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质量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房建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房建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房建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房建工程施工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二、质量管理组织1. 建立专门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房建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工作。

2. 负责编制《房建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并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 负责监督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制度执行。

三、质量管理制度1.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勘察和设计验证,确保设计合理。

(2)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无误。

(3)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施工质量。

2.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1)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2)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材料选用和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质量。

(3)建立质量检查制度,对各施工环节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3. 施工结束后的质量验收(1)在完工前进行质量验收,确保施工合格。

(2)建立质量档案,保存施工记录和相关资料。

4. 问题处理(1)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施工质量。

(2)建立质量责任制度,对质量问题进行追究。

四、质量安全管理1.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2.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

五、质量管理考核1. 建立质量管理考核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2.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确保质量管理制度得以有效执行。

六、附则1. 本质量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 对质量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质量管理组织审核。

3. 对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以上是房建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全体施工人员能认真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以上篇章为机器人创作,仅供参考。

)。

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方法和内容

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方法和内容
进 场 后 的 验 收 、 复 检 等 , 每 个 环 节 都 要 进 行
策 、施工项 目有方 案、技术措 施有 交底、 图 纸会 审 记录 、配 制材 料 行试验 、臆 蔽工程 有验 收、计量 器具校 正有复核 、没计变 更有 手续 :做好测 量、放线 记录 ,沉 降、变 形观 测 记录 ,图纸 会审记录 ,材料合 格证 明、试 验 报 告 , 施工 记 录 ,隐 蔽 工 程 记录 。 () 3 事后 质量 控制 。 事后质 量控 制指 在 完 成 施 工 过 程 形 成 产 品 后 的 质 量 控 制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 组 织 通 电 、试 水 。 准 备竣 工 验 收 资 料 , 组 织 自检 和 初 步 验 收 。 按 规 定 的 质 量 评 定 标 准 和 办 法 ,对 完 成 的 分 项 、 分 部 工 程 , 单 位 工 程 进 行 质 量 评 定 , 组 织 竣 工 验
重 视 和 各 职 能 部 门 的 协 调 也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因
素。
() 2 重视采购工作,保证原材料的质量。 工 程 材料 的质 量直 接 影 响到 房 建 工程 的质 量 。 如 果 没 有 高 品质 的 原 材 料 , 就 不 可 能 建 造 出优 质 工 程 。 从 材 料 计 划 的编 制 、 采 购 到
工 的 质 量 策划 工 作 。 ( ) 实 责 任 , 明 确 质 量 目 标 。 房 建 工 1落 程 项 目施 工 质 量 策 划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确 保 工 程 项 目质 量 目标 的 实 现 , 项 目经 理 部 是 质 量
() 场 质量 检查 的方 法 。现场 进行质 2现 质 量 分 为 事 前 控 制 、事 中 控 制 和 事 后 控 制 三 量 检 查 的 方 法 有 观 察 法 、 测 量 法 和 试 验 法 个 阶段 。 三 种 。① 观察法 。其手段可 归纳如 下:根据 ( ) 前 质 量 控 制 。 指 在 正 式 施 工 前 进 质 量 标 准 进 行 外 观 目测 。例 如 墙 纸 裱 糊 质 量 1事 行 的 质 量 控 制 ,其 控 制 重 点 是 做 好 施 工 准 备 应 是 纸 面 无 斑 痕 、 空 鼓 、气 泡 、 折 皱 ; 每 一 斜 工 作 , 且施 工 准 备 工 作 要 贯 穿 于 施 工 全 过 程 墙 面 纸 的 颜 色 、 花 纹 一 致 : 视 无 胶 痕 , 纹 理 无压平 、起光现 象:对缝 无离缝 、搭缝 、 ( ) 中 质 量 控 制 。 指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进 张 嘴 ; 对 缝 处 图 案 、 花 纹 完 整 ; 裁 纸 的 一 边 2事 行 的 质 量 控 制 。事 中 质 量 控 制 的 策 略 是 ,全 不 能 对 缝 , 只 能 搭 接 ; 墙 纸 只 能 在 阴 角 处 搭 面控 制 施 工 过 程 , 重 点 控 制 工 序 质 量 。 其 具 接 , 阳 角 应 采 用 包 角 等 。② 测 量 法 。 就 是 通 体 措 施 是 : 工 序 交 接 有 检 查 、 质 量 预 控 有 对 过 现 场 实 测 数 据 与 施 工 规 范 及 质 量 标 准 所 规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功能,以及通水、通风和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的行车功能,市政管道的通水功能和水池的蓄水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采取抽查方式。

