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规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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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07.13•【文号】•【施行日期】1991.07.13•【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1991年7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

第三条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四条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违纪案件的受理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一)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二)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三)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四)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五)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六)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原由本级纪委、同级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七)原由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案件;(八)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检查部门或商请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调查后移送审理。

违规违纪查处实施方案

违规违纪查处实施方案

违规违纪查处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违规违纪行为在任何组织和机构中都是不可容忍的,它不仅损害了组织的形象,也损害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团队的凝聚力。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违规违纪查处实施方案对于组织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二、违规违纪查处的原则。

1. 法律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规违纪行为;2. 公正原则,对所有违规违纪行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个人或部门;3. 证据原则,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不能凭空指责;4. 教育原则,对于轻微的违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教育和引导的方式进行处理,帮助员工认识错误,改正错误;5. 惩戒原则,对于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必须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以警示他人,维护组织的正常秩序。

三、违规违纪查处的程序。

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后,应立即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2. 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听取其陈述和解释;3. 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初步判断,如果属实,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4. 对于轻微的违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处理;5. 对于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发奖金、降职、停职、开除等。

四、违规违纪查处的效果评估。

1. 对于已经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效果评估,看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2. 对于教育引导类的处理措施,要关注员工的改正态度和工作表现;3. 对于惩戒类的处理措施,要关注其对其他员工的警示作用,以及对组织秩序的维护效果。

五、违规违纪查处的改进措施。

1. 定期对违规违纪查处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2. 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3. 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和管理。

六、结语。

违规违纪查处实施方案是组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组织的形象和员工的积极性。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不断完善和改进违规违纪查处实施方案,确保组织的健康发展和员工的良好状态。

干部违纪违法排查工作方案

干部违纪违法排查工作方案

镇开展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集中排查活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县开展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集中排查活动工作方案》(xx纪发〔2015〕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村基层治理,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作用,经镇委同意,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今年,全镇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县纪委的统一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从严执纪、抓早抓小,集中排查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督促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治理制度机制,为农村基层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二、时间安排从5月份开始至年底,集中时间和力量,深入开展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大排查工作。

三、排查重点重点排查五个方面的违纪违法线索:(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线索。

重点排查用公款或集体资金吃喝、请客送礼、变相旅游和奢侈浪费,以及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生冷硬推、吃拿卡要等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和庸政、懶政、怠政;与民争利、欺压百姓等“四风”问题线索。

(二)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等领域中的违纪违法线索。

重点排查在征地拆迁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或者侵占截留、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在拆除违法建设中徇私枉法、失职渎职;在农林水利、公路交通等农村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建设中官商勾结、贪污贿赂等线索。

(三)农村“三资”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线索。

重点排查违规处置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害集体利益,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或集体收入;滥发奖金、补贴和各种名目的财物等线索。

(四)涉农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线索。

重点排查在城乡基层救灾、抢险、防汛、扶贫、救济、疾病防控、合作医疗、惠农补贴等政府专项资金以及公益捐赠资金的拨付、使用、分配环节中,违规操作、贪污、挪用、侵占,或者假公济私、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线索。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1.28•【文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

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纪发〔2008〕19号2008年6月)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有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现就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处理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

近年来,各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坚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推进反腐倡廉,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总的看,组织处理运用还不够规范,组织处理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不仅有利于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惩戒作用,严肃党的纪律,提高查处案件的效率,而且有利于团结、教育、挽救干部本人,警示教育其他干部,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二、正确把握组织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纪发〔2008〕19号2008年6月)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有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现就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处理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

近年来,各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坚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推进反腐倡廉,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总的看,组织处理运用还不够规范,组织处理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不仅有利于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惩戒作用,严肃党的纪律,提高查处案件的效率,而且有利于团结、教育、挽救干部本人,警示教育其他干部,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二、正确把握组织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及工作流程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及工作流程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及工作流程一、责任单位局纪检组。

二、责任人纪检组长及参与经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四、受理范围局内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调查处理。

五、办理条件局内党员干部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六、申报材料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及相关材料。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办理程序:1、相关检查组或举报人向局纪检组提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或举报。

2、局纪检组进行情况初步核实,作出是否调查决定。

3、根据调查决定,成立调查处理组。

4、开展调查。

5、作出处理决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二)办理期限45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一)每个环节都由承办人员签名,并归档保存。

