技术服务单位完成辖区湿地斑块现场勘验工作。
对斑块内矿藏、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进行调查,通过现地调查勘测,查清登记单元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形成湿地勘查图件和相关勘查成果。
3.证件收集。
由湿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农场等负责收集涉及登记范围内的湿地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如取水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证、养殖证、捕捞许可证、狩猎证、特许猎捕证或特许捕捉证、土地承包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河道采砂证、林权证、草原承包证等。
4.资料审核。
由x区湿地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国土、林业、x水务等相关资源部门依据勘查成果和相关部门提交的既有存档资料,对拟登记的湿地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进行审核。
5.登记公示。
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湿地所在地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湿地产权确权登记公告内容包括:(1)拟予登记的湿地登记单元名称。
根据预划分的登记单元,对予以确认登记的湿地登记单元名称进行公示。
(2)拟予登记的湿地登记单元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
包括拟登记单元的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等;(3)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4)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涉及权利的相应主管部门为x区的受理机构,公示期间,相关权利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受理机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
6.确权登簿。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受理机构调查确认异议不成立的,区国土资源分局将登记事项及填写说明记载于湿地产权确权登记簿。
(三)评估验收(x年1月—2月底)1.形成成果。
x区湿地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对湿地确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上报区湿地产权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将湿地确权工作成果形成书面材料,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呈报市人民政府和x林业厅。
2.评估验收。
x林业厅会同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评估验收小组对x区湿地确权工作进行评估验收。
四、工作职责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湿地产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材料汇总、公示、权证收集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区林业和生态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区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工作。
3.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湿地产权确权登记录入工作,提供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资料,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相关资料。
4.区公安分局负责处置湿地确权工作过程中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全区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经费。
6.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提供自然保护区批复、边界等相关资料,负责配合做好湿地产权确权相关工作。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提供农民住房所有权资料,公园所有权资料,配合做好湿地产权确权相关工作。
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调查湿地范围内水路开通情况,港口的设置情况,航运线路以及船只数量等情况,提供调查相关报告及航运相关证件。
9.区x水务局负责提供水权、水流产权确权等相关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
10.区规划分局负责湿地产权确权与x市空间规划(多规合一)衔接工作。
11.区委宣传部负责全市湿地产权确权工作推进情况、典型经验等各项宣传工作。
12.x国营x农场、x监狱、xx场、良繁场要积极与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提供辖区内属地产权确权相关权属资料。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责任单位要把湿地产权确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认识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强化检查、督导、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健全机制,扎实推进。
(二)明确职责,完善机制。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关于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相关要求,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合力推进,确保湿地产权工作有序、顺利实施。
(三)严把政策,维护稳定。
严格执行国家和x湿地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政策意见,精准掌握政策,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妥善化解矛盾,防止因确权登记引发信访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宣传,舆论引导。
各责任单位要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为湿地产权确权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强化督察,狠抓落实。
区政府督察室要加强湿地确权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完成湿地确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