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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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太原***高速公路***至***段(***)建设工程材料管理,规范材料供应和材料质量控制等程序,确保建设工程使用合格材料,为整体工程质量优良奠定良好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避免工程材料使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减少因工程材料质量问题带来的工程质量隐患,规范项目工程材料来源,确保工程使用优良的材料,提高整体工程质量,***项目材料实行准入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材料指用于本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材(钢筋、钢绞线)、砂子、碎石、水泥、沥青等。
第四条工程材料选定、进场、存放、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工程材料的源头管理第二章.
第五条材料的推荐
各施工单位根据需求,每种材料推荐4~6家生产厂家或品牌,推荐的材料必须附产品合格证书、试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并且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供应能力,运输方便,质量稳定,近两年内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无不合格记
录及质量事故记录。国内及山西省内著名生产厂家或品牌优先考虑。
第六条推荐材料的考察
施工单位推荐的工程材料应对其性能进行试验检测,确认合格后,经驻地办审核报总监办,由总监办组织建设单位、中心试验室、驻地办相关人员共同对推荐材料的生产厂家(代理商)的生产设备、工艺、规模、产品质量、履约能力、社会信誉等进行现场考察。
第七条工程材料范围确定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材料来源。某种工程材料厂家或品牌的范围确定后,每家施工单位可以在该种工程材料确定的范围内选定厂家或品牌作为本合同段备选材料,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工程材料的选购必须是选定范围内的,未选定的材料严禁进场,否则视为不合格材料。
实行准入制的材料有:钢筋、钢绞线、水泥、橡胶第八条.
支座、混凝土外加剂、锚具等。
第九条材料的变更
施工过程中一般不得随意更换材料料源或品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更换或调整:
(一)材料生产厂家无法满足供货要求;
(二)材料生产厂家所提供的材料质量不稳定或无法满足
施工需要。
材料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驻地办审核,报总监办以及***公司质检部,按以上相关程序重新进行考察确定。
第三章工程材料的进场管理
第十条材料进场前,需要把进场关,具体程序如下:(一)每一批材料计划进场时,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做好检验准备,并报告驻地办,在24小时内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到达现场。
(二)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旁站下对原材料按规定
频率和方法取样检验,监理工程师也应同时进行取样抽检。施工单位检验合格后按照规定向监理工程师上报该批材料的进场申请监理工程师要对,资料(附该批材料的材质单和试验检测资料).
申请资料认真审查核对,并根据监理抽检试验结果决定该批材料能否进场使用。
(三)当施工单位、总监办试验室检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总监办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为准。若存在严重分歧,由总监办委托具有CMA认证的甲级试验室进行检验,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邀请质检部门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各种原材料的检验要求
(一)水泥
1、每批水泥进场时生产厂家应提供《水泥出厂通知单》
和《水泥质量检验报告》,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2、水泥可采用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净重含量为50kg;且不得低于标质重量的99%,随机取样20袋总质量应不低于1000kg;标志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水泥包装袋上应清楚表明:执行标准、水泥品种、代号、强度等级、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包装日期、净含量。散装水泥进场时应有厂家铅封标志,并应出具与袋装水泥包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
(二)钢筋和钢绞线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和钢绞线,必须严格核实质量证1.
明书与实物是否一致。主要查看钢材表面标志(牌号、厂名、规格)和标牌(厂名、商标、炉批号、牌号、规格)。
2、直径大于1Omm的带肋钢筋表面必须轧印,有清晰可见的标志,内容包括牌号(等级号)、厂名、尺寸。
(三)沥青
1、每批沥青进场时生产厂家应提供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证明书,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2、每罐沥青运输车到场时必须有厂家铅封标志,并应出
具与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证明书内容相同的卡片。(四)石灰
进入施工现场的石灰必须提交质量证明书,证明书上应注明厂名、产品名称、等级、试验结果、批量编号、出厂日期。
(五)碎石、中粗砂
运输车辆到场后,施工单位和总监办应对材料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对于含泥量、粒径级配、风化石和针片状含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禁止进场卸车。
(六)混凝土外加剂、锚具、桥梁支座、伸缩缝
1、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以上材料,必须严格核实质量证明书与实物是否一致。.
2、产品标志必须符合要求,包装或产品上必须印有商标。
3、出厂的袋装外加剂批号、生产厂家;日期必须打印清楚,发现不符合要求时,按退货处理。
4、每组锚具、每个支座、每道伸缩缝必须贴有生产厂家的标志,标志内容齐全清晰。
(七)粉煤灰
1、每批材料进场时厂家应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粉煤灰出厂检验合格证应标明:厂名和批号;合格证编号和日期;粉煤灰的级别和数量;质量检验结果;检验机构与人员。
2、粉煤灰不得含有凝固团块和其它杂质。
3、干湿粉煤灰都可以使用。但湿粉煤灰的含水量不宜超过30%。
以上所有材料内容符合要求后,施工单位和总监办试验
室应按照规定的检验频率和检验项目对进场的材料进行
试验检测。
第十二条每种品牌或厂家的工程材料第一批进场前,
总监办试验室必须参与抽查验收。原材料进场后,中心
试验室应定期进行检查,对质量有怀疑的材料应随机进
行抽查。
质量控制措施第四章.
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当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随即进行试验,发现问题应及时
处理。并应经常检查进场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
其他料场不合格材料等。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总监办巡查人员发现正在使用的
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应首先将该材料全部清除出场,责
令施工、监理单位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已使用
该批材料施工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跟踪检验,根据检验
结果作出处理,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对责任
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工程材料试验资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