(二)局纪检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接受纪委、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的。

2、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5、私自泄露应保密信息的。

6、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形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调离工作岗位。

5、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6、给予纪律处分。

7、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工作流程图廉政风险点:1、局纪检组初步核实,作出是否调查决定。

二级风险点防范措施:两人以上共同参与初步核实。

责任追究办法:纪律处分。

2、开展调查。

二级风险点防范措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相互监督。

责任追究办法:纪律处分。

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

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

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违纪案件处理是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重要举措。

严格的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能够有效遏制违纪行为,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权威,保障党的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违纪案件处理原则。

1. 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在违纪案件处理中,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不得违法乱纪。

2. 严格按照党的纪律处理。

违纪案件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党的纪律处理,不得有丝毫偏离,确保处理公正、公平。

3. 突出警示教育作用。

对于违纪案件的处理,要突出警示教育作用,以此来震慑其他党员干部,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

4.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对于违纪案件的处理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于可以挽救的违纪人员要给予教育和改正的机会。

5. 公开、透明原则。

对于违纪案件的处理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让党员干部和群众都能够了解到处理结果,增强党的纪律的权威性。

三、违纪案件处理流程。

1. 接到违纪举报或发现违纪问题后,应当立即展开调查,搜集证据。

2. 对于初步调查证实的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可以采取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

3. 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可以给予党纪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4. 处理完毕后,应当向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报告处理结果,同时公开透明地向党员干部和群众通报处理结果。

四、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的意义。

严格的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能够有效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为党的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五、结语。

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能够严格按照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进行处理,做到公正、公平,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共同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权威。

合肥工业大学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合肥工业大学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合肥工业大学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校查办案件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围绕发展、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通过查办案件,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政规,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查办案件工作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条查办案件工作的重点是: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件,失职渎职给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案件,以及招生考试、录取,教育收费、图书教材、物资设备、医疗器械和医药采购、工程建设等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五条查办案件工作必须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必须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第六条校纪委、监察处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违法问题,予以受理:(一)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处级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二)处级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三)校直属机关、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科级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四)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校内其他人员和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

分党委下属党组织和一般党员、干部的轻微违纪问题,由分党委自行受理并初步核实。

第七条对于受理的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需要进行核实的,应经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校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批示后方可进行。

初步核实时,应按程序收集证据。

第八条初步核实后,由初核小组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03•【文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工作的规定(试行)》已经工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2015年3月3日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工作,更好发挥案件查办的教育警示作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通报,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在中央国家机关党组织范围内发文通报有关党纪处分案件情况。

本规定所称曝光,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传播媒介公开有关党纪处分典型案件情况。

第三条凡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查处或批准,向纪工委备案以及其他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查处的党纪处分案件,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可以通报。

第四条上条所列案件中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以及涉刑案件,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可以曝光。

其中,顶风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以及纪检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应当予以曝光。

第五条通报、曝光的内容包括违纪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主要违纪事实、处理结果。

第六条通报下发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同时抄送部门党组(党委)。

各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转发至本部门各级基层党组织。

第七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应当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批、报备党纪处分案件。

调查处置工作制度

调查处置工作制度

调查处置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调查处置工作,确保调查处置工作的公正、公开、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调查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审计、信访、举报等。

二、工作原则1. 坚持公正公平,确保调查处置工作不受任何个人、组织的影响,维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 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公布调查处置工作的进展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3.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要求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4. 坚持客观公正,全面、深入、客观、公正地了解问题,查明事实真相。

5.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工作程序1. 启动调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启动调查工作,明确调查目的、范围、任务、组成人员和时间要求等。

2. 制定方案:根据调查目的和范围,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方法、步骤、期限等。

3. 开展调查:调查组按照调查方案开展工作,采取查阅资料、座谈了解、实地查看、抽样调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收集证据。

4. 分析研究: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形成初步结论。

5. 沟通反馈:向被调查对象反馈调查情况,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6. 形成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调查情况、事实证据、初步结论和建议等内容。

7. 作出处置:根据调查报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置决定。

8. 整改落实: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被调查对象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9. 总结归档:调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并归档保存。