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应以监督工程质量行为为重点,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

抽查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行为实行的随机检查。

抽测是指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进行抽样检测。

第六条鼓励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推行住宅产业化、推广装配式全板式结构体系。

逐步推进建筑产品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精装配套化。

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推进建筑节能和相关技术的普及化。

大力倡导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创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行差别化管理方式,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监管:(一)保障性住房、人流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等涉及重大民生事业的建设项目;(二)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行为、诚信机制建立等内容。

房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房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房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加强质量体系的建设,使之能有效地正常运转。

项目经理部设质检员,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施工队设兼职质检员负责全队的质量检测工作,从上到下形成一个质量管理体系。

第一节工程质量总体保证措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结合现场实际和图纸要求组织施工。

坚持施工技术、质量交底制,严格按公司“程序文件”和“质量手册”要求。

一、坚持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制度1、施工全过程,接受市质监站和监理单位(甲方代表)、公司质安处等有部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合格产品坚决返工重做。

2 、施工全过程,坚持“三检”制,即“自检”、“互检”和“交接检”,“三检”以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为标准,凡超过规范允许偏差者,坚决返工重做。

二、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1、认真学习和领会图纸设计意图,组织好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对设计图进行会审,使施工人员真正领会施工设备图的意图、要求和特点,以便准确无误的施工。

2、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在总的施工部署原则指导下,依现场施工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分阶段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以确保工程优质、高速、安全、低耗地完成。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规范进行统筹安排,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工作,将设计意图、操作规程、施工工艺、技术要求、技术措施和质量标准向各级施工人员进行详细讲明交底,使操作人员掌握好自身的工作内容,达到施工准备准确无误的目的。

2、主体工程施工中严格执行《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96》有及关操作规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评定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3、严格控制好轴线、标高,模板支撑牢固、封闭严密。

4、做好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并需得到甲方及监理单位的验收合格并签认隐蔽后才能继续下一步的施工。

5、砼浇灌前要制定好浇灌顺序,布置好交接班和准备好足够的劳动力,避免出现冷缝。

6、砌体工程不许湿砌块上墙,要求灰浆饱满、灰缝横平竖直,填充墙的梁下砌块要斜向顶砌、砌体和砼结构结合处应由拉结筋锚固。

房建质量管理办法

房建质量管理办法

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开封至民权段BT+EPC项目融资建设房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日常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开民高速公路房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河南省高速公路房建工程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结合开民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开民高速公路房建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设备采购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实行“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法人负责、政府监督”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各参建单位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各参建单位必须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第四条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本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本项目严禁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六条项目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检机构报告房建工程质量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职责第七条负责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第八条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人员的合同履约情况;监督检查施工中有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依据合同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违约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应责任;1) 负责督促落实各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方自检体系的工作质量;2)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及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监理的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3) 对施工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4)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与质量的关系;5)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九条对施工图设计质量负责,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第十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2。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房地产工程质量维修管理办法

房地产工程质量维修管理办法

房地产工程质量维修管理办法房地产工程质量维修管理是保障业主权益、维护房地产企业声誉、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房地产工程质量维修管理,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维修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目标确保房地产工程项目在交付使用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质量问题,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提高业主满意度,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

2、原则(1)及时性原则:对业主提出的质量维修问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响应,并尽快安排维修。

(2)质量优先原则:维修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3)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相关方在质量维修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避免推诿扯皮。

(4)服务至上原则:以业主为中心,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维修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1、组织架构成立专门的质量维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质量维修工作。

该部门应与工程、销售、客服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协同工作机制。

2、职责分工(1)质量维修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质量维修管理制度和流程。

受理业主的质量维修申请,建立维修台账。

协调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安排维修工作。

监督维修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定期对维修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2)工程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制定维修方案。

对维修施工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负责维修所需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供应。

(3)销售部门向业主宣传质量维修政策和流程。

协助处理业主在质量维修方面的投诉和纠纷。

(4)客服部门与业主保持沟通,及时反馈维修工作进展情况。

收集业主对维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维修工作的流程1、维修申请受理业主通过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向质量维修管理部门提出维修申请。

质量维修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业主的姓名、联系方式、房屋地址、维修问题描述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核实。

2、维修任务分配质量维修管理部门根据维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协调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确定维修责任人和维修时间,并下达维修任务单。

