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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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质量检查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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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减少审计风险,促进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结合本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是指本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业务科室完成审计项目质量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检查机构本局审计项目质检查组负责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事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制定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计划(包括检查评分标准,评分标准等)和检查工作方案,报局长办公会。

第四条检查方式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主要经过听取审计组组长汇报、检查审计档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时能够到被审计单位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五条检查内容

(一) 执行审计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 执行各项审计准则及上级审计机关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 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四) 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 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六) 审计成果反映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审计成果发挥作用的情况;

(七) 其它有关情况。

第六条检查时间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组根据局年度工作计划,每半年对业务科室审计项目质量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两次,必要时,能够随时进行抽查。检查前应送达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通知书。

第七条审计质量的考核奖惩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后,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组应对被检查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量化评分,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评价意见,书面通报检查情况。对质量好的项目应当通报表扬;有突出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被检查科室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组汇报;对质量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审计质量责任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每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在15日内将检查情况向局长办公会作书面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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