四、工作要求1. 调查处置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职责权限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调查方案,确保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调查处置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要求,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关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审计等机关联合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审计等机关联合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审计等机关联合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更新时间:2007-5-15 19:59:05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admin点击:2120次关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审计等机关联合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2004年9月22日洪江市联合办案协调小组会议通过)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审计等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办案整体合力,共同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纪委、高检院、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高检会〔1993〕31号)、《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中纪发〔1989〕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联合办案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办案程序,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案”的工作机制,为促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保证。

二、成立洪江市联合办案协调小组。

由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组长,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监察局局长、纪委分管案件的副书记为成员,办公室设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日常事务。

三、协调小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反腐败工作部署,研究办案工作方式方法,指导协调查处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和在本市范围内影响较大、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要案件。

四、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的原则,做到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互通信息、优势互补,积极组织协调案件查处力量,提高办案效率。

关于违纪违法适用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违纪违法适用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违纪违法适用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3、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处理。

受到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二、实施组织处理的基本程序实施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批评教育程序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批评教育措施的,由人事组织部门会同纪委对被调查人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停职的程序1、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措施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研究决定;属纪委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委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

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委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2、党委或纪委在做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

纪委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委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

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

对纪委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委。

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三)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程序1、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委向人事组织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方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纪委向人事组织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对被调查人的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建议时,应将书面建议、《立案决定书》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复印件)一并提交。

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0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2010年10月中央军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共产党军队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建设,规范纪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纪委,总参谋部纪委、总政治部直属纪委、总后勤部纪委、总装备部纪委以及总部机关二级部的纪委,师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纪委或者直属纪委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纪委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纪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坚持依法办事,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和制度创新力度,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保证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巩固,保证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

第五条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委的领导,研究部署纪律检查工作任务,督促纪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的决策指示,组织指导纪委检查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听取纪委工作汇报,了解纪委工作情况,抓好纪委全面建设,研究解决纪委工作所需的有关保障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上级纪委应当加强对下级纪委工作的领导,督促下级纪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下级纪委检查处理违纪案件和问题,及时答复、批复下级纪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审核拟任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任职资格,组织对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业务培训,关心和支持下级纪委的工作。

关于围绕违纪违法案件开展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

关于围绕违纪违法案件开展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

关于围绕违纪违法案件开展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关于围绕违纪违法案件开展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一、背景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过程中,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是无法完全避免的。

这些案件严重损害了党风廉政建设和法治社会的形象,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也是党的自身建设的一次严峻考验。

为了加强党的纪律意识,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和廉洁自律意识,必须积极开展以案促改专项工作。

二、目的与意义通过围绕违纪违法案件开展以案促改专项工作,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剖析原因和根源,形成有效的整改措施,提高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同时,这也是一种有效的警示教育手段,能够引起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上的警觉,促使其自觉遵守纪律和法律,防止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具体方案1.设立专门工作组在党委的组织和指导下,设立以案促改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2.建立信息收集与分析机制建立违纪违法案件信息收集与分析机制,通过各级纪委、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组等渠道,及时了解案情和相关背景,进行案件分析和梳理,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3.开展排查和核查工作根据信息收集和分析结果,组织开展相关人员的排查和核查工作,重点查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出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和监管不力等问题。

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4.制定整改措施根据核查结果,针对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推动相关部门或单位迅速实施整改工作。

5.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其廉洁自律意识。

可以通过开展廉洁文化活动、组织观摩案件处理过程等方式,使党员干部切实受到警示和教育。

6.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形成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规范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3.25•【文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细则•【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4年3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章和《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章、《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案活动。

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第三条《条例》第四条所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是指:1、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XXX确;2、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3、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4、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案件检查中,纪检机关要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项权利,保障被调查党员行使申辩、申诉等项权利,保障检举控告人、证人、被调查人和办案人不受打击报复。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开展XXX违纪违法案件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

开展XXX违纪违法案件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

开展XXX违纪违法案件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XXX违纪违法案件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一、背景: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意识的增强,各行各业涌现出一些违纪违法案件。

这些案件不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也对相关行业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促进相关行业的自律和规范发展,现提出XXX违纪违法案件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

二、目标:1. 加强对XXX违纪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2. 推动相关行业加强自律和规范发展,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和信誉。