房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房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房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房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篇一1、为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范围、内容、标准和检测方法,促进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项目部施工部负责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分包方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质量验收工作。

3、质量验评范围由总承包方的总工程师组织施工部及分承包商以“验标”为基础,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所承建工程的质量验评范围,报监理核定后抄报业主。

4、工程项目进行的质量检验、评定,应在该项目施工完成后进行。

分项工程(分段工程)的质量,按“质量验评范围”规定,依次进行质量检验及评定。

5、属四级检验的分项(检验批)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一次或分数次),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相关表格交总承包方,由总承包方的施工部检验后提交监理方,并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核签。

6、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在所含分项工程全部完工并签证“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的基础上由分承包方负责填写“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总承包方的施工部审查后交监理部核签。

7、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在所含分部工程完工并签证了“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后,由总承包方提交监理部核签。

8、总承包方的施工部参加四级验收,一、二、三级由分承包方自检,总承包方抽查。

9、质量检验等级评定按照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为对象依次进行,质量等级标准按照国家和部颁各专业“验标”规定执行。

10、分项工程质量经检验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处理后按“验标”中的规定确定质量等级。

11、建设工程项目要实行中间验收,土建交安装要办理中间验收签证手续。

12、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对重要部位,如:汽轮发电机基座、锅炉基础等的直埋螺栓或锚板,予埋件、孔洞等,在浇灌前总承包方工程处须组织各相关单位联合检查。

13、项目部施工部专业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验收管理工作,并按照项目部要求将验收情况在每周进度报告中反映。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1•【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5年8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应急管理、民防、气象、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理工期。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功能,以及通水、通风和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的行车功能,市政管道的通水功能和水池的蓄水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采取抽查方式。

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对于委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委托程序,签订委托授权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受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是指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建立优质工程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配置与本地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监督力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第十条国家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

房屋建筑质量维修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质量维修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 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六月三十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成都市房屋建筑外墙质量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屋建筑外墙质量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屋建筑外墙质量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外墙建设、使用、维护及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外墙建设质量和安全维护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解释】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外墙主要是指房屋外墙饰面层(马赛克砖、面砖、石材、金属板材、玻璃、仿石涂料等)、外墙保温层(岩棉板、聚苯板、保温装饰一体板等)、外墙装饰附属构件等结构,不包含幕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和指导全市建筑外墙建设质量和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外墙建设质量和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能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外墙脱落排查和安全维护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外墙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过程质量第五条【建设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外墙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人,应当依法对外墙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确保外墙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强化外墙设计质量管控,对外墙分项工程开展施工图设计质量检查;超过24米的需使用外保温建筑外墙饰面砖的新建项目,必须办理工程质量保险,进行专项设计、审查,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后方可实施。

外墙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原则上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检测机构。

规范保存外墙施工过程、竣工验收材料合格证明、自检合格文件等。

第六条【设计责任】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等要求对外墙施工图进行设计,重点对外墙重要细部节点、外观装饰线条等进行专项设计,明确外墙材料、部品的性能指标,出具外墙节点详图。

外墙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摘要:现阶段,建筑工程管理应该首先关注质量管理目标,要求确保建筑工程项目能够具备理想质量效果,能够有效支持后续建筑工程项目的可靠运用,避免因为质量方面的缺陷,给建筑工程项目整体施工效果带来影响。

本文主要对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进行论述,详情如下。

关键词: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引言房建工程施工周期相对较长,并且涉及工艺流程众多。

因此在进行现场质量管理的过程中,首先需要保障部门之间的沟通顺畅、信息共享;其次,则需要拥有强大的技术监控体系作为支撑,如此才能够全面采集现场施工数据,进而为管理团队的联动协作提供强大保障。

为此在房建工程开展期间,现场管理人员需要加强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同时积极投入现代化施工应用设备,以便全面监管现场动态信息,保证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作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包括了 2 个方面,一个是工程的实体质量,在工程实体质量中,需要控制好建筑的基础质量问题,同时,对建筑物的结构也有一定的要求,需要按照相应的结构进行质量控制与调节,确保房屋没有任何质量问题,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房屋业主的各项需求。

房屋还需要保证好若干项附属功能的质量,房屋需要具备良好的采光条件,同时也要保证有良好的通风效果,能够确保进行良好的供水与供电,确保工程的实体质量能够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益,这些都需要由高水平的员工与技术施工人员负责管理与协调,提高其施工管理工作的水平与能力。

