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规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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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统一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违法违纪案件是: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办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共同负责。
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机构(下称“本公
司”)。
第二章受理及立案
第五条各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在依职权进行稽核检查、信访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构成案件的,应将事实情况调查报告和认定事实的全部证据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条对于影响案件定性的事实尚未查清或有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转交负责调查的各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补充调查,完善调查报告。
第七条构成犯罪的,以违法犯罪案件立案;不构成犯罪的,以违规违纪案件立案,并分别由有管辖权的单位查办。
第三章管理权限
第八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权限的确定:
(一)分公司查办权限:负责本单位涉案金额1万元以下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
(二)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查办权限:负责机构涉案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总公司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
(三)专案: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联合查办下列违法案件:
1.系统内涉案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
2.涉案人员涉及系统内A类干部的;
3.涉案人员为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
4.其他情节恶劣或涉案时间较长,停滞、搁浅的案件,经总公司决定需要列为专案的案件。
第九条上级稽核监察部门有权将本部门负责查办的案件交由下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查办,下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就查办过程及结果应及时汇报;上级稽核监察部门亦有权将下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负责查办的案件决定由本单位负责直接查办。
第十条案件查办单位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直接或通知案发单位将案件信息,向上级部门全面汇报,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必须随时汇报。
第四章办理
第十一条违纪案件由案件查办单位在阶段性报告或结案报告中进行责任分析认定,根据公司《“红、黄、蓝”牌处罚制度》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案件督办单位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予以督办。
第十二条违法案件依据办案权限由案件查办单位负责案件查处,具体包括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跟踪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进程,直至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的司法裁决。
第十三条在违法案件查办过程中,案件查办单位应当依据案件情况适时提起民事诉讼,以追偿违法案件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
决定放弃民事诉讼,必须报经总公司稽核监察部和法律合规部批准。
第十四条上级稽核监察部门在案件查办或督办过程中,可以督办函、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停职(调岗)通知书等形式向相关单位或人员明确监察意见,相关单位或人员应当遵照执行,承办人跟踪监察文书的落实情况,对未在规定时间全面准确执行监察意见的,按《“红、黄、蓝”牌处罚制度》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分公司负责查办的案件具体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督办。
案件查办单位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督办单位上报案件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报告。
第十六条专案案件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联合查办,协调对系统内大案、要案的调查处理,并有权以监察文书的形式采取相应措施,以及从公司及机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加强案件调查力量,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
第十七条案件查办单位应当每季度提交本单位查办案件的《未结案件阶段性报告》,或者在认为有必要对责任人员先行处罚、案件查办取得阶段性成果以及应督办单位要求,向案件督办单位及上级相关领导提交《未结案件阶段性报告》,内容包括: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二)案件的查办过程;
(三)案件查办的阶段性成果;
(四)涉案单位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问责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案件查办单位、督办单位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因案件查办需要,可以在阶段性报告中对公司内部涉案人员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责令停职配合调查;
(二)通知调岗至与案件查办无冲突的岗位;
(三)先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开除)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违法犯罪案件自公安机关受理后,案件查办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力资源部门,中止涉案人员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待案件查办结束后,根据结果恢复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各级稽核监察和业务部门在案件协查和办理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守秘密。
遇有重要情况或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请示。
第五章结案
第二十一条案件查办单位对事实已经查清,经案件督办单位对问责结果确认后的案件,应当及时结案,形成书面结案报告。
(一)对违纪案件涉案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已经全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对违法案件司法机关已作出最终司法裁决,并且已经生效的。
第二十二条案发后嫌疑人下落不明、需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的,或能够确认违法犯罪行为存在、但嫌疑人在逃的,案件查办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跟踪,定期开展追踪专项行动,加大惩治力度。
第二十三条可以结案的案件,按照管辖权限,由案件查办单位撰写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二)案件的查办结果;
(三)案件总结的风险点及建议;
(四)涉案单位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问责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案件结案后,案件查办单位应当将案件有关电子文档包括但不限于情况说明、主要证据材料、司法文书、结案报告等案件全部材料整理归档,并上报案件督办单位。
第二十五条案件督办单位对上报的结案报告进行审核,同意报告内容的可以归档。
对案件中有遗漏、查证不清、人员处理不当的,可要求案件查办单位复查、复议。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部门对已结案的案件,应由案件查办单位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二十七条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根据案件信息进行汇
总、分析;撰写季度、半年度、年度案件分析报告,并上报总裁室主管领导审阅。
第二十八条总公司稽核监察部应定期开展对机构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的检查抽查,对未按规定上报或查处案件的单位,按照《“红、黄、蓝”牌处罚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和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范颁布前的规定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