三、工作内容:1. 建立与完善XXX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辨别与查处机制,确保案件的及时发现和处理;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打击XXX违纪违法行为;3. 加大对XXX违纪违法行为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此类行为的认知和警惕性;4. 建立健全XXX行业自律组织和规范,加强行业内部监管和约束;5. 推动相关行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6. 完善XXX违纪违法案件的审判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便捷;7. 加强对XXX违纪违法案件的后续跟踪和监督,防止案件的反弹和重复发生;8. 推广成功案例和典型经验,引导相关行业的良好行为和积极作为。

四、工作措施:1. 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分享和协同办案机制;2. 组织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讲、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加强对XXX违纪违法行为的警示教育;3. 组织开展XXX行业的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4. 建立XXX行业的自律组织,加强行业内部监管和约束,组织开展行业自查自纠活动;5. 开展XXX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工作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6. 定期开展XXX违纪违法案件的督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7. 组织开展XXX行业规范和标准的修订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8. 加强对XXX行业的监管和监察工作,整合监管资源,形成合力打击违纪违法行为。

关于围绕违纪违法案件开展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1)

关于围绕违纪违法案件开展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1)

关于围绕违纪违法案件开展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1)以案促改是指通过开展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以此为切入点,发现和纠正制度缺陷、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借鉴案例经验,推动相关制度和规范的改进。

为了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应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建立健全以案促改机制。

制定明确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要求,明确领导责任,明确工作流程、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并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和反馈机制。

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以案促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对于每一起违纪违法案件,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核实,查清事实和责任,并根据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置。

在处理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办事,做到公正、公开、公正。

对于涉及的问题,要进行分类整理,形成案例库,为以案促改提供经验和参考。

三、认真总结案例经验。

对于每一起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要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分析案件的本质原因和背后的制度问题。

并将总结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梳理和归纳,形成案例研究报告,为相关改进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意见。

四、推动相关制度和规范的改进。

依据案例研究报告的推荐意见,及时制定或修订相关制度和规范,弥补制度缺陷,加强工作规范。

并通过相关宣传和培训,向全体工作人员推广新制度和规定,使其深入人心,形成常态化的操作习惯。

五、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

为了推动以案促改工作的开展,要建立起相应的激励和问责机制。

对于在以案促改中取得突出成效的,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工作中未尽职责、形式主义、浪费资源的,要严肃追责。

六、加强对外沟通和交流。

以案促改工作不仅要在内部开展,还要与相关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学者等进行沟通和交流。

及时了解其他单位或地区的惯例和经验,借鉴先进做法,提升自身水平。

总之,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方案,需要各级领导重视和支持,各级工作人员积极参与。

只有通过深入的调查和处理,总结经验和教训,加强制度和规范改进,才能推动行政管理的改进和提高。

问题查处工作制度模板

问题查处工作制度模板

问题查处工作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问题查处工作,确保问题查处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题查处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问题查处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三)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确保查处工作合法合规。

(四)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问题查处工作适用于各级党的组织、纪律检查机关、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条问题查处工作要坚持以下程序:(一)受理问题线索。

(二)初步核实。

(三)立案审查调查。

(四)审理。

(五)处置。

二、受理问题线索第五条各级党的组织、纪律检查机关、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设立问题线索受理渠道,包括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

第六条对受理的问题线索,应当进行登记,并依据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及时分流到相关承办部门。

第七条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进行初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报批后实施。

三、初步核实第八条初步核实工作应当由承办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共同参与。

第九条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核实内容、核实方法、核实人员、核实期限等。

第十条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批后实施。

四、立案审查调查第十一条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启动立案程序。

第十二条立案审查调查工作应当由承办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立案审查调查工作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审查调查内容、审查调查方法、审查调查人员、审查调查期限等。

第十四条审查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审查调查安全。

第十五条审查调查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形成审查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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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统一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违法违纪案件是: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办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共同负责。

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机构(下称“本公
司”)。

第二章受理及立案
第五条各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在依职权进行稽核检查、信访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构成案件的,应将事实情况调查报告和认定事实的全部证据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条对于影响案件定性的事实尚未查清或有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转交负责调查的各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补充调查,完善调查报告。