对于房屋的施工管理以及质量控制的相关问题,应该由相关的施工单位在整个施工的过程中不断总结施工的经验,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正确的处理与控制,同时也要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与要求,树立起相应的管理工作的意识,相关的工作人员要明确好各类建筑物的发展变化趋势,提高对建筑物的施工与管理控制的力度,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益,保证建筑物施工的质量能够符合其各项发展规划的要求。

在实际施工管理作业的过程中,仍然会存在着各类问题,包括施工人员主观方面的问题,同时也包括各种客观方面的问题,施工管理工作者如果没有较强的安全责任意识,那就无法将实际施工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这样一来就缺乏合理并且科学的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高网长深线青州至临沭(鲁苏界)公路房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临高速公路房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青临高速公路房建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结合青临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青临高速公路房建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设备采购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实行“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法人负责、政府监督”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各参建单位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各参建单位必须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本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本项目严禁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六条项目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检机构报告房建工程质量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职责第七条负责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第八条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人员的合同履约情况;监督检查施工中有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依据合同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违约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应责任;1) 负责督促落实各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方自检体系的工作质量;2)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及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监理的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3) 对施工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4) 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与质量的关系;5) 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九条对施工图设计质量负责,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第十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5.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宜因地制宜,并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一条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合格、完善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进行后期服务,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根据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应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免除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数量完整的设计资料交省项目办归档。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施。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批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实施;查处和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独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配合业主查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对合法分包进行审核(包括分包人资质、经历、分包内容、支付方式与价格)。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坚持“首件认可制”、“样板制”,推行“标准工程”,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和“工序验收关”。

对主要承重、受力部件、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和工程部位严格实行全过程旁站。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具有协调进度与质量关系的能力,并协助业主作好相应的协调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强化工作日志工作,做到以文字为准、凭数据说话、靠检测定性。

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

工程完工后,进行监理工作总结,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及时整理交业主归档。

第二十二条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按有关规定经总监办、市项目办批准。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承担相应质量、安全事故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已经审查未发现相关问题造成事故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3.监理指令发出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5.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事故的;6.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事故的;7.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事故的。

第五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并运转有效,其自检体系应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控制。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进行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法律和分包合同的约定,就分包工程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七条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到现场质检资料真实、可靠、准确、不涂改,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须通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进行规范化、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首件认可制”与“样板制”,推行“标准工程”。

承包人必须在每个施工工点派驻一个及以上技术员进行现场管理,做好详细现场施工记录,技术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严格工地请假制度。

项目经理、总工和专业工程师如需请假1天以内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请假1天以上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请假3天以上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市项目办书面批准。

请假人须提前向批假人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二十八条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出现质量问题、降低质量标准或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全责,同时业主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关键工程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确保方案切实可行。

第三十二条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工作,必须符合有关房建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结果及有关资料,提供的资料应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建立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在工程价款结算时,预留工程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修复处理,也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批准,施工单位方可一次性结清质量保证金,具体见招标文件专用条款。

第三十四条实行质量检查评比制度,对施工单位当月完成的工程进行抽检,同时结合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奖优罚劣。

第六章工程试验管理第三十五条在合同实施期间,施工单位应在其驻地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在拌和站(场)或独立工点建立流动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

工地试验室应到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验用检测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或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须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

试验室用房和试验仪器、设备及一切供应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费提供。

第三十六条若施工、监理单位未在驻地及工点建立工地试验室,可就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但必须通过驻地办、总监办审批,报项目办备案。

工地现场须建立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小于20m2。

第三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应能承担各项与工程质量控制有关的检测、试验,还应承担对拟采用的砂、石、钢筋、水泥等材料进行标准试验及砂浆、混合料配合比试验等有关的试验。

第三十八条对地面砖、内外墙面砖、涂料、保温材料等检测项目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现场取样;对消防、避雷、污水处理系统应请专业检测机构到现场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六章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第三十九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货单位,承担相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

其所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房建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

第四十条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裁决。

第三十六条工程量清单中列明暂估价的材料及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要严格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关键外购产品及材料要严格执行《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关键外购产品及材料一次性入库或批量入库管理办法(房建)》,材料存放库要设置规范,产品及材料入库后要分类存放整齐,设立标志标识,便于设备材料的出库和检查,出入库要认真填写《外购材料入库记录表》《外购材料出库使用记录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