第七条构成犯罪的,以违法犯罪案件立案;不构成犯罪的,以违规违纪案件立案,并分别由有管辖权的单位查办。

第三章管理权限
第八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权限的确定:
(一)分公司查办权限:负责本单位涉案金额1万元以下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
(二)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查办权限:负责机构涉案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总公司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
(三)专案: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联合查办下列违法案件:
1.系统内涉案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
2.涉案人员涉及系统内A类干部的;
3.涉案人员为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
4.其他情节恶劣或涉案时间较长,停滞、搁浅的案件,经总公司决定需要列为专案的案件。

第九条上级稽核监察部门有权将本部门负责查办的案件交由下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查办,下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就查办过程及结果应及时汇报;上级稽核监察部门亦有权将下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负责查办的案件决定由本单位负责直接查办。

第十条案件查办单位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直接或通知案发单位将案件信息,向上级部门全面汇报,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必须随时汇报。

第四章办理
第十一条违纪案件由案件查办单位在阶段性报告或结案报告中进行责任分析认定,根据公司《“红、黄、蓝”牌处罚制度》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案件督办单位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予以督办。

第十二条违法案件依据办案权限由案件查办单位负责案件查处,具体包括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跟踪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进程,直至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的司法裁决。

第十三条在违法案件查办过程中,案件查办单位应当依据案件情况适时提起民事诉讼,以追偿违法案件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

决定放弃民事诉讼,必须报经总公司稽核监察部和法律合规部批准。

第十四条上级稽核监察部门在案件查办或督办过程中,可以督办函、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停职(调岗)通知书等形式向相关单位或人员明确监察意见,相关单位或人员应当遵照执行,承办人跟踪监察文书的落实情况,对未在规定时间全面准确执行监察意见的,按《“红、黄、蓝”牌处罚制度》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分公司负责查办的案件具体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督办。

案件查办单位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督办单位上报案件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报告。

第十六条专案案件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联合查办,协调对系统内大案、要案的调查处理,并有权以监察文书的形式采取相应措施,以及从公司及机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加强案件调查力量,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

第十七条案件查办单位应当每季度提交本单位查办案件的《未结案件阶段性报告》,或者在认为有必要对责任人员先行处罚、案件查办取得阶段性成果以及应督办单位要求,向案件督办单位及上级相关领导提交《未结案件阶段性报告》,内容包括: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二)案件的查办过程;
(三)案件查办的阶段性成果;
(四)涉案单位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问责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案件查办单位、督办单位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因案件查办需要,可以在阶段性报告中对公司内部涉案人员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责令停职配合调查;
(二)通知调岗至与案件查办无冲突的岗位;
(三)先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开除)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违法犯罪案件自公安机关受理后,案件查办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力资源部门,中止涉案人员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待案件查办结束后,根据结果恢复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各级稽核监察和业务部门在案件协查和办理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守秘密。

遇有重要情况或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请示。

第五章结案
第二十一条案件查办单位对事实已经查清,经案件督办单位对问责结果确认后的案件,应当及时结案,形成书面结案报告。

(一)对违纪案件涉案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已经全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对违法案件司法机关已作出最终司法裁决,并且已经生效的。

第二十二条案发后嫌疑人下落不明、需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的,或能够确认违法犯罪行为存在、但嫌疑人在逃的,案件查办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跟踪,定期开展追踪专项行动,加大惩治力度。

第二十三条可以结案的案件,按照管辖权限,由案件查办单位撰写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二)案件的查办结果;
(三)案件总结的风险点及建议;
(四)涉案单位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问责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案件结案后,案件查办单位应当将案件有关电子文档包括但不限于情况说明、主要证据材料、司法文书、结案报告等案件全部材料整理归档,并上报案件督办单位。

第二十五条案件督办单位对上报的结案报告进行审核,同意报告内容的可以归档。

对案件中有遗漏、查证不清、人员处理不当的,可要求案件查办单位复查、复议。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部门对已结案的案件,应由案件查办单位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二十七条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根据案件信息进行汇
总、分析;撰写季度、半年度、年度案件分析报告,并上报总裁室主管领导审阅。

第二十八条总公司稽核监察部应定期开展对机构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的检查抽查,对未按规定上报或查处案件的单位,按照《“红、黄、蓝”牌处罚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和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范颁布前的规定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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